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21〕3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21〕32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空管局:为规范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报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换季工作,加强《规则》宣贯培训,完善协调机制和协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9月3日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确保航空器起降安全,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跑道表面状况分为干跑道、湿跑道和污染跑道。
干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内,其表面无可见湿气且未被压实的雪、干雪、湿雪、雪浆、霜、冰和积水等污染物(见附件1)污染。
湿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内,覆盖有任何明显的湿气或不超过3毫米深的水。
污染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有很大一部分(不管是否为孤立区域)都覆盖有压实的雪、干雪、湿雪、雪浆、霜、冰和积水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
第四条跑道表面状况具体包括跑道状况代码以及跑道表面污染物的种类、深度和覆盖范围等。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跑道表面状况的评估和通报及污染物清除工作。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管制单位和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或协议,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
民用航空适航理念和原则

适航性责任
•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 原材料的选用到试验制造、组装生产,直 到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 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要对其使 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 适航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 术鉴定和监督检查。
25
适航标准要求的安全水平
• 3、现代民用飞机的实践活动所表现的安全 水平
– 北美,百万分之0.2左右。 – 欧洲,百万分之0.3左右。 – 我国和欧洲基本相当。 – 非洲百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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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标准要求的安全水平
• 3、现代民用飞机的实践活动所表现的安全 水平
– 适航标准要求的是最低安全水平,国际民用航 空实践(设计、制造、生产、运营、维修)表 现的安全水平高于适航标准要求的最低安全水 可靠性与系统工程学院
提纲
• 概述
– 民航发展 – 适航性与民航安全 – 适航理念的来源和发展
• 适航标准 • 适航管理
2
• 现代交通运输体系: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 管道
– 铁路运输下降(中国例外) – 公路运输迅速发展 – 水路运输作用明显 – 管道运输日益扩大 – 航空运输突飞猛进
安全性要求 • 航空产品的维修保养 • 机场设施 • 空中交通管理 • 空中保安措施 • 环境:气象 • 维修站、运输公司的资格
12
适航性与民用航空安全的关系
• 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 • 适航性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
程影响民航安全 • 适航性要求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的最低安全
标准
和有关部件的可靠性设计要求
• 适航要求规定即维修性的评审是民用航空 器型号设计审定的一部分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1. 引言通航安全评估是民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对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安全运作进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通航安全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促进民航行业安全管理和质量提升。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通航领域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及其运营单位。
3. 评估原则通航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如下:•全面性原则:评估应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各方面情况,如管理组织、员工素质、专业水平等。
•及时性原则:评估应及时进行,掌握客观真实情况,防范事故隐患。
•客观性原则:评估应客观公正,数据真实可靠,避免主观意见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隐私保护原则:评估应保护被评估单位和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评估报告不得泄露。
4. 评估内容通航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4.1. 航空公司评估内容航空公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员工岗位匹配、专业素养、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标准、安全运作流程、安全控制等;•安全数据评估,包括事故、事件、违规等安全数据的分析和评估。
4.2. 机场评估内容机场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运行保障部门及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保障体系、应急预案、现场安全管理等;•地勤保障评估,包括旅客服务、行李安检、登机口管理等。
4.3.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通讯控制评估,包括无线电通讯、调度安排、指挥流程等;•航空交通管制评估,包括航空器流量控制、航线监管、空域管理等。
5. 评估程序通航安全评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2.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3.组织评估实施;4.收集评估数据和信息;5.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6.确定评估结论和建议;7.编制评估报告;8.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进落实。
川航定级航段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川航定级航段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川航定级航段标准是指中国四川航空公司制定的对航段进行分类和定级的标准。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班数量不断增加,航线网络不断扩展,为了更好地管理航段和提高服务质量,川航制定了这一标准。
该标准旨在根据航段的重要性和需求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以确保航班运营的安全、高效和顺畅。
本文将从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历史背景、内容和要求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这一标准的制定目的和意义,并探讨其对川航航班运营的影响。
通过对这一标准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航空公司运营管理的重要性,为航空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川航定级航段标准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分别介绍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历史背景、内容和要求,以及实施效果。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展望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对这三个部分的分析和讨论,旨在深入了解川航定级航段标准,探讨其在航空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1.3 目的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航空公司对不同航段的服务水平及定级标准,提高乘客的航行体验和安全保障。
通过明确航段定级标准,可以确保航空公司在不同航线上提供一致的服务水平,使乘客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航班。
此外,定级航段标准的制定还有助于航空公司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
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航空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和提升整体行业服务水平。
2.正文2.1 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历史背景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航空公司为满足乘客需求和提高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化措施。
作为国内知名航空公司之一,川航一直致力于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和舒适的飞行环境。
定级航段标准的制定也是为了确保航班安全、提升舱内服务水平和增强品牌形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第四章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第五章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第八章特许飞行证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第十一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第十三章修理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第十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订)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订)【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9.04【实施日期】201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部长2017年9月4日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6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 2017年9月4日第五次修订)目录A章总则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第121.3条适用范围第121.5条定义第121.7条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第121.9条飞机的湿租第121.11条境外运行规则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第121.20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第121.21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程序第121.23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颁发条件第121.25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内容第121.27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有效性第121.29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检查第121.31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第121.33条合格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的责任第121.35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121.37条申请人的责任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第121.41条监察和检查的实施第121.42条安全管理体系第121.43条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第121.45条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第121.47条运行的近期经历第121.49条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第121.51条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第121.53条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第121.55条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第121.57条遵守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要求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航路的批准第121.91条航路批准的基本要求第121.93条航路宽度第121.95条必需的机场资料第121.97条通信设施第121.99条气象服务第121.101条航路导航设施第121.103条飞行签派中心第121.105条地面服务F章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第121.113条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第121.115条航路宽度第121.117条必需的机场资料第121.119条气象服务第121.121条航路导航设施第121.123条地面服务第121.125条飞行跟踪系统第121.127条飞行跟踪系统要求G章手册的要求第121.131条手册的制定和保存第121.133条手册内容总体要求第121.135条手册的分发和可用性第121.137条飞机飞行手册H章飞机的要求第121.151条飞机的基本要求第121.153条飞机的审定和设备要求第121.155条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第121.157条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第121.159条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第121.161条应急撤离程序的演示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第121.171条用语定义第121.173条概则第121.17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重量限制第121.17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第121.179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所有发动机工作第121.181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83条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者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8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第121.18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第121.189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第121.191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93条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95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第121.197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J章特殊适航要求第121.211条总则第121.213条旅客座椅间距第121.215条在客舱内装货第121.217条在货舱内装货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第121.301条概则第121.305条飞机仪表和设备第121.307条发动机仪表第121.308条厕所防火第121.309条应急设备第121.310条附加应急设备第121.311条座椅、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第121.312条座舱内部材料第121.313条其他设备第121.314条货舱和行李舱第121.315条驾驶舱检查单第121.316条燃油箱第121.317条旅客告示第121.318条机内广播系统第121.319条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第121.320条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第121.323条夜间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121.325条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121.327条活塞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第121.329条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第121.331条具有增压座舱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第121.333条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第121.335条氧气设备的标准第121.337条防护式呼吸装置第121.339条跨水运行的飞机的应急设备第121.341条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第121.342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第121.343条飞行数据记录器第121.345条无线电设备第121.346条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第121.347条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第121.349条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者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第121.351条延伸跨水运行和某些其他运行的无线电设备第121.352条快速存取记录器或等效设备第121.353条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的应急设备第121.354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第121.355条使用特殊导航方法的运行所用的设备第121.356条机载防撞系统第121.357条机载气象雷达设备要求第121.358条低空风切变系统的设备要求第121.359条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第121.360条近地警告/下滑道偏离警告系统第121.361条飞机标记和标牌的文字要求L章飞机维修第121.362条总则第121.363条适航性责任第121.365条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第121.366条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第121.367条飞机维修方案第121.368条可靠性方案第121.371条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第121.372条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第121.373条飞机的修理和改装第121.375条飞机的适航性检查第121.379条飞机放行第121.380条维修记录M章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第121.381条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第121.383条飞行机组的组成第121.385条飞行机械员第121.391条客舱乘务员第121.393条在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成员的要求第121.395条飞行签派员第121.397条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N章训练大纲第121.401条训练的基本要求第121.402条实施训练的特殊规定第121.403条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第121.405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第121.407条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第121.409条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第121.411条航空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资格第121.413条航空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训练第121.415条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第121.417条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第121.419条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第121.421条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第121.422条机组成员的保安训练第121.423条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第121.429条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第121.431条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第121.433条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第121.435条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第121.439条定期复训O章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第121.451条概则第121.453条驾驶员的执照要求第121.455条必需的训练第121.457条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第121.459条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第121.461条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第121.463条航线检查第121.465条熟练检查第121.467条机长的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第121.469条机长的特殊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第121.471条飞行机械员的合格要求第121.475条客舱乘务员的搭配要求第121.477条客舱乘务员的合格要求第121.479条飞行机组成员的英语要求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第121.481条概则第121.483条飞行机组的飞行时间限制第121.485条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期限制第121.487条飞行机组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第121.491条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第121.493条客舱乘务员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第121.495条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Q章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第121.501条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第121.503条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R章高级训练大纲第121.504条目的和资格要求第121.505条高级训练大纲的一般要求第121.506条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第121.507条定义第121.508条高级训练大纲的批准第121.509条基础理论课程。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2〕3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2〕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航班正常水平,推动行业提质增效,民航局在总结近几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境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和民航发展态势,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制定了《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1月24日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为健全航班正常考核机制,努力提升航班正常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
一、考核范围1.航班正常的考核范围仅限于国内航班。
2.国际和港澳台航班暂不考核,恢复时间及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以2019年数据为基准,同时将大兴机场纳入考核范围。
4.当突发区域性疫情时,民航局将视情对相关航班豁免考核。
二、考核标准(一)航空公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1.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当月国内客运离港航班正常率低于50%(不含)、排名后3位,并且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比最高(含并列)的航班,自通报后(不含当月)第二个月起取消该航班时刻。
每月计划航班数8班(不含)以下或国内独飞航段的航班不列入统计范围。
2.在时刻主、辅协调机场当月预先飞行计划执行率低于85%(不含)的国内客运航空公司,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在该机场新增客运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
CCAR-121-R6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 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9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 121.417 条(c)款(1)项中“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250 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c)款(2)项(i) 目中“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 时间不得少于 800 小时”。(c)款(3)项(i)目中“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 得少于 500 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800 小时 ”。
第 121.1 条目的和依据.................................................................................................................... 1 第 121.3 条适用范围........................................................................................................................ 1 第 121.5 条定义................................................................................................................................ 2 第 121.7 条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 2 第 121.9 条飞机的湿租.................................................................................................................... 3 第 121.11 条境外运行规则.............................................................................................................. 4 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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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修订稿)目录一、依据 (2)二、基本原则 (2)(一) 市场主导 (2)(二) 政府引导 (2)(三) 分级分类管理 (3)(四) 公开公平公正 (3)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 (3)(一) 基本要求 (3)(二) 核准航段要求 (4)(三) 三大城市枢纽机场要求 (4)(四) 加班和临时经营的要求 (6)四、航线航班评审 (7)(一)核准航线评审 (7)(二)登记航线评审 (8)五、申请、审批及撤注销程序 (9)(一) 航线航班申请 (9)(二) 航线航班审批 (10)(三) 航线经营许可的撤注销 (11)六、航线航班监管 (11)七、其他规定 (13)附件: (14)北京新机场过渡期政策安排 (15)核准航段列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各管理局航线管理职责划分原则 (17)航空公司某机场航点计算方法 (19)航空公司“五率”计算方法 (21)航班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及标准 (22)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修订稿)一、依据为规范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民航发2017[2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
稳步推进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放开,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企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政府引导。
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航班运行品质提升和资源有效利用。
一是资源保障能力和市场需求相匹配,提高航班正常性,提升运行品质;二是促进枢纽建设,提升枢纽的集散功能,疏解大型枢纽非国际功能;三是鼓励支线航空发展,促进东西部均衡发展,推动基本航空运输服务;四是服务国家制造强国战略,支持国产民机投入航空市场。
(三)分级分类管理。
将国内航线分为核准、登记两类。
涉及核准航段的客运航线为核准航线(核准航段详见附件2),其他客货运航线为登记航线。
核准航线及其他涉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机场(以下简称“三大城市机场”)的区际航线由民航局管理;其余航线由各地区管理局管理(具体划分原则见附件3)。
(四)公开公平公正。
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坚持“资源公开、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一)基本要求公司在规划航线航班计划时,应遵守下列管理要求:1.公司没有因航空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运行保障、严重失信等因素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可自主安排航班计划包括航线、班期、机型等,但航班计划应符合本规则航线航班管理要求;2.客运联程航线最多可经停或串飞2个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的中小型机场;3.货运航线经停航点数量不限,不考核航班计划执行率。
(二)核准航段要求1.核准航段范围根据市场放开及宏观调控需要逐步进行调减;2.为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及航线网络质量,民航局根据市场需求及资源保障情况,对核准航段设置最大航班量。
当连续两个航季,航班计划量均达到最大航班量或航段任一端保障资源提升20%及以上时,应按比例增加最大航班量;3.以核准航段两端中任一端为主基地或通航点数达到15个(含)以上(通航点计算方法见附件4,下同),且“五率”(公司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万时率、公司原因航班不正常率、定期航班计划执行率、旅客投诉率、政府性基金缴纳率,下同,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5)积分排名在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可新进相关核准航线。
(三)三大城市枢纽机场要求为继续有效疏解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非国际枢纽功能,提升集散能力,继续对上述枢纽机场采取以下特殊要求(该要求适用北京新机场):1.北上广三角之间的航线:以航线两端任一点为主基地或通航点数达到20个(含)以上,且“五率”积分排名在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可新进入北上广三角之间的航线运营。
2.不受理航空公司以北京、上海、广州枢纽机场为经停点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货运航线不受此限。
3.在三大城市机场中,某公司在该城市通航点数达到15个(含)以上的,可新开直达该城市的支线航线,即直达年吞吐量200万以下机场(以民航局发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航线。
完全使用国产支线飞机运营的支线航线除外。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可用现有涉及三大城市机场对应支线航线经营许可“一对一”置换或延伸现有航线航班的方式,满足支线机场通达三大城市的需求。
5.支线航线原则上在一个城市不重叠(包括两场和本场,历史已重叠的除外)。
新增支线航班量原则上不超过14班/周;原支线航班量不足14班/周的,可补齐至14班/周。
6.北京首都机场货运航线航班总量保持不变;北京新机场货运航线航班总量参照北京首都机场执行。
(四)加班和临时经营的要求1.为保证市场有序竞争,及航班经营的计划性、稳定性,在以下情况可受理客运航空公司加班、临时经营航班计划备案:(1)公司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运、暑运期间,在有定期航班运营的航线上,申请加班计划备案;(2)公司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运、暑运期间,在无定期航班运营的航线上,申请临时经营航班计划备案;在无直达定期航班的航线上,可将现有经停航线改为临时经营直飞航线;(3)在保障重大运输、飞机定检、地方政府有特殊临时要求等情况下,可以申请加班、临时经营航班计划备案。
2.航空公司安排加班、临时经营航班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安排加班的航线,必须具有该航线经营许可,并且已连续运营2个月以上;(2)航空公司最近连续两个月份定期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航线,不受理其加班备案申请(未安排航班计划的,视同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独家直飞航线上安排加班计划的不受执行率水平限制;(3)公司安排临时经营航线不得涉及两个(含)以上千万级以上机场,除非该公司具有这两个(含以上)机场之间直达航线经营许可或两个千万级机场间无直达定期航班。
四、航线航班评审换季时,各公司航线航班量按照上同航季和上航季航班计划最大值进行平移(以受理换季航线航班申请之日数据为准)。
平移后,客运航空公司仍有新开航线和增加航班量需求,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按评审规则评审通过后执行。
(一)核准航线评审1.航空公司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量,考核指标需符合标准(首次申请客运航线经营许可、利用自有核准航段航班量调整航线的除外)。
2.在核准航段可供分配航班量范围内,直达航线航班优先于经停航线航班;基地公司(指主运营基地设在核准航段任一端的航空公司)优先于非基地公司;同等条件下按“五率”积分分值进行排名。
上次集中受理已申请新开航线或增加航班,获批后尚未执行或者换季时被削减航班量的,该航线丧失优先权。
3.公司在新获经营许可航线安排航班量或在已运营航线增加航班量,每次评审时以不超过14班/周作为一组,超过14班/周的部分进入第二轮进行配置。
4.1家航空公司每航季可新进入4条核准航线经营(含利用自有核准航段航班量调整的航线)。
5.航空公司可利用自有核准航班量直接将串飞、经停航线调整为直飞航线,亦可将直飞航线调整为成串飞航线,但不能将直飞航线调整为经停航线。
(二)登记航线评审1.航空公司可在符合本规则第三部分航线航班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市场需求申请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登记(涉及北上广三大城市枢纽机场的航线,需考核指标达到标准)。
2.独家经营的航线,航空公司可自行决定增加航班量(涉及北上广三大城市枢纽机场的航线需考核指标达到标准)。
3.非独家经营的航线,航空公司可在考核指标达到标准时,申请增加航班量,数量不限。
(各类型航线航班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及标准见附件6)五、申请、审批及撤注销程序(一)航线航班申请1.航空公司依据本规则通过“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申请或在已运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申请。
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应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文件。
2.新增航线经营许可或在已运营的航线上增加航班量,原则上根据民航局通知的换季、季中时间节点,集中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以下情况除外:(1)新成立航空公司(含新扩大经营范围)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涉及新投入使用机场的经营许可申请以及涉及国家战略、特殊政策、地方政府特殊需求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可根据开航需求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要求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则进行评审并及时发布信息;(2)除集中受理时间外,地区管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安排其他时间受理新增航线航班申请,但需及时将新增许可情况公布并录入“系统”。
(二)航线航班审批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按程序开展航线航班审批,并定期公布行政审批情况。
1.民航局负责管理的航线(1)核准航线。
换季及季中受理时,由民航局运输司进行初审并公示,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方面遇到的具体情况会签相关运输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并公布准予增加航班量的航线。
(2)登记航线。
换季及季中受理时,由民航局运输司进行初审,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方面遇到的具体情况会签相关运输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并公布准予增加航班量的航线。
2.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管理的航线由各地区管理局按照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要求,结合本管理局实际,参照民航局的做法,制定本管理局内部审批程序。
(三)航线经营许可的撤注销符合撤注销条件的航线经营许可由颁证单位按程序实施,并在“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六、航线航班监管(一)政府协调、指定执行的特殊航线、红色旅游航线、西部及支线机场航线,原则上不准调减航班,保持航班稳定性。
(二)航空公司不按航线审批权所属管理局申报或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航线经营许可的,按规章要求进行处理。
(三)因机场停航、安全等原因,航空公司可申请暂停既有航线经营许可,暂停最短期限为一个航季;航空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既有航线经营许可的,按程序撤(注)销其相应航线经营许可,且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航空公司不得申请暂停或终止本航季新获得的航线经营许可。
(四)公司未主动终止航线经营许可的,出现下列情况,民航局和各管理局应按程序撤(注)销其相应航线经营许可,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1.连续两个航季未安排航班运营的;2.新航线许可在许可证书注明的开航日期起60日内未安排正班计划的(申请延后开航的需注明具体理由,延后时限最长为30天;机场受空防安全、运行安全、航班正常处罚时,处罚期不包含在内);3.上两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均不足50%且本航季已公布月份的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