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一)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

自然 垄 了发展 生 产 、 得 增 量 利 益 的原 动 力 , 获 对 有 化 和政 府 管 制 的 自然 垄 断 行 业 进 行 了 利润 。从 目前 已出现 的现 象 来 看 , 以市 场 化 和 竞争 为导 向 的改 革 , 些 计划 断企 业 大 量 存 在着 强迫 交 易 、歧 视 行 为 、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的 整 体 提 高 形 成 一 种 极 大 一 掠夺 性 定 价 行 为 、 内部 交 叉 补 贴 行 为 、 限 的 阻 碍 ,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损 经 济 国 家 和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也 纷 纷 引 入
有 二、 自然 垄 断 行 业 法律 规制 的 必 要 性 务业 自然 垄 断 的不 断 弱 化 , 的 领域 甚 至
和弊 端 , 要 加 以规 制 和 改 革 。 需
一
最后 , 国 目前对 自然 垄断 行 业 的 规 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丧 失 了 自 然 垄 断 性 基 我
、
我 国 自然 垄 断 行 业 存 在 的 弊 端
制 立 法严 重滞 后 , 致使 规 制 改革 出现 无 序 础 。 以 电 信业 为 例 , 代 电信 服 务业 同 早 现
就完 率 的 情 况 下 , 直接 通 过 提 高产 品 价 格 即 可 世 纪 末 , 球 掀 起 了 以 市 场 化 为导 向 的经 营者如果过分追求 自身 的经济利益, 全
对 济 改 革 浪 潮 , 达 国 家 对 一 些 长期实 行 国 全有 可能利用其 垄断地位获得 高额垄断 获得 高 额 垄 断利 润 。 企 业 来说 这 就 失 去 发
即使 在 一 些行 业 里 颁 布 了相 关 的 规 期 的 自然 垄 断 时 期 的情 况 已 迥 然 不同 , 早 首 先 , 国 自然 垄断 行 业 存 在 着 主 体 状 态 。 我 也 资格 含 混 不清 的 弊 病 , 些 自然 垄断 行 业 制 法规 , 由于 是 行业 主管 部 门起 草 制 定 期 电 信 服 务业 政 策 的制 定 基 于 行业 自然 有
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与改革

[ 图分类 号 ]F 0 [ 中 2 3 文献 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14 (0 2 7 O 4 — 3 0 0 5 9 2 o )0 一 O 8 0
一
、
自然 垄 断 行 业规 制 的 理 论 基 础
对 于 自然 垄 断 的定 义 ,学 术 界 的看 法 比较 一 致 ,一 般 认 为 “ 谓 自然 垄 断性 ,是 指 由于 存 在 着 资 源 稀 所 缺 性 和 规 模 经 济 效 益 、范 围 经 济 效 益 ,使 提 供 单 一 物 品 和 服 务 的企 业 或 联 合 起 来 提 供 多 数 物 品 和服 务 的 企 业 形 成 一 家 公 司 ( 断 )或 极 少 数 企 业 ( 头 垄 断 ) 的概 率 很 高 。 我 们 把 这 种 由 于技 术 理 由或 特 别 的经 济 垄 寡 理 由 而 成 立 的垄 断 或 寡 头 垄 断 ,称 为 ‘ 自然 垄 断 ’或 ‘ 自然 寡 头 垄 断 ” 。 自然 垄 断 与 行 为 垄 断 是 与微 观 规 ’ 制 ( 广 义 上 看 ,微 观 规 制是 政 府 对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的干 预 )相 联 系 的 垄 断 。 从
,
h s a e a ti p p rh s
e p u d d t e p o l ms o rc c e h n s o e r te e t r g lt n a d h s gv n te rf r s g e t n t x o n e r b e fp a t e wh n C i e e g v mx h i  ̄n x r e u a o , n a ie o m u g s o o s i h e i
四个 主 要 问 题 ,即 产 量 受 到 限 制 、管 理 松 懈 、不 大 关 心 研 究 与 开 发 以 及 由寻 租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耗 费 。 种 种 理 由 ,使 各 国在 处理 自然 垄 断 问 题 上 ,大 都 对 自然 垄 断 企 业 ( 主要 是 水 、 电 、煤 气 等 公 用 企 业 ) 的 进 入 、退 出 、价 格 、投 资 等 方 面进 行 规 制 。 政 府 的 显 著 特 性— — 对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的普 遍 性 和 强 制力 — —使 政 府 在 纠 正 自然 垄 断 上 具 有 某 些 明显 优 势 。 第 一 ,政 府 可 通 过 行 使 征 税 权 和 禁 止 权 ,限 制 新 企 业 进 入 自然 垄 断 行 业 。 因 为 , 自然 垄 断 行 业 只有 一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体制问题与改革措施

然垄断 f , 生质 而发电则不具有 自然垄 断陛质 。铁路运输 、 有线
通讯 、 燃气供应等产业也都可以大致进行类似 的划分 在 2 。 0 世纪 7 0年代以前 , 由于技术方面 的限制 , 述产业 的不 同环 上
革以前 , 其指导思想往往是为 了保证 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 , 而 不是 为了规范产业 中各市场主体 的行 为。 尽管 2 0 0 7年通过 了 《 反垄断法》但 其内容及实施细则仍然受到人们的质疑。 ,
二 、 国 自然 垄 断产 业 规 制 体 制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我
业规制体制 的弊端 日益明显。
目前 , 中国对 自然垄断产业价格大都 由政府直接定价 。 通
常采用的原则是保证企业能获得正常利 润 ,这样企业的利润 便 与其成本无关 , 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去降低成本 , 而且政府 定价 以企业 上报 的成本为依据。由于政府通常难以掌握 企业
节无 法独立 。而 7 0年代后 , 信息及 自动化技术 的迅猛发展大 大提高了网络调度管理 的能力 , 网络开放经营具 备了条件 , 使
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自然垄 断产业有关 的规定过于 简单 对
种政企合一集中式 的规制体制 ,在 集中大量资金投资建设 自
然垄断产业方面曾发挥 了相 当大的作用 l l l 。但是 , 随着中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发展和技术 的进步 ,中国 自然垄 断产
粗糙 , 而现行《 电力法》 《 、铁路法》 等产业法大多制定 于规制改
中图分类号 :8 F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8 2 (0 80 — 0 20 17 — 1 7 20 )4 0 3 - 3
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编辑目录1概述2技术特征3常见后果4行业特征5垄断特征6行业规制6.1 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合理性6.2 存在的主要问题7解决方法7.1 国际通常做法7.2 我国政府的反垄断改革8可竞争性1概述所谓自然垄断性,是指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
我们把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
克拉克森和米勒认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函数成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即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
由一家企业来提供产品会比多家生产更有效率,成本更低。
假定一个产业只能容纳一家企业的生存,那么就会有一个幸存者为了降低成本而不断扩大产量,进行低价竞争,最终把对手挤出市场,形成自然垄断。
2技术特征自然垄断行业通常具有这样一种:面对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与两家或更多的企业相比,某单个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
现实中的自然垄断行业以公用事业为主,如供水、供电、煤气供应等,辅之以其他一些特殊产业。
这些自然垄断行业的初始投资往往十分巨大,如果任由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政府不加以适当规制,可能会产生不利于社会福利改进及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
3常见后果常见的后果有两种:一种结果是市场竞争无法实现优胜劣汰,任何企业都达不到经济规模,恶性竞争持续不断。
另一种结果是市场竞争达到了均衡,某个企业独占市场份额,达到规模经济,行业生产成本因此而大幅度降低,但是无数其他企业被竞争淘汰。
4行业特征自然垄断行业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
譬如,煤气公司要输送煤气,就必须铺设管道,而铺设管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泵注入更多的煤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
我国铁路的自然垄断及规制问题分析

我国铁路的自然垄断及规制问题分析铁路一直被称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运输主要由铁路承担。
如果发展不好,既会影响到老百姓的生活,同时又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
本文在分析中国铁路自然垄断的特殊性后,提出了如何优化中国铁路规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铁路自然垄断规制衣食住行中,行是社会公众所需的基本服务。
铁路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公众所需的基本服务领域,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从一定意义上说,铁路既是宏观调控的对象,又是宏观调控的工具,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铁路更加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可见中国铁路迫切需要加快发展。
中国铁路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的改革悄然让位于提高铁路运输能力,众多改革重点从本世纪初后纷纷转移到铁路大发展和调整运输能力和布局上来。
曾经主导中国的“网运分离”、“区域公司改组”、“客货分离”等悄声匿迹,代之以“跨越式发展”、“高速铁路”、“动车组”等围绕铁路技术升级和建设规模的话题。
但是毫无疑问的,铁路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之后,中国铁路改革又会重出水面。
由于铁路属于自然垄断产业,与其它自然垄断产业一样,改革和调整的难度很大,任务更艰巨。
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凡是市场开放、竞争充分的领域,很快就能形成质量和服务双优的买方市场;反之,越是垄断的领域,效率和产品、服务的质量就越难以达到让人满意的状态,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客观市场规律。
中国铁路的自然垄断(一)自然垄断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对自然垄断也有不一样的定义,穆勒(1848)首次使用“自然”这个词,他认为在许多私人没能力投资或不愿投资的领域,供水、公路、运河和铁路等由政府来投资和运行是合理的;萨缪尔森认为,当一个产业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如此之强有力,以至于只能有一个厂商能够生存下来时,就会产生自然垄断;张维迎(1999)认为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造成的一种状况,它使得某一行业只有一个企业生产时才是最有效率的。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提要本文主要描述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改革,以改变目前自然垄断产业生产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和服务收费高的目标。
对自然垄断产业中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应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但前提是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做到政企分离、政资分离、业务分拆,同时进行配套一体化改革,完善立法支持,避免过度竞争。
本文以电信改革为例进行分析。
一、自然垄断产业概念及特征传统的自然垄断是指由于生产技术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从而最小有效规模要求只有一个企业生产。
自然垄断产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规模经济非常明显,独家垄断经营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二是有大量的“沉淀成本”,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收回,也很难改作他用;三是这些产业中的多数服务和产业是公众所需要的基本服务,需要保证提供的稳定性、质量的可靠性和依赖性。
一个国家的电力、煤气、电信、邮政、铁路、航空等产业,一般是传统意义上较为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和改革的深入,自然垄断产业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开始注重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在实行政企分离、政资分离、业务分拆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对国有经济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自然垄断产业改革必要性自然垄断产业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固有的弊病基本有以下三种:第一,经营目标双重性导致利益难以协调。
自然垄断产业的经营者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他的经营目标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作为经营者他要追求经济目标;另一方面由于自然垄断的公益性,他又要追求公共目标。
公共目标要求以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质量服务于公众,让利、施惠于公众,自然导致其经营性亏损,这样使其处于两难的境地。
第二,垄断地位的滥用。
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特殊性,经营者往往会利用其独有地位,收取垄断高价,服务质量低下,甚至附加种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三,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不足。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对策自然垄断行业是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单一的企业承担的行业, 这种行业的特点是:产品限量, 价格也多由企业独立决定。
针对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主要思路有:一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三是保证行业发展的健康秩序。
一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竞争机制是指一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市场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强行业企业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强化政府在市场竞争中的监督管理执行,防止行业运营者过度垄断和滥用市场优势。
由此可见,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可以确保行业运营者承担压力,形成行业发展的民主合作。
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
自然垄断行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企业往往可以自行设定价格,而消费者只能在固定的价格环境内购买产品,这种现象的结果就是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同时也影响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改革应该注重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调整行业价格,增强消费者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三是保证行业发展的健康秩序。
行业发展的健康秩序是指行业具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且行业的发展可以获得政府的积极支持,企业以科技进步和市场发展为目标,市场竞争秩序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行业改革旨在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完善行业的公平市场管理,防止价格操纵和技术垄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社会效益,最终达到行业发展健康秩序的た目标。
综上所述,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对策主要有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证行业发展的健康秩序。
其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是主要措施,要通过“让市场竞争更加公正公平”的方式,做到改革有序、发展健康、社会公平、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推动行业改革的发展。
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方向研究

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方向研究摘要:铁路运输业是一种网络型基础产业,对铁路业的规制改革是一个世界难题。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铁路业的规制改革面临的内外部条件更加复杂。
近20年来,我国已开始了对电信、电力和民航等自然垄断产业实施了一系列规制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铁路业的规制改革却迟迟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本文通过分析中国铁路业自然垄断的经济特性,借鉴美、日、英三国铁路产业改革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铁路业规制的现状,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探索中国铁路业规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铁路业;自然垄断;规制改革一、引言20世纪70年代以前,铁路业被认为是自然垄断产业,各国都采取了非常严厉的规制措施。
70年代以后,随着航空、公路等交通运输工具崛起,铁路在运输市场的份额逐步下降。
根据可竞争性理论,潜在竞争会促使自然垄断企业采取有效地市场运作方式(张红凤,2007)。
为此,美国、日本、欧洲发达国家采取各种对铁路与放松规制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地成效。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前期,中国铁路运输业一直处于严重的供不应求的状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对铁路产业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改革。
但我国的铁路业仍凸现了很多问题直接导致了我国铁路业运输效率不高、内部缺乏自我发展的活力等现象。
基于这一现实背景,本文通过分析铁路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借鉴美、日、英三国铁路业规制的实践经验,并将其与中国的实际环境相结合,以期针对性的提出打破铁路运输业当前”瓶颈”现象的改革措施。
二、铁路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1、铁路运输业的规模经济性铁路路网包括节点和联线这两个组成部分。
铁路路网的布局越合理,规模越大,整体性运用越充分,那么,铁路业的运输成本就越低,而消费者所能获得的效用也越大。
因而,铁路路网的规模和整体性运用是铁路业规模经济的基本条件(张红凤,2007)。
许多学者对铁路业的规模经济进行了实证研究,进而得出结论,铁路企业在较小的规模上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但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铁路企业在较大的规模上也具有规模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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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一)
研究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零交易成本框架存在片面性,需要引入正交易成本方法作补充。
本文在正交易成本框架下考察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
一、规制制度与规制改革
企业是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统一。
交易成本的变化影响企业总成本曲线,进而影响企业的供给决策。
在自然垄断产业领域,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资产专用性、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性,在位企业与新进入者相比,可以通过先动优势、掠夺性定价等策略手段取得竞争优势。
在以民营化与市场化为特征的规制改革中,新进入者在与在位优势企业的竞争中,担负更大的谈判、信息、合作等交易成本。
所有企业都担负预期规制政策的信息成本。
交易成本的增加,增大了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困难,影响了产业绩效。
在规制改革中,建立适宜的规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规制制度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规制机构通过设置进入、价格等项规制措施,降低企业之间进行市场交易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作为行政部门的规制机构通过设置可置信承诺(crediblecom-mitment),降低企业与行政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促进规制改革顺利进行,提高产业绩效。
列维和斯彼勒(Levy&Spiller,1994)用交易成本方法考察了制度安排如何与规制程序相互作用,影响电信产业绩效。
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往往需要进行大规模专用性耐用资产投资,而政府势力强大,因而民营化企业容易遭受对其准租金实施行政征用(expropriation)的损害。
不确定性增加了规制改革的交易成本,影响投资决策。
在此情况下,政府设置可置信的承诺对国有制成功转换至关重要。
他们认为三项制度变量:独立司法、民主立法及强行政能力,能够影响政府设置可置信承诺的状况。
首先,独立司法能够约束行政性相机抉择,这样可置信的规制承诺更易做出。
其次,建立特殊法律及议会对约束行政性相机抉择进行监督的立法,能够做出可置信承诺。
最后,具有很强行政能力的国家能够形成具有灵活性的特殊规则,建立好规制体系;能够限制行政武断行为以吸引投资、促进效率。
在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中,国家的行政能力与其规制制度水平应该相适应。
具独立司法、立法及强行政能力的国家最有可能对民营化规制改革提供可置信承诺。
具有弱行政能力的国家,复杂的政策制定由于高规制成本而无效率,而简单的规则却能提高效率。
在缺乏民主立法与议会监督的国家,政府与潜在购买者签订契约,限制行政性相机抉择,保护私有化。
对那些不具有独立司法的国家,政府可通过与私人企业联合来提供可置信承诺。
设置规制制度受特定国家制度禀赋的限制。
按照诺思等人的观点,一个国家的制度禀赋有五个要素:立法和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习俗和其他非正式的但被广泛公认的规范、社会中标志竞争的社会利益和它们之间平衡的符号、国家行政能力。
当国家制度禀赋同其规制制度之间相适应时,受规制产业的绩效将得到提升。
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的产权改革,政府做出可置信的规制承诺至关重要。
关于如何做出可置信的承诺,威廉姆森(2002)在讨论经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治理”(bilateralgovernance)时,强调“抵押品”(hostages)对确保可置信承诺的必要性。
由于契约不完全,诸如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双边契约关系在不可预期的偶然事件中难以维持,抵押品的交换因而可以提高双方实施契约的激励。
当双方彼此向对方交出抵押品,认识到抵押品可能被征用的风险,他们就不太可能在不测事件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当以抵押品作为担保时,关系就变成自我实施的了。
政府与公民或企业间的双边治理实际上也是一种双边契约关系。
可置信规制承诺的做出,对于这种契约的良好实施十分重要。
戈德堡(Goldberg,1976)将规制看做一种“被规制企业(可能不止一个)与规制者之间隐性的集体契约”,他强调了这种契约对企业投资长期专业化资本设备从而提供特殊服务的权力以及消费者被服务的权力的保护。
因此,对沉淀性投资的保护为这些规制目标提供了合理性。
不仅如此,对契约效果的监督和防止契约的中断,导
致规制者一方面要对契约效果进行监督,还要通过诸如成本基础定价等手段对契约进行管理。
史普博(1999)认为,将规制视为行政性契约(administeredcontracts)的观点,没有必要建立在规制者以消费者的代理人身份行事的基础上。
规制者可能寻求实现某些长远的目标,既要考虑生产者的利润,又要考虑消费者的偏好。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固定投资的风险弱化与契约下创造有优良绩效的积极性二者间的最优关系。
将威廉姆森抵押品理论应用于政府及其公民间的双边治理,政府必须给公民以抵押品来做出可置信的承诺。
诺思和威格斯特(North&Weingast,1989)认为政策制定者可以由两种途径实现可置信承诺:一是设置“负责任的行为”的先例,承诺一系列他们将坚持的规则;二是被强制遵守一系列规则,不能允许偏离来扰乱承诺。
他们认为宪法和法律对政府做出可置信承诺至关重要,因为它们限制了政府对产业的随意干预。
否则,当政府遭遇财政赤字时,就可能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此,如果网络型公用事业要在私有制下成功运营,就需要有一套可信的规制系统,这样企业才会相信规制者允许它们在过去的投资上获得合理的回报率。
如果规制者违背给企业以合理回报率的承诺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或者通过法律来约束违约行为,那么规制可信性就提高了。
纽伯里(2002)认为,对于像电信这样服务于快速发展并且是奢侈品市场的技术创新企业来说,比起像电力这样发展迟缓并且是大众市场的技术成熟型企业,前者违背规制契约的成本较高。
利润变化越大,越难维持规制可信性,因此把收益与成本紧密相连的规制系统不太容易被规制机会主义钻空子,但这种规制系统对降低成本提供的激励是不足的。
贝克斯等人(Backx,Carney&Gedailovic,2002)的研究也表明,在民营化计划中,特别是在政府可以通过规制或政策来干预和影响企业后续绩效的情况下,由于民营化后政府的机会主义导致较差绩效会降低未来资产出售的利益,作为资产出售者的政府,做出可信性承诺对于实现资产的真实价值是重要的。
例如,西班牙企业民营化后较差的绩效要求国家对以后资产出售大打折扣,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了特许“财政返还”(money-back)。
有效产权改革还涉及到产权改革的最优路径,主要包括产权改革的速度和顺序问题。
沃尔斯顿(2003)的研究表明,民营化之前确立规制机构和相关规制体制,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投资者购买公司时意愿支付的价格,实际上代表了对产权改革支持的增强。
卡茨和欧文(Katz &Owen,1993)使用动态最优化方法,围绕产权改革的速度研究转轨的最优路径,认为在经济转轨初期,实施激进式的私有化改革并非政府的最优选择。
阿根亚和布兰查德(Aghion &Blanchard,1994)强调私有部门新增就业岗位对成功实施产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并且分析了失业对于私有部门发展的正负两方面作用。
支持激进改革的观点主要考虑到改革的逆转问题。
其理由在于,快速改革能够建立起路径依赖,实施的政策因而难以逆转。
大量的重组形成了重构行为的规模经济性,避免了零碎的、耗时漫长的改革行为所导致的高规制成本。
并且,由于快速改革帮助新政策获得可信性,阻止了特殊利益集团反对改革的联合抵制行为,有助于规制改革的成功实施。
但更多的研究倾向于支持渐进改革的积极意义。
其理由在于,快速私有化对非逆转政策效应并非必要。
国有化的政策逆转更可能发生在休克疗法并不能将私人投资吸引至私有化临界值之上的情况下(Laban&Wolf,1993)。
由于重构的路径依赖,改革计划的成功实施在早期减少了改革的不确定性,建立起政策可信性,有助于后期更艰苦的改革计划得以实施(Dewatripont&Roland,1995)。
斯蒂格利茨(2003)介绍了支持渐进改革的两个理由:一是政府承诺不扭转改革的方向,并在比较有希望成功的领域进行改革,在合理预期的影响下,投资者会考虑政策的举措,并在成功实践的带领下参与改革。
二是在转轨过程中,渐进改革有助于学习,避免了激进改革容易引发的“信息超载”(informationoverload)和信息损失问题,从而有助于改革成功。
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规制改革的一个矛盾是在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之间存在矛盾。
诸如特许垄断期、收益率规制等规制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建立民营化可信性。
但这些规制政策有可能导致企业对有效率生产的偏离。
解决这一矛盾的一个办法是在规制改革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规制政策。
在规制改革初期,实施特许投标垄断期或收益率规制等政策,以节约政策可信性交易成本;而在后期,则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来缓解垄断生产的非效率(Chou,1999)。
总之,只要改革的速度和顺序为投资者所认识到,规制政策具有足够的可信性,就可使企业的交易成本最小化,促进规制改革的成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