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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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随着中国股市的快速发展,相应的交易规则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其中,限售股交易规则是一个重要的规范,旨在规范股市交易,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下面,本文将就限售股交易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限售股概念限售股,就是指股份的交易受到某些限制的股份。

这些限制可能是由公司、国家法律或证券交易所等制定的规定所引起的。

通常情况下,限售股的持有人不能自由出售这些股份,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出售。

限售股通常发生在企业上市之后,因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启动限售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才能自由流通。

二、限售股交易规则1.限售期限售期通常也被称为锁定期,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后,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自由出售股份。

限售期通常为6个月或1年,但也有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2.解禁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就成为非限售股份,可以自由交易。

这个时期被称为解禁期。

解禁期一般会有多个时间段,其中第一期解禁的股份通常为限售股份的10%-20%,当解禁股份大量流入市场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就会相应增加。

3.限售股份流通规则限售股份在流通市场上除了必须满足解禁期时间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

(2)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披露限售股份情况。

(3)在交易之前,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授权。

(4)按照规定,限售股份流通的数量在其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4.限售股交易的影响限售股的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和股东。

随着限售期的结束,大量的限售股份将流入市场,容易引发市场的冲击,导致股价的大幅波动。

限售股份的流通可能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降低,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限售股份的流通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股东也需要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持股结构以规避风险。

总之,限售股交易规则在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基础上,有助于规范股市交易行为,提高投资者信心。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限售股份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限售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部分股东因当初的投资合作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情况。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限售股份即将解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治理、市场稳定、股东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即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和解除限售股份的指导意见,来探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问题。

二、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1.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限售股份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存在一定的阻碍。

限售股份通常由创始股东、核心管理层以及战略投资者持有,而这些股东的限售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过多的股权集中情况。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流通股份的比例,提高市场流动性,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2. 促进市场稳定限售股份的解禁往往会导致股票和整个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在限售股份解禁之前,市场往往会出现预期性的波动。

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以平稳市场情绪,确保股价稳定。

这样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者信心。

3. 保护股东权益限售股份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份转让市场的不稳定,对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伤害。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股份流通性,提高股东的选择权和转让权益,保护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解除限售股份转让指导意见1. 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安排。

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

在股东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解除限售股份,以减少解禁对市场的冲击。

2. 定期披露解禁计划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披露的方式,及时告知市场有关解除限售股份的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深证会〔2013〕 30 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机构客户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五、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六、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七、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摘要:1.创业板解禁规则简介2.创业板解禁的分类3.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4.投资者如何应对创业板解禁正文:创业板解禁规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解禁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受限售股股东不得转让的股份解除限制,可以自由交易。

本文将对创业板解禁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创业板解禁规则简介创业板解禁规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解禁时间,受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每6个月可以减持25%;二是解禁比例,首发原股东限售股、追加承诺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等不同类型的股份解禁比例有所不同。

二、创业板解禁的分类创业板解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原股东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批解禁,每批解禁比例为25%。

2.追加承诺限售股:追加承诺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解禁,解禁比例为100%。

3.股权激励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解禁时间和比例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36个月或48个月后解禁。

4.其他类型的限售股:其他类型的限售股解禁时间和比例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市场供应:解禁后,大量受限售股可以自由交易,增加了市场的股票供应,可能导致股价承压。

2.改变市场结构:解禁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进而影响公司治理。

3.影响投资者信心:解禁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股价走势。

四、投资者如何应对创业板解禁面对创业板解禁,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1.关注解禁公告: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解禁公告,了解解禁时间和解禁比例,以便提前做好投资决策。

2.分析解禁影响:投资者应分析解禁对公司基本面、市场供应和投资者信心的影响,以判断股价走势。

3.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限售股解禁政策

限售股解禁政策

限售股解禁政策
摘要:
1.限售股解禁的定义和背景
2.限售股解禁的影响
3.投资者如何应对限售股解禁
4.结论
正文:
一、限售股解禁的定义和背景
限售股解禁是指公司在IPO(首次公开募股)或增发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司稳定运营和股价稳定,对部分股票进行限制出售的期限到期,这些股票可以上市流通。

在我国,限售股解禁的政策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创始股东、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等。

二、限售股解禁的影响
1.增加市场供应量:限售股解禁意味着市场上可流通的股票数量增加,从而增大了市场的供应量。

在供求关系影响下,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限售股解禁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尤其是当创始股东和高管减持股份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稳定性。

3.对投资者的影响:限售股解禁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市场动态,做好风险控制。

三、投资者如何应对限售股解禁
1.关注公司基本面: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
能力、行业地位等,以判断公司是否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2.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需要关注市场环境,包括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市场情绪等,以判断股票价格的走势。

3.做好风险控制:投资者需要做好风险控制,包括设定止损点、控制仓位等,以降低限售股解禁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限售股解禁对市场和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影响,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市场环境,做好风险控制,以应对解禁带来的潜在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上证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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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
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 √(不得融资买入本上市公司股票) × ×
(6)融券卖出
√(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
×
√(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关联人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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