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课程考核秩序,维护课程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参加课程考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非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依课程考核工作职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考核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课程考核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的种类包括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七条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八条学生对违纪作弊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课程考核违纪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轻微违纪,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携带未经许可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许可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座。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
(五)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六)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学生在桌椅或墙壁上书写有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内容。
(七)写有答案的试卷、答卷纸、草稿纸等未放在规定的地方。
(八)其它一般轻微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违纪,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书面认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违纪违规员工处理规定

违纪违规员工处理规定一、目的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
三、术语和定义无术语和定义,保留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持公司标准结构的一致,便于今后的修订。
四、职责(一)公司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工作。
(二)公司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公司违纪违规员工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公司授权各销区按相应程序给予违纪违规员工各类处理;公司授权各部门按相应程序给予违纪违规员工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处理,各部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五、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处理方式公司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6.解除劳动合同7.扣减或取消绩效工资、奖金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处理程序1.处理决定的作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相关部门在查证员工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20日内向人事部门报送相关材料;(2)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3)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4)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暂停劳动合同履行的,以文件形式下发处理决定。
2.处理决定应当送达给受处理员工本人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给受处理员工本人的,可送达给受处理员工同住成年家属(配偶、直系亲属)签收;受处理员工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或直接送达处理决定有困难的,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送达;受处理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3.处理决定送达后,受处理员工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4.单独给予扣减或取消绩效工资、奖金处理的,可以由相关部门核实并经违纪违规员工签字确认后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人事部执行,不受本规定2.1、2.2的限制。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面试及相关工作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细则,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二)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一)未出示与当次考试规定的相关证件(准考证上注明的);(二)开考30分钟以内未进入考场的;(三)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词典,或夹带考试中禁止使用的各种教材和复习资料,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理的。
第七条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的;(三)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四)开考后,发现证件不全、不一致,或持无效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五)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填涂)本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六)未按考试规定用笔或规定文字答题的;(七)未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规定位置上作答的;(八)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九)在面试过程中未经允许泄漏本人相关信息(姓名、考号)的;(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医师定期考核学员违规处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学员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精神,对考试违规学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或者考点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将鼠标交于他人代为点击答案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作为违规事实的依据,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违规学员本人须交书面检查,考点负责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并核实情节,签字认定,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市医学会,依据相应的规定处理。
01违章、违纪、违规行为考核制度1

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文明、高效和有序进行, 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企业对员工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管理考核的基本制度, 与此相关的制度应在本制度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说明和补充。
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制度人人有责。
四、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达到教育员工、规范管理和杜绝各类违章违纪的目的。
第二章劳动纪律管理一、迟到、早退行为每次罚款20元,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脱岗处理, 超过1小时按半天旷工处理, 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二、睡岗、脱岗、串岗行为每次罚款50元, 脱岗、串岗时间超过1小时按半天旷工处理, 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在岗员工吃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同岗位或互相照看的岗位不得同时吃饭, 否则均按脱岗处理。
三、上班期间看小说、杂志、上网游戏、干私活的按脱岗处理。
四、旷工半天罚款100元, 旷工1天及1天以上的按每天罚款200元。
五、旷工年累计达30天或连续达7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年累计旷工达7天的不享受年终奖。
出勤天数不足应出勤天数80%的不享受年终奖(工伤、产假等国家规定的范围除外)。
六、上班时间打牌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无故不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会议的按旷工处理。
七、工作中有消极怠工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
八、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工作调度的给予停工教育半天处理, 停工教育仍没有认识的可作继续停工教育处理或作待岗处理, 停工处理按旷工论处。
经停工教育后作重新安排仍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九、不服从工作安排, 无理取闹处罚责任人100元, 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一、在生产区或禁火区内吸烟的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属于一级、特级动火区域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有第二次在生产区或禁火区内吸烟行为的, 一律处以1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禁火区域内发现烟头的, 对所在责任单位按每个烟头100元进行处罚。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公司科学管理体系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
公司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员工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损害程度分为: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三类。
第六条轻微违规违游记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对公司损害程度较小的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游记为:一)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的;二)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者、干私活的;四)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意的;五)私带烟火进入厂区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的;七)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至1万元的;八)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游记为。
第七条较重违规违游记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常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游记为:一)年度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二)连续旷工达2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7日的;三)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意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五)在厂区非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损伤、严重质量缺点(赞扬)、环境赞扬的;七)盗窃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未受到刑事处分的;八)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十)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违规违游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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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考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核(考试)成绩无效:
(一)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二)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处理
应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