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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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浅议

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浅议

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浅议【论文关键词】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

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

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11 贪污犯罪辐射规律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向的轨迹。

贪污犯罪的部门辐射规律。

所谓部门辐射规律,就是指贪污活动在不同系统、行业中的运行轨迹。

2近十年来,我国贪污犯罪成波浪式上升趋势,其“源头”始于生产、经营性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的公务人员受物质诱因的影响最为直接,利用职权攫取公共财物的机遇最多。

价值,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济秩序不是很稳定,对于生产经营部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在某些方面具有严重“短缺型”的特点。

而管理这些短缺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部门,变成了需求者的“上帝”为竞争“紧缺物资”、“短线产品”和生产要素而大显神通,不择手段,在监督不利、防范不力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必然会滋生更多的贪污犯罪分子,接下来贪污辐射的对象便是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性失业单位的活动形式监督、管理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分,然后再逐渐渗透到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

贪污犯罪的地域走向规律所谓地域辐射规律,就是贪污犯罪发生地区的运行轨迹。

论贪污罪

论贪污罪

论贪污罪摘要: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也严重侵犯国家的廉洁,甚至危害到国家的公共安全与政治稳定,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我国对贪污罪的认定一直存在认识上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且易与侵占罪、受贿罪等相混淆,影响了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本文力图从贪污罪的构成、贪污罪与相关罪的界限以及贪污罪的完善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我国贪污罪的认识和把握。

关键词:贪污罪;构成Theory CorruptionAbstract:Corruption as a kind of serious crimes, not only to state property losses, but also a serious violation of the country and honest, and even harm to national public security and political stability, greatly undermined the social order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arm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for great social harmfulness. In China, however, of the offence of corruption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there has always been a fuzzy and random consistency, this must bring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many chaos, the influence of the applicable law for unit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concept of corruption from,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objective elements and punishment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so as to deepen our understanding of our country to understand and grasp the offence of corruption.Key words:Corruption;贪污犯罪在古今中外历来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贪污腐败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同时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浅析贪污罪未遂

浅析贪污罪未遂

浅析贪污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对贪污犯罪未遂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行为难以起到根本性的遏制。

本人就针对贪污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一下探讨。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形势日趋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已令人瞩目。

由于我国所完成的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没有固定的模式予以参考,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矛盾需要去解决和克服。

法律也同样如此,社会的发展必须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去保障、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否则,法律滞后,必会引起某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祥和的局面。

我国历来把贪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新刑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从而有效深入地打击贪污犯罪。

然而,据报载,近几年来,贪污犯罪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形式多样,侵吞国有财产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污染了社会风气,同时从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国家政府机关在百姓心中的威信,任其泛滥,必将影响我党的地位和形象,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未占有公有财物的贪污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贪污罪未遂如何处理等问题感到难以把握,在此略作浅析。

一、我国刑法规定了对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但对贪污罪未遂未作任何规定 1979 年刑法没有设立贪污贿赂罪违章,而是将贪污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分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渎职罪等有关章节中。

历史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贪污犯罪率逐年上升,1988年1月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并为一类犯罪,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浅论贪污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贪污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贪污犯罪中的几个问题一、绪 论本人做为一名南阳广播电视大学教师,既上过讲台,也当过班主任,亲自经历过两起较大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和一些小的学生校园伤害事件,亲眼目睹了这些事件带给学校培养目标上的 影响 。

做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本文试图从法律 的角度对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学生校园伤害 问题 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供所有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同行共同探讨二、我所知道的学生校园伤害问题的 历史 沿学生校园伤害事件,可以说从有了学校、校园就一直存在着。

文革前的校园我不大知晓,但对文革后期的一些事我是知道的。

著名的就是我在上小学时,发生在我省唐河县马振抚乡学校女学生张玉芹跳水库一事。

按当时传达的中央文件,张玉芹上学时,对 英语 学习 感到比较困难,又不能够客观地对待,在一次 考试 时,在英语考卷上信手写下了“我是 中国 人,不必学外文,不会A、B、C,照样干革命”的打油诗,这首打油诗的风格构思很象当时吹捧的“白卷英雄”张铁生的试卷留言,于是在那个特定的 政治 环境下,教师成了刽子手,成了帝国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等反正是一些坏势力的帮凶,由学生变成的红小兵再次借机造了老师的反,勒令“反动的臭老九”们只能“老老实实”,不允许“乱说乱动”,至于学生间活动或斗殴造成的学生校园伤害的案件,反而学生和家长无人认真,大都自认倒霉,不追究学校和老师,即使追究也只追究直接加害的人。

转眼间“四人帮”垮了台,又说原先好的不得了的“文化大革命”已把国家 经济 拖到了崩溃的边缘,不重视 科学 和 教育 拉大了中国和世界的差距,于是乎为国家建设各行各业培养专门人才的高校新生录取,立即抛弃从“几乎不学无术”的工农兵推荐选拔的做法,1977年当年就要恢复政治文化课考试,按考试总分高低及政审结果决定录取,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一时间,高校成了全国人心目中的“圣地”,考上大学的便如同进了象征学术尊贵地位的“象牙之塔”,考上大专甚至中专也因为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成了“穿草鞋和穿皮鞋”的分水岭,各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办厂矿 企业 纷纷到学校索要专业人才,学校尤其是高校和高校教师地位得到遵崇,“书呆子式”的陈景润因做出了接触世界难题的成果受到“最可爱的人”解放军女军医的爱慕,尽管此时他的 研究 成果在中国能真正懂得的不过数人而已。

贪污罪的司法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贪污罪的司法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贪污罪的司法适用论文文献综述一.关于贪污罪概念的界定刑法学界对贪污罪的概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见解:何秉松教授在其<<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一书中是这样界定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著名的刑法学者高铭暄教授在<<新编中国刑法学>>书中则是这样阐述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赵秉志教授在<<新刑法教程>>一书中把贪污罪定义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观国内这些学者的阐述,笔者认为均有可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将其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放纵其他人员犯罪的嫌疑。

第二种观点则将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国有财物,也不当缩小了贪污罪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则走向另一种极端,将所有的贪污罪的对象都概括为公共财物,若以此推论,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财物之外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构成贪污罪,这无疑扩大了这一些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范围。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贪污罪的概念应当作以下表述: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财物的行为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

二.贪污罪对象的司法认定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九十四条、一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规定,对于公共财物的范围的界定相对比较明确,司法争议也不是很大,在司法实务中,对国有财物和非国有财物的理解分歧比较大。

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

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

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腐败犯罪的高发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探讨腐败犯罪的控制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维护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分析腐败犯罪的危害,并提出一些控制腐败犯罪的方法。

一、腐败犯罪的危害腐败犯罪是指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公共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首先,腐败犯罪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当公职人员背离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将自己的私利置于国家和公众利益之上,社会上的道德规范就会崩溃,人们的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其次,腐败犯罪侵蚀了社会的经济资源。

腐败行为通常伴随着贿赂、受贿、挪用公款等非法活动,这些活动都会导致国家财富的流失,经济发展的动力被严重削弱,贫富差距加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再次,腐败犯罪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腐败行为往往伴随着司法舞弊,使得司法判决失去了公正性和公信力,法律被腐败分子去解释和修改,社会的法治秩序岌岌可危,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最后,腐败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腐败行为导致贫富不均,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控制腐败犯罪的方法针对腐败犯罪的危害,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打击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定义腐败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严格制定相应的刑法条款,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监管机制建设。

完善腐败犯罪防控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起到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作用的机制,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再次,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腐败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腐败行为的痛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腐败的良好氛围。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

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

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

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

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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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贪污的历史简叙 (1)二、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2)(一)贪污罪的概念 (2)(二)贪污罪的构成 (2)三、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及其危害 (2)四、贪污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新的特点 (4)五、贪污腐败产生的原因 (5)六、用法律、制度、道德等手段严惩和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 (6)参考文献 (7)浅析贪污罪【内容摘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

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人类本身的劣性以及一些外界环境是促使这一毒瘤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严刑峻罚,加强法律、思想道德建设是对这种现象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贪污罪腐败爱财贪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从人类出现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种现象就一直存在。

我国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同腐败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剥削阶段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短期内不可能消亡。

对腐败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会是很激烈的。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趋势。

为有效打击这种犯罪,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作出了较科学而又完整的规定。

(一)、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及其危害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1.56亿元,令人触目惊心;中国信托投资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包养了三个情妇。

与一个情妇闹翻时,高就支付给该女所谓青春赔偿费23万元。

为了过这种腐朽的生活,高森祥便在1988年6月至1990年7月的二年时间里,先后贪污贿赂,计港币191万余元、人民币55万余元。

高也因此被判处死刑,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原中国土木建筑工程公司驻泰国办事处筹备组负责人刘国修,到了曼谷后,抵挡不了腐朽生活的诱惑,滋生了畸形的精神需要,把享乐当作人生追求的目标,经常光顾高档夜总会、歌舞厅,长期捧养十几个歌女。

这种糜烂的生活需要巨额资金,刘国修就伸出黑手大肆侵吞公款,贪污一百多万元人民币,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天津市某区劳动局原副局长原晋津,在任副局长后14个月内,到“东方之珠”等夜总会吃喝公款53万元,被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江苏农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前系江苏海安县委书记>某某利用公款300万港币和港姐一夜性交易,成为几年来轰动一时的特大新闻,尽管政府因为是关于生活作风问题要求在新闻上三缄其口,但如此腐败程度确实触目惊心。

这些案例举不胜举。

2006年1月18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披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贪污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美圆在逃,其中有的已经潜逃国外,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可见贪污腐败危害了我国的建设,对我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

贪污犯罪对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根据社会科学院的一个统计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各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元至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3%-16.8%之间。

(二)、降低经济增长率。

经济学原理表明:投资率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最有利因素。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的合作与竞争日趋激烈,投资者一般以经济增长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因此,人们除考虑市场、利润等因素外,还要求具有廉洁的政府、稳定的政局等条件。

由于“贪污犯罪类似于一种不可预见的随机性税收”,必然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腐败和贪污受贿的程度越是不可预见,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

“腐败对投资、人力资源配置、制度绩效、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都会阻碍经济增长,但腐败抑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机制是影响投资这个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决定因素。

”(三)、3损害市场竞争规则。

许多腐败分子常常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贪污受贿所得“入股”,以股金、红利作掩护,隐藏非法所得的收入。

从而使这些有“股金”注入的企业常常有大笔的“非法”资金,可以以大大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补贴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制造商成本价的产品,因此比从金融市场融资的合法公司更具有竞争优势。

这就使得合法企业很难、甚至不可能和这些企业竞争,进而有可能导致把合法企业排挤出有关行业,严重违背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

(四)、破坏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

贪污犯罪“产生于权力资本,而权力资本自身具有迅速扩张的递进倾向和极强的示范效应,这是权力资本的形成所需成本极低而收益率却很高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贪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的原则,贪污所得往往与权力大小成正比。

(五)、减少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机会。

一个国家内部如果总是涌现大量的贪污犯罪,将会腐蚀人们对市场的信心,使得人们无法根据利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业绩。

长此以往,腐败分子给一个国家带来的不良名声除减少这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合法机会及其可持续性增长以外,还会吸引国际犯罪组织前来达到一些短线目标,这些都将对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妨碍作用。

(六)、危害公众安全。

推进社会服务和进行公共建设时,若贪污则导致监管松懈,检验不严,便会严重危害公众的健康和性命。

(七)、影响政府运作。

政府如不能有效的打击贪污,甚至连政府官员也知法犯法,这必然会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使政府的威信荡然无存,从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使政令无法切实执行。

三、贪污罪的成因及特点(一)贪污罪的成因。

1、生产资料由不同的人占有是贪污腐败产生的内在规律。

通观人类社会贪污腐败与反贪污腐败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条规律:当人类社会处于原始共产主义,即没有私有制的时代时,贪污腐败现象是不存在内;在绝对的私有制情况下,财产所有者也不会贪污自己所有经手管理的财物。

在私有制与公有制并存的情况下,贪污犯罪的发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

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例外。

而且在一个国家内所有制结构成份越复杂,贪污的犯罪发案率就越高。

2、个人的畸形需要导致贪污腐败。

人们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起源于需要,只不过前者的需要是合理的,而后者的需要是不合理的。

而故意犯罪者的需要,则是一种畸形的需要。

贪污犯罪行为也不例外。

这种畸形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

大量的案例证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畸形需要是难有满足之时的。

每一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是暂时的欣慰。

而非分的欲念象一团不灭的烈火,焚烧着这些人的心,不时地促使其犯罪动机一次又一次形成、强化,贪婪地攫取不义之财。

这些人往往数次、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壑难填,有的金额达到了上亿元。

如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科科长罗斌。

畸形需要的无止境性不仅来自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性,而且还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

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犯罪活动和犯罪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它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控制和帮助,这种过程就会继续发展,日益强化,这就是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贪污犯罪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更多腐败者对财物的追求是为了满足畸形的精神需求。

实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公然不顾社会伦理道德,寻觅情妇,供养“二奶”;有的甚至人格沦落,频频嫖娼。

而要做这些事,满足自己无耻的低级的精神享受,就一定要有大量的金钱。

从合法途经得来的钱,根本维持不了这种堕落的生活,于是就不得不动坏脑筋,从事非法活动,贪污受贿以供糜烂生活之用。

3、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转型社会内在的矛盾滋生了腐败。

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反差强烈,促使一些人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

在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许多人勤劳致富。

同时,也有些投机者或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爆发户。

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

可是,这些富翁,往往没有更多的政治地位。

出于各种目的,他们十分渴望接近政坛人物。

而政府官员为了发展经济,也需要频繁地与这些人打交道。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

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比他们强,有什么理由他们能富,自己却拿低薪水守着清贫。

正是在这种失衡的心理支配下,产生贪污腐败。

4、世界观、人生观扭曲。

为什么同样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廉洁自律,而一些人却堕落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主观上。

前者能加强党性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认识自己手中权力的属性,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了共产党人的高尚气节。

而后者,放弃了党性修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背叛了人民,将权力私有化。

这样,腐朽的东西必然会趁虚而入,产生了畸形的需要。

江泽民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十多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

” 因此,可以这么讲,在当今社会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放松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就会腐败堕落。

(二)贪污罪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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