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一、本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维护林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为林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概述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是指国家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为。
(1)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1)依法登记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连续登记原则。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1.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四、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林权权利来源证明;(3)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在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5. 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进行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书。
五、林权证书的管理与变更1. 林权证书是林权权利人享有林木和林地权利的法定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2. 林权权利人如需变更林权证书内容,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林权证书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是保护林木资源、维护林地所有权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制定了本《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管理机构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2.各省级林业局设立专门的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
3.各地级林业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权属登记管理分支机构,提供更便利的登记服务。
三、登记内容1.林木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木种植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木株数和种类:记录林木的数量、种类等。
–林木所在地:描述林木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林木登记号:为每棵林木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木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木种植者的权属证书。
2.林地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地所有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地面积和位置:记录林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
–林地登记号:为每块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地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地所有者的权属证书。
四、登记程序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申请:–林木权属登记申请:林木种植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木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林地所有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2.登记审查和核实:–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林业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实。
3.登记和发放证书:–审查通过后,林业局将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登记系统,为林木和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颁发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具体信息包括权属登记号码、林木或林地的基本信息等。
五、登记信息的保护和交流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减少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森林财产抵押登记制度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和重视。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财产管理。
本文将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定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是指将森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将其作为抵押品提供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或发行债券等融资工具的制度。
森林财产指的是人工林、天然林及其下属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土地、水、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和资产,包括林业权益等森林资产。
其中,林业权益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形态,常用于抵押融资。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优势1.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将森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将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性发展。
2.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抵押登记可以拓宽森林资源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将闲置的森林资源利用起来,增加其经济效益,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机结合。
3.改善农民、林场等森林资源占有者的经济状况将森林财产作为抵押品,能够为农民、林场等森林资源占有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改善其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抵押登记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森林资源抵押登记的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证券化、二级市场等尚未纳入法律法规。
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起完善的抵押登记机构和制度。
2.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缺乏规范对于森林资源的价值评估标准尚未建立完善的标准。
应当建立评估机构和标准,规范价值评估不规范的现象。
3.对森林资源未来收益的预测难度较大森林资源所具备的永久性和耐久性,使其未来的收益很难预测。
需要逐步改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资产收益。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发展前景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政府政策的支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新闻来源:无发布时间:2011-12-2 浏览次数:158----------------------------------------------------------------------------------------------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岍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
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简介本方案旨在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度。
通过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的流程进行优化和规范,打造一个高效便捷的登记体系,为广大群众和林地管理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原则1.法定原则:依法规范登记,保障登记权利的法律效力。
2.群众原则: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登记服务流程。
3.安全原则:严格审核登记材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4.便捷原则: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尽可能减少群众办事时间和成本。
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1.材料准备:登记申请方按照要求提交《林地使用证》、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
3.现场测量: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登记机构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测绘核实。
4.数据录入:完成现场测量后,测绘人员将测绘数据录入系统。
5.审核登记:系统审核完成后,由登记机构审核登记信息。
审核通过后,颁发《林权证》。
6.领证:领取《林权证》,完成登记。
三、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优势1.优化流程:实行现场测绘和数据录入,提高登记效率,并减少因流程环节繁琐等原因导致的群众投诉。
2.标准管理: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管理,保障登记信息真实可靠,避免虚假登记。
3.便民服务:通过优化流程和标准管理,使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4.规范市场: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维护广大群众的箱子利益。
四、结语本方案实现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广大群众和林地管理者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登记服务。
希望本方案能够在推广实施中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五、实施步骤与保障措施1.确定实施方案:由相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在洽谈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2.地方试点:选择一些典型县、区、市作为试点,通过实际操作,逐步完善实施方案。
3.绩效评估: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与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附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登记第七章附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三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和转包权等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林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实行属地登记;(二)实行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林权登记的管辖机关】林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但是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权和租赁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林权登记人员资格】国家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林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登记单位】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登记类型】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启动程序】林权登记应该依照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第十条【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签注效力】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精简版范文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范围内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范围内的林业资源抵押贷款,指的是以林业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
林业资源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林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振兴等目标。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依法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倒卖、转让和买卖林业资源抵押贷款行为。
第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和审查,在确保贷款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强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保障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相关政策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自2000年12月3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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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维护借贷双方以及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林权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本县范围内林权进行抵押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以及注销登记。
第五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六条林地林木抵押期限、担保范围、贷款额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㈢国家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㈠集体林地所有权;
㈡生态公益林;
㈢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㈣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㈤自留山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㈥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㈠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㈡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议等方式承包林地林权抵押的,采取逐年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林地租金的,其《林权证》的“注记”栏应载明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或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履行合同方式,其林权抵押年限不得超过抵押人已支付林地租金年限。
第十条林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
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林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地使用剩余期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时,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三条林权抵押贷款应当进行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的林地林木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地林木进行评估。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拟抵押林地林木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并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分级管理办法上报备案。
县林业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林地林木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㈠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㈢抵押合同;
㈣林权证;
㈤拟抵押林地林木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㈥拟抵押林地林木评估报告;
㈦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㈧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由承办人员填写《林权抵押登记呈批表》(见附表2),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山纠办、林业部门分别对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是否存在山林权属纠纷、是否生态公益林进行审查加具审核意见。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文件资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㈠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㈡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㈢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㈣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㈤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㈥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见附表3),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
《林权抵押登记证》(见附表4),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延期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延期协议、《林权证》、《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九条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已抵押林地林木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抵押贷款、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并由有关部门追究抵押申请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抵押登记机关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林地林木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封开县林业局会同封开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以及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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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林业林权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府法制局,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治办,市驻
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