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何准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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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何准确填报
【标 签】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
那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又该如何填报不征税收入呢?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纳。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是财政拨款。
即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即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由此看来,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不征税收入的填报的焦点是:一方面,如何界定不征税收入;另一方面,如何正确剔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数额。
实务举例
例如,2011年8月,甲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技术创新基金68万元,公司记
入“营业外收入”。
该单位收到的技术创新基金。
一方面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另一方面,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另外,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是,公司对该笔收入和其他收入形成的支出划分不清。
已知该单位2011年收入总额为5068万元,其中
财政拨付资金收入68万元,其他应税收入5000万元。
假定不考虑不征税收入的影响,申
报2011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0万元,那么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单位该如何正确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格?
一、填报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该单位取得的该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其支出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不过,令人头痛的是,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的支出,有的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有的开支用在无形资产项目上,还有的耗费在材料、人员工资等其他方面。
这些开支和应税项目的支出往往混在一起,很难划分,并且对于资本类支出有的需要数年才能摊销完毕。
另外当期还有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征税收入,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企业要想准确划分,事实上是说来容易做起来难,确实非常困难。
二、纳税调整。
前面我们说过,对于不征税收入能够划分清楚某一纳税期的支出情况,不但麻烦,而且相当困难。
当然了,对于能够划分清楚的是件好事,直接调减扣除项目即可;但对于划分不清的部分,这里我们不妨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的计算口径为例,采取简便方法,以不征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出当年不征税收入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来剔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因此,该单位2011年纳税调整如下。
(1)支出总
额=5068-(800+68)=4200(万元);(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
出=68÷5068×4200≈56.35(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单位申报2011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800万元,如果不考虑不征税收入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扣除项目会大于应税总收入。
此时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最多和收入相符,不会存在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所以剔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应为68万元。
通过计算,我们不难发现,该单位2011年不征税收入为68万元,其形成的支出为56.35万元,应分别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4行和第38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