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住宅避难层(间)设计导则(试行)
消防工程-避难层的要求

消防工程-避难层的要求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一、设置场所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3.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4.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二、公共、住宅建筑避难层(间)要求1.一般要求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说明:此条规定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
“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3)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
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
4)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2. 面积要求1)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3. 兼做设备层要求1)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避难层与避难间的不同设置要求及注意事项

避难层与避难间的不同设置要求及注意事项避难层,是指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而避难间指作为避难使用的几个房间。
这个区别概念,还是很好理解的。
避难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避难间,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Soul:打造志同道合的交友圈广告避难层设置要求: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展开剩余71%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避难间设置要求: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避难层、避难间设置

避难层、避难间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一、避难层(一)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及避难人员面积指标(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2)面积指标: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宜按5人/㎡计算。
(二)避难层的设置数量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三)避难层的防火构造(1)避难层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h(楼板的一级耐火极限为1.5h,此处的特例2h需要特别记住);(2)楼板上宜设隔热层;(3)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
各种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分隔成间;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得到应集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层分隔;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四)避难层的安全疏散(1)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上下层断开,这样楼梯间里的人都要经过避难层才能上楼或下楼,为疏散人员提供了继续疏散还是停留避难的选择机会;(2)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照度不应低于3.00lx。
(3)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电梯在避难层必须停靠,普通电梯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五)通风与防烟排烟系统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六)灭火设施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七)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设备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二、避难间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楼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确定;(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4)应设置消防专线和消防应急广播;(5)避难间的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7)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导则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导则GUIDELINES FOR SEISMIC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美国太平洋地震工程研究中心(PEER)根据“高层建筑推进计划”的安排提出发布日期:2009年3月21日重庆大学结构工程与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傅烜译白绍良校2010年6月导则起草人Dr. Yousef Bozorgnia, PEAssociate Director, Pacific Earthquake James O. Malley, SE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Senior PrincipalDegenkolb Engineers, Ine.Dr. C.B. Crouse, GEPrincipal Engineer/Vice President Dr. Jack P. Moehle, PEURS Consultants, Inc. Director, Pacific Earthquake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Ronald O. Hamburger, SESenior Principal Dr. Farzad Naeim, SESimpson Gumperta & Heger, Inc. Vice President & General CounselJohn A. Martin & Associates, Inc. Ronal Klemencic, SEPresident Dr. Jonathan P. Stewart, PE Magnusson-Klemencic Associates, Inc. Professor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Los Angeles Dr. Helmut Krawinkler, PEProfessor EmeritusStanford University术语能力设计(capacity design)——是一种设计方法。
第五节 避难层(间)

第五节避难层(间)一、避难层
二、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第六节逃生疏散辅助设施一、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一)应急照明
1.设置场所
2.设置要求
(二)疏散指示标志
1.设置场所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练习:1.某商业建筑,地上4层,地下2层,耐火等级一级,建筑高度为20.6m。
地上各层为百货、小商品和餐饮,地下一层为超市,地下二层为汽车库,地下一层设计疏散人数为1500人,地上一至三层每层设计疏散人数为2000人,四层疏散人数为1800人,地上一至三层疏散楼梯的最小总净宽度应是()m。
A.13
B.15
C.20
D.18
【答案】C。
避难层管理规范细则

避难层管理规范细则避难层是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他紧急情况,等待救援的特殊楼层。
为了确保避难层的安全可靠,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范细则。
一、避难层的设置与要求1、位置选择避难层应设置在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 米的部分,且应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
其位置应易于寻找,并有明显的标识和指示。
2、面积与容纳人数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规定标准。
3、防火分隔避难层与其他楼层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4、防烟设施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保证避难区域的正压状态,防止烟雾侵入。
5、消防设施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日常维护与检查1、定期巡检安排专人每月对避难层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疏散通道的畅通性、防烟设施的工作状态等。
2、设施维护对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照明系统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可靠。
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3、清洁卫生保持避难层的清洁卫生,无杂物堆积,定期清扫地面、墙壁和设备表面的灰尘。
4、标识检查检查避难层的各类标识、指示牌是否清晰、完好,如有损坏或模糊应及时更换。
三、使用管理1、禁止占用避难层严禁被占用作为其他用途,不得堆放货物、设置办公区域或居住场所。
2、限制通行非紧急情况下,限制人员随意进入避难层。
设置门禁系统,只在紧急情况时自动解锁。
3、人员培训对建筑物内的人员进行避难层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避难层的位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应急预案制定针对避难层的应急预案,明确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救援流程和责任分工。
四、疏散通道管理1、通道畅通确保从建筑物内各部位通往避难层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无堵塞、锁闭或堆放障碍物。
2、照明与指示疏散通道应设置充足的照明设施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清晰看到。
国内外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设置要求的解析

国内外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设置要求的解析
国内外高层建筑避难层的设置要求是相似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建筑层数和高度: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置应根据建筑层数和高度进行规划,通常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至少应设置在建筑的1/3处。
2. 强度设计:建筑物的避难层应具备足够的结构强度与抗震性能,在地震、风灾等灾害发生时,可以为居民提供避难场所,保障人员安全。
3. 宽敞舒适:避难层应足够宽敞,以便于满足人员逃生和逗留的需要,其间距和高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同时还应配置适当的通风、照明、监控等设施。
4. 应急物资: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配置适量的应急物资,如照明设备、救生用品、食品、水等,以便在发生灾害时满足人员基本需求。
5. 通讯设施: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配置紧急通讯设施,如手机信号、对讲机、广播等,以便于与外界通讯,报告应急情况或接收指示。
总之,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置应该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来进行设计和建造,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避难走道和避难层(间)等避难设施的设置要求

一:GB50016-2014 2.1.13避难层(间)二:GB50016-2014 2.1.17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
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避难设施主要包括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等。
3,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三:GB50016-2014 5.3.5 (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四:GB50016-2014 5.5.23(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