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优惠目录的通知正式出台后,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全面深入理解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内容,特进行相关解读。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解读:本条是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要件,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优惠区域要件。
该政策是一个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只有横琴新区区域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
2.优惠目录要件。
只有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3.收入事项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项内容。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解读:本条是明确总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只有优惠区域内机构才能享受横琴新区优惠政策,无论其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
2.在判断70%收入比例条件时,仅是对优惠区域内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判定。
同时,如果横琴新区一家总机构,在珠海市内横琴新区区域外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则该企业仍应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珠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民[2010]11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当降低设立门槛:(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三)有必要的场所;(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
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20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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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2013〕8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进一步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珠海市进一步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围绕“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发展定位,实施“蓝色珠海、科学崛起”发展战略,按照“突出特色、专区集聚、创新驱动、完善配套”的工作思路,为加快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中高端竞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药中间体、药用及实验动物、制药机械、化妆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不含零售药店)和服务外包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二章建设产业专区第三条加快发展医药产业,仿创并重,引导企业加大生物仿制药研发力度,快速推出本土化的“品牌药”和“创新药”,全面提升我市医药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南方药谷”。
第四条在生物技术药领域,重点研发基因工程药物、单克隆抗体、多肽和核酸、基因工程疫苗、新型生化药物、医用诊断试剂、生物芯片;在化学药领域,重点研发抗感染药物、重大疾病治疗药物、口服缓释控释制剂等药物新型制剂、关键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在中药领域,重点研发中药注射剂、中药复方制剂、抗病毒制剂、中药戒毒药。
横琴新区已颁布优惠政策一览表格

珠海市横琴新区已宣布优惠政策一览表原那么性优惠政策序号政策详细规定创新通关制1依据“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实行分线管理。
度〔1〕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免税或保税: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推行存案管理,赐予免税或保税,生活花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程等入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例和商业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2〕“二线〞销往内陆的货物照章征收入口环节增值税、花费税。
〔3〕对横2税收优惠琴公司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花费税。
〔4〕减征公司所得税:在拟订家产准入及优惠目录的根基上,对切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5〕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波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陆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赐予补助。
支持七大产展开旅行休闲、商务效力、金融效力、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3业展开术等家产,上述七大家产可能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等。
支持粤澳合支持横琴中医药家产园内公司展开中医药创新研究,联合广东省药品看管能4作家产园发力,将药品看管体制改革的有关举措在广东省先行先试,受权广东省药品看管展部门负责局部药品注册等事项的审批。
详细政策1:股权投资公司享受优惠的门槛营业税优惠公司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其余优惠注册资本不低于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及股权投资于横琴新区的公司或项首期实缴许多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目,除前述第四条优惠1000万元人民币。
高级管理人员,外,在工程退出时再按依据其当年所得工程退出后形成的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税横琴新区保存局部的横琴新区保存部10%赐予额外奖赏。
对分的80%赐予奖在横琴新区租借自用办励,用于鼓舞和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支持其进修培与召募资本均已到位的训、购买自用住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自房等。
到位之日起,按实质租赁面积,连续3年赐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助总数不超出20万元。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1. 2. 3. 4. 深圳前海:对金融的扶持 对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扶持: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金的 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珠海横琴:总部奖励 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 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才 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对地方直接经济 贡献额的80%,补助自该总部企业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 行3年。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珠海横琴:税收优惠 属于《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产业[2013] 206号)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与其个人所得税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给予全额补贴。纳税人取得约上述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1. 2. 3.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广州南沙:地方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 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 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 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对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内从事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保税 仓储、第三方物流的新办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形成南沙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横琴新区

横琴新区
横琴新区功能规划
横琴新区,位于珠海市横琴岛所在区域,地处广东省珠海市南部,毗邻港澳
,是东南亚和中国这个经济活跃地区的中心。2009 年 8 月 14 日,国务院正式批
准实施《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要逐步把横琴
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2009 年 12 月 16
根据国务院批复,珠海市横琴新区将创新通关制度,主要措施是将横琴与澳 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按照 “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允许 横琴居住人员;允许横琴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 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 业。
横琴新区金融政策介绍

横琴新区金融政策一、横琴金融政策横琴金融创新是在新形势国家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和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在横琴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对加快横琴开发、加强粤港澳经济金融合作融合、促进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化等方面有着较大的意义。
横琴金融创新得到了国务院高度重视,得到了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
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具体要求;2010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横琴新区金融创新的相关意见提出抓紧办理的有4项: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区内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允许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允许将部分涉及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货币交易以及外汇市场方面的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下放到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此外,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等6项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研究;2011年3月6日签署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配套政策中明确要求推进横琴金融创新;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政策有关批复》明确将金融业作为横琴产业主要发展方向之一;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的《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横琴新区开展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等任务;2012年7月2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CEPA9)签署,明确了“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
二、横琴新区内香港澳门居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的有关精神,广东省财政厅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颁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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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
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
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
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
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
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锐。
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
纳税人取得约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六)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
支持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内企业开展中医药创新研究,并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管能力,将药品监管机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在广东省先行先试,授权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等事项的审批。
对于粤澳产业园其他产业的检测、认证及相关审批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相关产业实际情况及有关方面的具体政策要本积极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