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法条分析之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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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商标法

知识产权--商标法

3、刑事责任
• • • • 假冒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 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信阳毛尖)1995 — 2003 年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doc • 防御商标: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安溪铁观音、45类) •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持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全聚德、德全聚、聚德全)
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相关标记
•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 装物或附着物。 •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它是企业或商主体 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又称字 号。 •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 • 地理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 关的一种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 •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又称网址 或网络门牌。 • 特殊标志:是在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 标
序号省份 商标 注册人/所有人 类别/商品/服务 1 广东 德赛 惠州市德赛公司 第9类 通讯设备等 2 河南 许继 许继电气公司 第9类 继电保护装置等 3 福建 斯得雅 石狮市斯得雅服饰公司 第25类 服装 4 浙江 蜘蛛王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第25类 皮鞋 5 上海 亚一 上海亚一金店公司 第14类 珠宝、首饰等 6 福建 石狮 厦门卷烟厂 第34类 卷烟 7 湖南 金健GAEA GEM 湖南金健米业公司 第30类 面粉 8 湖南 心相印 湖南恒安纸业公司 第16类 盒装面纸 9 四川 巴国布衣 成都巨辐实业公司 第42类 餐馆 10 陕西 宏发 沈阳宏发企业集团 第20类 家具 11 美国 舒肤佳 宝洁公司 第3类 香皂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 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 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 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
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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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的申请(19-23条)
按类别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 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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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
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 别的标志。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非传统商标 注册申请。(6条)
分析:草案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 意味着在我国非视觉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
任志强,法学副教授,致力于中国动态商标的注
册和推广,对我国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进行
论证,终于解决了动态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
问题。任志强也因此被商标业界人士称为“中国
动态商标第一人”。
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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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的条件——1
(一)合法性
1.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二)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
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 属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第9条) 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联系越远,显著性 越强。 商标显著性分类:固有的显著性;经使用而获得 的显著性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一、版权法1.著作权法第一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3.著作权法第六条: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4.著作权法第八条:合法出版的作品,其作者享有公开发表权。

5.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利用其作品。

二、专利法1.专利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专利法第二条:专利权是发明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专利法第四条:专利保护的发明,应当具备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

4.专利法第六条:发明创造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利等权益。

5.专利法第十九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专利权在中国的权利。

三、商标法1.商标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制定本法。

2.商标法第六条:商标专用权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商标法第十二条: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4.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著名商标保护1.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第三条:著名商标是指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为公众所熟知并能够辨识的商标。

2.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第四条:著名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著名商标的保护权。

3.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第六条:著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其商标为著名商标。

4.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著名商标,享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一、著作权法二、专利法三、商标法一、商标概述(一)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

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 由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 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书)1.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上,具有显著可识别性。

2.商品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是广义上的概念,生产者包括商品的制造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3.服务的含义也是广义的,是指使他人获得便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金融、通讯、运输、餐饮、住宿、房地产以及娱乐和广告等。

(二)商标的功能1.识别功能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联系在一起,起到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最原始和基本的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局限于识别功能。

2.品质保障功能保证标有自己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在品质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其后果就是良好商誉和信用的确立。

3.广告功能消费者消费的有盲目性特征,因此各个商家愿意支付高昂的广告费用。

广告的目的就是让更大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和获知自己的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由于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品质保证功能,在消费过程中,商标也起到了指引和强化作用。

二、商标权1.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擅自更改商标标识。

2.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的同时,又赋予其禁止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

3.许可权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利益回报。

4.处分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以发明、创造、标志、商号等人类智力创造或者掌握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和文化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活动,保护并赋予其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适合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章版权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权利人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第八条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他人在使用其作品时,按照其指定方式表明其署名,不得侵犯其名誉权。

第九条 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是否首次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第十条 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已经发布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者要求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删减、篡改、扭曲等伤害其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享有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著作权享有权利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匿名作品、未成年人的作品、合作作品、作品由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作的作品的权利享有期限为五十年。

(二)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

(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发布的作品。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国家促进著作权利的合理利用,支持正当使用和传播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第三章商标第十六条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排他权。

第十七条 商标可以是图形、文字、标识、三维符号、颜色组合或者其它形式,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专用权。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他人使用其商标,但应当标明品牌所有人。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它包括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条全文:一、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是指以独创性表现方式表达的思想内容,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第三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著作人依法对其所创作的著作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并可以就使用著作权取得报酬。

第六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保护期限。

第七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署名权。

第八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修改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十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复制权。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发行权。

第十二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出租权。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展览权。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表演权。

第十五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放映权。

第十六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广播权。

第十七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利用规律性的自然现象所作出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对形状、构造或组合的改进和创造。

第四条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方面的新设计。

第五条本法所称专利权,是指发明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排他的权利。

第六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专利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七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专利的保护期限。

第八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专利的权利要求。

第九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主张权。

知识产权法法条

知识产权法法条

知识产权法法条知识产权法法条是指国内外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权利人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知识产权法法条。

一、专利法法条1. 发明专利保护条款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发明是指利用规定的技术手段,在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上创造的新技术方案。

根据该法条,发明者在满足专利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2.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条款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作出的新设计。

该法条规定了对实用新型的保护要求和期限,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3.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条款根据《专利法》第一百零三条,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产品的色彩、纹理和材质的组合。

根据该法条规定,外观设计可以申请登记保护,并获得最长十年的保护期限。

二、商标法法条1. 商标注册条款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以及代表企业的标志,均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商标的标志要件,不得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等。

2. 商标权的保护条款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已注册的商标享有法定的专属权利。

该法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享有商标的自主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利要求侵权责任和取得赔偿。

3. 商标侵权处罚条款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包括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伪劣商品冒充他人的商标等。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追究等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法法条1. 著作权的产生条款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一旦作品创作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创作成果可表达且满足法律规定的保护要求,著作权将自动产生,无需进行注册或其他形式的登记。

2. 著作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条款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著作权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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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人在侵权纠纷中调查取证比较困难,需要支付必 要的开支。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标专用权人因为处理商标侵权纠
纷费时费钱,打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因此商标法增加了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这一规定。
七、关于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哪些费用?
七、关于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 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 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费应 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 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
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
以上条款显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或区别 性,否则难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或 服务相区别,因而也就难以获得注册。但当某些商品或服 务若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区别性,也可以获得注册。
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精心设 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 标产生显著性。原先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经过使用取得了 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完全与TRIPS对商标的 显著性要求是一致的。
商标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
六、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 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
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的特征, 便 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 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任何能够将一企 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可构 成为商标……当某些标志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各成员亦 可依据其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区别性, 赋予其可注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侵权 的赔偿额应当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理 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 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法》五十七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 三项内容:一是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诉前临时措施 的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人民法院处理采取诉 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的程序。
九、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 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 度,是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所谓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 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灭的一项法律制度。上述补充修改主要是 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入世需要, 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 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使当事人可以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确保商标确权 的公正性。
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消费
者中产生了特定的含义,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如“青岛啤酒”。
四、关于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地理标志系 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 地方,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和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 称,而不是臆造出来的;二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其真实产地必须是该地理 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三是,只有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 经营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四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 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五是,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
国内关于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




雀巢公司以侵犯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部分酱油生产企业“开战”, 欲阻止其使用棕色方形酱油瓶包装,于2008年10月向广东省开平市 的2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去了警告函,称雀巢公司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 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立体商标专用权,相关企业酱油产品的外 包装与该款商标近似,涉嫌侵权。此外,雀巢公司还向当地工商部 门投诉了另外3家使用类似包装瓶的酱油生产企业。 据了解,雀巢公司此番维权的酱油瓶立体商标已经沿用100多年。 1995年该商标在瑞士获得了国际注册,并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申请在协定国延伸保护。 中国在2007年初步审定该立体商标,并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 册局公告。公告期内无任何企业提出异议。其实在此之前,国内众 多酱油厂早已采用棕色方形小瓶包装。依据我国法律,雀巢公司注 册上述商标时隐瞒了其他企业已经使用在先的事实,应该可以申请 撤销。 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商标注册的国际公告,结果错过异议期。这 是一个深刻教训,中国企业也必须学习国际游戏规则。
合” 。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立体商标”及三维标志已纳入我
国商标法保护范围。实践中已经开始受理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注 册申请。 但立体商标一直是“一个寂寞的三维世界”。 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由于 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 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 前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 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 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等等。
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
成员可(may)要求标记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 以此作为注册的
条件。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关于商标注册条件—视觉上可感知
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一直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must)
是“可视性”标志。这些做法和规定是符合上述trips的要求的。 不过长期以来所谓的“可视性标志” 仅限于“文字、图形及其组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解除保全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的规定,司法当局除为制止 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的发生而有权责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外, 还可以为保存被诉侵权的有关证据而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即诉讼前 的保全证据的措施。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作出了规定,未 对诉前证据保全问题作规定。为了具体体现世界贸易组织的这 一要求,商标法增加了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主要内容包 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和执行; 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解除。
三、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犯罪的…… TRIPS 协定第16 条第1 款指出,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以 便能防止未经其许可的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 去标示与注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假如 (if)此类使用会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 标记, 则应推定有混淆的可能……
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
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 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地理标志虽然不是商标,但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与商标一样具有识
别商品的作用。特别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紧密相关 的情况下。《商标法》本条但书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主要是考虑
TRIPS 与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TRIPS 的“假如„„” 意味着第三方在使用中若不大可能造成混淆的话,便 不构成侵权,仍被允许使用。 而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高于TRIPS 协定的要求,即使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只要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构成侵权。 是否有必要规定这样的高标准呢? 如果两企业相距甚远,且各自 的商品行销区域不同, 另一企业用近似商标去标示相同商品, 或者用 相同商标去标示类似商品, 并不一定会发生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当 然,其他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但很 显然《商标法》该条规定并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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