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协助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配合验收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验收小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程质量。
4. 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5. 验收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方面。
3. 工程安全性能,包括防火、防雷、防水等方面。
4. 工程节能环保性能,包括节能措施、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
5. 工程使用功能,包括空间布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
六、验收结果处理1.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竣工手续,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标准竣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整改阶段。
第四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筹备和审批准备等工作。
1. 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计划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的筹备工作。
3. 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阶段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和整改措施等工作。
1.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准备验收资料及相关工具。
2. 现场验收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3. 如发现问题,需要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六条整改阶段包括整改落实、验收意见汇总和确定验收结果等工作。
1. 各相关单位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工作。
2. 竣工验收小组汇总各方意见,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3. 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到位后才能进行最终验收。
第七条各阶段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需要确保整个验收过程顺利进行。
第九条竣工验收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执行工作任务,做到客观公正、审慎认真。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需对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是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需要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项目工程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与评定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必须经过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一、背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完成所有工程施工任务后,根据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评估,旨在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并符合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流程和标准,规范验收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法规要求,并为后续的交付、使用和维护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民营企业项目,都必须按照该制度进行竣工验收。
四、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对所有竣工验收项目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估和判定。
3. 科学高效:采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工具,高效地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4. 结果导向:以工程项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为导向,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可靠。
五、管理流程1. 编制竣工验收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合同要求编制竣工验收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 准备验收资料: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整理和归档所有的施工资料和检测报告。
3. 组织验收人员: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包括专家、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等,验收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4. 现场勘察: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等方面是否合规。
5. 检查验收资料: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6. 报告编制:验收小组根据勘察和检查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质量评估、存在问题和必要的整改要求等。
7. 审核批准:编制完成的竣工验收报告需经过领导审批,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8. 整改验收: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邀请验收小组进行复验。
(完整版)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管理规定

(完整版)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管理规定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过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明确相关责任。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接管理。
3. 定义3.1 工程竣工验收指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检查和验证,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合格完成,并具备开始使用的条件。
3.2 工程交接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可使用及维护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适当的管理单位或相关方的过程。
4. 竣工验收及交接的程序4.1 准备阶段在工程接近完工时,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和交接计划的制定,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人。
4.2 竣工验收4.2.1 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包括详细的工程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4.2.2 验收组成立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组成竣工验收组,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4.2.3 现场验收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检测。
4.2.4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现场验收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结论。
4.3 工程交接4.3.1 交接准备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交接准备工作,包括整理工程资料、清理工程现场等。
4.3.2 交接手续工程交接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3.3 交接验收接收单位对工程进行交接验收,并填写交接验收报告。
5. 相关责任和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交接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6. 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管理规定》的完整内容。
---*(800字)*。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
第五条内部验收:(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编制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外部验收:(一)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2. 工程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3. 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4. 工程安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 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移交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九条工程项目移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验收证书等档案资料;(二)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三)工程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四)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修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使用功能缺陷,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保修期满后,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工程项目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部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各类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验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严谨、规范;2. 公正、公平、公开;3.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4. 严格控制验收时间,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章验收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部验收范围包括:1. 单位工程验收;2. 隐蔽工程验收;3. 质量事故处理验收;4. 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 工程质量;2. 工程进度;3. 工程安全;4. 工程资料;5. 工程费用。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六条单位工程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隐蔽工程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质量事故处理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竣工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验收责任与要求第十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书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三章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第四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五章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六章竣工验收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运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果,总结工程建设阅历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环保、消防、劳动平安卫生、工业卫生、职业平安卫生、档案、审计、统计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规范的要求。
依据项目特点,满足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要求。
其次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竣工验收小组,实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需刚好组织竣工验收。
因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经董事会核准,方可适当延期。
第六条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一年内,必需刚好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施工图纸、有关修改文件及专业验收确认的文件。
第八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已按设计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工程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达到设计实力,并能够正常投入运用。
2.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2)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及国家相关标准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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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Q/SY DS G 819-2014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相关的部门和直属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Q/SY 1475)《炼油化工建设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管理规范》(Q/SY 1476)3 术语和定义3.1 工程承包商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C)、项目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等工作内容的企业。
3.2 工程监理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监理的企业。
3.3 使用单位指建设项目最终建成后接收转入生产运行或使用的单位。
3.4 竣工验收是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国家、中石油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办理交接的工作;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投料试车工作结束后两年内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宜超过投料试车工作完成后三年。
3.5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其中10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1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的建设项目授权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3.6 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指除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三、四类工程项目以工程交接代替竣工验收。
4 职责4.1 工程项目管理部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管理规定并具体负责以下内容:a)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负责起草成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的文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开始工作。
b) 督促协调各专业组的相关工作;c) 协调、审核各专业组编制整理的竣工验收文件、单项工作总结;d) 负责汇编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竣工验收鉴定书,审核无误后报领导小组审定;e) 对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项目,经初步验收符合条件后,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申请竣工验收。
4.2 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各阶段的资料准备工作,应做到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6 管理内容与要求6.1 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6.1.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a)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股份公司有关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b)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审批文件。
c)批准的建设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的行政许可,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的批复文件。
d)采用引进技术以及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6.1.2 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条件,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a)建成投产并平稳运行。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
b)达到设计指标。
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的建设项目,达到合同规定的生产考核指标要求。
c)生产组织系统建立并正常运行。
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适应生产需要。
d)专项验收工作完成。
6.1.3 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处理:a)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b)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c)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d)对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建设项目,对其中已建成投产的部分,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竣工验收。
6.2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管理6.2.1 在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起草成立竣工验收工作领导组织机构的文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执行。
领导组织机构文件的主要内容:6.2.1.1公司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及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及主要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工程项目管理部,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a) 负责协调解决竣工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b) 定期检查和召开工作进度及有关问题的协调会。
c) 审定竣工验收报告、各单项工作总结和竣工验收鉴定书。
6.2.1.2 专业验收工作组工程建设组、物资采办组、生产技术组、安全环保组、工程资料组、经济审计组工作职责:a)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按期完成各项工作;b) 负责编制和整理各自专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c) 对本专业的工作和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d) 配合相关专业的工作。
6.2.1.3 竣工验收工作要求及进度安排6.2.2 各专业验收组在条件具备后,先组织竣工验收的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6.2.3 在预验收通过后,公司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
6.3 各专业组的分工及需要完成的工作6.3.1 工程建设组:a) 竣工验收报告中第一章“项目概况”、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章“施工”内容的编制及相关表单的填制工作;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规划计划处、人事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配合编制并提供相关资料。
b) 竣工验收报告中第三章“勘察设计”的内容及勘察设计总结的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管理部、勘察院、工程设计院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c) 竣工验收报告中第五章“施工”的内容编制工作;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承包商、工程监理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监理总结由工程监理负责编制;总承包总结由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施工总结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d) 竣工验收报告中第八章“未完工程、遗留问题及其处理和安排意见”第九章“项目总评语”内容及施工总结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承包商、工程监理配合。
6.3.2物资采购组:a) 工程中属于业主直接采购物资(EPC\PC\PMC项目除外)的采购,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第五章“采购”的内容及物资采购工作总结的编制及相关表单的填制工作,由物资采购部负责。
b)建设项目的技术引进工作总结(包括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的编制工作;由外事处负责组织,科技信息处、机动设备处配合。
6.3.3 生产技术组:竣工验收报告中第六章“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及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的编制及相关表单的填制工作。
由生产运行处负责组织,科技信息处负责、机动设备处及相关单位配合。
6.3.4 安全环保组:竣工验收报告中第七章“专项验收”第一节消防的专项验收、第二节环境保护验收、第三节安全设施、第四节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防雷接地专项验收专篇的编制及相关表单的填制工作。
由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完成。
6.3.5工程资料组:a) 档案专项验收工作;b) 竣工验收报告第七章中第五节档案验收的编制及相关表单的填制工作。
信息中心档案馆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配合。
6.3.6 经济审计组:a) 竣工决算及工程审计的专项验收;b) 竣工验收报告第七章中第六节“竣工决算审计”的编制及相关表单的填制工作。
财务资产处负责组织,规划计划处、审计处、工程造价管理部配合。
6.4 以上各专业验收组的文档资料完成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一并交工程项目管理部;以此汇编出版竣工验收报告,与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同报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审定。
6.5 经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报告,按照炼化分公司的要求上报备案。
6.6 竣工验收的资料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6.7 对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6.7.1 初步验收由石化公司组织,初步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a)成立初步验收小组,确定初步验收议程。
b)石化公司汇报竣工验收报告。
c)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d)对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审查。
e)审阅单项总结及竣工验收报告。
f)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g)对存在问题落实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h)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
经初步验收符合条件后,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6.7.2 竣工验收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
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内容:a)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议程。
b)地区公司汇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初步验收情况。
c)观看项目建设声像资料。
d)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e)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f)对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g)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
h)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j)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以上工作完成后,将正式出版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鉴定书各一套,分别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备案。
6.8专项验收6.8.1 竣工验收的专项验收包括消防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等六项验收。
6.8.1.1 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四个专项验收由政府主管部门验收。
6.8.1.2 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验收。
6.8.2 建设项目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8.3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安全质量环保处组织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6.8.4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安全质量环保处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理安全许可审批。
6.8.5安全质量环保处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6.8.6 档案馆负责与股份公司档案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6.8.7审计处负责与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取得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