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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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通用条款

竣工验收通用条款

竣工验收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款。

2.本条款的依据为《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条款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2.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定义1.竣工验收: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鉴定和评估的过程。

2.竣工验收报告:指竣工验收组织编制的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的结论和意见的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第四条竣工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评审验收和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等环节。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条竣工验收要求1.竣工验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2.竣工验收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进行。

3.竣工验收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功能、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章竣工验收结果与效力第六条竣工验收结果1.竣工验收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验收三种情况。

2.合格的工程项目可以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3.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4.待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效力1.竣工验收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2.竣工验收结果可以作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投保保险、申请资金支付等相关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竣工验收监督与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1.竣工验收监督机构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2.竣工验收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第九条监督程序与要求1.竣工验收监督程序包括监督检查、监督评审和监督整改等环节。

2.监督检查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监督评审应对竣工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竣工验收流程依据

竣工验收流程依据

竣工验收流程依据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估的过程。

主要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保障投资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竣工验收流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 设计文件和合同: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标准、质量等要求进行验收。

3. 施工及验收规范: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4. 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自检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应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6. 专业验收意见:涉及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还需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的验收意见进行竣工验收。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要求:竣工验收还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总之,竣工验收流程依据是多方面的,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监督报告、自检报告、专业验收意见以及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满足使用要求。

五方验收法律规定(3篇)

五方验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五方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的过程。

五方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五方验收的法律规定。

二、五方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加。

”三、五方验收的主体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五方验收的主体之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五方验收工作的开展。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验收工作依法进行,保障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五方验收的主体之一,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积极配合其他各方进行验收。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五方验收的主体之一,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4.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五方验收的主体之一,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设计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五方验收的主体之一,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四、五方验收的程序1.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五方验收工作,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2.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在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竣工验收日期法律规定(3篇)

竣工验收日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标志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是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

竣工验收日期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竣工验收的定义、竣工验收日期的法律规定、竣工验收的程序以及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竣工验收的定义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检查、评定,确认工程项目符合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日期。

三、竣工验收日期的法律规定1. 竣工验收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竣工验收的条件(1)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完成,达到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

(3)工程建设档案、资料齐全。

(4)工程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验收。

3. 竣工验收的组织(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1. 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竣工验收准备(1)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准备。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验收。

3. 竣工验收实施(1)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3)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验收。

4. 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竣工验收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验收法规有何规定

工程验收法规有何规定

一、工程验收法规有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法规有何规定二、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范本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检验意见验收结果1、建筑地面工程合格/不合格2、抹灰工程合格/不合格3、门窗工程合格/不合格4、吊顶工程合格/不合格5、涂饰工程合格/不合格6、水电工程合格/不合格7、墙面砖工工程合格/不合格8、细部工程合格/不合格家庭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大致可分为两部分,竣工自检和正式验收,其主要验收内容及程序有:竣工自检:首先自行组织预验收。

一方面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另一方面检查竣工图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汇总,整理有关技术资料。

参加自检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施工工长等共同参加。

分工种、分房间地自检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根据施工图和工艺流程逐项进行检查,找出漏项和需修补工程及时处理和返修。

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如发现较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是设计原因或施工原因均需在初验会议上研究并提出方案。

正式验收:施工单位应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的前10天,向业主发送《竣工验收通知书》。

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提出验收意见,评定质量等级,明确具体交接时间,交接人员。

在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既应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

双方互相签订交接验收证明书,并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办理结算手续,除合同注明的由承包方承担的保修工作外,双方的经济,法律责任即可解除。

验收时间法律规定(3篇)

验收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验收时间,是指在建设项目、工程、产品或其他事项完成后,对其实施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检验和确认的时间。

验收时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验收时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设项目验收时间法律规定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2)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3)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按照规定已经建成并经验收合格;(4)建设项目档案、技术资料齐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30日内进行。

2. 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

三、工程验收时间法律规定1. 工程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2)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3)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按照规定已经建成并经验收合格;(4)工程档案、技术资料齐全。

工程验收应当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进行。

2. 工程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备案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

四、产品验收时间法律规定1. 产品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产品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2)产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3)产品技术文件、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产品验收应当在产品交付后30日内进行。

2. 产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品验收合格后,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依据建筑投资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是一项重要环节,是项目投资者、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立项、实施、完成等全过程的收官时刻,它不仅体现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水准,也是建设项目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和要求,因此,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办理,并有效保障施工安全。

二、竣工验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GB50272-2008)。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评价的法律法规,全面规定了验收的施工组织、施工内容、验收机构、验收职责、验收实施程序等,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及控制要求,并对验收合格结论及不合格结论提出了具体要求。

2、《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技术规程》(JGJ39-2009)。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技术规程》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法律法规,全面规定了各种建设工程施工类型的质量要求,并明确了施工质量评价的方法,明确了施工质量的衡量指标,对施工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建设工程物资管理规定》(GB35207-2008)。

《建设工程物资管理规定》是建设工程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物资采购、使用、管理及处置等内容,细化了这些内容的具体步骤,以保证建设工程物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管理。

三、竣工验收内容1、安全质量检查:主要是检查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落实,安全资料是否完整,安全设施和设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工程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等。

2、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落实到位,原材料、产品和外观检查标准是否满足施工表现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等。

3、节能检查:主要检查工程是否节能、低碳,采用的节能技术是否成熟可行,节能技术是否落实等。

4、耐久性检查:主要检查工程质量是否能达到设计预期的要求,产品使用寿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结构是否耐久可靠等。

四、竣工验收基本要求1、检查必须按照竣工状态,且一次性完成;2、验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报批规定及其相关技术标准;3、必须“三验(检查)、一定(评价)、写验收报告”;4、验收内容必须包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运行质量;5、验收结果必须实行拟定并发布;6、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工作,提交验收所需材料;7、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安排验收检查工作;8、竣工验收应使用专用的验收证明文件;9、竣工验收结论应记入建设项目质量验收和评价档案中。

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3篇)

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完工和投入使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竣工验收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包括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责任主体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1. 工程完成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的首要条件是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

这包括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个分项工程的完成。

2. 设计变更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在竣工验收时提供变更后的设计文件。

3. 质量检验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质量检验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4. 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如建筑、化工、矿山等,必须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确保工程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5. 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6. 审批手续齐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具备所有审批手续,包括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完成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竣工验收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代表组成。

3. 竣工验收审查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现场审查,包括查阅工程资料、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听取建设单位汇报等。

4.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5. 竣工验收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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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3.1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

3.2 单项工程unit of project
指建设项目(3.1)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 单位工程subunit of project
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4.1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5.2.2 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

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署竣工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

6.1 竣工文件编制要求
6.1.1 项目施工及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行业规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编制项目竣工文件。

6.1.2 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审核。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7
-、建筑工程:
3.单位工程:
(1)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工程是一个单位工程。

例如,一幢厂房、车间或冷却塔的建筑工程。

(2)民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是一个单位工程。

例如,一幢办公楼,宿舍以及其中的管道、电
气和通风〈空调〉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
3.单位工程:
(1)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装工程是一个单位工程。

例如,一幢厂房、车间或冷却塔等的安装工程(其中
包括管道和工业管道、电气、通风〈空调〉、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容器、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和工业窑炉砌筑工程
等)。

(2)民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装工程和建筑工程是一个单位工程。

例如,一幢办公楼、宿舍以及其中的管道、电
气和通风〈空调〉工程等。

(3)厂区内,室外的给水、排水、热力、煤气管道安装;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安装,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胶
带输送机安装;拱顶罐、球形罐制作、安装;焦炉、高炉及热风炉砌筑等,均各是一个单位工程。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94
3.1.1进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工业安装工程应划分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3.1.2分项工程应按台(套)、机组、类别、材质、用途、介质、系统、工序等进行划分,并应符合各专业分项工程划分的规定。

3.1.3分部工程应按专业划分为工业设备、工业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防腐蚀、绝热、工业炉砌筑等。

3.1.4工业安装工程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5单位工程应按工业厂房、车间(工号)或区域进行划分,单位工程应由各专业安装工程构成。

当一个专业安装工程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或独立使用功能时,也可构成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5.7 竣工验收
5.7.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7.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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