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部制度1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概述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概述[百家论坛]张秀敏段素琴约5781字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就其争议的事实与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它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
建国后,随着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两个法规的颁布,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955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才使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目前,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机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等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应该说,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充分发挥了仲裁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为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走过了建立、中止、恢复的历程,现在正处于发展时期。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1949年¨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
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
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私营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一切国营、公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
这一法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1)协商i(2)调解;(3)仲裁;(4)法院审判。
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分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分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分工涵盖了多个方面。
在进行全面评估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背景和作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我国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机构,其设立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的范围很广,可以涉及工资、工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裁决。
2. 调解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除了承办仲裁案件外,还负责调解协调劳动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仲裁院会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是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帮助当事人迅速解决争议。
3. 法律解释和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负责解释和指导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裁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院也会发布一些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4. 案件裁决和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仲裁案件进行裁决,并监督执行结果。
仲裁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主要职责分工。
通过仲裁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我国劳动关系得到了更加规范和稳定的管理,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根据以上职责分工,我个人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仲裁制度提供了一个相对独立和专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通过调解和协商,仲裁院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一站式调解纠纷机制工作方案,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工作
裁调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针对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有意向调解案件进行调解,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充分沟通,通过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风险等方式,与双方协商,促成调解意见达成。
二、信息互通
工会与仲裁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每月核对本月调解案件数,每季度要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研判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
三、调解队伍建设
工会、仲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引导和监督和谐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指导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归口统计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处理信息。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设置方案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办发[2009]18号)、《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1、本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2、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二、单位基本情况(一)机构规格:根据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为副级单位.(二)功能任务:1、负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根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考核、任免工作,根据办案需要组成仲裁庭。
3、对企业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指导企业依法用工.4、参与调解和仲裁涉及劳动人事的群体、疑难及重大案件。
5、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文书、档案、印鉴及信息统计.6、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及其他驻区单位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7、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职数:东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单位领导职数为1名。
(四)人员编制:根据东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编制数3位。
三、人员基本情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3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四、岗位设置方案根据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和人员实际情况,拟按如下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3个,其中管理岗位3个。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查阅制度

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查阅制度
一、档案室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开展案卷查阅利用工作。
二、阅卷限于案件正卷,案件副卷一律不准查阅和借调。
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的案件,凭法院举证
通知书,经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其所涉
及案件的有关材料。
四、法院因审理或执行需要,凭法院函件,可以查阅、借阅正卷。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案卷,应当提前与仲裁院办公室联系,并提
交书面申请,写明查阅、复印内容、范围、用途等。
六、代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查阅案卷,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件、授权委
托书及律师执业证。
七、当事人的其他代理人查阅案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
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八、查阅案卷应当填写阅卷单,经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阅卷。
阅
卷结束后,阅卷单应当附卷。
九、阅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阅卷人不得擅自将案卷带离指定地点。
阅
卷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十、阅卷人阅卷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涉密的案卷,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阅卷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交还案卷。
十二、案卷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借手续。
十三、阅卷人阅卷时应当妥善保管案卷,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画、污损、丢失、泄密、伪造,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其他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的单位查阅案卷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宜宾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阅卷单。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与职责

____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现将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一)级别制度。
调解中心是调解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在乡镇(街道、社区)领导下,接受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____乡镇(街道)设立第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设立第二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各用人单位设立第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员由行政、工会和职工方代表组成,各占三分之一。
工会方代表由同级工会指定,行政方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指定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指定,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民主推荐。
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担任;二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由5人组成,设站长1人,由社区主任担任;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如果用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成员应当由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职工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二)会议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遇到临时性工作,可随时召开。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成员的半数以后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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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部制度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接待等工作;负责内部工作管理制度、职责的制定;负责来信来访、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文件及仲裁文书的起草、审核、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相关法律文书的发放,相关文件的起草。
(二)仲裁庭
负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调解、裁决工作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参与全市重大涉稳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统计报表的报送。
(三)调解庭
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街道(镇)和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解工作,负责仲裁委受理案件的调解工作,置换基层调解案件文书,负责督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