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汇算清缴-不征税收入核算纳税申报要填对

合集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 (七)政府补助收入 • 1.政府补助收入的实现时间 • 2.免税或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 •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 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 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 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 (2)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 (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 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5)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 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 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视同销售收入
• 2.纳税调整与申报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将外购货物捐赠、赞助、个
人消费、业务招待等,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 移,但没有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 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 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其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 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不填 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的“营业 成本”中,即“利润总额”不包括该部分内容。 该部分内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 额。

农林牧渔业项目亏损处理及举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农林牧渔业项目亏损处理及举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农林牧渔业项目亏损处理及举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税收规定
免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以及饲养牲畜、家禽以外的生物养殖。

征税
1.从事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超过生态承载力的药材等林产品采集等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所得;
2.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
3.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
4.虽属于农、林、牧、渔业,但没有相关税法列明的项目,均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部分政策问题解答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七、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4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用其中的10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用于非营利性活动;对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未将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八、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的所得税处理是否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相同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九、企业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09年9月30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十、定率征收企业转让股票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十一、企业2008年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已进行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09年冲回,是否纳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于2009年冲回时如果改变了属于职工权益的性质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十二、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一权益性投资的确认问题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若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但关联企业不拥有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请问适用此条款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财税2008121号中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时,债权性投资方企业可以不是权益性投资方企业;因此,该企业从不是企业投资方的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也适用上述条款;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实际税负的确认问题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十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十四、为员工个人报销食品等费用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比如个人买食品等,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如食品等不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十五、为员工个人报销通讯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十六、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问题问: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营业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十七、企业发生佣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按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对方佣金,这部分佣金能否据实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9号的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税200929号还明确了对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若干管理规定;十八、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十九、企业股权转让损失的审批问题问: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需报批报批需报送哪些材料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三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二十、向境外支付租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收入10000元为基数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扣缴税款后的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十一、企业内团组织发生活动经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答: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无法确认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二十二、固定资产残值合理性的确认问题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在2008年以前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元,在2008年之前每年根据税法规定10%的净残值率调整年度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汇算清缴时补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的资产仍按不设净残值提取折旧,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二十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一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确定摊销年限;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政策未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已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应按原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30年执行到期;二新法实施后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摊销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合理性原则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应按30年进行摊销;二十四、因出租方提前解约致使未摊销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2008年将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原合同约定3年,企业按3年进行摊销,后由于出租方提前解约停止出租行为,致使部分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完毕;二十五、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问题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所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25项规定了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该项政策是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同时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答: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第25项过渡性优惠政策分别规定了内资和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应适用的过渡性优惠办法,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二十六、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问: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二十七、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问题问: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2009年7月份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那么企业在做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证书之前6个月的纳税所得是按照15%优惠税率还是按25%的税率计算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套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套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所属年度:)企业名称(盖章):地税流水号: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新版)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库(简答题)

(新版)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库(简答题)

(新版)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库(简答题)简答题1.(2015年)某高新技术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2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

企业财务人员欲咨询该项拨款相关问题,假如您是负责该业务的税务师,请回答财务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1)该项拨款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2)将该款项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答案:(1)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条件为: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作为应税收入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不得加计扣除;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75%扣除,可以多扣除150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

2.某百货商场委托某代销店代销洗衣机20台,双方合同约定,每台洗衣机不含税价1000元,每销售一台,商场付给代销店不含增值税手续费50元。

2020年4月末,商场收到代销店转来的代销清张,销售了10台,并收到收取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手续费金额500元,增值税额30元。

百货商场应根据结算清单向代销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转收入。

假设代销商品的成本为9 00元/台。

写出委托方及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答案:委托方的账务处理①发出代销商品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180 00贷:库存商品18000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代销店113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9000③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借:销售费用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贷:应收账款—××代销店530④收到代销店货款借:银行存款10770贷:应收账款—××代销店10770受托方的账务处理①售出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300贷:应付账款——××百货商场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00②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530贷:其他业务收入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③收到百货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货款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94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107703.(2018年)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 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ppt 131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ppt 131页)
州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 告〉格式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06号),在 市税师中心、国地税局网站公布 具体要求:1、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2、提出鉴证结果,四选一---无保留意见、保 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3、按规定附送资料—目录清单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二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在计入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如 果当年存在投资收益弥补当年经营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 税,造成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
举例
例:收入100,其中免税收入20,成本110,利润-10 万元
可由以后年度弥 补的亏损额
备注
(100-20)旧 110+20=-10
免税收入20万元要弥补当年 亏损,实质上并未享受优惠
100-20-110=-30 实质享受了20万元免税 新
收入确认的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 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当期收入=提供劳务总收入×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 间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成本=提供劳务总成本×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 间已确认的费用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的公允价 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税法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第(二)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 (2)

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 (2)

申报表填报的注意点:
第 15 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 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 于未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的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ppt课件
11
申报表填报的注意点:
(3)确认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于 享受税基式优惠的纳税人,如享受技术转让 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农、 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等税收优惠的企业, 应确认其免税项目所得是否与其他应税项目 所得分开核算,独立计算优惠项目所得。
(4)纳税人填报所属年度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 批准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项目(如非正常 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履行 报批手续。
ppt课件
13
申报表填报的注意点:
第 8 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新会 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 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分 析手工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第 9 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 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分
ppt课件
10
申报表填报的注意点:
(2)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五)第 34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项目时,按照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判 断的条件,结合表中第45、46、47 行的填 报数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 以及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自行核实 申报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若不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要在年度汇缴时补 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报税实务

企业所得税报税实务
❖ 居民企业 ▪ 单一具备原则——登记注册地VS实际管理机构 ▪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 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履行纳税义务
❖ 非居民企业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 (一)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现行税法以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 在中国境内这一“单一具备”原则作为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
❖ 请问如果上述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内容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包括: ❖ ⒈销售成本 ❖ ⒉销货成本 ❖ ⒊业务支出 ❖ ⒋其他损耗
成本
费用
❖ 包括: ❖ ⒈销售(经营)费用 ❖ ⒉管理费用 ❖ ⒊财务费用
当期调增; 以后调减
当期调减; 以后调增
三、收入类调整及申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三):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 ❖(四):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主要内容: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资金使用后要求 “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归还本金的
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属于应税收入,应填写
计入当期损益的 直接计入“其他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
非专项
政府补助
收益”科目
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
用途
12行及《纳税调整项目明
细表》第2行。
其他资金
先计入“递延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汇算清缴:不征税收入核算纳税申报要填对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类政策中的重要事项.《企业所
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
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
入,即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
将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进一步细化.
目前,财税〔2011〕70号文件最具指导性,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
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
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
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要点分析
一、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同性质.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专
门从事特定目的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
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国
家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饶让政策.两者从根源和性质上存在差异;二是不征税收入
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不得税前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应在纳
税申报表的不同行次分别做纳税调增处理.一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中第
3列作纳税调增;二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1
行中第3列做纳税调增.
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
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
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
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政策对符合”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等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不符合条件的政府补
助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全额计征所得税.需要注意:计征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入
的纳税处理,一是在取得收入的年度对递延以后年度确认收入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将递延收益结转收入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不征税收入的一些特殊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
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
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目前的税收法规中规定了多项增值税退税政策包括了软件企业退税、模具,数控机
床,铸锻件退税、宣传文化事业退税、核电退税、福利企业退税、再生资源退税、
物资回收企业退税等多项增值税退税情形,而财税〔2012〕27号文件仅明确了软
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同时企业取得的上述多项增值税退税
也不能按免税收入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29号)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
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案例分析
A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取得政府部门拨付购置一台环保设备的专项拨款1000
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
一、A企业的会计核算(单位:万元)
1.2015年度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2.专项拨款用于购置资产
借:固定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3.2015年~2024年每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二、A企业的纳税申报处理
1.2015年度的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0万元.
A企业于2015年1月1日收到政府专项拨款时,会计核算收入100万元,纳税申报
一次性确认收入100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其中项的”政府补
助利得”10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二是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明细表》第11行”政府补助递
延收入”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列”合同额(交易额)”1000万元、第
2列”账载金额-本年”1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1000万元、第6列”
纳税调整金额”90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
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0万元;第3列”
调增金额”900万元.
2.2016~2024年度每年调减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收入10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其中项的”政府补助利
得”10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二是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明细表》第11行”政府补助递
延收入”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列”合同额(交易额)”1000万元、第
2列”账载金额-本年”1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0万元、第6列”纳
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
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
减金额”100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
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
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