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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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竣工验收制度的定义、主体、法定条件、程序以及竣工验收后的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竣工验收制度的定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功能、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制度。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全面检验,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

二、竣工验收的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是竣工验收的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园林绿化等各项工程内容均应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施工管理资料等,应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各参建单位应对各自负责的工程部分质量进行自检,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相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出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要求。

2.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进行自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Z2070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提示】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需要准确掌握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并且以上五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注意是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并非共同签署。

【习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

【真题2016】A.施工企业B.建设单位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答案】B【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习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真题2015】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D.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E.有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保修书【答案】ABC【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应当选择ABC选项D错误,是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而非共同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引言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的关键步骤。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目的验证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确保工程安全、可靠,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

为工程交付使用提供依据,保障投资方、建设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三、验收组织验收组织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验收组织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等。

四、验收条件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证明文件等。

工程安全评估已完成,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措施已落实到位。

五、验收程序自检: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预验收: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正式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正式验收,验收组织单位应提前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明确工程质量评价和验收结论。

整改复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申请复验。

六、验收内容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工程安全:评估工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

使用功能:验证工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和功能指标。

环境保护:检查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污染问题。

档案资料:审核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七、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程安全应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

工程使用功能应满足建设单位的使用需求。

环境保护应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和要求。

八、验收文件验收报告:包含工程概况、验收过程、验收结果等内容。

整改记录:记录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验收证书: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颁发验收证书。

移交文件:包括工程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本(5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本(5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制定本竣工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竣工验收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过程,包括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施工过程的检验、成果测量与计算、送审工程的整改与验收等环节。

三、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评审设计文件: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施工监管检查:施工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管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成果测量与计算:测量部门进行成果测量与计算,确认工程实际质量与设计要求一致。

(五)整改与验收:如有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进行验收。

(六)竣工验收决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步骤的结果,决定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作出相应的验收决定。

四、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

(二)施工合同与付款证明:包括施工合同、施工方的资质证明、工程款支付证明等。

(三)竣工报告与成果测量资料:包括竣工报告、成果测量与计算资料等。

(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施工记录等。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环境保护证明、安全生产证明等。

五、验收标准与依据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估。

(二)安全生产标准: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估。

(三)环境保护标准: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估。

(四)工程计量与计价标准: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估。

六、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并将报告复印件交给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例(5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例(5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接受: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竣工验收的接受条件和验收标准。

(三)现场勘察:有关部门派遣验收组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

(四)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勘察结果,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

(五)验收决定:有关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和意见,作出验收决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参加现场勘察和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包括工程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质量情况。

(二)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方面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包括周边环境的保护、噪音控制、废水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竣工图纸:包括竣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方面的情况。

(五)合同履行:包括工程进度、质量保证、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符合要求。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符合要求,并且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不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及时整改不合格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工程承包单位等进行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准确、严谨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验收机构共同进行,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标准,验收机构负责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五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备案申报、验收组织、验收条件、验收方法、验收依据、验收要求、验收结论等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申报竣工验收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验收组织应当由主管部门指定,验收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工程进行全面、严格的验收。

第八条验收条件包括工程竣工达到设计要求、质量符合标准、安全符合要求、使用性能满足需求等方面。

第九条验收方法包括现场实地查验、工程资料核查、检测分析等方式,全面检查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质量等各个方面。

第十条验收依据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相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验收要求包括验收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验收结论应当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的验收结果。

第三章竣工验收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文件,配合验收组织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验收机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工作,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担负责任。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准确进行。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4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4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标准,保障工程的安全可靠性,提供合格的使用环境。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验收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做到质量始终是首要考虑的重点。

第七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主要责任,组织协调工程相关人员开展验收工作。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供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下述程序进行:(一)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准备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工程技术交底记录等。

(二)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组织验收过程。

(三)验收材料审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工程质量资料等。

(四)现场验收: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验收,包括施工工艺、材料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五)验收报告编制: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验收文件归档: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应详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状况和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

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背景与意义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国家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应运而生。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完工后的最后一道程序。

通过验收,可以评估工程的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确保国家资金的有效利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于促进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原则1、规范性原则。

竣工验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

2、公平性原则。

竣工验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对所有建设单位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独立性原则。

竣工验收必须独立、客观、真实,准确对工程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情况进行评估,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4、综合性原则。

竣工验收必须全面考虑工程的技术、经济、社会、环保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工程的质量水平。

5、防范性原则。

竣工验收必须预防和防止工程隐患,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1、提交资料。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2、组织评价。

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评估。

3、实地勘查。

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情况进行实地勘查。

4、听取意见。

相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专家和群众对工程的评价意见。

5、结论审核。

根据评价、勘查、意见,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结论。

6、颁发证书。

相关部门对合格的工程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竣工验收的标准1、质量标准。

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能有质量问题。

2、安全标准。

工程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不能有安全隐患。

3、环保标准。

工程的环保情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规定,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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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1.工程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d;(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d;(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d:(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d。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d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d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d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d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

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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