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等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沪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自2005年1月起,我市各公司应按季度定期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
该报告制度运行4年来,在全面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需待改进。
根据今年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精神,结合保监会加强分类监管、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到人。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告的撰写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AB角的报告责任人制度。
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名称规范。
各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内容详实。
各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的有关要求提交分析报告(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数据准确。
各公司应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若发生上报数据不真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报送准时。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沪保监发[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沪保监发[2004]49号)各寿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总目标,强化保险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上海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强化全市保险行业的信用意识,探索建立全面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树立上海保险行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惩戒机制。
工作原则:总体规划,逐步推进。
首先将本市寿险营销员纳入该系统,以后逐步扩大到产险、中介、高管人员、投保人等,从而建立全面的上海市保险行业信用体系。
二、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保险同业公会秘书处。
为便于开展工作,由保险同业公会、有关寿险公司及上海保监局共同组成工作小组,研究落实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三、工作要求: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事关强化上海保险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的一件大事。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各寿险公司的沟通联系,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积极推进。
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二)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明确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审议;(三)负责与上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联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沪保监发[2013]4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26【实施日期】2013.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44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局决定组织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并抽取部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及规则本次意外险业务自查范围是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
各公司要对公司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内控管理等方面是否达到监管要求开展有效自查自纠。
(一)自查内容1.单证管理。
意外险保单是否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是否存在其他机构或个人私印意外险单证情况;各级机构是否将意外险纳入单证系统管理,并准确记录单证的领用、发放、使用、核销和留存等情况;是否存在一些停止使用的单证长期流失在中介机构手中的情况;单证管理系统能否准确记录激活卡的实际销售使用状态;是否要求合作的中介机构建立单证台账;是否对合作的中介机构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出单管理。
是否完全实现电脑联网出单,是否存在脱机打印或手工出单;是否使用中介机构自行开发的外挂出单系统;意外险出单系统是否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出单系统是否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能否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3.销售管理。
是否存在捆绑销售;激活注册式意外险是否明示激活方式及生效条件,激活率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或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是否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沪保监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167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海保监局所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分支机构改建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报告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保监发[2009]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4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规范收付费管理工作自3月1日启动以来,各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予以推动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果。
根据保监会《关于下发〈收付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险部函[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强化跟踪督导。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收付费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统计制度,对辖区内保险机构每月收付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跟踪(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公司应于本通知下发后每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附件中列示的数据信息,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将作为评价各公司推进收付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也将上报保监会并抄送各总公司,以促进全市收付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启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沟通交流。
我局已于2008年12月初向上海各人身保险公司转发了中国保监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公司充分认识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公司须在5月15日前,上报截止到目前的收付费管理工作推动情况,内容应包括贯彻落实保监会97号文件的情况、公司的工作安排部署、收付费运行现状、存续业务情况、转账渠道的开通情况、信息化配套建设、对消费者的宣传和对客户的服务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和考核措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此外,各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每季度初10日内上报前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和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
三、开展摸底调研,稳步推进实施。
5月16日至6月21日为摸底调研阶段,我局将派出调研组赴各公司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摸底调研,同时选取市内部分区县实地查看有关情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配政府性基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沪财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相关区财政局、上海农商银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金融司相关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明确本市开展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9日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财金〔2023〕75号文),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为做好2024年本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根据财金〔2023〕75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与资金用途(一)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申请享受奖补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1.2023年四季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2.2023年四季度存贷比高于50%(含50%);3.2023年四季度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上下基本对应、探索大部门体制。
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上海要对应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构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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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预[2011]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2.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试行)》的
通知
(沪财预〔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救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规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财
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五部委第56号令),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试行)》。
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一O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确保救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
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孽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