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水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倡导节约用水,推行水资源综合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二章水资源的管理第四条水资源的管理实行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不同的水资源类型和用途,对水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按需设立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加强水资源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利用。
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和数据管理系统,做好水资源情况的收集、评估、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水资源的保护第八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的规划。
加强对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等重要水域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的行为。
第九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推动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严禁乱占用用途为非农业生产的耕地用作工矿企业的生产用地。
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加强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水资源管理规划,遵循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则,保证其安全、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水资源审批,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应当投入相应费用进行水资源的修复和环境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水资源利用许可证。
国外回收水再利用水质标准和处理要求

国外回收水再利用水质标准和处理要求水利纵横一、国内外回收水再利用现状和法律规定1.加拿大:加拿大在回收水再利用方面的实践规模相对较小,但是废水的回收和再利用已越来越被重视。
把已经处理的城市废水作为非饮用水源,从水的回收再利用中获得经济利益。
加拿大目前还没有国家一级的回收水再利用的导则,但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和艾伯塔两省已经制定了有关的法规文件。
(1)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大约有3%的废水得到再利用。
为了帮助人们更完整地认识回收水再利用的益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水、土地、空气保护部制定了一个回收水再利用的框架规则:1999年地方废水处理法规实施,规定了处理生活污水的标准,回收水再利用和排放处理的标准;2001年5月,颁布了《使用回收水实践法》。
(2)艾伯塔省:使用回收水作为农灌是艾伯塔省最大的回收水再利用项目,全省大约71%的地表水用于灌溉,超过了50.5万hm2。
所有在这个省申请使用回收水用于农灌的项目都需要向官方正式申请。
2.澳大利亚:11%的城市生活废水在澳大利亚得到再利用。
国家废水再利用有关导则最近由澳大利亚环境与保护委员会修改,提出了水质五级标准,对每一类回收水再利用都规定相应的水质标准。
回收水再利用项目需要逐个审批,获得环境部门或者法定水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实施。
(1)新南威尔士州:新南威尔士通过回收水再利用使水循环利用、保护水资源导则规定,使用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排水需要经过消毒,可用于规定的使用目的。
(2)南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回收水再利用导则(环保局1999)规定,可持续利用水的方法,不能对大众健康或环境带来不必要的环境危险。
也就是说回收水再利用到农业、城市居民、环境和工业都是可以的,但要求所有回收水再利用的使用者必须提供其水质状况、处理过程、系统设计、操作过程和可信度、地点选择、监测和报告。
3.美国:美国的回收水再利用实施法规分布在各州,这些法规涵盖了回收水再利用实践的各个方面。
水资源法律法规

• 五是提高沿流域中心集镇以上城镇的污水处理能力。尤其 是中心城市和县城,更要下决心把生活污水截住。六是逐 步搬迁沿江500米之内的大型畜禽养殖场。禁止畜禽粪便 直排到湘江流域。总体要求是,通过第一个“三年行动计 划”的实施,使三湘四水水质恶化势头得到彻底遏制,实 现初步好转。
•
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是“治”与“调”并举。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 水资 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修正)》
《水法》主要内容
• ①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
• ②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即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 ③通过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等经济手段加强对水资源利用
• 溯湘江而上,一路上可以看到,两岸的重点污染企业均已 取缔关停,截污改造、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正有序推进。 目前,湘江长沙段总体水质状况良好,出境水质常年优于 入境水质,但由于城区污水截污系统仍不尽完善,部分区 域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浏阳河,库区水环境安全仍 有较大压力。
• 进入浏阳河水域,随着河道变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河 岸边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的现象比较严重,裸露的河床被一 些居民私自划为菜地,肥料混入土壤流入河内,水面也明 显浑浊起来。看到这样的场景,易炼红当即要求有关部门 查清源头,从严治理。
• 《水法》 第二章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 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 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组织进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的管理。 • ④加强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规定了防汛指挥机构
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

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际和国内的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国际1.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包括了关于水资源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其倡导保护和充分利用水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这一议程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 联合国水法公约联合国水法公约是联合国于1997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公约,旨在促进跨国河流和湖泊的可持续管理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河流和湖泊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合理使用、必要协商、环境保护等。
该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跨国水资源的合理管理。
二、中国1.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国的基本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了水资源的管理目标,包括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
同时,法律规定了水权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等内容,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水资源税法中国政府于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税法》,该法旨在通过征收水资源税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者,税收的用途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
3.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排放许可制度,同时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该法的颁布有效地推动了中国水资源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三、实施情况国际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因国家而异。
一些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后,能够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这些国家致力于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中国,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也在不断提高。
通过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中国加大了对水资源管理的力度,推动了水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水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资源是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计划利用、环境保护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应当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应当采取综合治理、保护优先的原则,防止水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污染。
第六条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则,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控,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的应用。
第七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根据水资源量、水质状况和生态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顺序和方式。
第八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水资源的跨界开发利用应当通过协商、合作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体制第十条国家设立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四章水资源的节约与减排第十五条国家鼓励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提倡科学用水和生活用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利用方案,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节约用水的技术标准和指标,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
第十八条水污染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自然资源指导案例

自然资源指导案例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存在并可供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源,包括土地、水、气候、植物、动物等。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导致了许多环境问题和资源短缺。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各国采取了许多措施和案例。
下面列举了10个自然资源指导案例,以展示各国在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1. 挪威的森林管理:挪威通过制定严格的森林管理规定,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
他们实行定期的森林清理和植树计划,确保森林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
2. 瑞士的水资源保护:瑞士通过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严格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他们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有效应对水资源短缺问题。
3. 加拿大的矿产资源管理:加拿大通过制定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规定,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他们注重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了自然环境和人类利益。
4. 澳大利亚的土地保护:澳大利亚通过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加强土地保护和管理。
他们注重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5. 芬兰的林业可持续发展:芬兰通过制定森林资源可持续管理政策,实行定期的林业调查和森林保护措施。
他们注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巴西的绿色农业:巴西通过推行绿色农业政策,鼓励农民采用可持续农业技术和方法。
他们注重土壤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7. 美国的能源开发:美国通过制定能源开发规划,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他们注重能源的多样化和减少对非可再生能源的依赖,促进了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8. 新西兰的海洋保护:新西兰通过建立海洋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珍稀物种。
他们注重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了海洋生态的健康发展。
9. 日本的气候变化应对:日本通过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政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推动清洁能源的利用。
水是万物之本源,是万物之组成元素。天地万物皆关乎于水
水管理有三个方面——水体和水力的利用、水体的保护,以及水患的防御。因此,这是一项非 常具有挑战性的复杂任务。
对于中国、瑞士,以及许多国家而言,水管理和气候变化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最近的研究表 明,中瑞两国都饱受全球变暖之苦。瑞士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并在最近建立了一个战略,以 适应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应该记住这样一个重要事实:水管理和气候变化不会止步于 国界线上。因此,国际合作是最重要的。 我很高兴地看到了这种国际合作的一个绝佳典范,也就是中瑞两国在水管理领域的合作。这种 合作始于十多年前,2009 年,双方通过签署一个《谅解备忘录》正式形成了合作关系。从那 以后,我们两国之间的这种合作已变成一项十分活跃的交流活动。双方的互利互惠不仅来自于 定期的高层对话,例如瑞士有幸作为东道主于本周在克莱恩·蒙塔纳举办的第六届对话活动。 双方的互利互惠还来自这种合作范围内的几个合作项目。我得知中国的新疆自治区已经通过中 瑞两国专家的共同努力成功地建立了一个警报系统,对此我十分欣慰。该系统可向 100 多万人 发出警报,并可令他们准备好种种措施来抵抗冰川湖定期引发的洪水的破坏。 另外,我很高兴地看到中瑞两国的联合技术已经运用到改善洪水预报和改善长江支流——汉江 流域的整合风险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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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2006-02037/36/16/02/L022-1302
Referenz/Aktenzeichen: L022-1302
我很高兴地告诉大家,中瑞两国专家之间正在进行具体的讨论,预备建立一个高级水坝安全管 理系统,其中包括规章、组织性和技术性措施。 此外,我很高兴地得知,这种合作将会随着两个项目得以持续和扩大,其中一个是金沙江流域 地区集成风险管理项目,另一个是河北省地下水管理项目。 而在其他环境领域的《谅解备忘录》背景下展开的联合项目也符合这种合作的精神内涵,例如 一个是环境保护项目,另一个是森林项目。更重要的是,瑞士一贯支持相关会议的互相交流, 例如在贵阳举办的“全球生态论坛”(ECO FORUM GLOBAL)。 在瑞士方面,瑞士外交部及其“发展与合作”部门,以及我所在的“联邦环境、交通、能源和通讯 部”及其环境与能源办公室也共同支持了这种交流与合作。另外,研究机构(中国水利水电科 学研究院和洛桑联邦理工学院)、私人机构,以及多名顾问也参与到了这种交流与合作当中。 第六届水管理高层对话给了我们另一个契机,双方不但可以交流在水管理和气候变化方面的最 新发现,还可以讨论所取得的进步和双方合作项目中即将进行的活动。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规政策解读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规政策解读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政策进行解读。
一、水资源的定义与重要性水资源是指地球上的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冰川水等,是人类生活、经济和生态系统发展的重要基础。
全球范围内,水资源的供应量有限,且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国际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规政策1.《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全球关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框架文件,其中包括目标6“确保可持续管理和可利用的水资源”。
各国应根据该议程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联合国水资源管理与安全规划》《联合国水资源管理与安全规划》旨在通过制定并实施水资源管理和安全策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该规划要求各国制定针对本国水资源特点的法规政策,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中国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规定了水资源的获取、分配、利用和保护的原则、目标和具体措施,为我国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要针对土地利用中的水资源保护问题,旨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该法规规定了土地利用者应当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洪水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该法规规定了河流管理、防洪工程建设和洪水预警等方面的相关措施,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利用。
四、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相关措施1.水资源利用的技术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技术措施包括提高用水效率、开展水资源调查和监测、推广水资源再生利用等,通过技术手段降低对水资源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利用。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10月28日(从2000年3月28日起)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年1月24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9,14条第7,16,19段第1,27段第2,46段第1 ,57段第4和62段特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1)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一.本条例规定了:1.水体的生态目标;2.水质要求;3.废水的排放;4.污水淤泥排放;5.畜牧业的要求;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如果这些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第三条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1 SR 814.20(3)可以长期保持1998 年7月1日法令2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央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1)是源于屋顶面层;(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
在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6月9日物质法3附件4.3(StoV)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
瑞士环保政策
瑞士环保政策瑞士作为一个环保领域的先驱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的目标是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瑞士环保政策的参考内容:1. 垃圾处理和回收:瑞士致力于实施高效的垃圾处理和回收系统。
据统计,瑞士每年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垃圾被回收再利用。
各个城市和社区有不同的垃圾分类和回收制度,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物品的分类回收。
此外,瑞士也鼓励垃圾焚烧厂生成能量并利用于供暖。
2. 水资源管理:瑞士非常注重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包括保护湖泊和河流的水质、限制水的浪费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此外,瑞士还鼓励水资源的再利用,如雨水的收集和利用。
3. 可再生能源:瑞士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并设定了一系列目标来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瑞士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作为国家战略,并提供财政奖励以鼓励私人和企业投资和使用可再生能源。
4. 减少碳排放:瑞士制定了严格的碳排放减少目标,并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其中包括提高能源效率、鼓励公共交通和骑行、推广电动汽车、发展核能和促进森林保护。
此外,瑞士还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和碳交易,以进一步减少碳排放。
5. 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瑞士政府致力于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森林、湖泊、草地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此外,瑞士还设立了多个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来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瑞士环保政策的成功主要归功于政府和公民的合作。
政府树立了榜样,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和标准,提供了财政奖励和支持。
公民也十分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如垃圾分类和回收、骑行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等。
此外,瑞士不断创新和研发环保技术,为环保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
总之,瑞士的环保政策是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行动的综合体现。
通过政府的引导和公民的积极参与,瑞士成功地实现了环境保护、碳排放减少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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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10月 28日(从2000 年 3月28日起)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 年 1 月 24 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 9,14 条第 7,16,19 段第 1,27 段第 2,46 段第 1 ,57 段第4 和 62 段特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 1 )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一.本条例规定了:1.水体的生态目标;2.水质要求;3.废水的排放;4.污水淤泥排放;5.畜牧业的要求;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如果这些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第三条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1 SR 814.20( 3)可以长期保持1998年7月1日法令2 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 ),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央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1)是源于屋顶面层;(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
在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 6 月 9 日物质法 3 附件 4.3( StoV )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
根据StoV 附件 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一.二.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 )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
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三.四.五.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1.污水处理厂位置;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3SR814.0134根据 1999 难月 1 日起生效的1999 年 6 越 3 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附件2表4打印本三.如有必要将调整该综合排水计划:1.住宅区发展;2.如果已经制定了地区排水计划或地区排水计划有变动。
四.应将其公之于众。
第三款:污染废水排放第六条排入水体一.如按照附件 3 符合排入水体要求当局允许将污染废水排入地表水体、排水区域、地下河流。
二.当局应对下列情况提出补充的或更严格的要求:1.由于废水的排入有关水体没有达到附件 2 的水质要求或必须符合国际间的协议或决议;并2.经调查(第四十七条)确定水质不佳大部分是由于废水的排放,同时必须遵照执行的程序与污水处理设备不匹配。
三.根据附件 2 如果水质不足以满足对有关水体的特别利用,当局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严格的要求。
四.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当局可以行使不太严格的要求:1.尽管允许较高浓度的污染物质进入,但通过减少污水排放量排放到水体里的污染物质数量减少;或2.含有不能再循环的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排放比其他方式的处理使环境总体上少受损害;按照附件 2 和国际间协议或决议水质必须符合要求。
第七条排入公共污水系统一.如果符合有关的附件要求,有关当局允许按照附件 3.2 将工业废水或按照附件3.3 将其他废水排进公共污水系统。
二.如果由于排放废水造成下述后果,有关当局应提出补充或更严格的要求:1.公共污水系统的运行受到阻碍或发生故障;2.从污水处理厂出来的废水不符合排放到水体的要求,或由于措施不适达不到要求,或由于其他方式阻碍或造成处理厂运行故障;3.按照淤泥处置计划(第十八条)应用做肥料使用的污水处理厂里的淤泥,未满足附件 4.5 StoV 5 6的要求;或4.焚化淤泥的处理厂的运行可能受到阻碍或出现故障。
三.如系下述情况,要求可不太严格:1.尽管允许较高浓度的物质进入,但经减少废水排放量,可污染水体的排放物将减少;2.含有不能再循环的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排放比其他方式的处置使环境总体上少受损害,并且从中央污水处理厂出来的废水符合排放到水体的要求;或3.这样做适合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5SR 814.0136根据 1999 难月 1 日起生效的1999 年 6 越 3 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附件2表4打印本第八条渗流一.禁止污染废水渗流。
二.有关当局可以准许城市废水或其他类似成分的污染废水渗流,如果1.废水已经过处理并达到排入水体的要求;2.如渗入地下,按照附件2,地下水的水质在废水渗入后符合要求;3.在一个渗流设施产生渗流,即使是长期也不超过VBBo指示,或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也能长期保证土壤肥力;并4.遵照对废水处理厂的要求将废水排入水体(第十三至十七条)。
第九条源于特别地方的废水一.来源于公共污水系统之外的污染废水,既不可排入水体,也不可渗流,又不可与农肥联合使用(第十二条第四段,水资源保护法),必须将其收集进污水坑,污水坑定期放空并将污水输送到中央污水处理厂或设施进行专门处理。
二.加工农肥,hors-sol production及其他园艺过程产生的废水均必须以保护生态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根据技术水平再与农业或园艺相结合。
三.移动卫生设施产生的废水必须使用专门收集并排放废水的设备将其收集并排入公共污水系统。
这里不包括下列卫生设施:1.带有自己的污水处理设施的铁路客车车厢;2. 1997 年 1 月进入营运的长途铁路客运车厢;3. 2000 年进入地区或城市间客运运营的铁路客运车厢。
第十条禁止用废水处置废物禁止:1.使用废水处置固体或液体废物,除非这样做便于废水处理;2.使用与制造厂标签上或使用说明书上指示的相反的方法排放废物。
第四款:废水处理设施的建造和运营第十一条建筑物内废水的分离在施工或对建筑物进行重大改建时,建筑物业主必须确保将雨水和不断产生的未污染废水在离开建筑物之前即与被污染的废水分道排放。
第十二条与污水系统连结一.将被污染废水排入建筑区域外部的公共污水系统(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段三项):1.如果与公共污水系统的连接便利、无懈可击并且在建筑物的标准支出费用之内;2.如果连接的费用合理,不会过多地超出建筑区域内类似的连接费用。
二.如果当地条件不允许渗流或不允许排入一个水体,当局可以只允许将不断积存的未污染废水排入一个污水处理厂(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三段。
三.一个牧场要够资格免除与公共污水系统连接的义务(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二条第四段),其牛和猪的存栏数必须至少构成八个大牲畜粪肥单位。
第十三条专门运作一.废水处理设施的业主必须:1.保持设施在正常工作状态;2.在偏离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澄清原因并立即纠正偏差;3.在运行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少排放物质数量。
二.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证:1.指定负责运行的人;2.运行人员具有必要的专门知识;及3.如果当局的允准含有数字要求,须确定被排放物质的数量和浓度。
三.按照第二段,当局可以要求业主:1.即使当局授权里不含数字要求,也要根据排放物的特性、数量和排放时间确定可能会影响被污染的水和接受水的水质的排放物质的数量和浓度;2.将某些废水检测数据保留一段适当的时间;3.如果按照附件二水质有不符合要求的危险,须确定废水排放或渗流对水质的影响。
四.可以根据物质的流量使用算术的方法确定排放物的数量和浓度。
第十四条运行报告一.根据本条令,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向当局报告:1.排放的废水数量;2.按照第十三条他们必须确定的排放物的数量和浓度。
二.污水处理厂业主还必须报告:1.重要运行数据,如有效程度、淤泥数量和特性、淤泥处置型式、能量消耗和营运成本;2.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域条件,如与污水处理厂的连结价格和连续产生的未污染水的比例。
第十五条有关当局的监督一.有关当局应定期检查:1.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是否符合批准书里规定的要求;2.这些要求是否继续保证给水资源以足够的保护。
二.为此目的,有关当局重视业主们的调查结果。
三.如有必要有关当局会对批准书进行调整并命令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此过程中他们考虑后者的急迫性,以及国际协议或决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应付意外事件的措施一.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以及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必须采取适当的和经济上可以接受的措施以减少一个水体由于意外事件遭受污染的风险。
二.如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风险仍不可接受,有关当局应命令采取必要的补充三.措施。
78急情况下保证饮用水供应法等规定仍然有效。
1991 年11 月20 日关于在紧第十七条意外事件的报告一.向一个水体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证将任何可能导致不再能保证按规定将废水排入一个水体或按规定使用或处置淤泥的意外事件立即报告有关当局。
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业主必须保证将可能导致水或污水处理厂的正常、有序运行受到妨碍或破坏的意外事件立即报告污水处理厂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