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公款,包括抢险、救灾、防汛、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 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 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 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no394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
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 犯罪对象:公共财产 • no91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一)国有财产;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3)贪污罪的处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理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 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 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贪污贿赂罪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贪污贿赂罪
1. 指导案例11号:杨某等贪污案
裁判要旨: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案例文号:(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
2.指导案例3号:潘某、陈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案例文号:(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
监察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注4】
1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职务犯罪100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3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司法解释原⽂】第⼀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薏⽶梳理总结】1.贪污、受贿罪采⽤两种模式:纯数额、数额加情节。
纯数额: “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数额加情节: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贪污从情节有六项,受贿从情节有九项。
2.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此处为等外等,不严格限于这九种情形。
九钟情形以外的具体判定标准:从事项重要性、⽤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进⾏判断是否与特定款物实质性相当。
3.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和处罚两⽅⾯,因此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定罪免刑。
4. 关于受贿罪,第⼀条的三万元可以针对不同⾏贿⼈累计。
员工收受贿赂被查怎么处理
员⼯收受贿赂被查怎么处理在平常的⽣活⼯作中我们听说过国家机关的⼯作⼈员受贿的案例⽐较多,其中还有⼀种是⾮国家机关⼯作⼈员受贿的案例,⽆论是哪类⼯作⼈员受贿,都是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受贿是⼀种违法⾏为,也是⼀种败坏道德的问题。
那么员⼯收受贿赂被查怎么处理,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员⼯收受贿赂被查怎么处理⾮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条⽂第⼀百六⼗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五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百⼋⼗四条第⼀款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在⾦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行贿ppt
• •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犯罪主体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企业、事业单位、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是公司、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 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 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 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 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的界限 • 犯罪主体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即前者是特殊 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 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 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 侵占罪的关键。 罪、侵占罪的关键。 • 犯罪客体不同。 (3)犯罪客体不同。即前者侵犯的 是复杂客体; 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 所有权。 所有权。 •
• “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 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 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 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 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 • (1)内外勾结 迂回贪污; 内外勾结,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 (2)公款私存 私贷坐吃利息; 公款私存、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 (5)间接贪污 间接贪污; (5)间接贪污; •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追逃难的反思和建议
反贪污贿赂工作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采取出逃的方法逃避法律制裁,因各种因素而导致的“追逃难”,一直是制约我国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发展的问题,同时也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造成“追逃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1、贪污贿赂在逃主体本身的特殊性。
第一,出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携带数额较大赃款潜逃的,由于潜逃资金充裕,既可以便利出逃,也可以方便转移,在经济、生活方面更是无后顾之忧,有的甚至可以在外经商投资。
可以和侦查人员打持久战,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追逃难度。
第二,由于该类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犯罪嫌疑人还身居高位,掌握着或大或小的职权,社会的交际广,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导致了在追逃过程中其关系人为其探听消息、通风报信,而且在其潜逃过程中,其关系人往往还为其提供藏匿场所,使其更容易逃避侦查机关的监控,这无疑给追逃工作增加了巨大的困难。
第三,公职人员多数为中年,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高明,使其在潜逃中更加懂得隐蔽自己的身份以避免自己的身份暴露,躲避侦查。
2、社会联系手段的多样化和便捷化。
追逃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是对犯罪分子的通信、通讯进行监控,从中寻找线索以追捕犯罪分子。
固定电话、书信、电报等传统的联系方式比较容易进行监控,但是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许多新的联系方式的出现,而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方法、设备不能紧跟时代的发展,导致了对现代通讯手段无法监控或者监控成功率低。
手机是我国目前最便利广泛的联系方式,在逃犯罪嫌疑人和关系人、家人亲属最常用的通讯工具就是手机。
但是目前我国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提供了入网便利的手机卡和充值卡,为犯罪分子在潜逃过程中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和缴费提供了便利。
侦查工作难以通过移动通讯对追逃对象实行监控,同时该类手机卡地区性的手机网络无法实施监控,有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分子在侦查中联系来去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