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为进一步筑牢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风险屏障,实现“政策红利最大化”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现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特通知如下:
一、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险种: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中取消高保障农业保险,同时删除该文中“三、实施内容(三)高保障农业保险相关内容。
”及“附件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该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新政办(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7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文〔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应急、督查、信息、法制、接待等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新政办〔2021〕 7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考核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五章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第六章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竞争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新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新政办[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5]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我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市政府在我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市直机关、市有关单位和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责任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督查工作第六条实行督查责任区制。
设立专门督查队伍和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市区(凤泉区除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第七条实行督查员日督查工作制。
督查员按照各自督查责任区域,每日对各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
第八条实行日通知整改制度。
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督查员日报情况,制作整改通知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7)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着眼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新政办[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公文格式的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制定本细则。
新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第二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特别重要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用《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省辖市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干”)的形式印发。
(六)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新政复决”)的形式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6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精简简报工作,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1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规定的通知》(新政明电〔2017〕3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公文报送(一)规范报送程序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正式公文应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由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由报送单位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其所属其他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正式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接收并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包括请市领导出席活动或会议的方案)不得以白头信函、内部签报、代拟文稿等形式向市政府报送,必须报送正式请示性公文。
不得以本机关名义主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主送市政府,不得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分别报送多位市政府领导同志。
不得将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直接送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个人、办公室业务科室。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
除特别紧急的事项或领导限定时限的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会谈、签约等活动的请示要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邀请省领导参加我市活动的请示要提前1个月报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新政办[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深化效能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效果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程度的评估认定。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开展工作效率监督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促进工作的原则。
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政府评价与机关自评、平时评价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统筹安排。
第六条监督评价内容(一)完成任务效率在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与超时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数量及比率。
包括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行政管理事项;办理领导机关交办或配合机关有明确要求时限的事项。
(二)工作管理效率各项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在机关各岗位落实到位程度。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重点监督评价下列制度的落实情况:1.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缺位工作制、首问负责制等机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政务公开、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制、联审会办制、一审一核制、应进中心项目必进制、服务代理制、赴企业检查审批备案制等行政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6]14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6]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新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文〔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所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工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聘请单位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意见予以评定。
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聘期工作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于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前30日内,经聘请单位申请进行。
聘期工作考核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年度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请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
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
(二)规范执业考核(20分)。
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聘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3.聘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20分;4.每年未提出两条以上专项建议的,少一条扣3分。
(三)遵守纪律方面(20分)。
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5分;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3.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5分。
(四)奉献社会方面(10分)。
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或法制宣传等活动的,一次扣2分;不积极参与全市律师行业倡导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扣2分。
(五)加分项目(1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2.服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六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85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三个等次。
政府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核等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聘请单位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各聘请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认真逐项进行评查。
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评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