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确认提供劳务收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875号【发文日期】2008-10-30【实施时间】2008-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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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标 签】组织收入工作,税收计会统报,加强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12号【发文日期】2004-01-18【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计会统管理,切实做好2004年税收收入工作,确保国家预算圆满完成,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一)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税收执法与组织收人的关系,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圆满完成国家预算任务。
(二)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
无论税收收人形势如何,税务机关都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尊重从经济到税收的规律。
要通过不断加强税收征管、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等措施,保障各项税收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收入质量的提高和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
二、进一步改进税收计划管理方式(一)及时落实分解2004年税收计划。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2004年税收计划安排和本地税源情况,及时分解落实税收收入计划,确保税收计划尽快落实到位。
要认真研究计划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紧紧抓住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掌握全年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
(二)全面了解2004年各级税务机关承担的税收收人任务情况。
为了解税务机关计划落实情况和各级地方政府确定任务的情况,各地要在4月底前将省、地市和县税务机关对下分配税收计划情况、地方政府提出的税务机关收人目标情况逐级汇总上报总局(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完善税收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
计划执行中如出现大的税源变动或政策变化,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或当地政府,实事求是地调整税收计划,上级税务机关要帮助下级税务机关与政府沟盖章扩不得为完成任务而收过头税,也不得因收入任务宽松而有税不收。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fd0d46be1e650e53ea990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成文日期:2008-10-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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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标 签】2004,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75号
【发文日期】2005-02-25
【实施时间】2005-02-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4年度,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定期进行收入分析,加强征管,完善政策,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了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分配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圆满完成了全年组织收入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据税收快报统计,200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3141.7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
收800.79亿元,增长34.2%,完成年度计划的121.3%,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15.2%。
(一)国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国税系统共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1675.8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486.23亿元,增
长40.9%。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474亿元;上海227.37亿元;黑龙江112.61亿元;江
苏101.85亿元;浙江94.65亿元;广东91.13亿元;山东85.63亿元;辽宁66.07亿元;云
南46.06亿元;湖北45.46亿元。
前10名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80.2%。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新疆127.5%;内蒙89.9%;山西87.9%;辽
宁84.2%;贵州82.4%;青岛80.8%;宁夏68.8%;湖南68.2%;陕西65.9%;大连65.5%。
(二)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地税系统共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1465.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14.56亿元,增
长27.3%。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广东222.70亿元;浙江222.29亿元;江苏163.64亿元;上海132.95亿元;山东111.84亿元;北京66.54亿元;河南58.98亿元;宁波53.95亿元;河
北53.68亿元;深圳49.70亿元。
前10名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77.5%。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山西55.9%;江苏50.9%;江西44.5%;河
南43.1%;上海42%;青岛40%;厦门38.7%;宁波36.8%;河北36.6%;浙江35.4%。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特点
1.全年增长幅度较高,单月之间增幅差距较大。
2004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34.2%,高于上年15.5个百分点(2003年增幅为18.7%),每月的累计收入增幅均在30%以上。
从单月收入看,1~11月每月均为正增长,增幅在7.1%~59.3%之间,12月份为负增长,收入增幅差距较大,其中:6月份增幅最高,达到59.3%,12月份增幅最低,为-11.1%,但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提高了13.1个百分点(2003年12月份增幅是-24.2%)。
2.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的弹性系数稳步提高。
2004年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的弹性系数由年中1~5月份的0.68稳步提高到1~11月份的0.97,全年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的弹性系数为0.884,表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与企业实现利润的增长基本协调,与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成正比。
3.地区间收入不平衡,收入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
2004年,东部沿海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1788.91亿元,占企业所得税收入的56.9%,但增幅有所减慢;中部地区占总收入的15.4%,增幅提高了21.1%。
4.地税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乏力。
2004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不论是增长幅度,还是增长的绝对额,国税局都大于地税局。
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增幅为40.9%,增
收486.23亿元;地税系统增幅为27.3%,增收314.56亿元。
2003年国、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
收入的差距为23.59亿元,2004年国、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距拉大到209.88亿元。
以上统计表明,纵向比较地税部门组织的收入虽有增长,但横向比较看则增长乏力,主要原因是新办企业和一些改制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征管。
5.政策性减免主要体现在第四季度。
多数地区执行政策性减免在第四季度,导致第四季度增幅有所下降。
如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较晚,东北三省减收主要体现在第四季度;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税收政策也主要体现在第四季度,如山西等地收入同比下降较大;另外,多数地区把办理减免(退税)集中到年终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增长因素。
2004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利润大幅提高,1~11月工业企业利润达到10188.15亿元,增长38.7%,工业增加值达到48911.11亿元,同比增长16.8%,尤其是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行业保持了强劲增长,中央企业全年利润达到4784.6亿元,增长了57.6%,石油、石化、冶金、电力、通信等行业增长迅速。
这些都为企业所得税提供了丰富税源。
(二)征收管理因素。
各级税务机关大力推进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和监控,加大清欠力度,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减免税、税前扣除审批,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交通运输企业代开发票扣缴所得税等制度办法,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弹性系数逐月提高。
(三)政策性增收因素。
一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企业恢复征税,使得收入增长明显。
部分地区因政策和征管因素增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到当地总收入的30%以上。
三、2005年组织收入工作的要求
2005年,企业所得税组织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重点围绕“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
(一)坚持依法治税,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各地要继续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在所得税管理上既要管好税源,更要管住税基,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审批手续,强化税前扣除管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核定征收企业,合理确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
(二)完善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积极开展纳税评估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完善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方法,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要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实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探索预缴税纳税评估和年度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路子。
(三)加强收入定期分析工作
每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增减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同比增减收的原因、不同经济性质企业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利润与企业所得税的弹性关系,找出影响弹性系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弹性系数。
要加强组织收入的分析指导,按季度通报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四、在2004年度,北京、山西、河北、辽宁、吉林、浙江、山东、上海、宁波、广东、湖北、云南、贵州、陕西国税,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福建、河南、贵州、陕西地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较好。
江西国地税、山东、湖南、河南、广西国税及时上报所得税工作总结。
内蒙、山东、浙江、江西、宁波、河南、湖南国税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较好。
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1.分地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2.分地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