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GB2760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经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合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
不得添加GB2760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食品辅料除外)。
2 技术要求2.1 基本要求2.1.1 复合膨松剂应符合GB 26687—2011中4.1.1、4.1.2、4.1.3和4.1.4的规定。
2.1.2 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中的铝含量应符合标识,检验方法见附录D。
2.1.3 未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中的铝(Al)含量应小于100 mg/kg,检验方法按照GB 5009.182规定进行测定。
2.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2.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 标识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产品应在包装标识上标示产品的铝(Al)含量。
附录 A检验方法A.1 警示本标准的检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操作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A.2 一般规定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本标准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之规定制备。
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3 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的测定A.3.1 试剂和材料A.3.1.1 盐酸溶液:1+2。
A.3.1.2 置换溶液:称取100 g氯化钠,置于烧杯中,加入350 mL水使之溶解,再加1 g碳酸氢钠和2滴甲基橙指示液,滴加盐酸溶液至溶液呈微红色。
A.3.2 仪器和设备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测定装置见图A.1。
1——气体发生用圆底烧瓶;2——水浴;3——滴液漏斗;4——冷凝管;5——三通阀;6——有外套的气体量管; 7——水准瓶; 8——温度计; 9——胶塞; 10——胶管。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标准说明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 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附录附录 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录B:食品用香料名单 附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前言准替代情况 旧标准的主要变化 加了国家卫计委的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 标准进行规定 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加了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正文围 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加工助剂、INS和CNS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 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的前提。
如何执行? 国家或行业标准 公告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标准说明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 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附录附录 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录B:食品用香料名单 附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前言准替代情况 旧标准的主要变化 加了国家卫计委的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 标准进行规定 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加了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正文围 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加工助剂、INS和CNS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 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的前提。
如何执行? 国家或行业标准 公告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

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摘要:1.复配膨松剂的定义和作用2.复配膨松剂的配料成分及其功能3.复配膨松剂在食品加工中的应用4.解读复配膨松剂的配料表5.结论:复配膨松剂的安全性和注意事项正文:复配膨松剂是一种在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添加剂,它能使食品具有膨松、柔软的质地,同时还能增加食品的口感和风味。
复配膨松剂主要是由多种化学成分混合而成,因此了解其配料表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选择合适的产品至关重要。
复配膨松剂的配料成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碳酸氢钠:碳酸氢钠是一种常见的膨松剂,它能在受热时分解产生二氧化碳气体,使食品体积膨胀。
2.磷酸二氢钙:磷酸二氢钙也是一种常用的膨松剂,它能与碳酸氢钠协同作用,提高膨松效果。
3.柠檬酸:柠檬酸是一种有机酸,它能调节食品的酸度,提高食品的口感。
4.淀粉:淀粉是一种多糖类物质,它能吸收水分,使食品具有良好的结构和口感。
5.糖精钠:糖精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甜味剂,它能增加食品的甜度,提高口感。
复配膨松剂在食品加工中的应用广泛,例如在蛋糕、饼干、面包等烘焙食品中,复配膨松剂能使食品体积膨胀,口感松软。
此外,复配膨松剂还能在油炸食品中使用,使食品体积膨胀,口感酥脆。
在解读复配膨松剂的配料表时,我们应重点关注各种成分的含量和安全性。
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其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复配膨松剂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确保选购的产品是新鲜的。
总之,复配膨松剂是一种在食品加工中不可或缺的添加剂,它能提高食品的口感和风味。
了解复配膨松剂的配料成分及其功能,有助于我们选购合适的产品,确保食品安全。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编制说明一、基本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并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修订纳入此次修订工作范围。
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GB2760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务后,组成了标准清理修订工作组。
工作组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中“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要求,确定了以对现行GB2760-2007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清理整合和重点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规范了标准名称,确定了标准的框架格式,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与GB2760-2007进行了整合修订,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食品添加剂规定和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本次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依据(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对标准格式进行了修改,将标准名称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二)按照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却有必要和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原则,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规定纳入该标准。
(三)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1、参照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结合我国的实际使用情况,将共享ADI(MTDI 70)值的食品添加剂磷酸、焦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钙、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钾、磷酸氢钙、磷酸三钙、磷酸三钾、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磷酸氢二钠的使用规定进行了合并,上述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中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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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2015年计划完成《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项目编号spaq-2014-05。
2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等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莹、徐宝民、赵康、陈晖、张云、赵永梅、顾承浩、段喜成
主要承担的工作:参加标准修订各阶段召开的工作会议,负责制定标准各阶段相关文件起草编写工作(包装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上报材料等),承担标准修订过程中质量数据、试验数据的累积和试验工作。
3 简要起草过程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接到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的任务后,首先向生产厂家和用户发函进行调查,征集对修订标准的建议和起草单位,在此基础上组建项目起草小组。
随后起草小组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技术资料,结合生产厂家和用户回函对修订标准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编写出了文献小结,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
于2014年8月召开了工作方案会,会上工作小组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讨论,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
确定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国家标准的指标项目和试验方法等内容,提出了工作方案。
会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进行了试验工作,并对产品进行了质量考核。
2015年6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在行业内部进行了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1 基本要求的说明
1.1复合膨松剂归属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范畴,首先应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基本要求,因此直接引用了GB 26687-2010中4.1.1-4.1.4的内容。
1.2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规定: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所以本次修标依据政策和实际使用要求将其分为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两类。
含铝复合膨松剂中没规定铝含量具体指标,但要求在包装上标示产品的铝含量,便于使用者计算最终食品中的铝含量。
复合膨松剂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物理混合而成的,由于原料本身或多或少总会含有微量的铝,即使不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中也会检测出铝,所以本标准定义了无铝复合膨松剂概念,指未主动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并规定产品中铝(Al)含量应小于100 mg/kg。
2 指标项目的确定
标准对比情况:目前收集到国外标准有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合成疏松剂》和我国原国家标准GB 25591—2010。
各标准指标设置和方法对比见表附1和附表2。
由于复合膨松剂是由GB 2760允许使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经物理混合方法混合而成的物质,品种繁多,其中包括添加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和未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的复合膨松剂。
长时间食用过量的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了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重新调整了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的使用范围,本次标准的修订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生产及用户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范围、将复合膨松剂分为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两类并对其进行定义,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对该产品的基本要求,且在基本要求中对无铝复合膨松剂中的铝含量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检验方法。
根据生产厂家多年来对该产品性质、生产方法的实际验证,未对原国家标准中设立的七项指标提出异议,所以本次修订维持原标准指标。
厂家仅对硝酸不溶物和pH的测定的检验方法中的部分操作步骤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并提供了数据支持,由于细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各企业建议删除该指标并根据自身的品种要求,做内部控制。
其他与原标准保持一致
三、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查阅到《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相关的我国标准有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本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符合GB 2760和GB 26687-2011的规定。
目前收集到国外标准有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第八版)—2009年中《合成疏松剂》。
相关标准中指标和检验方法对比见表附1和附表2
四、其他需要在网上公开说明的事项
附表1 指标对比表
4 试验方法的确定
国内外标准试验方法对比及试验方法见表2。
附表2 试验方法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