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1. 引言2. 物权物权是指对某样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这种所有权和占有权赋予了个人或组织使用、支配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物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房屋、土地、交通工具、艺术品等各种有形财产。
物权的保护通常通过法律系统中的登记、购买证明和物权保护机构来实现。
物权的特点如下:有形财产: 物权适用于有形的、可以触摸到的财产。
绝对: 物权给予所有人完全的控制权,可以享受和支配该财产。
持久性: 物权持续存在直到所有人选择放弃或转让该财产。
可转让: 物权可以通过出售、转让或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3.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对由创造性思维而产生的独特创意和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种创造性的作品,例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商标和标志设计。
知识产权的特点如下: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适用于无形的创造性成果和概念。
相对: 知识产权并不赋予所有人绝对的控制权,而是限制其他人使用和复制该成果。
有限保护时间: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是有限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
注册申请: 为了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申请和审批过程。
4. 区别与联系物权和知识产权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性质不同: 物权是对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成果、概念和创新的保护。
范围不同: 物权涉及到有形财产,包括土地、房屋、车辆等。
而知识产权涵盖了各种无形的创造性成果,例如专利、版权、商标等。
控制权不同: 物权赋予了所有人对财产的完全控制权,而知识产权并不赋予所有人绝对的控制权,而是限制其他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复制。
保护方式不同: 物权的保护通常是通过法律制度中的登记、购买证明和物权保护机构来实现。
而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申请和审批过程,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保护期限不同: 物权的保护通常持久存在,直到所有人选择放弃或转让该财产。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1. 概述物权和知识产权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财产权益,但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对象、保护方式、转移方式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来说明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2. 定义2.1 物权物权是指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具体物体可以是土地、房屋、汽车等有形物,也可以是专利、商标等无形物。
2.2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技术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3. 对象3.1 物权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有形或无形的物体,可以是可以触摸和感知的物品,如土地、建筑物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如专利、商标。
3.2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包括科学、文化、技术方面的发明、创意和创造。
知识产权的对象可以是发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商业机密等。
4. 保护方式4.1 物权物权是通过物权登记和占有来获得保护的。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的占有要求,即便没有登记,也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4.2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
例如,专利权需要通过申请、审查和授权等程序获得保护;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
知识产权多数需要登记或注册才能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5. 转移方式5.1 物权物权的转移一般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实现。
当物权转移时,原所有人的权益将完全转移到新的所有人名下。
5.2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转移方式相对复杂。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进行转移。
在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可以选择授权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其完全转让给他人。
6. 法律制度6.1 物权物权法是维护物权的法律制度。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相应的物权法律,规定了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6.2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是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各国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产权人的权益。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物权的定义与特点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 授权:物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的,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
1.3 不可分性:物权是不可分割的,即人们对某一物体的权利是整体的而不会被分割。
1.4 绝对性:物权的主体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但无权干涉他人享有的物权。
1.5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即权利可以由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其特点如下:2.1 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2.2 创造性: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成果,包括发明、创作等。
2.3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创作成果可以通过复制和传播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利用。
2.4 时限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2.5 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跨国界的特点,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条约来进行维护。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3.1 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出的知识和技术。
3.2 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
3.3 国际保护范围不同:物权通常在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而知识产权可跨国界受到国际保护。
3.4 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没有限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3.5 转让方式不同: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而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进行转让。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那些区别是什么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那些区别是什么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尽管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与财产相关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与范围1.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上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商秘密等。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是对创意、信息和知识的保护。
1.2 物权物权是指对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有形的,是对有形物质的支配与控制。
二、权利对象的性质2.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权利对象是知识、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如专利技术、商标标识、文学作品等。
这些对象是无形的,可以复制和传递。
2.2 物权物权所涉及的权利对象是具体的物质,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这些对象是有形的,无法被复制和传递。
三、权利的性质3.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独有的权威和控制权,以保护其创新和创造性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的授予通常是有限制的,如专利的有效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
3.2 物权物权赋予权利人对物体的支配和控制权,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物权通常是永久的,只受到特定法律规定的限制。
四、获取方式4.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获取通常需要进行注册和申请程序,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
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基于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产物,需要满足法律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4.2 物权物权的获取通常是通过占有、合法交易等方式获得。
物权的取得是基于实际的拥有和支配,无需经过特殊的程序和审批。
五、保护方式5.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包括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等。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5.2 物权物权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保护和物权人的行使权利。
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追究侵权责任、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
六、附件列表:(此处列出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专利文件、商标注册证书、物权证明等)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此处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并进行解释和注释)。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概述物权与知识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涉及到不同类型的财产和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定义、特点以及区别。
二、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对于某种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它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点是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侵权救济性。
1.占有权物权的第一个特点是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某种物体实际占有的权利。
只有占有了物体,才可以享受物权带来的权益和利益。
2.使用权物权的第二个特点是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占有的物体进行使用、利用的权利。
持有物权的人有权决定物体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3.收益权物权的第三个特点是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占有物体所带来的利益和收益。
持有物权的人可以依靠物体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权物权的第四个特点是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对物体进行转让、让与、赠与、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持有物权的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物权。
三、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创造、开发和应用某种知识和信息时所享有的权益。
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创造性的发明所享有的权利。
通过申请专利,发明创造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享专利权,阻止他人在该专利领域内的侵权行为。
2.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给予商标持有者在特定地区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作家、艺术家和创作者的著作,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
4.版权版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形式,是指对作品所享有的复制、发行和制作衍生作品的权利。
版权保护了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四、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和知识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如下:1.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体,如房屋、汽车等,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抽象的知识和信息,如发明、商标、文学作品等。
2.权利内容不同物权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对知识和信息的控制和利用权利。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关系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关系在当前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旨在规范财产领域的权利与义务;而知识产权法则强调对智力创造成果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两者的关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
一、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与核心内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的是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及其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物权法中,财产的实体性和有形性是核心特征。
而知识产权法则主要保护人们对知识产权对象(如发明、商标、版权等)的专属权利。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还体现在对权利的确权、行使及保护方面。
物权法通过物权登记等形式来确权,以保障权利人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法则通过专利、商标注册等手段确立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在行使权利方面,物权法保障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处分和获取收益的自由。
而知识产权法通过授权或许可的方式,允许知识产权人根据需要对其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利益。
在保护方面,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均设立了维权机制,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两者所保护的对象和权利内容不同,其规定与适用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二、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相互关联,但由于其调整的权利对象和法律规制不同,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对象上存在差异。
物权法主要适用于有形财产的权利关系,例如房屋、车辆等;而知识产权法则主要对知识产权对象进行保护,如科研成果、创作作品等。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两者的范围和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其次,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也存在区别。
物权法主要维护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而知识产权法则着重保护知识产权人对其创作的独占性利益。
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保护更多地注重于创造性成果的使用与授权问题。
再次,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权利的保护期限上也存在差异。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
[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2])。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1·引言物权与知识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两个重要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个体对物、地和权益所享有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则是对知识、创造性工作和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虽然两者都与财产有关,但在其定义、范围和保护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2·物权的定义和特征2·1 定义物权是指个体对于具体的物品、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
2·2 特征●具体性:物权客体是具体的、有形的物品,可以被人们直接占有和支配。
●绝对性:物权具有独占性,即个体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人除非得到许可,无权干涉其物权。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作用于物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或授权。
3·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3·1 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个体对知识性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3·2 特征●抽象性:知识产权客体是非具体的、无形的知识创造成果,如文学作品、技术发明等。
●相对性: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相对于具体的物品来说是相对的,他人可以通过独立创作或独立发明获得类似的知识产权。
●间接性:知识产权并非直接作用于客体,需要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护和认可。
4·物权与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4·1 范围●物权的范围主要涉及到客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以及与物品相关的权益,如使用权、收益权和担保权等。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依法享有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和使用权。
4·2 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确认和宣告,以及对于不法侵入物权的行为进行救济和追究责任。
●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通过法律的注册和认可,以及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物权:个体对具体的物品、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个体对知识性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
[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 [2])。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4]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
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
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
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
[5]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2)无形产权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3)所有权一般有永久性,而无形产权通常有时间性(诚然,某些无形产权的时间性形同虚设,如商标权因可无限“续展”其效力而事实上并无时间限制,商业名称也如此,但时间的经过对之仍可发生影响,其表现为这些权利会因停止使用而丧失其效力);(4)法律对于所有权主体之身份一般无特别要求,但无形产权通常须依赖于其持有人的职业与身份;(5)无形产权的存在和实施均须严格依从法律规定。
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所包含的对物质资料的垄断利用权(排他性)事实上更带有一种“自然性”,而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垄断利用权,任何无形产权的产生通常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
同时,无形产权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等等。
[6]而在其他国家的学者以及中国学者的相关论述中,除上述理由之外,经常还会被重点提及的是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问题(尽管尚无人因此而将知识产权排除于“私权”领域之外)。
如德国著名学者Karl Larenz就指出:精神产品应由知识产权法规范而不由物权法规范,其原因在于,精神产品本身虽然表现为物,但物只是精神产品的载体,精神产品的真正价值,不一定能够通过其物质载体本身而加以表现,而需要特别的机关依照知识产权法来予以判断。
虽然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也须以物权法为基础,但其同时也需要依靠专门的行政法规,而且有时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能够发挥较之民法更为重要的作用。
[7]故无形产权为一种“利用垄断权”而非物权之一种似乎当属无疑。
但是,尽管关于“知识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讨论如此形而上,以至于令人怀疑其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尽管条分缕析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已经被许多人作成了洋洋洒洒的大文章,以至于继续关注这一问题有可能被视为学问上的浅薄,但看起来如此相似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真的具有本质区别吗?拥有一幢房屋与拥有一项专利,如同购买一幢房屋与购买一项专利一样,当然是有重大区别的。
但是,为什么合同或者债权制度并不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同及由此而导致的诸多“重大区别”而将其拒之于合同法或者债法的门外?学者所揭示出来的物权与知识产权的那些区别真的很重要吗?——我们不妨来试试反驳这些看起来很难反驳的理论:其一,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而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故其非物权之一种——这是一项毫无道理、霸气十足的逻辑推理。
谁说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为什么某些无形财产就不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如果说德国人创设物权体系时根本未考虑到无形财产的归属和支配将成为以后社会最为重大的法律问题,由此而当然地确定了“法律意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的话,那么,打破或者适当打破德国人在100年前创设的这种完全封闭的物权体制,确定有体物之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进步。
事实上,“物权之标的仅为有体物”的限制早已被突破。
如《瑞士民法典》便将“法律上可得支配之自然力”视为民法上物之一种(该法典第137条规定:“性质上可移动的物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的标的物。
”);而《日本民法典》虽明文规定“本法称物者系指有体物”(第85条),但在此原则基础上,该法典实际上承认有不少的例外:如依该法典规定,在债权、股权等权利之上不得成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但当权利变为证券时,其即被视为动产(第86条第3款);此外,自然力非为有体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依日本有关判例,当自然力被置于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状态下时,则按物处理(例如,在日本大审法院于昭和十二年即1937年6月29日作出的判决中,“电气”被准用《日本民法典》第173条第1项中的“产物”加以处理[8])。
至于我国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立法实践,也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作了扩张的解释:不仅有体物之外的电、热、声、光等自然力应视为物,而且连“空间”也得成为物。
[9]既然如此,以无形财产非为有体物来否定其能够成为物权之标的,不足为取。
其二,无形产权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尤其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实施“占有”,故物权法有关占有的保护以及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等,均不能适用于无形产权。
此外,对无形产权的法律救济方法也与物权的保护不同(如对于无形产权的侵犯不可能适用“返还原物”的方法)——此条理由殊难以成立: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人得对物为最为彻底的支配,但除所有权之外,尚有其他物权,而任何他物权均不具备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其中,抵押权便不具有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能。
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无形财产的“占有”虽不能表现为对无形财产的实物控制而是表现为对智力成果或其他无形财产的“专有”(垄断利用),但这种“专有”于无形财产所达之观念控制,与“占有”于有体物所达之物理控制仅有形态上的区别而无本质上的区别,况且传统物权中,对于物的占有非表现为对物的物理控制者或根本不具有对物的实物控制之权能的他物权仍有存在,如地役权、空间利用权、权利质权等。
所以,物权法有关占有的保护之规定,应当准用于知识产权等无形产权(如《日本民法典》第205条即规定,对于“精神创造物”,当事人得具有“准占有权”)。
至于取得时效之能否适用,并非衡量某一权利是否为物权的标志,例如非以占有为要件的抵押权等,不适用取得时效;又如经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不适用取得时效。
[10]此外,权利保护方法之差异固然可以反映权利性质之差异,但某些法律救济方法的不同,不等于权利性质必然不同。
而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并非均可普遍适用于一切物权,亦即并非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均可适用于其他物权。
如返还原物之保护方法就不适用于抵押权、地役权等。
其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其产生须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其享有通常与特定人的职业与身份相联系,此外,知识产权涉及更多的行政管理权力的介入,等等;而所有权无地域性且一般具有永久性,所有权没有国际保护问题,法律对于所有权之主体之身份一般无特别要求……——上述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当然是存在的,但问题在于,这些区别对于揭示二者之本质差异有何意义?就权利设定而言,任何权利的产生均须依法律规定为依据,至于权利设定之程序上的要求(或者依法律的原则规定而产生,或者依行政批准而产生),于权利的性质毫无影响(每一项具体的专利权、商标权均须经批准或登记注册而设定,如同每一项具体的不动产物权均须通过登记而设定,因而无法通过权利设定的程序比较而说明其权利性质的差别)。
同理,权利效力之存续为阶段性的抑或为永久性的,权利效力之地域范围为有限制的抑或无限制的,均不涉及权利本身的性质如何(物权中,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事实上均不具有永久性。
而知识产权的所谓“地域性”因此种权利的国际一体化保护之倾向而日益名存实亡。
与此相反,私人所有权在国际法上地位的提升,恰恰正是所有权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一种“国际化”发展趋势[11])。
由此,不能不令人思索: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究竟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将规范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同类性质的关系(归属与支配)的法律截然加以区分,究竟是基于一种现实的考虑(基于现代民法之权利观念而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还是出于一种纯粹的历史惯性(不愿意让无形财产之支配权进入古老的物权领域,以避免传统物权体系至少于想象中的“完美无缺”遭受任何破坏)?当对物的占有和控制被认为越来越不重要之时(对此,我们会提及物权的债权化、所有权的中心由“占有到利用”的转化等等),当“财产”的概念被认为越来越“非物质化”之时(对此,我们会提及现代社会中财产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化[12]),当物权的社会管制被认为越来越强化之时(对此,我们会提及国家通过行政权力的运用而对私人财产权利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强行干预,还会提及有关土地规划、房产登记、建筑许可、环境保护等现代社会中施加给财产权利的越来越多的强行管制),为什么还要维持不变以所有权(财产之归属)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传统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所谓“完整性”呢?君不见,由于物权与债权“二分民法财产权制度之天下”的传统,由于作为民法财产权之理论基础之既有的全部知识几乎都是为物权与债权“服务”的,或许再加上某些民法学者对于超出自己理解能力之外的知识产权所自然具有的排斥心理,以及某些知识产权法学者由于对民法基础理论所拥有的欠缺而发生的逃离心理,至少在中国大陆学术界,民法学者和专攻知识产权法的学者之间,基本上难以建立真正的沟通和交流:但凡自称为民法学者的学者,通常以不研究知识产权为特征;而凡自称为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学者,则大都不会同时认为自己是民法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