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大题及答案(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习题集第一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3、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2)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4、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5、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点和区别参考答案:相同点:二者都是民事权利;都是对世权、支配权;都具有法定性。
区别: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内容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可否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不同;权能可否授予多人行使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物权无法定时间性;有些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物权仅是财产权。
(2)简述知识产权的权能参考答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3)简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的条件参考答案:①必须与人们的智力活动有关;②必须具有财产价值;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参考答案: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①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受保护。
②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6、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参考答案:(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5)对法定时间性等“特点”的评析。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4、简答题简述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②权利人有财产损失;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我国宪法的2004年修正案,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在国内外均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物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部分。
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大大先于物权立法。
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完善,物权立法则正在进行。
宪法的2004年修正案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二条中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容的明确与增加,对我国物权立法更有其指导意义。
至少,《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等等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都实实在在地有了宪法依据,也都是物权立法中可以参照或借鉴的。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的欧、美民事立法中,学术界及立法部门均十分注重新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对古老法律制度的影响;强调在修正古己有之的民法(或制定他国古己有之、本国仍属缺失的民法)时,应注意从新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中吸取营养,而不是倒过去把新制度设法套进老民法的框架中去。
较典型的,一是欧盟知识产权指令范围中的"非合同之债规范"对欧盟国家民法的影响;二是德国近年虽多次修改其民法典,但从未考虑过要把知识产权制度纳入这部被中国学者视为"最具科学性、系统性、逻辑性"的法典之中;三是美国产品责任法逐步吸收知识产权制度的侵权归责原则而走向"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
一二百年前,在有影响的法、德民法形成时,较强调对财产权(或物权)的权利保护,而不强调或忽视对这类"绝对权"、"对世权"的权利限制。
故在这些民法典中,"权利限制"条款虽然存在,但是其存在方式是散乱的,其表述方式是不合逻辑的。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民法中的物权法制定远在知识产权法之后,比欧美更有条件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较先进的内容,也更没有必要沿袭欧美老法中不合理的内容。
我这里并不是说物权中的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完全相同,只是说我们也应注意从新发展起的更合理的法律制度中吸取营养,以使我们的物权法有更明显的21世纪的特征,而不仅仅有一二百年前欧洲国家民法典的烙印。
论知识产权财产权的物权属性

() 1典型的知识产权 : 著作权类 , 包著作权 、 邻接权 、 计算 机软 件专有 权、 原创性数据库专有权等 ; 专利权类 , 包括 发明专利权 、 实用新型专利权 、 外观设计 权 ; 标权类 , 商 包括商 品和服务商标 权、 证明商标权、 集体商标权 。 ( ) 门立法确立 的知识产权专有权 : 2专 植物新品种权 、 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 3 反不 正当竞争 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 保护的客体有 : 企业名称 , 商号 , 知名商品名称 、 包装 、 装潢 , 商业 秘密、 域名等 。 12知 识 产权 财产 权 的 内容 . 总体上说 , 知识产权是一种综合性权 利 , 包括人 身权和财产 权两大类 。其中财产权因知识产权的种类不 同其具 体内容不 同, 是 一个 庞 杂 而 独立 的权 利 体 系 。 () 1著作权财产权 的内容 : 复制权 、 行权 、 发 出租权 、 展览权 、 表演权 、 放映权 、 广播权 、 息网络传播权 、 信 摄制权 、 改编权 、 翻译 权、 汇编权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2 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 制权 、 复 发行权 、 出租权 、 信息 网络传播权 、 翻译权等。 () 3 数据库 : 在我国数据库只要具备 了原 创性 特点就成为一 种汇编作 品 , 是作 品的一种 , 这样作者享有数据库作 品的著作 财 产权 , 其权利 内容和一般作品相同。但著作权人使用作品须取 得 原作者的同意。 尽管有学者认为数据库 的保护是一种独立于著作 权, 又类似于著作权的专 门保护制度 , 但不影响其权 利内容。 () 4 出版 者财产权 的内容 : 按照合 同约定享有专有 出版权 , 包 括 复制 权 和 发行 权 、 式 设 计 专有 权 。 版 () 5 表演者财产权的内容 :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和公 开传送 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 录音录像 , 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 人复制、 发行 录有其表演 的录音录像制品 , 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 通过信息 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 并获得报酬 。但表演他人作 品 需获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及付酬 。
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02级知识产权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2005 ---2006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知识产权法专业法学年级 2002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知识产权的权能不包括()A 占有B 使用 C收益 D处分2、以下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 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 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C 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D 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承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3、以下民事责任方式中哪一项不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A 停止侵害B 赔偿损失C 消除影响D 返还原物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A、先申请的商标B、所有申请的商标C、先使用的商标D、抽签决定5、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A经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B转让合同签订时C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之日D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之日6、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注册申请。
A 应当另行B 无需另行提出C 视具体情况提出D 可以合并提出7、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是()。
A 集体商标 B证明商标 C服务商标 D联合商标8、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
A、充分非必要条件B、必要非充分条件C、充分必要条件D、非充分非必要条件9、()不是电影作品的作者。
A、导演B、编剧C、制片者D、摄影师10、马某委托摄影师周某拍摄一风景照片做广告之用,双方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周某按约将符合约定的照片交予马某,马某也向周某支付了报酬。
知识产权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分析——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兼容性

[ 中图分类号 ]D 93 4 2 .
[ 文献标 志码 ]A
[ 文章编号 ]10 0 4—1 1 (0 2 0 0 8 0 70 2 1 )4— 0 7— 6
传统 民法上 的善 意取得是作为重要 的物权制度 而存在 的 , 指无权处 分人将 动产 或者不 动产 以合 理 它是 的价格转 让给善意第三 人 , 且 已经依 法进行公 示 , 意第 三人通 常 可 以取 得标 的物 的所有 权 , 并 善 原权 利人 不 得请求该 善意第三人返还 原物 。传统 民法没有 将知识 产 权作 为善 意取得 的对 象 。 目前 , 国学界 已经 出现 我 了关于善 意取 得制度是 否适 用于知识产 权的争 论 。本 文拟 从知识 产权 的客 体形 态 、 知识 产权 的绝对 权属 性 以及 知识 产权 的利益平 衡功能人手 , 讨在知识产权 权利转让 活动 中适用善意 取得制度 的合理 I 探 生。
21 0 2年 8 月 第3 0卷 第 4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Hu nt s& S ca ce c sJ u a fHan n Unv ri ma i e i o il in e o r l ia iest S n o y
Au . 01 g2 2
Vo . 0 No 4 13 .
一
、
知识产权 的客体形态与善意取得 的适用范 围
( ) 一 知识 产权 与物 权客体 差 异的检 讨及 权利 相似 性的 发掘
罗 马法将 财产 划分 为有 形财 产和 无形 财 产 , 马法 上 的 的无 形 财 产 是 指某 些 财 产 权 利 , 称 为无 体 罗 也 物, 但受 制 于社会 发展水 平 , 马法上 的无体 物并 不包 括 知识 产 权 。就非 物 质化 特 征而 言 , 罗 知识 财产 也 可 以被视 为主 观拟制 和法 律认 定 的“ 无体 物 ” 。无体 物理论 为 近代 知识产 权制 度 “ 供 了一 些1 0 0 1 1—1 [ 基金项 目]教 育部 人文社会 科学研 究规 划基金 项 目( 1 J 8 0 3 ) 青 岛科技 大学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项 目 1 Y A 20 8 ; ( 1 C 6 1X 0 ) [ 作者简介 ]王 国柱( 9 1一) 男, 18 , 吉林榆 树人 , 岛科技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青 吉林 大 学法学院 2 1 00级博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 为知 识 产 权 法 。 研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引言概述:2024年物权法是对当前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按照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结构,对2024年物权法的全文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通过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分别包含五至九个小点对各个章节和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作用。
总结本文,回顾2024年物权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正文内容:大点一:物权的基本原则1.1物权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1.2物权法的适用范围1.3物权的概念与属性1.4物权的主体和客体1.5物权的取得与终止1.6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7物权的登记与公示1.8物权的质权与留置权1.9物权的转让与抵押1.10物权的遗传与继承大点二:不动产权2.1不动产的概念和属性2.2不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2.3不动产登记与注销2.4不动产的限制与保护2.5不动产的纠纷处理大点三:动产权3.1动产的概念和分类3.2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3.3动产登记与公示3.4动产的限制与保护3.5动产的索赔和追回大点四:担保物权4.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4.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4.3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竞价4.4担保物权的行使和消灭4.5担保物权的范围和效力大点五:其他规定5.1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5.2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5.3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5.4物权法与公共利益的调整5.5物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总结:通过对2024年物权法全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在物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和其他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规范。
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2024版民法中的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

目 录
• 物权法概述 • 知识产权法概述 •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 • 物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 • 知识产权法对物权法影响及挑战 • 完善我国民法中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建议
01
物权法概述
物权定义与分类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无形财产保护的突破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这与物权法以有形物为保护 对象的原则有所不同。
时间性限制的突破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具有时间性,一旦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权利即 告消灭,而物权法中的物权则具有永久性。
知识产权法对物权法制度创新
1 2
权利取得方式的创新 知识产权法通过申请、注册等方式取得权利,与 物权法中基于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权利取得方 式有所不同。
区别
物权法主要调整有形财产的关系,而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无形财产的关系。物权法 中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优先性,而知识产权则具有相对性、非排他性和非 优先性。此外,物权的客体是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物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
物权确认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通过确认物权的 方式,可以明确智力成果的归属,为 权利人提供法律保障。
识产权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法体系构成
专利法
商标法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包括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包括 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方面的规 定。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 权益的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的取得、内容、 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是民法的重要分支,是人们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特定物品的能力,以及对他人侵占该物品行为的免予侵权的能力所表征的法律地位。
下面本文将从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三个方面,对物权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物权具有明确的概念。
物权是指一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品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这些特定物品可以是可见的有形物,比如土地、建筑物、汽车等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利,比如债权、股权等等。
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具有实质上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其次,物权具有明确的特征。
首先,物权的性质是绝对的。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对自己的物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对物品进行处分,比如出售、转让、抵押等等,而无需受到他人的干涉或制约。
其次,物权是相对的。
物权的存在是与他人的权利相对应的,即物权人可以享有权益和权力,而他人必须承认和尊重这些权益和权力。
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而其他人则必须尊重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再次,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意味着在同一时间内,对于特定物品只能有一个物权人。
如果存在多个对同一物品的物权主张,就会出现争议和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物权具有稳定性。
与其他权利相比,物权具有相对较长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长期存在并得到维护。
最后,物权与其他权利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物权与合同权利具有密切的关系。
合同将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约束,而物权则是通过行使权利对特定物品进行支配的方式。
其次,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存在关联。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对于创新、发明、作品等的独占权。
虽然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但都是为了保护个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与人身权利之间也有联系。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隐私等等,它们与个人的身份和尊严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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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只是以物权法上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调整的部分作为对象。
物权法的其他部分,也并非强行性规范一统天下。
例如5物权法征求意见稿6第82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0表面上看起来,该条规定对应着一项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似乎必须予以遵循,但实际上,如果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愿意在获得相应补偿的背景下,放弃自己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建筑物的建造者完全可以不再遵循该条的规定,法律并无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之理。
物权法上还有不少类似的规定,意在确定特定利益的归属,但此类规定并不肩负着确保权利人一定实现特定利益的使命。
它只是使获得特定利益的民事主体取得了与其他民事主体讨价还价的资本,从而使其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对价。
此类规范,都非所谓强行性规范。
注释:¹½¿梁慧星:5民法总论6,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º¾黄茂荣:5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111页,第111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5民法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5页。
¼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月28日印发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6。
À梁慧星主编:5中国物权法研究6(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0,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5法国民法典6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二是无形产权。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0,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0¹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0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
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0(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
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
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0。
º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2)无形产权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3)所有权一般有永久性,而无形产权通常有时间性(诚然,某些无形产权的时间性形同虚设,如商标权因可无限/续展0其效力而事实上并无时间限制,商业名称也如此,但时间的经过对之仍可发生影响,其表现为这些权利会因停止使用而丧失其效力);(4)法律对于所有权主体之身分一般无特别要求,但无形产权通常须依赖于其持有人的职业与身分;(5)无形产权的存在和实施均须严格依从法律规定。
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所包含的对物质资料的垄断利用权(排他性)事实上更带有一种/自然性0,而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垄断利用权,任何无形产权的产生通常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
同时,无形产权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等等。
而在其他国家的学者以及中国学者的相关论述中,除上述理由之外,经常还被提及的是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0问题。
如德国著名学者Karl Larenz就指出,精神产品应由知识产权法规范而不由物权法规范,因为精神产品本身虽然表现为物,但其真正价值不一定能够通过其物质载体本身而得以表现,而需要特别的机关依照知识产权法来予以判断。
虽然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也须以物权法为基础,但其同时也需要依靠专门的行政法规,而且有时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能够发挥较之民法更为重要的作用。
»故无形产权为一种/利用垄断权0而非物权之一种,当属无疑。
但是,尽管关于/知识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0的讨论如此形而上,以至于令人怀疑其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尽管条分缕析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已经被许多人作成了洋洋洒洒的大文章,以至于继续关注这一问题有可能被视为学问上的浅薄,但看起来如此相似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真的具有本质区别吗?拥有一幢房屋与拥有一项专利,如同购买一幢房屋与购买一项专利一样,当然是有重大区别的。
但是,为什么合同或者债权制度并不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同及由此而导致的诸多/重大区别0而将其拒之于合同法或者债法的门外?学者所揭示出来的物权与知识产权的那些区别真的很重要吗?)))我们不妨来试试反驳这些看起来很难反驳的理论:其一,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而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故其非物权之一种)))这是一项毫无道理、霸气十足的逻辑推理。
谁说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为什么某些无形财产就不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如果说德国人创设物权体系时根本未考虑到无形财产的归属和支配将成为以后社会最为重大的法律问题,由此而当然地确定了/法律意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0的话,那么,打破或者适当打破德国人在100年前创设的这种完全封闭的物权体制,确定有体物之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进步。
事实上,/物权之标的仅为有体物0的限制早已被突破。
如5瑞士民法典6第137条规定:/性质上可移动的物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的标的物。
0而5日本民法典6虽明文规定/本法称物者系指有体物0(第85条),但在此原则基础上,该法典实际上承认有不少的例外:如依该法典规定,在债权、股权等权利之上不得成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但当权利变为证券时,其即被视为动产(第86条第3款);此外,自然力非为有体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依日本有关判例,当自然力被置于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状态下时,则按物处理(例如,在日本大审法院于昭和十二年即1937年6月29日作出的判决中,/电气0被准用5日本民法典6第173条第1项中的/产物0进行处理)。
至于我国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立法实践,也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0作了扩张的解释:不仅有体物之外的电、热、声、光等自然力应视为物,而且连/空间0也得成为物。
¼既然如此,以无形财产非为有体物来否定其能够成为物权之标的,不足为取。
其二,无形产权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尤其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实施/占有0,故物权法有关占有的保护以及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等,均不能适用于无形产权。
此外,对无形产权的法律救济方法也与物权的保护不同(如对于无形产权的侵犯不可能适用/返还原物0的方法),此条理由殊难成立: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人得对物为最彻底的支配,但除所有权之外,尚有其他物权,而任何他物权均不具备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其中,抵押权便不具有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能。
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无形财产的/占有0虽不能表现为对无形财产的实物控制而是表现为对智力成果或其他无形财产的/专有0(垄断利用),但这种/专有0于无形财产所达之观念控制,与/占有0于有体物所达之物理控制仅有形态上的区别而无本质上的区别,况且传统物权中,对于物的占有非表现为对物的物理控制或者根本不具有对物的实物控制之权能的他物权仍有存在,如地役权、空间利用权、权利质权等。
所以,物权法有关占有的保护之规定,应当准用于知识产权等无形产权,如5日本民法典6第205条即规定,对于/精神创造物0,当事人得具有/准占有权0。
至于取得时效之能否适用,并非衡量某一权利是否为物权的标志,例如非以占有为要件的抵押权等,不适用取得时效;又如经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不适用取得时效。
此外,权利保护方法之差异固然可以反映权利性质之差异,但某些法律救济方法的不同,不等于权利性质必然不同。
而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并非均可普遍适用于一切物权,亦即并非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均可适用于其他物权。
如返还原物之保护方法就不适用于抵押权、地役权等。
其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其产生须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其享有通常与特定人的职业、身分相联系,此外,知识产权涉及更多的行政管理权力的介入,等等;而所有权无地域性且一般具有永久性,所有权没有国际保护问题,法律对所有权主体之身分一般无特别要求。
上述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当然是存在的,但问题是,这些区别对于揭示二者之本质差异有何意义?就权利设定而言,任何权利的产生均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至于权利设定之程序上的要求,于权利的性质毫无影响。
同理,权利效力之存续为阶段性的抑或为永久性的,权利效力之地域范围为有限制的抑或无限制的,均不涉及权利本身的性质如何。
由此,不能不令人思索: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究竟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将规范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同类性质的关系(归属与支配)的法律截然加以区分,究竟是基于一种现实的考虑,还是出于一种纯粹的历史惯性?当对物的占有和控制被认为越来越不重要之时,当/财产0的概念被认为越来越/非物质化0之时,当物权的社会管制被认为越来越强化之时,为什么还要维持以所有权(财产之归属)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传统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所谓/完整性0呢?君不见,由于物权与债权/二分民法财产权制度之天下0的传统,由于作为民法财产权之理论基础之既有的全部知识几乎都是为物权与债权/服务0的,或许再加上某些民法学者对于超出自己理解能力之外的知识产权所自然具有的排斥心理,以及某些知识产权法学者由于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欠缺而发生的逃离心理,至少在祖国大陆学术界,民法学者和专攻知识产权法的学者之间,基本上难以建立真正的沟通和交流:但凡自称为民法学者的学者,通常以不研究知识产权为特征;而凡自称为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学者,则大都不会同时认为自己是民法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