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或核辐射应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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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近年来,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受到广泛重视。

然而,核能的安全性与辐射防护问题仍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运营安全和辐射防护,必须制定严格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就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进行探讨。

一、辐射防护原理和基本要求辐射防护是指通过降低辐射剂量和控制辐射源释放的措施,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核电厂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如下:1. 最大可行措施原则: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最大可能的措施来减少辐射剂量。

2. ALARA原则:尽量减少辐射剂量,使其低于法定标准和国际卫生组织的推荐水平。

ALARA是“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的缩写,即“尽量低到合理水平”。

3. 单位工作人员和公众剂量限值: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应该低于确定的限值,以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二、核电厂辐射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辐射危害,制定了以下辐射防护措施:1. 辐射监测: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监测系统,对厂区内、周边环境以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辐射源管理:核电厂应对辐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辐射源的标识、记录和存储,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3. 个人防护措施:核电厂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和适当的呼吸器等,以减少接受辐射的风险。

4. 辐射区域划分:核电厂应根据辐射剂量和放射性危险程度划分不同的辐射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进入限制和防护措施。

5.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警、紧急疏散和辐射剂量监测等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三、核电厂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核电厂工作人员遵守辐射防护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核电厂应开展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工作:1. 培训课程:核电厂应提供全面的辐射防护培训课程,包括辐射安全知识、防护设备使用和辐射监测方法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核辐射防护方法要求标准规定

核辐射防护方法要求标准规定

核辐射防护方法要求标准规定摘要:随着核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核辐射防护成为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旨在介绍核辐射防护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首先,我们将讨论引言,阐述核辐射防护的背景和现状;其次,我们将分析核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方法;然后,我们将介绍核辐射防护的设备和装备要求;最后,我们将讨论核辐射防护的监管和培训。

1. 引言核能技术的应用使核辐射防护成为必不可少的保护措施。

核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核能技术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2. 核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方法核辐射防护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和方法。

首先是“限制剂量和优化原则”,即通过控制辐射剂量,将人体暴露于可承受的范围内,并在保持剂量较低的前提下进行优化。

其次是“时间、距离、屏蔽原则”,即控制辐射暴露时间、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和使用屏蔽措施来减少辐射剂量。

3. 核辐射防护的设备和装备要求核辐射防护的设备和装备要求是保障核辐射防护有效性的重要方面。

包括辐射检测仪器的精度和灵敏度要求、防护服和帽子的材料和设计要求、设备和设施的易操作性和可靠性要求等。

4. 核辐射防护的监管和培训核辐射防护的监管和培训是确保核能技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监督检查和审查报告的程序,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

此外,核辐射防护培训也需要落实,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员要求等。

结论:核辐射防护方法要求标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核能技术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制定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加强核辐射防护设备和装备要求,严格监管和培训措施,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核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核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核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核能的应用在各行各业中越来越广泛,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核辐射的安全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核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核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1. 安全控制措施核辐射安全管理规定中,首先要确立安全控制措施,以减少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1 工作场所防护:核工作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辐射防护设备和辐射检测仪器。

同时,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辐射风险和个人防护措施。

1.2 辐射源管理:对核辐射源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包括辐射源的文书记录、定期检测和维护。

禁止私自携带、转移或销售核辐射源。

1.3 事故应急准备:制定应急预案,并确保设备和人员具备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演习和培训是必要的,以提高人员的应急响应水平。

2. 辐射剂量监测核辐射安全管理规定中,对辐射剂量监测也有严格的要求。

辐射剂量监测是评估辐射风险和人员实际暴露情况的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2.1 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核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并且定期检查和记录剂量计读数。

同时,要确保剂量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环境剂量监测:核工作场所周围的环境也要进行辐射剂量监测。

这有助于评估辐射在工作场所周围的人群中的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安全。

3. 废物管理与处置核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核废物进行严格管理与合理处置。

核废物的处理是核能利用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3.1 废物分类和标识:核废物应根据其辐射性质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分类必须准确,废物应进行标识以确保其正确管理。

3.2 安全储存与运输:核废物应储存在专门的设施中,并符合国际标准。

核废物的运输也必须采取适当的装卸和包装措施,确保运送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公众产生辐射风险。

3.3 核废物处置:核废物的最终处置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法规。

核辐射的安全标准及防护建议

核辐射的安全标准及防护建议

核辐射的安全标准及防护建议核辐射是指由放射性物质释放出的电离辐射,它对人体和环境都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核辐射安全标准和防护建议。

本文将探讨这些标准和建议,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核辐射的风险。

首先,核辐射的安全标准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各国政府制定的。

这些标准包括对不同辐射类型和剂量的限制,以及对核设施和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和控制要求。

例如,对于公众接触的辐射剂量,国际标准规定年均剂量不得超过1毫西弗(mSv),而对于核工作者,年均剂量限制在20毫西弗(mSv)。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实证数据,旨在确保人们在接触核辐射时的安全。

为了实现核辐射安全标准,各国采取了一系列防护措施。

首先是源控制,即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工程措施来减少辐射源的释放。

例如,在核电站中,采用了多层次的防护屏障来阻挡辐射物质的泄漏。

其次是时间控制,即减少人员接触辐射源的时间。

在核工作场所,人员需要定期轮换工作,以减少长时间接触辐射的风险。

此外,距离控制也是一种重要的防护措施,即保持与辐射源的距离。

辐射的强度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弱,因此保持安全距离可以有效降低辐射暴露。

除了这些基本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核工作者需要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眼镜等,以减少辐射的直接接触。

此外,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辐射监测也是必不可少的,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暴露的问题。

对于公众来说,了解核辐射的基本知识,并遵循相关的安全指导,如远离核事故现场、不食用受污染的食物等,也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措施。

然而,尽管有这些安全标准和防护建议,核辐射仍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核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大范围的辐射污染,对人类和环境造成长期的影响。

因此,除了加强核辐射的监测和控制外,国际社会还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核辐射的风险。

这包括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角色,促进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以及制定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和防护措施。

核辐射防范措施与应对建议

核辐射防范措施与应对建议

核辐射防范措施与应对建议核辐射是指由放射性物质产生的辐射,它对人体和生态环境都带来严重的危害。

面对核辐射的威胁,我们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对建议。

本文将就核辐射防范措施、食品安全、个人防护措施和紧急应对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核辐射防范措施1. 监测与检测建立全面的核辐射监测网络,及时监测辐射水平和辐射源分布情况。

同时,加强辐射检测设备和技术的研发和更新,提高辐射监测的准确性和精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2. 核安全管理加强核安全管理,提高核设施的安全性和运行效能,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确保核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和控制。

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核安全意识,减少潜在的人为失误。

3. 辐射防护建立辐射防护体系,进行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

包括加强辐射防护设备和材料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水平,减少工作人员接受辐射的风险。

此外,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辐射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危害。

二、食品安全1. 监测与检测建立食品核辐射监测体系,对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确保食品的辐射水平符合安全要求。

对进口食品加强检验检疫工作,严把食品辐射安全关。

2. 严格管理加强食品生产全程的管理,从选址到产品销售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控制农产品和水产品的辐射污染。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的来源和质量可靠。

3. 提高防范意识加强食品辐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食品辐射安全的了解和操作能力。

三、个人防护措施1. 避免辐射源接触尽量避免与核辐射源接触,不接触放射性物质,减少辐射的风险。

特别是在核事故的区域内,应尽量远离可能存在辐射的区域。

2. 使用防护设备在工作或居住可能存在核辐射的环境中,应使用防护设备,如防护手套、口罩、护目镜等,有效减少辐射对身体的伤害。

3. 定期体检定期进行辐射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辐射健康问题,加强个人健康管理。

四、紧急应对1. 提前预警建立核事故预警体系,加强核事故的风险评估和预测,提前做好事故应对准备。

核辐射的危害及应对

核辐射的危害及应对

核辐射的危害及应对引言核辐射是一种具有极高能量和穿透力的辐射形式,对人体和环境都存在着巨大的危害。

在核电站、核试验场、核废料处理设施等场所,核辐射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潜在的威胁。

了解核辐射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核辐射的危害核辐射对人体存在着多种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性效应:高剂量或高剂量的急性照射会导致急性放射病,如恶心、呕吐、发热、出血等症状,严重者可发生休克甚至死亡。

2. 随机性效应:长期低剂量的辐射暴露可能会导致遗传效应和癌症等随机性效应。

辐射诱导的癌症风险随辐射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且不存在阈值剂量。

3. 其他生物效应:辐射还会对其他生物产生各种效应,如影响生殖能力、引起染色体畸变等。

环境危害核辐射对环境也存在着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壤污染:核辐射会污染土壤,使土壤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升高,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健康。

2. 水体污染:核电站事故、核废料处理不当等都会导致水体受到核辐射污染,影响人类和动物的饮用水安全。

3. 大气污染:核爆炸、核事故等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大气层后会对全球气候和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应对策略为了降低核辐射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需要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 减少辐射源:减少核电站、核试验场、核废料处理设施等辐射源的数量和规模,降低辐射的强度和剂量。

2. 预防和控制:建立完善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泄漏,确保辐射水平符合标准限值。

3. 紧急应对: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向公众发布准确的信息,消除恐慌情绪。

4. 医学防护:为受到辐射暴露的人员提供医学防护,进行医学监测和干预,及时发现和治疗辐射引起的健康问题。

5. 环境治理:对受到辐射污染的土壤、水体等进行治理和修复,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去除污染物,恢复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HAF07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HAF07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F07O3)发布时间:2003.11.26 21:34:58(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解释1 引言1.1目的本安全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

其目的在于为各地区、各单位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及辐射应急干预工作的实施提供指导。

1.2范围本导则推荐了对核辐射事故的分期,指明了有关照射途径和生物效应,并根据有关的基本原则推荐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干预的原则及剂量水平。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陆地上的核动力厂,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其它核设施。

2总则2.1核辐射照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辐射源处于控制情况下的照射和失控情况下的照射。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辐射源是受到控制的,因此可以通过正常工况下剂量当量限制体系的应用,使照射限制在可预见的正常水平之下。

在第二种情况下。

辐射源已失去控制(例如,在核辐射事故情况下),因此常常只有通过某些"干预"行动一,才能减少照射,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后果。

但是这些干预行动本身也可能对社会和个人生活带来干扰、困难和附加的风险。

因此是否采取干预,取决于干预行动所能减少对公众的照射量(即获益的一面),与采取行动的代价、伴随的风险、和危害(即有弊的一面)这两者之间所进行的权衡。

2.2保护公众免受或少受来自核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辐射危险,应以预防为主。

其主要措施包括合理选址、完善设计、有合格的工程安全设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以及提高运行和管理人员的素质等。

这些措施既可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又可减轻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但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事故的发生尚不能完全排除。

因此在核设施装料前,应按国家规定制定好事故应急计划,并作好准备。

一旦发生事故,即可据此行动,以尽可能减轻事故后果。

3 事故的分期及照射途径3.1为便于确定应急计划中的辐射防护对策和干预水平,一般将事故进程分为三阶段,即早期、中期和晚期(或叫恢复期)。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核技术,指的是利用核反应、核裂变或同位素改造等工艺,以及利用辐射照射材料或放射性示踪剂来控制及改善物质性质的一系列技术。

目前,核技术的应用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从电信、航天通信、制药到抗原筛选、核国防等,核技术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

由于核技术应用的特殊性,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内容(一)辐射安全1、辐射安全的基本原则辐射安全基本原则包括:(1)最小化原则(ALARA原则):辐射剂量控制在最低限度;(2)控制原则:控制辐射的类型和水平;(3)规划原则:为从事辐射活动制定详细的规划;(4)审批原则:对辐射活动进行审查和审批;(5)安全保护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进入辐射区域的人员。

2、辐射安全标准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应当符合当前国家核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的核安全标准,以确保活动中辐射暴露的水平符合安全监督要求,确保人体及环境安全。

(二)防护考核1、防护考核的目的防护考核的目的是检查辐射安全控制措施及辐射防护设备的有效性以及个体辐射防护的有效性,确保辐射暴露的水平符合安全监督要求,以确保人体及环境安全。

2、防护考核内容防护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1)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检查辐射控制措施是否完善;(2)定期对个体辐射防护用品进行复查;(3)进行定期安全示范培训,提高操作者对安全规定的认识;(4)定期监测周围环境中辐射水平,确保辐射暴露的水平符合安全要求。

二、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的重要性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对于提高核技术利用中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保护人体及环境安全。

一方面,遵守有关辐射安全原则及标准,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操作不当引发的辐射危害;另一方面,定期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加强辐射管理,以确保活动中辐射暴露的水平符合安全要求。

三、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的措施(一)推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的人员首先应当熟悉国家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核技术利用的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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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或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2006-3-21 0:0 【】【】发文单位: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文号:科工二司[2002]22号发布日期:2006-3-21执行日期:2002-1-8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由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组织编制了核应急管理导则《核或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二ОО二年一月八日《核或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1 前言1.1 目的本导则是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上推荐的通用原则制定的。

其目的在于为各地区、各单位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核事故应急响应准备、辐射应急干预工作的实施提供指导。

1.2 范围本导则主要适用于陆基核动力厂,原则上也适用于其它核设施。

本导则为保护公众成员所推荐的通用干预水平,是等效采用了目前国际上认同的一种通用值,它们代表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大体获得最大净利益的水平值,没有考虑到特定的随厂址或随事故情况而变化的具体因素。

它们是在放射防护的技术性基础上选定的,不包括社会政治方面的考虑。

因此这些通用水平只能用作导则,任何具体的进一步的优化过程可能建议采用稍为不同的值。

1.3 结构本导则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基础知识和原则,它考虑了国际上 IAEA72号安全丛书《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事件中保护公众的干预水平的确定原则》以及国内相关颁布后国内外在应急干预方面所获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前相应法规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提出的关于保护公众的导则的应用,包括了对通用干预水平的推荐。

第三部分提供了关于对负责核或辐射应急的工作人员的照射进行控制的导则,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的初期执行紧急补救行动中的照射的控制。

2 概述2.1 核辐射照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辐射源处于受控情况下的照射和失去控制情况下的照射。

极大多数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况,这时辐射源能为社会提供净的利益,这种情况定义为"实践",可以通过正常情况下剂量限制体系的应用使照射限制在可预见的正常水平之下。

第二种情况是极少数情况,事故使源失去控制就是这种情况,此时正常的剂量限制体系不再适用,通常的解决办法只有通过要求限制或调整人们的活动,或至少对资源进行重新调配等方式的干预才能使照射降低。

这种意在减少或避免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已存在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情况定义为"干预".3 应急计划和应急响应3.1 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情况下,用来保护广大公众或工作人员的措施的有效性取决于预先制定的应急计划的适用性。

在应急计划中,应当为采取各种具体的行动确定好一些准则。

甚至在紧急响应以后,事先制定好较长期的行动准则,对于增强部分公众和工作人员对当局的能力和决策完善性的信心也是非常有用的。

这些干预准则主要是以辐射防护原则为基础制定的。

3.2 出于辐射防护中关于照射可能具有确定性和随机性两种健康效应的考虑,已提出了保护公众成员健康的三条基本原则。

这三条原则是:①尽一切可能防止严重的确定性效应;②行动是正当的,即行动的利益要大于其危害;③是优化的,即它们应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3 相应于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情况,以及出于对其它一些因素的考虑,适用于每种防护对策的优化干预水平可以取某一数值范围。

但出于实际上的考虑,采用国际上推荐的单一的、通常是优化的数值将几乎肯定代表了在可获得的有限时间内作出响应的最好水平。

至少它们可以在事故刚刚发生时,作为最初采取行动的判断依据,并在接下来的阶段内,随着实际数据的积累再为进一步的优化分析提供基础。

3.4 导致放射性物质弥散到环境中的事故可以发生于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使用辐射源的设施或工号以及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中。

在这类事故情况下,保护公众的措施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先准备的充分性,包括对控制和限制事故后果的应急响应计划的准备。

这些后果在其性质和程度上都将随各种类型的事故而异,不太可能存在可作为应急响应计划基础的唯一的事故序列。

虽然为核应用设施或运输活动制定应急计划并不比为大型的集中控制的设施(例如核电厂)制定应急计划更容易些。

但无论如何,前两种类型的应急计划也是不能忽视的。

根据不同的预期剂量水平和预计出现的照射途径,应该执行不同的防护措施来减少照射的危险。

因此为计划之目的,对事故情景的考虑应包括有一个宽的范围,从那些几乎不可能需要场外行动的情景或其场外后果预期是很小的情景,到具有显著的场外后果的情景,即使这些情景可能只有极低的发生概率。

这种计划的详细水平应该与事故出现的概率相一致,以避免资源的浪费。

通常的程序是对靠近场址的,相应于较大发生概率的情景制定更详细的响应计划,但如果有概率较小而规模较大的事故发生,那么也同时应具有把基本行动加以扩展的能力。

3.5 应急计划应该为各种不同的防护行动规定干预水平,在规定这些水平时,应该详细考虑场址的特点和事故的具体条件。

这样便可以减少决策者由于无准备在时间仓促的压力下作出严重错误决策的可能性。

不过,假若在行动阶段出现压倒一切的理由,需要采用不同于计划中规定的行动方案时,可以由决策者作出相应的决策。

3.6 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量及其组成取决于设施的类型、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应考虑不同的源项;而每一类源项至少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定:易于释放的不同放射性核素的量,释放核素的物理化学形态,释放开始以前可获得的时间,以及预计释放的持续时间。

对选择最有效和实际可行的预防措施来减少公众的潜在健康后果来讲,这两个时间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或许还是决定性的。

3.7 释放前阶段的持续时间,即从可能具有场外后果的事故序列的被确认,到放射性物质释放进入大气之间的一段时间,显然是重要的。

如果这段时间很短,那么在释放开始以前只可能进行有限的场外行动。

许多情况下,上述事故序列的被确认到开始释放之间会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可以从半小时左右到一天,或一天以上。

在某些情况下,将事故发生后放射性释放的开始时间控制到某种程度是可能的,例如,如果外部包容还没有失效,但必须开阀以释放压力。

此外,必须认识到,在事故的初期阶段不可能对所释放的放射性核素的量作准确的测量,而应该在(例如,工厂条件)有关假定的失效条件的设计安全分析基础上作出预测。

在稍晚一些的事故后阶段,对有关实际释放量的测量变得可行,就应该以测量为基础对上述预测进行验证和修改。

不过,应该认识到,任何释放量的固有不确定度以及失效序列的可能发展情况在防护措施的决策中都将是主要的因素。

3.8 释放阶段的持续时间对场外后果也有重要影响,而且可以持续几十分钟到几天。

在该期间内,释放率可能出现无规律的和不可预料的峰值。

而且,在延长释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气象条件(如风速或降水程度)的变化。

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使弥散的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发生变化,例如,气象条件的变化很可能明显降低空气中的浓度,从而可能导致对早期阶段考虑不周的居民组产生影响。

3.9 为了能够放宽最初施加的限制,或为了避免在较长期内的额外防护措施,可能要采取恢复措施。

例如,事故后对土地和资产进行去污,目的在于减少污染水平,并由此降低再悬浮或不可接受的剂量率的可能性;这样,已撤离或避迁的人们就可以返回受影响的地区。

为了避免不得不在更大的区域上避迁人群,也可能必须进行恢复作业。

必须进行去污的范围和程度部分地取决于最优化研究的结果。

这种最优化,主要应该考虑引入或继续某种限制对个人和对社会的干扰、由恢复措施所避免的辐射剂量、参加恢复活动的个人的附加照射剂量以及恢复措施的费用。

3.10 随时间的推移,由于放射性衰变和自然过程(例如,冲刷、风化作用,放射性核素迁移到深部土壤层),一般情况下其照射和放射性水平将会降低。

在决定是否放宽最初在污染区域内引入防护措施所施加的限制时,应该确定根据放射防护要求在放宽限制以后所受到的剂量是否是可以接受的。

作出撤消对策的依据与当初引入对策的决策依据应当是基本相同的。

4 干预的基本原则4.1 干预情况4.1.1 在正常的工厂运行条件下,核设施对当地居民产生的附加剂量被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并保持在国际认同的剂量限值和国家规定的约束值以下。

典型情况下这种剂量约束值和用来控制排放的约束值是一致的,而比天然源辐射水平的局部地区性变化值要小。

但这种剂量限值或剂量约束值,仍应留有裕度,用于将来可能尚未预见到的源的照射。

为了限制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量,和对当地公众成员产生的剂量,通过在核设施采用有效的控制技术来达到这样的低水平。

这种控制对公众并无任何侵害,而仅对商业设计和设施运行有所影响。

4.1.2 万一发生事故,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的量不再受到控制,无论事故的发展趋势如何,公众中的个人剂量只能由干预、即通过强制性防护措施来降低,但这常使人们感到不便,而且改变了他们的环境。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隐蔽、撤离、服用稳定碘、禁用被污染的食物和水、调整工业和农业过程,去污措施、公众暂时避迁或永久性再定居等。

这些防护措施并非没有自身的有害影响,某些措施对健康和安逸有着直接牵连,它们都要限制人们的行动自由或选择,而且不得不将某些本可用于其它社会福利的资源转去支付防护费用。

因此,在选择凡是一旦它们被超过,就应当采取某种特定防护措施的水平时,需要根据采取措施所获得的利益(用所减少的辐射危险表示)与措施本身的危害之间进行权衡来作出。

4.1.3 最基本的一点是要避免用于正常运行的剂量限值和限制与适用于事故后的干预水平之间发生混淆。

尽管它们都采用了类似的原则(正当性和最优化),但却是用于不同的量。

对于有计划释放的控制,源本身的利益要与源所产生的附加辐射照射相比较。

在干预的情况下,由干预所获得的利益是与它所减少的总辐射照射进行比较的,即作为防护行动的一种结果,可能是由事故产生的辐射照射的减少或者是天然辐射环境照射的改变。

由于这些原因,干预水平有着与用于正常操作的剂量限值和剂量限制完全不同的基础;其数值通常相差很大,如果其数值正巧相同,那也完全是一种巧合。

4.2 用于事故发生后的防护行动选择的健康效应依据4.2.1 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出现在空气、水中或地面上,在本安全导则中推荐的防护措施宜视情况应用于不同的释放途径。

涉及到向大气大量释放的事故,最有可能要求作出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决策。

随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大气,人们可能由放射性烟云的直接辐射和通过吸入烟云中的放射性微粒和气体而受到照射。

物质随烟云弥散时,在干燥的条件下将会沉降到地表,或其它形式的降水所冲刷下来。

随后,人们通过吸入由地上再悬浮的微粒或食入被污染的食物和(或)水可能受到这些沉降物的直接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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