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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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述二、实验室人员管理1.员工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确保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实行员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携带病原微生物。

三、实验室环境管理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2.实验室内部设施必须经常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干净卫生。

3.常规消毒:实验室内表面、工作台、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常进行消毒,使用规定的消毒剂。

四、实验室操作规程1.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2.禁止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抽烟等行为。

3.实验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4.严格遵守实验室内的标示和警示牌,不随意触摸或移动实验器材。

5.实验室内禁止使用非法、违禁物品和药品。

6.实验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终止实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生物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如生物防护柜、消毒剂等。

3.组织定期演练生物安全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确保事故不扩散。

六、其他管理措施1.严格监控实验室内的废液、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确保按规定的方式处置。

2.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设置出入口和门禁系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3.加强对实验室物品和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和归还制度。

4.定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的,通过合理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实验人员都能够遵守规定,正确进行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预防为主、防护为主、安全第一、监测防制、整体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谁播种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防控相结合、长期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和设施要求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选址在安全距离内,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防护服、生物安全柜、处置设施等。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指定区域及指定通道,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生物材料的进出。

第十条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安全可靠。

第三章实验操作和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明确、操作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实验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和口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或意外。

第十三条实验操作中应加强管控,避免细菌外泄或污染,保障实验室内外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暂存,待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理程序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外泄、不得私自弃置的原则。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分工、人员逃生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 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 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 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 传播风险有限, 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 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病原微生物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置实验室的级别。

3. 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能力,并接受规范的培训。

4. 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实验方案,并在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5. 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措施。

6. 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四、实验室分类和级别根据实验室的风险等级与特点,将实验室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一级实验室:主要进行无病原微生物、无风险微生物的基础实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

2. 二级实验室:主要进行对人类和动物有病原性的微生物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一定危害,但在实验操作下,不易传播给周围人群。

3. 三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致病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诊断、鉴定和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高度危害,并可能向周围人群传播。

4. 四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度致死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对个人和环境的危害极高,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措施根据实验室级别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1. 一级实验室:具备基本防护设施,要求实验人员佩戴一次性手套、实验服等基本防护装备。

2. 二级实验室:在一级实验室的基础上增加进口风机和无菌操作台等设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身和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卫生行政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依据其合法认证的用户单位的技术及社会责任需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建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实验需要对实验室及实验进行归类等级,分级管理,确保实验安全。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组建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定期审计实验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使实验室保持安全可靠的状态。

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保证实验安全。

实验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实现病原微生物源和病原微生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保证环境安全。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并及时掌握事故原因、隐患及防范措施。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

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安全标准。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

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

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六条实验室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2二、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4.三、员工健康管理制度5四、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8五、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六、实验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七、意外事件处理和报告制度八、实验室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九、实验室感染预防制度十、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十二、菌(毒)种和生物样本档案管理制度十三、临床发现可疑高致病菌报告制度十四、内务管理制度十五、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制度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目的明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所在岗位职责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的一切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员、废弃物管理人员、洗涤人员、保洁人员和其它工勤人员、外来单位参观、学习、工作人员以及中心职工跨科室开展实验活动人员等人员的准入。

3、职责3.1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制度的制定和更新。

3.2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批准病原微生物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准入。

3.3科室/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实施。

3.4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

4、准入原则(1)、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本中心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熟悉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高度的责任心。

(2)、科室负责人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相应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熟悉本科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3)、实验室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掌握本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仪器设备、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和工作内容等情况,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有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

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安全标准。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

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

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六条实验室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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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存放食品,未在内饮食、抽烟(2分)
6
个人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
(6分)
6.1实验室备有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设备
实验室内工作人员穿戴适当的个防护用品
(2分)
工作鞋应防水、防滑和耐扎可有效保护脚部
(1分)
6.2实验室应有消毒器械和消毒剂
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获得卫生许可批文(1分)
消毒产品应在有效期内(1分)
有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1分)
实验室锐器应直接弃置于锐器盒(1分)
8.2实验活动期间对实验环境、感染性废弃物及时规范处理
及时规范处理并有相关记录(1分)
定期对高压灭菌器等灭菌设备进行灭菌效果检查并有相关记录(1分)
记录不完整各扣0.5分
8.3经灭菌处理后的医疗废弃物交由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回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评估表
单位:
序号
项目
督查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不符要求或
需整改之处
得分
1
实验室
备案
(10分)
生物安全实验室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BSL-1实验室备案情况(2分)
BSL-2实验室备案情况(8分)
部分备案酌情扣分
未备案零分
全部备案满分
2
组织机构
管理
(10分)
2.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
生物安全手册不完善扣0.5分
4
人员管理
(8分)
4.1实验人员经生物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实验人员经生物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分)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人员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物安全上岗证(2分)
部分实验人员无上岗证各扣1分
4.2建立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档案
技术人员管理档案完整,有相关授权、科研能力、培训、技能、教育和专业资格记录(2分)
5.3 BSL-2实验室的门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有透视窗
BSL-2实验室的门能自动关闭(1分)
有透视窗(1分)
5.4实验室门上贴有国际通用生物危害警告标志
有生物危害标志、致病性生物因子、生物安全水平、 授权人员方可进入警示语、负责人姓名、紧急联系电话等(2分)
标志不规范扣1分
5.5BSL-2实验室配备生物安全柜
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回收(1分)
有交接运转记录(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总分
2.2单位成立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并且职责明确
2.3实验室设立生物安全员并明确监督的职责
2.4建立并实施实验室保卫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措施不完善扣0.5分
3
生物安全
管理制度
(25分)
3.1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1分)
BSL-2实验室人员有进出记录(1分)
BSL-2实验室有外来人员进出记录(1分)
按要求配备生物安全柜(4分)
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放置合理、正确安装(1分)
有相关使用和维护记录(1分)
生物安全柜配备不足扣2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5.6BSL-2实验室或所在建筑内配备高压灭菌器
配备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的高压灭菌器(2分)
有相关使用、维护、定期校准记录(1分)
高压灭菌器配备不当扣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6建立实验室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护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1分
3.7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8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危害评估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危害评估报告不完善扣0.5分
3.9建立实验室设施设备管理制,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10实验室应有生物安全手册
7.3运送菌毒种及样本有严格的交接,运送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运送菌毒种及样本有严格的交接运转登记
(1分)
运送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7.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办理准运证(2分)
专人专车双人护送(1分)
8
医疗废弃物管理
(6分)
8.1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档案不完整扣1分
4.3建立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
实验室人员定期体检并有记录(1分)
必要时进行的免疫接种并有记录(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5设施和环境(26分)Fra bibliotek5.1实验室主入口门有进入控制措施
主入口门能自动关闭(1分)
有警示语提示、生物危害标记(1分)
标记不规范扣0.5分
5.2实验室门口有存衣装置
有存衣装置将实验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分开(1分)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2建立并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3建立并实施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预案不完善扣0.5分
3.4建立菌(毒)种或样本管理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1分
3.5建立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1分
5.7BSL-2实验室配备洗眼装置
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2分)
洗眼装置不规范扣1分
5.8实验室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类动物进入的措施
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纱窗(2分)
5.9实验室应设洗手池
实验室设洗手池(1分)
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1分)
5.10实验室整齐、清洁,内务管理规范
实验室整齐、清洁(2分)
6.3实验室储备有适当的应急物品
有急救箱、灭火器、消毒设备(1分)
7
菌毒种及
样本管理
(9分)
7.1按规定采集感染性样本
对感染性样本有详细登记,记录规范(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7.2菌毒种及样本保存实行专人负责
有详细来源、使用、传代、去向和销毁记录
(1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双人双锁管理(2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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