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常常被⼈们混淆,因为这两个概念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区分他们两的不同就⼗分重要。
那么⽆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1、解决问题不同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事务,便在管理⼈与本⼈之间形成⼀种社会关系。
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以为本⼈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管理⼈违反上述义务给本⼈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予以赔偿。
这些内容只有⽆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
⽽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法涉及。
2、制度⽬的不同不当得利制度的⽬的在于使受益⼈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
⽆因管理中,管理⼈因管理事务很可能⽀出必要费⽤,但却未必获得利益。
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合法权益的保护。
3、制度意义不同⽆因管理是⽴法⿎励助⼈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为和互相帮助⾏为的界限。
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的与功能。
在判断⼀个法律现象是⽆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度予以判断:如果⾏为⼈是为了他⼈利益⽽进⾏管理⾏为,则属于⽆因管理,如果⾏为⼈在主观上是为了⾃⼰的利益,⽽在客观上给他⼈带来利益,给⾃⼰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因管理的概念⽆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也包括他⼈,或者仅为他⼈),主动管理他⼈事务或为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 引言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2.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以违法手段、欺诈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2.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手段: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暴力、威胁等。
•欺诈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其作出有利于不当得利方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没有依法或符合合理道德的方式,通过操纵、垄断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财产或权益。
2.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被损失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追回不当得利。
2.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权益,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被追回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双倍返还,以对不当得利方进行惩罚。
•不当得利方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中生有地管理他人的财产。
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正常的合同关系不同。
3.1 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无中生有:指的是管理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约定来管理他人的财产,却主动承担了管理责任。
•无偿管理:指的是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利益。
•志愿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管理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2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关系中,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有的所有人,而管理人则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管理人没有所有权:尽管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他并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仅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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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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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知识点是民法中的易考点,但很多同学对于两者的概念和区分掌握得不牢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导读: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不当得利主要是指受有利益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二遭受损害。
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应当将所取得的利益的其所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
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概述: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他人事事务的人称之为管理人,他人称之为受益人。
无因,即无法律或者约定之因,管理即客观上行使了管理的行为。
无因管理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
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断,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以及管理效果相关的法律问题。
无因管理要件之主观要件:《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定义,要构成无因管理则主观上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反之,客观上不具备此要件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养殖山羊的大户,有一天甲的山羊与乙的山羊一起走进了乙羊圈,乙以为是自己的则对其进行喂养,浑然不知甲的山羊,因此乙无主管管理他人事务之意。
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要成为无因管理则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反之,如果存在相反的情形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与山羊都是相同毛色,难以区分,一天在二人草原放羊之时,甲的一只羊把丙给顶受伤,甲见状把丙送乙,花去医疗费用5000RMB,因此甲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引言在民法领域中,出现一方因他方的错误或者无因行为而获得利益的情况并不罕见。
此时,涉及到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规则。
本文旨在就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和分析,并对其适用范围和相应的法律效果进行解读。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适用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他方的错误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民法中,根据该原则,不当得利应当被返还给原权利人,旨在恢复违法行为之前的平等状态。
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民事侵权行为,也包括合同法领域。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如某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并从中获利,该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而在合同法领域,一方因他方错误行为而获得利益时,也可适用不当得利原则。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根据不当得利原则,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效果。
1. 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原则最核心的法律效果。
它要求不当得利的获得者将其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原权利人。
该返还应当包括实际收益和超额利益。
实际收益指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而超额利益指在违法行为之外,获得的额外利益。
2. 平等回复情形不当得利原则的另一个法律效果是追求平等回复情形。
该原则要求不当得利的返还能够使违法行为之前的境况得以恢复,实现双方的平等地位。
3. 赔偿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因为获得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能遭受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原则将允许原权利人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种赔偿通常与不当得利的价值相当。
三、无因管理的概念与适用无因管理是指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一方行使了他方的权利并获得了相应利益。
无因管理直接关联到所有权的保护和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因管理适用于诸多情形,如遗失物拾得者的处理、无主财产的处分以及无代位退还财产等。
在这些情况下,无因管理原则要求行使权利的一方将不当获得的利益返还给权利主体。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根据无因管理原则,无因管理的返还应当具备以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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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基本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
3.给付目的不达。
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
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
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成立要件
无因管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者:
∙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
∙无法律上之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
适法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应负的义务可以从“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两个层面加以观察:
主给付义务
就无因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而言,必须要负起“一般管理”的义务。
民法172
条规定:“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为之。
”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1.管理依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
2.有利于本人
又在此,无因管理人所需负的注意义务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抽象轻过失),若违反此等注意义务,则将负起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管理人为了要免除掉本人生命、身体或是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因此必须做出“紧急管理”,此时若要管理人负起抽象轻过失的责任,未免太过沉重,且将使管理人于管理时有所忌惮,故法律在此规定管理人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用负赔偿责任。
(民法175条)
从给付义务
1.通知义务:中华民国民法173条第1项规定:“管理人开始管理时,以能通知为限,
应即通知本人。
如无急迫之情事,应俟本人之指示。
”此即无因管理人所须负的通知义务,若本人指示其继续进行,则将被视为是本人承认该无因管理行为,而依同法178条适用委任的规定。
若本人指示其停止停止管理,而管理人仍继续管哩,则将
构成“不适法无因管理”,此时管理人将要负同法174、177条的责任。
2.计算义务:中华民国民法173条第2项规定:“第五百四十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关于
委任之规定,于无因管理准用之。
”而540条到542条所规定的义务主要有“报告义务”、“转付义务”及“赔偿义务”。
本人的义务
就适法的无因管理而言,因为该管理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的意思,故本人对于管理人将负有某些义务,而这些义务相对于管理人而言便是其所拥有的权利,中华民国民法176条便规定:“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
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
”主要可分为下列三种:
费用偿还请求权
也就是本人对于管理人对于该管理所支付的必要或有益费用必须要负偿还责任,而是否为必要或有益,则必须以客观标准断定。
清偿负债请求权
若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而负有债务,此时本人对于该债务必须负清偿的责任,不过仍然必须要该负债为必要且有益者才行。
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发生的损害,本人必须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该损害必须要与管理行为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才行。
不适法无因管理
不适法无因管理又有称为“不正当无因管理”。
就不适法无因管理而言,其仍然成立无因管理,只是因为该管理事务对本人不利,或是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故关于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期仍须符合。
不真正无因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情况下,根本就不成立无因管理,而其情形主要有下列二种:“误信管理”、“不法管理”。
误信管理
所谓的误信管理,即行为人误将他人事务当作是自己的事务,进而为之管理。
于此种情况下,并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其欠缺主观要素,亦即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
而对于误信管理的效果,不得类推适用无因管理之规定,而应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处理。
不法管理
而不法管理则是,行为人明知该事务为他人之事务,但仍为自己之利益处理该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