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
市司法局参与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法律顾问室由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若干名组成。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三)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强;(五)热心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武清政〔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3月14日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加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其中,设立一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区法制办拟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职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五至七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组成。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遴选。
第六条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拟定候选人员,报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区政府聘任制,由区政府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一)参与区政府重大宏观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法律意见;(二)为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政府协调与各类利益群体的关系,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三)参与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四)提供有关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六)参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七)协助区领导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八)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区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区政府或者区法制办委托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法律事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省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以及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的专家、律师,经省政府审定后,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外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葫政发[2016]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葫政发[20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9fe4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2d.png)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葫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前,县级政府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市政府部门,要依托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县级政府重要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及部门可参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推进依法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力量。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可适时建立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库。
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等有关事项要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专业领域中临时聘请专家处理有关涉法事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5•【字号】渭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5日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协调、业务开展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镇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等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顾问库,提供法律顾问资源。
第六条各级政府可以统一聘任法律顾问,为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独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托本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工作。
第七条个人法律顾问应当以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
镇级以上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法律事务较多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汕府办〔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司法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法律助理等专职法律人员,协助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也可以经市政府同意,临时聘用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法律事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按聘用合同支付。
市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在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开展的法律事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日期:2014-07-26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和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潍政办发〔201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主任,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
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二)组织与受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专家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合同)》。
(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六)建立健全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七)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法律顾问专家库,作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备选人才。
市政府从法律顾问专家库中聘请执业律师5至7人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临时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外的人员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二)受委托起草或参与起草、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四)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要资产处置;(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六)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七)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八)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九)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十)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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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
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
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需要外聘法
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境内外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专家(以下统称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室聘请专业人士
担任法律顾问。
担任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情况从政府各机构的法规(制)处处长及各区的法制办主任(法制科科长)中聘请。
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区政府及其部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由法律顾问室组织考核确认资格。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
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
市政府所属机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第十四条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
(一)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二)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少于2件的为案件总数);
(三)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
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
律顾问工作报告,至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十八条有关机构或单位违反本规则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市监察机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
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