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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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德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日、德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 寓意 于 物 , ”创 作者 通 过 艺术 创 作 ,寄 托着 自己浓 郁 的 审美 价值 和 审美 理想 。这些 旅 游文 化 艺术 ,给 游 客 留下 的是对 历 史无 穷 的追
的 行 为 道 德规 范 。一 个 人 的 思 想行 为 如 果 符 合 一定 的 社 会道 德规 范 ,就 那 善 就美 ,否 则 就 恶 就丑 。旅 游 工 作者 的心 灵 美 就是 要 做 到 爱 国 、 正 直 、诚 实 , 不 做 有 辱 国 格 、 人 格 之 事 。“富 贵 不 能
染 物 进 入土 壤 ,产 生 土 壤 环 境 现 存 的 或 潜 在 的恶 化 ,对 生 物 、水 的防 治工作 ,并制 定 了一系 列 的法律 、法规 和 环境 标准 以进 行 土壤 体、 空 气 和 人体 健 康 产 生 危 害 或 可 能 有 危 害 的现 象 。 目前 , 日益 污 染 的 监 测 、控 制 与 治 理 。 严 峻 的土壤 污染 形 势对 世界 各 国 国 民健 康 构成 了潜 在威 胁 ,成为 了
举 止 、仪表 、仪容 、礼节 、礼仪 和风度 等等 都应达 到美 的要 求。
的人 , 都象 一块 淤 泥 !” “ 人不 是美 丽 了才 可 爱 ,而是 可爱 了才
0 制 定 了 《 壤 污 染 防治 对策 法 》 2年 土 ,对土 我 国土壤污 染的现状 并借 鉴 国外 立法经 验对我 国土壤污 染防治 具有重 标 。 日本环 境 省 于 2 0


日、 镶 两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立 法
1 日本 、
特 征 。又如 ,誉 满 海 内外 的 四川 蓬 溪 宝 梵寺 壁 画 ,画 家 以道 劲深 法 颇 多 。 古 希 腊 美 学 家 柏 拉 图 称 :“ 、 节 奏 好 、 和 谐 , 都 由 美

中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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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健康造成 危 害,保 障 土 壤 环 境 安 全 ”,该《办 法》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 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 6 个部分,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 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条例》( 2006) 规定对污染土壤实行环 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并规定对污染严重且 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严格控制 填埋过危险废物场地的开发利用。这些立法实 践为国家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和借鉴。
保障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而 对 土 壤 状 况 有 所 要 求[4]。因此,总 体 而 言,我 国 目 前 关 于 土 壤 污
染防治的法律基本上还存在很大的空白,故从
专门立法采取的形式来看,显然不具备专门制
定法律修正案的条件,因而我国需要专门制定 法律来规制土壤污染。[5]
2. 立法技术的比较
原则、责任人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的限制等都
农 业
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土壤污染事故发生 大
1980 年通过了《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 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宣示,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
任认定法案》( 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和法律措施。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把土壤作为单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简称 CERCLA) [1],该法是一部关于危险物质泄漏治
与环境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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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土壤保护局( 现更名为自然资源保护局) ,国会 制定了《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
研 究
也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建立土壤保持区、农
案》( 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

国外土壤污染防治进展及对我国土壤保护的启示_王虹

国外土壤污染防治进展及对我国土壤保护的启示_王虹

国外环境国外土壤污染防治进展及对我国土壤保护的启示王虹1,马娜2,叶露1,李燕飞1,陈玲1(1.同济大学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92;2.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上海 200031)中图分类号:X 53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0062009(2006)05-0051-03收稿日期:2006-03-30;修订日期:2006-08-02基金项目:上海市科委2004年重点科技专项基金资助项目(04DZ05067)作者简介:王虹(1984—),女,福建沙县人,在读硕士生,主要从事污染预防与处理方面的研究。

土壤污染是一个世界性环境问题,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万hm 2~1600万hm 2耕地受到农药污染[1]。

除农业用地外,由于工业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剧,许多工矿区、城市用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壤污染。

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对国民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已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滞后性[2]、危害性及土壤污染修复所需的巨大代价,许多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切肤之痛后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土壤环境。

我国也应尽早建立和健全土壤保护法律体系,使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工作早日纳入法制轨道。

1 国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国外发达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开展得较早,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污染土地识别、评价和处理体系,其中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土壤保护实践在世界范围内极具代表意义。

1.1 美国美国1934年震惊世界的“黑风暴”引发了有关土壤污染、流失侵害农业生产的担忧,翌年4月,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土壤保护法》。

198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对由于有害废物和有害物质引起的损害向公众赔偿的法规《综合环境应对赔偿责任法》(The Co m prehensive Envir on m enta l Response Co m pensation and Liabilit y A ct ,CERCL A ),也称作《超级基金法》(Superfund A ct )[3]。

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我国土壤污染问题非常严峻,严重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而我国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却很不完善。

通过分析法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发现,法国与我国一样,虽然都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法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却做得很好,且有一套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对现有的传统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风险预防、污染修复等方面。

我国应借鉴法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相关法律、民法和程序法等,以应对所有的土壤污染形式。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复;生态环境;作者简介:曾晖(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遗址开发与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整治和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

土壤、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进入土壤,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

我国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污染面积只有600多万hm2[1],而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hm2[2]。

土壤污染已经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

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21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2]。

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研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显得十分迫切。

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类:第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二,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应对土壤污染这类污染形式,如法国土壤污染立法就是这一类模式的典范。

法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国环境保护部向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发布了一个通报,这个通报宣告了法国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的开始。

国外土壤保护的相关措施与启示

国外土壤保护的相关措施与启示


阿拉 尔 8 4 3 3 0 0 ;
1 0 0 0 8 1 )
1 0 0 0 8 1 ;2 .塔 里木 大学 ,新 疆
3 . 中 国农 业科 学 院生物 技术 研究 所 ,北京

要 :分 析了美国的土壤保 护政策措施 、韩 国的亲环境农业 与土壤管理 和英 国的土壤战 略计 划 ,归纳 了 3个分
过教 育 、科研 和推 广 “ 三结 合 ” 体 系 、技 术 咨询 服
务等 措施 ,使 得农 场 主 的技术 水 平 、资 源 与 生态 环
家 ,每年 在 土壤保 护方 面投 入 的资 金也 最多 。美 国
的一 系列 土壤 保护 政策 主要 是 围绕 提升 土 壤 质量 展
境保 护意 识 和文化 素壤 保 护 当 做 一 项 公 益 事 业 并 积 极 参 与
投 资项 目,同 时也有 私人 激励 或 通 过 市场 机 制 形 成 的激励 。由于土 壤保 护行 为 的外 部 性 很 强 ,而 且往
往 投 资较大 、见 效较 慢 ,回收周 期 较 长 ,因此 仅依
性 能普遍 下 降 ;靠 农 药保 证 的农 业 生 产 ,给土 地 注 入 了越来 越 多 的毒 素 或农 药 残 留 ,破 坏 了土 壤 的微 生 物群 落结 构 。早 在 1 9世 纪前 ,英 国经 济 学 家 配
壤保 护 ;另一 方 面 ,政 府 投资 建 造 各种 类 型 的 土壤
保护 工程 ,开 展形 式 多样 的示 范 活 动 ,向农 场 主免
费 培训各 种保 护性 耕作 措 施 的实施 技 能 。此 外 ,通
1 美 国的土 壤管 理政 策与 保护 措施
全球 来看 ,美 国可 以说 是 最 重视 土 壤 保 护 的 国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的多功能利用需求在不断增加,然而土壤污染却一直是人类所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发生与扩散,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

本文将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外国立法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特别是《土地管理法》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划用途有序开发、集约利用,不得超出规划用途乱占、乱用、乱改、乱建”,使土壤资源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此外,我国相关的标准法规也在逐步完善。

例如《土壤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农用地重金属限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均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例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调查规划》等,强化了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

二、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土壤保护法美国1997年颁布的《干旱地区改进法案》(The Farm Bill)明确规定“土地保护是全球环境保护的关键之一”。

该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包括对土壤的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了土地保护基金会(Law Conservation Fund),用于资助各州开展土地保护工作。

该基金还设置了“环境质量捐赠计划”(Environmental Quality Incentives Program,EQIP)和“资源保护类似奖励支付计划”(Conservation Stewardship Program,CSP)等项目,为合法的土地保护行为提供经济支持。

此外,美国土地管理局还定期开展约翰逊基础草地资源计划(Johnson Grassland Reserve Program)和禾草地保护计划(Grasslands Reserve Program),保护土壤的生态系统稳定。

【7A文】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7A文】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介绍,指出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美国及澳大利亚的经验,建立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突出强调我了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所必须具有的原则及制度,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是防治土壤污染所必须具备的原则,同时政府责任制度、经济刺激制度和土地恢复制度是保障土壤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是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

引言美国在上个世纪曾经启动了一项超级基金计划。

为了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投入200多亿美元净化地下水。

主要方法是把地下水抽出进行净化处理后再注回地下。

计划执行一段时间后,科学家发现经过净化处理后的地下水,回到地下后水质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发现,原因来自土壤。

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净化后的地下水再次被污染。

科学研究发现,其实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息息相关,仅仅治理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并不能够使整个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得到根本的改善。

由此,土壤重污染被当作一个重要的环保课题提了出来。

当前,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开展的如火如荼,而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弥补国内立法的不足。

一、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况(一)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为了解决日本日趋严重的市街地(市区)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本环境省于20RR年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日本先后制定了基于农用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水质污染(与地下水相关的部分)防治法而建立的土壤污染对策体系,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DioRine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确立了预防对策和恢复对策的一系列措施。

20RR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杂则)、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

2021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经验借鉴范文1

2021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经验借鉴范文1

2021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经验借鉴范文 三、国外土坏污染防治立法及其经验借鉴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成熟。

它们也经历了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的过渡,在此期间随着工业化发展的不断推进,污染是在所难免的,引起了环境的恶化和对人体的危害,使人们意识到必须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土壤污染因其具体的特殊性,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更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增强人们保护土壤的意识。

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地方性立法中有许多针对性强、实践性合理的制度己经被全国性立法采纳。

但是,我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处于初级阶段。

并没有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污染的防治范围比较狭窄,对现在出现的新型污染尚未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制约,随着国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借鉴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会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一)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重振经济,实行了偏重于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政策,过于注重工业化进程,忽略环境保护,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特别是重金属和有机物化合物污染。

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因日本企业排放有毒重金属污染水源的“痛痛病事件”在日本造成极大影响,导致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土壤中生长的农作物受污染,污染物又通过食物链的传播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

“痛痛病”事件让政府意识到保护土壤环境的重要,随后日本政府颁布《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对策法》。

后者是一个较为成熟法规,对日本治理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系统化、专门化奠定基础。

随后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进一步推进该国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重视。

日本政府为“痛痛病”事后,引发的社会各种负面效应,防止农业用地受到进一步地破坏。

在中央层面颁布《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由此农业用地污染防治有了法律保障,依据的规定将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列为对土壤有污染的有害物质。

伴随日本的工业飞速发展,该国的城市土壤污染也随之加重,日本政府慢慢对这个问题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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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介绍,指出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美国及澳大利亚的经验,建立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突出强调我了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所必须具有的原则及制度,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是防治土壤污染所必须具备的原则,同时政府责任制度、经济刺激制度和土地恢复制度是保障土壤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是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

引言美国在上个世纪曾经启动了一项超级基金计划。

为了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投入200多亿美元净化地下水。

主要方法是把地下水抽出进行净化处理后再注回地下。

计划执行一段时间后,科学家发现经过净化处理后的地下水,回到地下后水质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发现,原因来自土壤。

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净化后的地下水再次被污染。

科学研究发现,其实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息息相关,仅仅治理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并不能够使整个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得到根本的改善。

由此,土壤重污染被当作一个重要的环保课题提了出来。

当前,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开展的如火如荼,而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弥补国内立法的不足。

一、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况(一)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为了解决日本日趋严重的市街地(市区)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本环境省于2002年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日本先后制定了基于农用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水质污染(与地下水相关的部分)防治法而建立的土壤污染对策体系,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确立了预防对策和恢复对策的一系列措施。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杂则)、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

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

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二)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级基金法》,1977年的“腊夫运河污染事故”使得美国颁布了超级基金法(Superfund Act),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方面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超级基金法》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地块,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规定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担法律上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制定了“危险登记评估体系”和“国家优先名单”的运作方式,并建立了超级基金以资助“棕色地块”的管理和修复;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EPA)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

在“超级基金法”颁布后,针对环境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美国也陆续颁布了一些修订版和补充法案,如《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SARA)以及《棕色地块法》(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棕色地块法》阐明了污染的责任人和非责任人的界限,并制定了适用于该法的区域的评估标准,保护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为促进棕色地块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澳大利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澳大利亚环境成文法很多,主要是一些单项立法,综合性环境立法较少,属于“大环境法”的模式。

澳大利亚环境成文法按其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有关环境规划和污染防治的法规,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危险物品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法规;二是保护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的法规;三是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法规;四是在相关法规,包括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澳大利亚联邦有关土地的环境保护法律主要有:《海洋和淹没土地法》(1973年);《国家拨款(自然保育、土壤保育)法》(1974年);《矿物(淹没土地)法》(1981年)。

地方有关土地的环境保护法(包括6个州、2个区和首都的环境立法)主要有: (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土壤保育法》;《土地委员会法》(1976年);《土地与环境法院法》(1979年,1983年修订)等。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在技术层面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如微灌技术、卫星技术等,另外,澳大利亚很重视从整个生态维护的层面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如对国内某些区域土壤通过设立保护区的办法进行重点保护。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等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现有土壤保护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可行性低,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指标偏少,缺少有机物指标,无法满足土壤污染控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且未考虑土壤种类和母质复杂性,就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以总量为基础;缺乏居住、工业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依据标准,缺乏居住、农田、采矿用地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与现行环境法律中体系性较好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

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已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缺位已经逐渐在业内引起重视,在某些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已针对某些具体场地土壤制定了相关标准,如2002年,上海市政府为配合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制定了《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

这也说明土壤污染问题受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土壤保护工作的迫切要求。

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一)确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模式与现行环境法律中体系性较好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

回顾日本及澳大利亚,其土壤污染防治之所以运行的较为成功,与其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日本,早在1970年就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之后又制定了《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等一系列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直到2002年才颁布《土壤污染对策法》。

当前,我国有关土壤保护的法律主要分散在各部门法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

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如可行性低等。

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土壤,在原有基础上对各法进行修修补补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步伐,因此,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确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1、预防原则土壤是一个半稳定状态的复杂物质体系,对外界环境条件的变化和外来的物质有很大的缓冲能力。

从广义上说,土壤具有自净作用,但是当污染物的数量和污染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时,破坏了土壤本身的自然动态平衡,使污染物的积累过程逐渐占优势,从而导致土壤正常功能失调,土壤质量下降。

预防原则从源头出了,控制污染物的产生是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方法。

预防原则实施最成功的国家是日本。

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原则条款,在大气方面,日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止法》以限制烟尘排放,同时规定了《Dioxine法》,详细规定了Dioxine 类物质的排放标准;在水质方面,制定了《水质污浊防止法》,详细规定了排放标准、禁止将有害物向地下渗透等;在废弃物处理方面,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规定了填埋标准、最终处理场的建设标准等;在化学物质及农药方面,制定了《化审法》以处理特定化学物质的技术标准,《肥料取缔法》规定了防止土壤污染的标准,《农药取缔法》规定了有关土壤残留的登录保留标准等。

如上所述,我国还没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土壤污染的预防规定只是零星的规定在其他部门法中,因而,我国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时,有必要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预防原则,并将预防原则贯穿整个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去,同时在分则条款中制定若干具体措施,如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报与评价系统,仿效美国制定“危险登记评估体系”,同时根据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具体的土壤环境标准;发展清洁生产,彻底消除污染源,包括控制“三废”的排放,加强污灌管理,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等等;另根据欧盟的经验,废物管理是预防土壤污染的关键因素之一,其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泥农用时保护土壤的86/278/EEC指令》,对农用污泥作出了规定,《关于废物的75/442/EEC指令》要求废物在处置时不能污染土壤[16]等都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2、污染者付费原则该原则实施最成功的要属美国。

美国政府根据超级基金法有权要求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

拒绝支付费用者,政府可以要求其支付应付费用3倍以内的罚款。

如“腊夫运河污染事故”中,污染者共赔偿受害居民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费30亿美元,同时,美国在超级基金法中采取污染者即为“潜在责任人”的做法,建立了严格、连带和溯及既往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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