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管理,明确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任职及晋升标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定级、晋升、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位定级)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用的专职人员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
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人员自身条件,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均内设五级,最高级别均为一级。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级别评定,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其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任职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经验、工作年限、工作态度及特长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初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定级标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考核拟定所聘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以下评定标准:(一)一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下同)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七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十二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二)二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十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三)三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三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七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四)四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两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五)五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四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士,如外语达到专业八级或同等水平的,可不受本条前述标准限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温政办〔2012 〕148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审核;(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五)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法制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一)首席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二)专职法律顾问由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市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组成;(三)聘任法律顾问由法律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
第六条担任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第七条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在本市执业律师中推荐或者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在本单位法律专家中推荐,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聘书。
聘任法律顾问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组承担下列工作:(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法律评估;(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三)协助草拟、审核与市政府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四)接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五)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六)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参与接待涉法信访;(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沪府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此,现就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全面覆盖。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实效。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总体职责与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
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各区县、各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一、法律顾问设立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市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五个科室,分别为复议科、监督科、立法科、综合科,合法性审查科,人员编制11名,编外聘用人员额度4名,实有15人。
市政府在聘法律顾问18名,其中本市8名,均为执业律师。
2、市政府各部门情况:市政府共32个工作部门,除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外,其他30个工作部门均设置了法制工作内设机构或将法制工作职能明确到相关科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30个政府工作部门中,除商务、审计、统计、安监等4个部门未聘请法律顾问外,其他26个部门均已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共20人。
其中,公安、环保、教育、城管执法等4个部门聘请了多名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1、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的要求,市政府于XX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及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程序、履行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2、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和铜政秘〔XX〕54号等文件精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于XX年11月联合发布了《XX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与计酬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和计酬作出了详细规定。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市法制办于XX年向我市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送了《关于推荐、遴选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的函》,共24家单位、80人报名。
经推荐、初审、公示程序,市法制办于12月18日印发《关于公布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
三、法律顾问活动开展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一是通过“借脑引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XX年度,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共承担合同协议、涉法事务等合法性审查工作100余人/次,代理诉讼案件10余件,参加案审会、专题讨论会等会议20余次,出具法律意见50余次。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8)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8)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室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专务、公职律师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我市规定的条件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尊崇法治,依法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服务大局,积极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专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九条逐步推进政府法律事务相对集中处置。
市政府所属单位重大、疑难、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应当逐步集中由法律顾问室办理。
第十条市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注重听取、采纳法律顾问室提出的专业意见。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室办理以下法律事务:(一)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议起草及修改、审查;(四)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五)参与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六)根据工作需要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处置提供法律意见;(七)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八)协调、处置公共法律事务,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九)代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十)代理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十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团队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团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宛政文〔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团队的通知宛政文〔2021〕70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团队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决定聘任付子堂等12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等3家律师事务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聘期3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
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团队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及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执行,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团队的日常联络及管理考核工作。
附件: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团队名单2021年11月30日附件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团队名单一、法律顾问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郝铁川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后王应强市委党校政法研究室主任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韦苏滨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祖明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广群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瑞玲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法律顾问团队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元欣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潘广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毕献星。
市级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市级聘请法律顾问制度背景市政府为了提高市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合法性,决定实行市级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这一制度的目标、原则以及聘请程序。
目标市级聘请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市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确保市政府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原则市级聘请法律顾问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法律顾问在履行职务时要保持独立,不受非法干扰和压力。
2. 专业性:法律顾问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对市政府具体问题的准确、可靠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保密性:法律顾问在履行职务时需遵守保密义务,确保市政府的敏感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4. 法律合规性:法律顾问需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提供与法律相抵触的建议。
聘请程序市级聘请法律顾问的程序如下:1. 确定需求:市政府对于聘请法律顾问的需求进行评估和明确,包括工作范围、时间要求等。
2. 发布公告:市政府通过适当媒体发布聘请法律顾问的公告,公告中应包括聘请条件、报名方式以及截止日期。
3. 评审和筛选:市政府成立评审团队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筛选,综合考虑其资格、经验和专业能力等因素。
4. 合同签订:市政府与入选的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履行职责: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确保市政府的合法行为。
6. 监督评估:市政府定期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如发现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况,可解除雇佣关系。
结论市级聘请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将为市政府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促进市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同时,市政府应注重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以上是关于市级聘请法律顾问制度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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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
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管理,明确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任职及晋升标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定级、晋升、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位定级)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用的专职人员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
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人员自身条件,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均内设五级,最高级别均为一级。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级别评定,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其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任职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经验、工作年限、工作态度及特长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初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定级标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考核拟定所聘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以下评定标准:
(一)一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下同)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七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十二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二)二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十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三)三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三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七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四)四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两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五)五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四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士,如外语达到专业八级或同等水平的,可不受本条前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初任专职法律助理的定级标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核拟定所聘专职法律助理人员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以下评定标准:
(一)一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二)二、三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三)四、五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的,且外语达到专业八级或同等水平的,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的同意,可不受本条前述标准限制。
第六条(薪酬)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每一职级的薪酬标准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制定。
第七条(考核)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管理权限,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法律顾问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法律顾问的奖惩、培训、解聘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薪酬的依据。
第八条(晋升条件)已定级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级别序列逐级晋升:
(一)在所定职务、级别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工作表现较好,工作实绩突出;
(三)工作能力符合所晋升职务、级别的要求。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年度考核优秀,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同意,可以越一级晋升。
一级法律助理晋升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关于专职法律顾问的定级标准。
第九条(降职或降级及解聘)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或现定级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或降级,或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