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农业局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农业项目的资金管理是农业科技创新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有助于提高项目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目标与原则1.目标(1)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项目效益;(2)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挪用,提高财务管理效果。
2.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应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决策应当及时向项目参与者公示,确保各方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2)科学分配原则: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3)风险控制原则:项目操作中应重视风险控制,避免项目资金损失和其他风险事件的发生。
(4)法律合规原则: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运作。
三、资金管理流程1.资金需求规划项目参与者根据项目计划和需求,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包括资金使用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详细信息。
2.资金申请项目参与者根据资金需求计划,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批。
3.资金发放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参与者的申请,经过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发放给项目参与者。
发放时应制作相应的资金发放凭证,确认资金的发放情况。
4.资金使用项目参与者根据资金需求计划,按照预定的用途和时间使用资金。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及时记录资金的支出情况,并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
5.资金监管资金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参与者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项目参与者按照预定的用途和时间正确使用资金。
监管过程中,资金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参与者提供相关的资金使用报告和相关凭证。
6.资金结算项目参与者在完成项目任务后,应及时提供项目结算报告和相关凭证。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结算报告和凭证,对项目参与者进行资金结算。
四、风险控制措施1.预算控制项目参与者应编制详细的预算计划,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预算进行支出,避免超过预算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工程质量,按方案完成各项开发任务,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和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方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实行县级报账制。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县财政局农财股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有偿资金的借贷回收、归还等环节的资金运动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农发办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预付工程款、工程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等环节的资金运动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
二、资金管理职责。
为加快资金调度,搞好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各级财政资金转入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资金的拨付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县级农发办负责开发工程资金的支付和核算。
对工程实施质量、数量、进度严重不到位的工程单位,县财政局和县农发办均可行使监管职能,停止资金拨付乃至冻结工程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那么。
为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顺利进行,县农发办要催促工程镇村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再拨付市级配套资金,最后使用省级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
四、资金报账程序。
(一)土地治理工程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分批预以拨付。
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土地治理工程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工程方案提出用款申请,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局部工程启动资金(原那么上不得超过该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30%)。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农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2. 资金申请与审批2.1 资金申请: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使用农业专项资金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资金申请,包括申请理由、预算和资金用途等信息。
2.2 资金审批:资金申请由指定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审批机构根据申请的合理性、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资金的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3. 资金管理与监督3.1 资金管理:资金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准确记录资金流向,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农业专项资金。
3.2 资金监督: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资金使用检查、资金流向审计等,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4. 资金报告与公示4.1 资金报告:资金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频次向资金提供方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效益评估等信息。
4.2 资金公示:资金接收单位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公示,提供方可通过定期公示、信息公开等方式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和监督效果。
5. 处罚与追责5.1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及其他合适的纪律处分。
5.2 追责机制: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启动追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6. 附则6.1 本制度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遵守,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有关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可另行发布相应文件或宣传材料。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农业项目的发展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二、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2.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3.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精细、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权力集中管理,由具有资金使用权限的财务人员进行核算、审批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合理分配,每项资金支出都必须经过预算审批后方可实施。
3. 资金使用应当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资金监督1. 资金监督应当由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
内部监督由财务部门和内控部门共同进行,外部监督由审计部门和监督机构进行。
2. 资金监督机构应当对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资金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临时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资金流动1.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流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存在挪用、私分、侵占等违法行为。
2. 对于资金流动的每一笔转账,应当有相应的凭证和记录,方便日后的查账核对。
3. 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流动。
六、资金处置1. 资金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 资金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资金。
3. 对于收入资金的处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确保法定比例的收益分配给相应的财务主体。
七、资金监控1.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控机制,对不同项目、部门、岗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2. 资金监控应当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去向都能够清晰可查。
兰坪县农业局财务管理办法(合集五篇)

兰坪县农业局财务管理办法(合集五篇)第一篇:兰坪县农业局财务管理办法兰坪县农业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我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农业事业的发展,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我局财务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
第3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⑴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⑶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项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⑷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的各单位、站所。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制度第6条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局党委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主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7条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8条本局设置兰坪县农业局总局财务股,设兰坪县农业局总账户;下分设兰坪县农业局种植业专户和兰坪县农业局养殖业专户,在总账户的管理下分账核算,种植业账户核算单位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养殖业账户核算单位的人员经费收支情况。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
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
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支农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利用的经济效益,保护政府和社会捐赠者的资金安全,特编制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1.政府拨款:支农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援农村经济发展、农产品加工和乡村振兴等方面。
2.社会捐赠:支农项目还将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和赞助,用于项目建设和资金补充。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设立项目财务部门,专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程序1.申请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管理机构支付给实施单位。
2.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资金过程中应坚持“谨慎用于、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切实保障”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资金监督:项目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资金审计:项目资金使用结束后,应进行资金审计工作,审计机构应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业生产: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2.农产品加工:用于支持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品牌打造,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农村经济发展:用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和农民合作社等项目,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4.农民生活改善:用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1.财务独立:项目资金应与其他资金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项目账户,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2.独立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地记账核算,确保资金的监督和透明。
3.合理支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保障项目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使用及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管理原则】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信息公开】县级农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范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来源】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农业国家基金、外来资金等。
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资金预算】县级农业项目资金应按照年度编制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费、运营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准确核算】县级农业项目资金应在财务系统中准确核算,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项目变更】如需对项目预算进行变更,应按照相关法规及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一条【资金监管】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透明。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使用权限】项目资金使用须按照预算和项目计划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三条【使用程序】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请、审批、付款等。
第十四条【资金监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设立资金监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资金监控】项目负责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差旅费用】项目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严禁超标准、浪费使用。
第十七条【备案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应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专家费用】项目中邀请的专家费用应按规定程序支付,不得超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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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项目资金主要指由中央、省、州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
其它农业项目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中央和省级农业部门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以农业项目为载体,全面推动我县农业装备现代化、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化。
通过扶持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农业设施化生产步伐,提高农业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农业产业高效、优质、高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中央、省级转移支付支农项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局分配、实施、管理的农业项目、县财政局涉农整合分配的项目。
第五条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编制当年农业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内容和建设地点,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立项原则第六条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规模;扶持创新、扶持增量、扶持品牌;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七条县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规模适度、效益显著,辐射范围广、带动功能强、增收效果好的项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
第八条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科研、培训、服务机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村家庭农场、农庄,农业生产大户等。
第九条农业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1、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根据归口管理产业的发展规划及需要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市场生产主体按照市场需求实施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产量,提高产品品质,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对本年度产业发展项目的种类、个数、补助标准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
2、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二分之一。
3、补助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的直接开支,与项目相关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可列入项目开支,不得列支日常工作运转的经费支出费用。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条农业项目资金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申报的项目符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地域特色、优势突出;项目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能达到项目指南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项目预期可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以下项目将优先扶持:申报单位农产品已获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等级产地认证;使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等实用技术;建设节地、节水、节电、节肥的集约型农业设施;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组织等方式组织起来,开展高效设施农业生产;项目效益显著、示范性好、带动功能强、辐射范围大;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起积极推动作用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委、县政府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综合考虑州政府对县政府的考核目标任务等因素,依据县财政对农业产业发展的财力安排情况,确定当年申报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的控制指标及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农业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1、公开申报。
根据控制指标及申报项目要求,由相关业务管理处室编制下年的农业项目指南,农业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包括立项原则、开发目标、主导产业、资金规模、项目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等。
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会审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申报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在怒江州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县农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申报。
申报项目经县农业、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核实,进行初审后报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再上报省农业局、省财政局、省发改局。
县农业局建立农业项目库,县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后确定的项目,由县农业局发展计划处按农业产业分类录入农业项目库。
下年立项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原则上从农业项目库中抽取。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或实际情况确需新增的项目,由业务管理处室提出,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后可纳入当年项目。
2、部门审核。
县农业局各相关业务管理处室根据当年的《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产业扶持办法》,按1:2的比例从农业项目库中挑选项目进行竞争性立项,提出立项项目名单,县农业局组织财政局农财股和相关科室主管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后按1:1.5的比例提出竞争立项的初步名单。
3、专家评审。
县农业局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库。
由各业务管理处室推荐对本专业有较高专业造诣、在业务上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应有高级职称。
评审专家候选人经业务处室推荐后填写评审专家审批表,经人事处审批后录入评审专家库。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共同对竞争立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由县农业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专家评审后必须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结果公示。
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局党委会(或局务会)集体研究,根据项目的规模及当年的预算资金确定项目扶持资金的额度,扶持资金的额度安排方案经与县财政局沟通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5、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局各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财政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复评。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1、县农业局和县级财政局、县发改委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2、申报项目以下资料需一并提供复印件: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与基地农户的定单、收购合同、合作协议、参股证明、供种合同、技术服务协议、产品或产地认证书等;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县农业局各相关业务管理科室对各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
第十六条县农业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农业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查处农业项目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由相关科室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并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
第十八条县农业局和县级财政局要加强对支持的农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县农业局业务管理处室在项目完成后应督促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在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向县级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书后,及时会同县农业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县农业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对已完成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可以通过委托、招标、购买等方式,确定第三方进行验收,第三方验收必须按照项目书的内容及县农业局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县纪检监察部门、县审计部门可对委托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第三方验收单位收受项目单位财物、不按规定标准验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承担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小组由3-4名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核实,写出验收报告和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效益分析、资金管理等方面。
验收以项目建设指标为依据,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与项目规定的用途吻合,并符合报账制管理的要求。
验收时进行量化指标考核。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农业局应将农业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除在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怒江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农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应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前提下进行拨付,如有异议应查明情况后方能拨付。
第二十五条农业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项目资金报账管理规范进行管理、使用和报账。
第二十六条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考核第二十七条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在下年度的项目安排上可以优先考虑。
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相关责任部门,将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其下年市级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