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类中央专项资金的申报与使用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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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规定

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规定

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二○○四年四月一、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各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二、支持对象(一)申请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中规定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2、项目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企业除正常治理污染,排放污染物超标以外无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4、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5、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

(二)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经获得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承诺的项目。

鼓励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三)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2、已获得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3、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5、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浅析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摘要: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是有效发挥排污费收费制度这项经济手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简单分析了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排污费;专项资金中图分类号:f7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077-01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排污者根据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和数量征收费用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西方国家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其含义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经济内在化,其目的是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实行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中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

征收排污费不仅强化了环境管理,促进了工业污染防治,为防治工业污染开辟了一条可靠的资金渠道,因此,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是有效发挥排污收费制度这项经济手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支出。

依据原有排污费资金使用相关制定,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和排污费收入总额及其组成相联系的,其中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20%和四项收入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这一制定在制定之初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环保部门的实际情况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制定存在明显的弊端,如随着排污收费数量的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理应随之增长,但实际上每年排污费收入的50%甚至更多都用于换本部门自身建设,并且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部门人员、设备等日益壮大,自身建设资金需求明显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致使一些技术成熟、急需治理的项目因资金原因立不了项,因此容易造成环境治理的恶性循环;同时,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中,由于当时的有些规定不完善,因政策原因造成资金积压,使资金在财政金库滞留,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环污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专项管理办法

环污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在“十一五”以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继续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能耗双控工作突出的地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

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六条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具体支持内容和安排标准详见附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LU J -i S N C un j , Z Ho g me, HU L-i, X Y — e I i j, U h a -i HU n n n- i il U u sl l
Ab t a t sr c : P o l ms n h u e f n io me tl p oe t s e i f n s w r d s u s d n s me p rt n l r b e i t e s o e vr n n a r tc p c a u d e e i s e a d o o e ai a l c o
赣榆
2201 2 10
摘 要 : 分 析 环保 专项 资金 使 用过 程 中存 在 的 情 况 、 因 , 出可操 作性 强 的 建议 , 规 范 资金 管理 , 高 资金 使 用 效 原 提 以 提
益, 促进 环 保 政 策 贯彻 落实 。 关 键 词 : 环 保 ; 资金 ; 问题 ; 对 策
刘 金 吉 1 孙 传 金 朱 红 梅 , 胡 丽 丽 , 徐 允 森 , ,
(. 榆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 江 苏 赣 榆 1 赣 2 2 0 ; 2 赣 榆 县 财 政 局 , 江 苏 赣 榆 2 10 . 220 2 10;
3赣 榆 县 审 计局 , 江 苏 .
违 法行 为 时有 发生 。另一 方 面是 项 目主管部 门和项
目实施 单 位 采 用 各 种 手 段 非 法 挤 占挪 用 项 目资 金 后 以虚 假发 票巧 立 门眉 . 部 分 资金作 为 单位 送 或 把
礼 、 吃 的“ 项经 费 ”或 私设 小 金库 、 收 坐支 , 请 专 , 坐 挪
1 . 强夺 巧掠 现 象 2
国家 的专 项资 金 下拨 后 .某 些 主管 部 门见钱 就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地、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地、县级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地、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2、地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地级(直辖市县级,下同)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对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配置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上述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环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从2003年起,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设立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年来,我部和财政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领域,出台了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

截止到目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安排47.36亿元,带动资金数百亿元,在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污染减排工作。

但是,应该看到,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急待改进的地方。

两部门通过对各地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工期滞后;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部分项目资金缺口大,自筹资金不落实;部分项目单位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限,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环境效果不尽理想;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环保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存在指导服务不够、检查审核不严、监督管理不力的现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几项要求:一、充分认识项目监管的重要性。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2007年8月8日主要内容•审查依据•审查步骤•编号与登记•试审•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行业咨询•两部门联合专家咨询项目申报重点注意-必需规避条款•1、单个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出1000万元;•2、申报项目总投资不易过大,否则评审专家将认为项目不可信、不可行。

不支持占项目总投资超过60%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建设内容的项目•3、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不能由科研单位申报,不能是科研项目,只能是推广示范项目。

•4、必需以消减排污总量和改善环境质量为项目目的,作为核准的标准。

•5、近三年企业正常经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已完成可研编制和环评,已落实不少于总投资60%的自筹资金,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6、除监管能力项目外,其余申报项目必须有可研、环评,同时地方环保部门必需对项目可研、环评予以批复。

•7、属污染企业治理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禁止运营单位、技术拥有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必需由项目所在企业申报。

•8、属于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要有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9、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支持;•10、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予支持;•11、10万千瓦以下机组电厂、且投产超过20年的机组项目不予支持;•12、原来多次申请过的项目,要在本次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13、可研编制单位必需有资质一、审查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形式审查原则与办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二、审查步骤•各地上报申报材料接受登记—分省项目分类编码—按照项目类型分组校对录入基本信息—按照原则和办法填写分类项目初审表、进行初审—初审质量控制—部分项目进行行业咨询+各相关业务司提出意见—协调确定提出形式审查建议和说明报告—形式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财政部—组织专家审查、核准后下达资金三、编号与登记•接收各省、中央企业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地区—项目大类—项目细类—序号)•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分类登记,对资料是否完整,缺失情况逐一登记备案•与省文核对,确保项目与省文一致问题处理•严格按照各类型项目要求,按省文中项目的先后顺序,将多报项目剔除•严格按照申报时间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四、试审•对其中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试审、修改、完善各类项目初审表•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原则与办法五、初步审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领导,国家环保总局规划院承担•按照项目分类划分初审小组,互不交叉•总局相关业务司参与初审提供相关保障审查内容•项目类型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即可研报告、环评及批复文件以及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基本要求•内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合理性与可实施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指南》重点支持项目的要求•投资结构的合理性(总投资,申请补助比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基础设施,三同时)•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查•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相关部门公章)•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自行编制、简单粗糙)•可研报告单位编制资质•可研报告深度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可研报告编制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套资金证明问题把握—审查原则•普遍性要求• 1.不支持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2.不支持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 3.不支持已获得中央财政预算内其他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 4.不支持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项目,但优先支持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 5.不支持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6.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7.不支持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申报两个或以上的项目•8.不支持主要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不支持生产绿色产品的生产线建设项目•9.不支持周期过长(大于3年)的项目•10 .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以外的其余各类项目必须要求提交环境影响材料•11.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超过5年的不予支持•12.严禁申报项目数超标,超过文件规定的数量申报的项目一律按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予以排序处理,控制到规定数量以内•13.不支持没有省级主管部门在项目基本信息中签署意见的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14.不支持没有专项资金申报表、项目法人单位证明文件的项目•15.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绿化、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项目•16.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17.不支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类的申报项目,对于限制类项目从严审查•18.不支持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19.不审查、不支持超过规定申报类型范围的“其他”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其他审查要求• 1.对于超过数量申报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一律控制在规定数量范围内,优先保证监测、监察、应急建设项目需求• 2.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审查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的相符性• 3.项目建设内容均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和业务经费• 4.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不包括专项监测仪器设备和超出标准范围的仪器配置,不能将应急、重点污染源等专项监测内容纳入,不含分站等建设内容• 5.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不包括计算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17]735号颁布⽇期:2017-11-09执⾏⽇期:2017-1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专项资⾦申报、分配及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了准确把握⽣态保护修复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步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对《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财建[2016]876号)进⾏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专项转移⽀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于实施⼭⽔林⽥湖草⽣态保护修复⼯程 (以下简称⼯程),促进实施⽣态保护和修复。

第三条专项资⾦以保障我国长远⽣态安全和⽣态系统服务功能整体提升为⽬标,推动地⽅贯彻落实⼭⽔林⽥湖草是⼀个⽣命共同体理念,按照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及其⽣态系统内在规律,统筹考虑⾃然⽣态各要素,实施⽣态保护、修复和治理,逐步建⽴区域协调联动、资⾦统筹整合、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作格局,促进⽣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条专项资⾦使⽤原则:(⼀)坚持公益⽅向。

专项资⾦使⽤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持公益性⼯作。

(⼆)合理划分事权。

专项资⾦使⽤要着眼全局,⽴⾜中央层⾯,⽀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的保护、修复和治理⼯作。

(三)统筹集中使⽤。

中央层⾯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态系统受损、开展治理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程;地⽅层⾯注重统筹使⽤,加强⽣态环保领域资⾦的整合,发挥资⾦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重复安排。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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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类中央专项资金的申报与使用管理问题探讨
作者:刘兴华
来源:《科技风》2016年第15期
摘要:本文对环境保护类中央专项资金在申报与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关键词:环境保护;中央专项资金;申报与使用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中央财政每年在环境保护领域投入大量专项资金用于污染环境治理及环保设施改造升级,对改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健康起到重要作用。

但因我国环保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起步较晚,其实施与监管机制及相应的法规标准尚未健全,在专项资金申报与使用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使中央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本文对环境保护类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与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一、专项资金申报
(一)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以完工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即将已完工项目作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申报中央资金。

2)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即将已获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重新组织包装后再次申报专项资金。

3)虚报套取专项资金,即申报建设内容及预算投资远超过实际建设内容及预算支出,或实际实施内容与申报建设内容不一致,申报建设内容因论证不足无法正常实施等,以套取中央财政资金。

(二)对策探讨
专项资金申报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种,一是项目申报审核不严,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一致性等方面未经充分调查论证;二是问责机制不够完善,违规申报成本较低,缺少制度约束;三是申报主体财经法纪观念淡薄。

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加强项目前期的审核论证,严把项目申报关。

项目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对申报方案进行核实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现场调研等方式,从项目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一致性、项目建设内容及预算资金合理性、项目实施条件可行性等方面把好项目申报关,从审核监管层面杜绝虚报、重复申报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项目审批部门对批复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监管责任。

2)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问责机制。

建立责任追究制,包括申报主体责任和审批部门责任,对违规申报者给予追缴资金、取消以后的申报资格或其他相应处罚,加大违规申报成本;同时追究原审批部门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违规申报行为的发生。

二、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配套或企业自筹资金不到位
环保类专项资金的使用一般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的原则,即各级政府或企业按比例配套或自筹一部分资金,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实施仍主要依靠中央专项资金完成,地方配套或企业自筹资金不到位,最终影响项目实施规模或效果。

2.项目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1)项目招投标违反相关规定,工程质量及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主要表现为项目不公开招标或招标流于形式、弄虚作假,如有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关键环节操作不合规;有的单位招标过程中存在陪标现象;有的中标单位缺少相应工程资质;有的单位中标价与签订合同价格不一致等。

2)建设内容变更调整不履行审批程序。

主要表现为项目单位不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增减建设内容或调整建设地点,致使项目实施效果及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监控。

3.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违反相关财务制度
1)专项资金不实行专账核算。

如有的单位将专项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混用,均列在“预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明细科目中核算,难以反映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有的单位不设立专职会计人员,由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兼任会计工作,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核算。

2)资金支出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主要表现为将专项资金用于生产性支出、拆迁补偿或其他不相关支出,如有的单位将专项资金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及企业关停的奖励资金;有的用于管理费、协调费;有的用于库房建设、企业生产原材料购置;有的用于市政管网建设、办公楼装修等与环保项目不相关支出。

3)将专项资金支付到个人账户,或以大额现金结算。

主要表现为有的单位将发生的工程款、设备款等费用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或以大额现金支付,不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4)资金支付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主要表现为有的单位支付的款项以收据入账,未取得收款单位正规发票。

5)专项资金不按合同支付。

如有的单位与A单位签订合同,但将款项支付给B单位;有的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进度及条款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6)部分项目支出不按国家计费标准执行。

主要表现为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的编制费用远超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项目前期咨询费用计费标准。

(二)专项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以上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专项资金在监管层面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1.项目缺乏全过程监管
目前我国对环境保护类工程项目的实施仍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执行标准,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管仍停留于非例行性突击检查阶段,各级主管部门存在重复检查的现象,缺乏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如对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设计、施工、监理及预算执行等环节的过程监管有限,不能对项目实施的进行有效监督。

2.对项目实施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估,项目验收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的环保类项目建成后,项目验收标准仍不明确,同时缺乏有效的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方法,使得项目验收流于形式,无法对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3.缺乏相应的问责制度
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中,主管部门尚未制定明确的问责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多为责令其限期整改,而某些违规行为属无法整改事项,如招投标问题等,不能对项目实施主体起到约束作用。

而某些地方监管部门在发现问题后虽然对违规项目进行了处罚,如某单位未公开招投标,当地发改部门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处理,但仍为治标不治本,不能对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起到直接监督作用。

(三)对策探讨
针对专项资金在使用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发生的原因,对监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主体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监管部门
1)进一步完善环保类项目实施方法、规范或技术标准,使得项目实施或评估验收有据可依。

2)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类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规范项目立项审批、方案编制、预算审核等前期工作。

3)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深入开展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制定专项资金使用问责制度,制度应明确监管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

2.对于专项资金使用主体
1)强化财经法纪意识,认真学习财经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资金收支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加强财务过程监控,杜绝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现象发生。

2)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消除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隐患。

3)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开展定期进度检查,及时纠正项目进度偏差,提高资金执行效率,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结语
环保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对我国污染环境的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极大地带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如何更好地使专项资金发挥其应有效益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各级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使专项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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