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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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珠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珠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珠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粤财法[2009]37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珠海
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香洲区:50元/平方米,斗门区:40元/平方米,金湾区: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珠人社[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20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2013〕208号,以下简称“珠财〔2013〕208号文”)等规定,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就业补贴应先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

残疾人的各项就业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

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的补助项目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近年来,香港和大陆的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

一些从香港去大陆工作、生活的人们常常忽略了两地个人所得税的差别。

事实上,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很大的差异,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概念在开始探讨两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概念。

1、税负:指一个人的税收和税前收入的比例,表示一个人承担税收负担的程度。

2、扣除额: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税所得中减去的一定数量,以减轻应纳税额。

3、个税起征点: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前收入额,是一个重要的税收政策。

二、税制区别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按年度计算,税率分为2%、7%、12%、17%和22%五档,其中2%为最低税率,适用于不超过12.8万元港币年收入的个人。

扣除额方面,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设标准扣除,而只对特定支出、捐款等给予扣除。

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年计算,税率分为7个档位,最高税率为45%,税率同时还和税前收入级别相关。

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置有个税起征点,现在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标准化的扣除项,比如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等。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这么大的差异,主要是基于两地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社会模式。

由于香港的财政状况相对健康,而没有很多内地能源等资源,因此香港的税率相对较低。

另一方面,香港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不像内地那样需要挤出部分财政预算来保障最基本的福利事项。

而内地由于人口众多、社会保障压力大,因此比较重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三、纳税义务在香港,纳税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个人在从事经营、职业或者行业等方面所得到的收益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和合伙企业则需要缴纳利润税。

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是与是否在大陆境内有居住地、工作地相关。

在大陆境内具有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个人,均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2﹞1号【发文日期】2002-01-04【实施时间】2002-0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税发[1999] 58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离岗(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一)实行离岗(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原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照粤财法[2001]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规章,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税法规定可以参

法规、规章,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税法规定可以参

本文介绍外籍人员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税法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应当参照适用,无参照规定则不能适用。

通常在税法及相关文件中表述为无住所的个人。

在税收协定及相关文件中表述为非居民个人。

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由此可见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一)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二)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三) 谁支付二、根据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来具体划分不同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又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如下:(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税收协定规定183天的期限),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同时考虑到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权划分还需要考虑183天的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财行[2002]2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财行[2002]2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财行[2002]25号)为进一步适应香港、澳门回归后港澳地区工作的新形势,稳定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队伍,调动工作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实施范围为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派驻港澳地区的行政性代表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在册的常驻内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外交部驻香港、澳门两特派员公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贸促会等单位驻香港代表机构,新华社亚太总分社、澳门分社,中国新闻社香港分社、澳门读者站,中国日报(香港版),人民日报社等其他新闻机构驻港澳代表处(记者站)。

此外,还包括中联部、外经贸部、安全部、港澳办等派驻港澳人员。

临时借调人员不实行本通知的规定。

设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不实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调整内容及执行时间这次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包括设立港澳地区津贴、完善配偶随任办法、取消包干节约奖和实行车辆定编。

(一)设立港澳地区津贴。

港澳地区津贴标准按内派人员职务层次共分6档,各职务层次人员每月津贴标准为:正省级主任2730港元,副省级主任、副主任2340港元,正厅级人员1930港元,副厅级人员1400港元,正处级及以下人员1170港元,工勤人员860港元。

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个税政策变化

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个税政策变化

其丈际 中 境 内工作 期间应包括来华上作 期问存 中田境 其 计算公式 第一步不 变 ,第二 步应按 照 1 6号公 告第一条 内和境外包括存香港所 享受的公休假 f _ 1 。这就 导致了这段 的公式 : 应纳税 额 = ( 当月取得全年一 次性 奖金 ×适 用税
时 间的亟 复f l l : 税。因此 , 1 6号公告采用 了港澳税法的方法 , 率 一速 算扣除数 ) ×( 当期境 内实际 停 留天数 - 当期公历 统一 了计算。 天数 ) ×( 当期境内支付 l 厂 资 一 当期境 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 从计税方法来 看 ,变 化和前面第一条一样 ,都是 允许
此外 ,变 化的公式中还需要注意 的足 :
1 . 1 6 号 公告 第一 条 适 用港 澳税 收居 民属于在 内地 家税 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 ( 株 )大连 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 逗 留不超 过 1 8 3天或超过 1 8 3天但不满 1 年 ,对 于不满足 数 月奖金确定 纳税义务 问题 的批复 》( 同税 函发 f 1 9 9 7 1 5 4 6
l 政 策 霹读
U N DE R ST A N D l N G T H E P OU CI E S I
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问支付 的奖金 ) 所得足按 月 税 ,因此 ,此处修改 其实还足 “ 当月” 的意 次获 得的跨 期奖金 (
思, 存 表述 卜 - “ 当期 ”耍 比 “ 当月”更全 面,可包含 当 期的数 川。 叮按 1 6 号 公告 第一条 的公 式计 算。那么 ,其 计税方 法也
卜 ‘ 述条件 的港 澳税收 民,如住 内地 停 留超过 1 乍但不满 号文 ,以下简称 “ 5 4 6号文”) 有 着一定的争议 。根据 5 4 6 5年的 ,则仍 采用 9 7号文 第三条 第三款公 式 ,即 : 应纳 号文规定 ,只要能提供雇佣单位 有关 奖励制度 ,证明非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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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
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7日以粤财法〔2012〕93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按本办法给予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横琴工作,是指因工作关系而在横琴任职、受雇或在横琴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澳门居民,是指拥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所得,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一项应税所得。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是指对上述个人所得在横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和上述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的全额补贴。

第四条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资金,分别由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珠海市汇总上报的审批金额和相关申请资料核定,并通过省级批复决算方式将资金下拨至珠海市财政局,再由珠海市财政局转拨至横琴财政部门。

珠海市财政局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编报支出预算。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可享受补贴的纳税义务人,应向横琴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出,也可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提出。

第六条申请每年度办理一次,对上一年度补贴的申请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申请表;
(二)香港、澳门居民永久性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相关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三)在横琴工作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务合同;
(四)横琴地税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香港、澳门地区税务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应纳税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六)香港、澳门居民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七)任职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代扣代缴义务人申请适用);
(八)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需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九)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申请适用)。

第三章受理、审核与执行
第八条横琴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并负责补贴的执行工作。

第九条横琴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进行如下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请审理期限。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三)重复申请差额补贴的。

第十一条横琴财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的,经横琴财政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横琴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横琴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珠海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珠海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将补贴的申请及支付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并接受省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骗取补贴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

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横琴新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十五条纳税义务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的补贴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本办法关于申请审理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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