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_黑尔与普遍主义
哲学大师康德简介

伊曼努尔·康德全名伊曼努尔·康德出生学派 / 流派康德主义、唯心主义主要领域形而上学、伦理学、认识论著名思想绝对命令、先验唯心主义、综合命题、本体显示▼受影响于显示▼施影响于目录[隐藏]∙ 1 生平∙ 2 哲学思想综述o 2.1 《纯粹理性批判》的哲学要义▪ 2.1.1 先验感性论▪ 2.1.2 先验逻辑论▪ 2.1.3 先验分析论▪ 2.1.4 先验辩证论▪ 2.1.5 先验方法论▪ 2.1.6 知识论要义与其他o 2.2 《实践理性批判》的哲学要义o 2.3 康德哲学的学说结论∙ 3 名言∙ 4 康德生前发表的著作∙ 5 康德著作的英文翻译∙ 6 参考文献∙7 外部链接[先验感性论主要是阐明,只有通过人的感性知识(接受能力)所先天具有的直观形式即空间和时间两大要素去整理自在之物(的表象即现象界)刺激感官的感觉材料,才能获得确定的感性知识,同时,空间和时间也是数学知识的先天直观形式。
[编辑]先验逻辑论先验逻辑论的阐明感性必须与知性结合,直观必须与思维结合,才能产生自然科学的知识,因而必须有一门不同于形式逻辑的先验逻辑来探讨知性的结构及其运用于经验对象时的各种原理。
先验逻辑立足于知识与对象的关系,即知识的内容,而不是单纯的思维形式,这标著辩证逻辑在近代的萌芽。
[编辑]先验分析论先验分析论(真理的逻辑)阐明了知性的先天概念和先天原理是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的根据和条件。
在概念分析论中,通过对知性判断中的逻辑机能的分析。
而先验分析论当中的原理分析论主要阐明了知性指导判断力把范畴运用于现象的法规。
[编辑]先验辩证论先验辩证论(幻相的逻辑)主要阐明了理性不可避免地要超越现象去认识的本体,由此产生的作为自然倾向的形而上学只不过是一些先验的幻相,而不可能是真正的科学。
康德在先验辩证论的导言之中指出,理性这种推广能力由于要从有条件者出发通过推论去认识无条件者。
[编辑]先验方法论先验方法论首先阐明,纯粹理性的经验使用虽然有正确的使用法规(知性的先更原理),但其理论的(思辨的、先验的)懊用却没有法规可言,因而必须对其先验使用方法(从定义出发的独断论、从正反两方争辩并互相证伪怀疑论方法、还有假设和证明的的方法等四个方面)加以训练,确立一些“消极的”规则,以限制纯粹理性的扩充到可能经验之外的倾向,从而为建立一种有关经验的形而上学准备了方法论的原则。
康德的主要哲学思想 康德哲学的主要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思想康德哲学的主要观点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康德的一生对知识的探索可以以1770年为标志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主要研究自然科学,后期则主要研究哲学。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康德的主要哲学思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的主要哲学思想康德的一生对知识的探索可以以1770年为标志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主要研究自然科学,后期则主要研究哲学。
前期的主要成果有1755年发表的《自然通史和天体论》,其中提出了太阳系起源的星云假说。
在后期从1781年开始的9年里,康德出版了一系列涉及领域广阔、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给当时的哲学思想带来了一场革命,它们包括《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
”三大批判”的出版标志着康德哲学体系的完成。
哲学方面伊曼努尔·康德提出了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能知道什么?康德的回答是:我们只能知道自然科学让我们认识到的东西,哲学除了能帮助我们澄清使知识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就没有什么更多的用处了,自从柏拉图以来的康德把这个问题彻底给颠倒了。
在此之前,人们让认识向外部事物看齐,而康德说,如果我们颠倒一下,让事物向我们的认识看齐,该会如何?康德把这一思维方法与哥白尼的”日心说”相比较:哥白尼以前,人们认为一切星球围着我们地球转,哥白尼却说,我们地球是在围着其它星球转。
《实践理性批判》是康德的前一部著作《纯粹理性批判》的归宿和目的。
所谓”实践理性”,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对于实践理性的”批判”,就是要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
全书包括”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论”和”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两大部分。
该书的重要理论意义在于,它把人的主体性问题突出出来,强调了人格的尊严与崇高,表现了强烈的人本主义精神。
《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可以抱有什么希望?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如果要真正能做到有道德,我就必须假设有上帝的存在,假设生命结束后并不是一切都结束了。
黑格尔的个体和普遍的统一

黑格尔的个体和普遍的统一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思想是十九世纪哲学思想的高潮,他极尽赞美和肯定地把自由的思想和理性的观点与政治实践和历史发展结合在一起。
黑格尔认为,个体和普遍的统一是理性与自由的统一的最高境界,也是绝对精神的具体表现。
他的思想影响深远,对后世哲学和社会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黑格尔哲学的核心。
在黑格尔看来,个体和普遍的统一是辩证法的基本原则。
个体是普遍的具体化,通过个体的具体存在和表现,普遍的规律才能得以体现和实现。
个体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具有内在联系和关联性的普遍的具体表现形式。
普遍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通过个体的具体存在和实践活动才得以实现和体现。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个体和普遍的统一是一种有机的联系和内在的必然性。
个体和普遍的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个体和普遍的统一体现了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法原则,揭示了事物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和内在关联性。
只有通过个体和普遍的统一,个体才能成为普遍的表现形式,普遍才能得以具体化和实现。
其次,个体和普遍的统一体现了自由和理性的统一,强调了人的自由意识和理性能力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只有通过个体和普遍的统一,人的自由意识和理性能力才能得以实现和表现。
最后,个体和普遍的统一体现了黑格尔哲学的绝对精神观点,强调了个体和普遍的统一是绝对精神具体表现和体现的形式。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个体和普遍的统一思想体现了他哲学思想的核心和精髓,也是其哲学体系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基础。
个体和普遍的统一不仅揭示了事物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性,而且强调了自由和理性的统一以及绝对精神的具体表现和体现。
因此,深入研究黑格尔的个体和普遍的统一思想对于理解黑格尔哲学的内涵和精神,认识黑格尔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价值,以及把握黑格尔哲学对当代哲学和社会思想的启示和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康德的主要哲学思想 康德哲学的主要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思想康德哲学的主要观点康德的一生对知识的探索可以以1770年为标志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主要研究自然科学,后期则主要研究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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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的主要成果有1755年发表的《自然通史和天体论》,其中提出了太阳系起源的星云假说。
在后期从1781年开始的9年里,康德出版了一系列涉及领域广阔、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给当时的哲学思想带来了一场革命,它们包括《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
”三大批判”的出版标志着康德哲学体系的完成。
哲学方面伊曼努尔·康德提出了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能知道什么?康德的回答是:我们只能知道自然科学让我们认识到的东西,哲学除了能帮助我们澄清使知识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就没有什么更多的用处了,自从柏拉图以来的康德把这个问题彻底给颠倒了。
在此之前,人们让认识向外部事物看齐,而康德说,如果我们颠倒一下,让事物向我们的认识看齐,该会如何?康德把这一思维方法与哥白尼的”日心说”相比较:哥白尼以前,人们认为一切星球围着我们地球转,哥白尼却说,我们地球是在围着其它星球转。
《实践理性批判》是康德的前一部著作《纯粹理性批判》的归宿和目的。
所谓”实践理性”,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对于实践理性的”批判”,就是要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
全书包括”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论”和”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两大部分。
该书的重要理论意义在于,它把人的主体性问题突出出来,强调了人格的尊严与崇高,表现了强烈的人本主义精神。
《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可以抱有什么希望?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如果要真正能做到有道德,我就必须假设有上帝的存在,假设生命结束后并不是一切都结束了。
康德普遍法则

康德普遍法则
康德的普遍法则,也被称为康德的普世原则或康德的人道原則,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
该法则指导人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上可行,并强调个人的行为应当基于普遍适用的原则。
康德的普遍法则可以简单概括为:“一切人的行为都应当是根
据普遍适用的原则来进行,而不是基于特定个体或特定情境下的利益或欲望。
”
具体来说,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道德上可行,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一种行为规则是否具有广泛的可适用性,即是否能够普遍适用于所有人;
2. 对于某种行为规则是否会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自由。
康德认为,只有那些基于普遍适用原则,而不仅仅是特定情境或特定个体的利益或欲望来决定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道德上可行的。
这种普遍适用原则将个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一视同仁,强调人们应当将他人的利益和自由视为重要,并避免以自身为中心或剥夺他人的自由。
康德的普遍法则强调了人们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尊重。
根据这一原则,人们应该追求普遍理性和道德行为,而不是仅仅根据自身的利益或欲望来决定行为。
论黑格尔对康德自由观的批判

论黑格尔对康德自由观的批判陈㊀莉摘要:康德无法彻底化现象界与物自体自由世界之间的巨大鸿沟,黑格尔则取消了现象和物自体的相互区分,阐释了康德的自由世界理念指的是同一个自由世界概念存在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从而一举解决了现象界与物自体自由世界相互区分的重要问题㊂在黑格尔这里,自由的一种内在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于能够激发一个人的一种自然冲动和人的激情㊂黑格尔对康德将自由主义看作必然是任性的这一错误观点也进行了深入批判㊂关键词:绝对命令;尊重;自由中图分类号:B516.35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143-03㊀㊀自由主义问题自古以来就为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所广泛关注㊂黑格尔在坚持批判性和总结前人历史思想实践成果的理论基础上对这个历史问题所不断作出的有益理论探索,尽管没有完全突破历史唯心主义理论框架,但也仍然给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巨大的理论影响,为我国历史唯物主义的不断产生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和理论上的前提㊂本文试图对此作些初步探讨㊂一㊁康德式自由观康德式自由观,按其整个哲学体系来看,可以分为 先验自由 实践自由 和 至善自由(自由感和自由权) 三种形式㊂这三种形式分别主要体现在康德的 三大批判 中,下面我们将对各个具体部分进行论述㊂(一)先验自由先验自由通常认为是在四组二律背反的第三个二律背反当中被明确地指出来㊂这个二律背反的正题是:仅仅用自然因果律是无法说明自然的,有必要假定自然有个自然因;反题是:没有自由,世界上的一切都服从于自然因果律㊂在此正题向我们的说明仅仅因为我们依靠自然因果律无法说明整个人类宇宙都是自然,我们根本无法准确地通过推断说出自然的第一因㊂但是一切所有其他任何事物必然也很有可能不是只有一个存在反题中的原因,即一个自由因,它虽然很有可能作为是一切所有任何事物的第一因,但不以一切所有其他任何事物都不会有可能作为服从这个作为唯一因的反题原因;这个新的存在反题称为归因推理原则就是为了说明如果按照了这个存在自然界的一个基本因果律,一切所有其他任何事物必然也很有可能不是只有一个存在反题中的原因,那么不再假定是只有一个原因可能必然也只是仅存在一个自由因不完全不能作为服从这个存在自然界的唯一一个因果律㊂但不以一切所有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服从作为唯一因的原因:这个新的反题归因原则就是说明如果按照了这个自然界的一个因果律,一切所有任何事物必然也可能只有一个反题原因,那么不再是只有一个可能必然也只存在一个自由因不完全不能服从这个自然界的唯一因果律㊂这个二律背反的观点需要特别突出指明的一点也就是:我们无法从现有科学上的经验基础上来明确证明自由因的这个定律是否存在,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用自由因的的定律形式来对它进行理论说明的,那么它本身就是 人类理性 ㊂(二)实践自由实践自由可以将其划分成作为 一般实践理性 的自由,即 自由的任意 和 纯粹实践理性 ,即 自由的意志 ,也就是将其归于作为一般实践理性本体的自由的理想现实主义化,这种符合现实人性化的创作过程当然可以表达出来㊂其中最早的初级自由的基本形式之一的也就是 自由的任意 ㊂ 自由的任意 包含了感性自由和理性自由两个组成部分,通过明确一些感性的具体经验心理因素从而能够得到纯粹的感性实践论和理性经验法则㊂这一基本法则即为自由人的意志㊂如果理性能够彻底摆脱外界包括经验与情感,那么这样的理性就是纯粹的,而纯粹的理性就是自由 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决定的存在㊂因此,康德用这样的 意志 代表心灵三种活动中自由的一面,称之为 自由意志 ㊂如果一个人遵从这种自由意志,则他无论在怎样的必然性偶然性面前就仍然是完全自由的㊂所以,他完全可以不按其他任何外界的道德律令行事,因为他的内心里很清楚他本来 应当 怎么做;而且当且仅当他那样做了,他才是个真正自由的人㊂而这种一个人自己为自己定下的规律守则,就是自341律㊂康德坚信,人是理性存在者,不受经验因素所决定,因此每个人都可以是自由的㊂(三)至善自由在古希腊,最高的哲学理念被明确地定义为 善 ㊂但是我们在慈悲和美中却具备了一种感性的因素,这个情感性的因素便是 幸福 ㊂德性是人行为良好的最高层次,是一种没有情感和心理因素的良好㊂那么这样道德本身也就不能够达到善的最高境界 即至善㊂在实践理性辩证论中,康德指出, 至善 有两种含义:其一是 圆满 ,即目的的完全实现;其二是 严格 ,即对普遍规则的严格恪守㊂康德认为只有在 至善 中,才能真正使人达到幸福与德性的完美统一㊂因为在至善中,德性必然是一个重要原因,幸福感本身就是基于德性这一原则的必然进化产物㊂这样,至善便不再仅仅需要一种真正的根本物质悬设保障,这本身也同时就是纯粹的保证人类精神生命伦理实践与人类真理性两个根本的物质悬设:至善即便是保证了这个灵魂的不朽与存在同时也就是保证了上帝真正的真实存在㊂灵魂不朽迫切地最终要求我们最终保证 在感官世界中的有理性的存在者 ,能够 在一个朝着那种完全的适合而进向无限的进程中 最终才有机会真正找到至善㊂真正的自由既充分地得到满足了它的普遍性也同时还有可能充分地得到满足其他的现实性和它的具体化,而神圣的自由存在与神圣灵魂才能永生不朽也就是对于真正的自由也是可以随时得到充分实现的基本自由保证㊂二㊁黑格尔式自由观黑格尔将自由主义思想分为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绝对自由㊁任性自由㊁具体自由㊂其中,在黑格尓看来,最常见的自由形式是任性自由,下面我们将对各个具体部分进行论述㊂(一)绝对自由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特别强调自由意志包含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就是不包含任何规定性的自由意志,它就是绝对自由㊂通过彻底解放我们拥有那些一直处在人类理性自由意志观念指导下的各种人类理性意志人并使这些人得到能够彻底得到完全接受的自由性和欲望,就已经彻底达成了一种人类理性自由或绝对自由,而这种人类理性意志的真正彻底解放的,其目的也就不仅在于彻底消除扬弃各类人的这种主观性和彻底消除人与客观性的矛盾,同时在这种人的客观性中始终仍然保持着各类人的这种主观性,自由性的解放不仅是一种人类理性意志的真正解放目的,超越这种人的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互相对立,实现人类国家精神统一与各类人的精神和解㊂绝对自由以其抽象的一般性和普遍属性作为基本原则,它不可能包含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得到的规定性内容,它没有任何固定的境界,因此它只能是一种被否定的自由㊂(二)任性自由任性自由主体作为一个人的意志自由的第二个环节就是对第一个规定环节即绝对自由的放弃,这也许就是最普通最常见的关于自由主体的看法,当第一个独立地规定了一个主体的规定环节,不是把它作为一个独立地规定了一个主体本身所可能存在的一个规定环节的时候,它只是一种新的规定具有片面性,严格地说本质上来,它并不是一切都没有规则,它的所谓规定性都是无法遵循规则,就是抽象㊂作为任性自由的意志,不仅 驾于内容即各种不同的冲动之上 , 而且也驾于这些冲动借以实现和满足的其他个别方式之上㊂ 也就是说它在形式上是无限的自我,只要满足形式,它可以追求任何内容,它虽然不受哪一个具体的特殊性的内容的束缚,但受内容本身的束缚,内容和形式是相互分离的㊂(三)具体自由在黑格尔那里,具体自由有时也被指称为理性自由,以区分于作为理智自由的任性自由㊂具体的自由主义本质是要泛指绝对先验和具体经验的完美统一,一方面它既完全扬弃了绝对自由的那种无限和规则性,另一方面又充分吸纳了绝对自由的(又称先验)主义本质,即每一个自由个体都原本应该认为是由占有性产生而自由的,自由主义个体所接受要求的具体经验和先验内容就是能够为了实现自己的幸福而乐在其中㊂具体自由是对特殊性的反思,使其具有普遍性和实现的可能,特殊性要以普遍性为目的,普遍性要优于特殊性,个人只有在普遍性中才能获得尊严,人被规定着要过一种普遍的生活㊂也就是说, 自由人的意志在不断规定自己的权利同时仍然会坚守在自己身边,而且它并不刻意停止使它坚持其为普遍物㊂ 对于从较抽象的自由形式向其具体形式的转移,黑格尔提供了若干理由,表明较为抽象的形式是如何缺乏自足性㊂他表示,实现自由人格的更抽象形式的效用,往往是自我拆台而不是自我保存㊂三㊁黑格尔对康德自由观的批判在分别阐释了康德与黑格尔的自由观后,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一下黑格尔对康德自由观的批判㊂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黑格尔持有一种更进步的自由观㊂在黑格尔之前,面对康德无法彻底化现象界与物441自体自由世界之间的巨大鸿沟时,黑格尔取消了康德现象和物自体的相互区分,将康德式三种自由融为一体,进一步充分阐释了康德的自由世界理念指的是同一个自由世界概念存在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从而一举解决了康德现象界与物自体自由世界相互区分的重要问题㊂其次,康德把这种先验自由主义看作不只是一种具有可能性的自由,只有这种实践自由也才具有不可任意性㊂只有实践自由具有任意性㊂不纯粹理性实践中的理性可以表现为自由的不可任意性,它除了可能包含许多理性上的因素以外,还可能包含许多其他感性上的因素㊂所以,在康德那里,自由人的意志和自由的任意分别都是属于两个完全不可分割互通的知识领域㊂相反,黑格尔则是把这两个领域合二为一,在他这里,自由的一种内在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于能够激发一个人的一种自然冲动和人的激情㊂在提到意志自由时,它常常被单纯地理解为任意,任意中的内容是从外界汲取的,被看作为一种以外在世界为根基的意志㊂因此,就任意中的内容来说,自由仅仅表现在于选择的形式不同,成为观念上的自由㊂因为它的内容和形式常常是对立的㊂最后,黑格尔对康德将自由主义看作必然是任性的这一错误观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批判㊂在他本人看来,自由的真正意义存在及其意义不仅仅只是在于将自由性的理性完全看作它只是一种任意妄为的任性,因为任性完全就是违背了自由性的理性,任性不仅仅它本身是一种非自由,而且它也是一种被非自由性的理性所完全任意支配的一种不自由㊂黑格尔认为,自由主义社会论的本质自由主义理论是一种指要彻底摆脱政治社会发展偶然性,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必然性㊂同时,自由不光只是为了要将它表现在主观的任何某一方面,或者仅仅只是为了自己想要能够达到一种新的主观而以形式上的自由为主观目的,像康德那样将自由仅仅只是停留在一种主观形式和一个目的的为主观上,将自己理论上的实践和其他主观上的认识之间有所区别地分离了开来,实则显然是对自由的一种深刻曲解㊂实践理论活动本身其实就是一种既根本包含了人的理性又根本没有活动认识的理论客观实践活动,而康德把人对理性的客观认识与理论实践中的活动认识进行了有机割裂,是与其所主张提出的现代社会主义理论实践和人的理性相有机统一的现代社会主义实践理论自相矛盾㊂黑格尔认为康德所讲的自由在他对人类历史认识的任何层面上都可能是不完全而且可知的,它其实是一种关于政治理性而非权威政治力量的一种约束性自由理论㊂除此之外,黑格尔还特别地明确指出,自由和必然不能完全互相区别,它们之间不一定可能完全存在相互切割,它们彼此相辅相成㊁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也是完全可以进行相互作用转化的㊂因为不能转变成自由因而可以被转变当做也只是一种外部的自由必然性,而不能被转变当做也只是一种内部的自由必然性㊂内在的真理必然性和自由感之间是相互关系的,不被任何一种外力所直接支配,因此,自由感也是一种内在的真理必然性㊂自由理论是泛指人们对于必然事件有一种相对理性的基本认识㊂这种自由其实应该是一种积极的㊁具体的自由,而不是像康德那样的消极自由㊂参考文献:[1]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魏月.理性自由:论黑格尔历史哲学的解释原则[D].长春:吉林大学,2017.[4]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朱长兵.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基本理路比较[J].学术交流,2017(2).[6]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7]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李革新.从自然王国到自由王国 论康德㊁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自由观[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9]周雪峰.法㊁人格㊁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1.[10]祝黄河.论自由观的历史发展[J].江西社会科学,1989(1).[11]陈飞.论康德的实践自由观[J].哲学基础理论研究,2016(2).[12]王天成,程宇驰.黑格尔自由观的基本路径[J].社会科学战线,2012(9).[13]邓晓芒.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J].社会科学战线,2005(3).[14]朱晓倩.黑格尔自由观对康德自由观的发展和改造[J].商,2015(31).[15]詹世友.黑格尔自由观的思辨方法和伦理价值关切 基于与康德自由观相比较的视角[J].道德与文明,2020(5).作者简介:陈莉(1996 ),女,汉族,贵州安顺人,单位为西藏大学,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㊂(责任编辑:董惠安)541。
现代西方哲学之三:近代哲学简介笛卡尔、康德、黑格尔

(1)否定包含在经验知识中的理智具有先 天确实性。 抓住因果概念来展开其论证。 因果关系之观念在人类自然知识中是普遍 有效和必不可少的,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但对认识论研究来说,关键问题在于如何 解释这一事实。 例:因果观念的普遍有效性的根据是什么?
人类认识对象分为两类: 观念之间的关系:形成的知识具有先天确定性, 即确实性不依赖后天经验。 例:数学知识。 例:3×5=30÷2 两个计算概念具有必然相等的 数量关系。 事实:揭示人类外部现实世界经验知识的客观真 理性问题,这类知识有没有理智所保证的必然性。
(3)缺点 A、感性所及的范围规定了知识所能及的 范围。 B、感觉作为外物对感官的影响必定受感 官自身特性的制约,并还要受感知者在进 行感知时的个别状态的制约,既如此,凭 什么确定感觉的客观真理性呢?
C、逻辑范畴的客观真理性必定源自感觉 的客观真理性。 我们又不得不迟疑:感觉不等同于外界自 身的物质。 例:盐:咸味。 不能说咸味是盐自身的性质,只能说盐有 某种性质引起我们感官产生这种味觉反应, 这种性质是什么,我们还不得而知。
(2)理论内核: A、洛克认为理智因素是共相和普遍概念 即逻辑范畴,笛卡尔的天赋观念无非就是 这些逻辑范畴。 这样向天赋观念挑战,提出了著名的“白板 说 ”。
B、逻辑范畴来源于感觉: 对外的感觉——感受外物影响的自然能力, 其产物是“感觉、观念”。 对内的感觉——即“反省观念”:心灵在 对“感觉观念”进行比较、联结、组合及 推理活动时,形成了一些非理智自身产生 的观念。人的知识就是在这两类“简单观 念”基础上构筑的“复杂观念”。
但必须回答一个问题: 主体理智之起源; 主体理智方面与感性方面的关系。 笛卡尔:主体在理智方面有天赋观念—— 由比人更高的存在上帝印入人的心灵中, 而借助神学本体论而不是在认识论范围内 作答。 遭到经验论者反对。
道德可普化的两种构建路径--黑尔普遍规定主义与康德道德哲学之分歧

这 两 个 特 征 结 合在 一起 ,便 构 成 了黑 尔 所 描给 的 ” 遍 规 定 主 普
义 ” 道德 判 断 是 可 普 遍 化 性 和规 定 性 的 统 一 , 德 判 断 的规 定 : 道
与 自摩 尔 以来 的元 伦 理 学 家们 一 样 , 黑尔 也 将 探 讨 伦 理 学 与 语 言 的关 系 ,或 者说 把 探 讨一 些 典 型 的道 德 概 念 、判 断 的 性 质 、 义 和 功 能作 为 自己研 究 的 主题 。 意 1道 德 语 言 的规 定 性 、
黑尔 是 从 扬 弃情 绪 主义 出发 开 始 元伦 理 学 研 究 的 , 他着 重
实和 康 德 以人 作 为 自然 和 世 界 的 最 终 目的为 内在 根 基 的 , 坚 所
3普遍规定主义伦理学 、
对 道德 语言 、 德 判 断 的 意义和 功 能 的逻 辑 语 言分 析 , 黑 道 为
尔提出” 普遍 规 定主 义 ” 理 学 主 张提 供 了基 础 。他 坚 持 认 为 , 伦
化 的 特 征 , 则 , 不 可 能 保 持 它 的规 定 性 特 征 。 种 道 德 判 断 否 也 一
表 达 着 一种 普 遍 的道 德 原 则 , 必 须 兼 备普 遍 必 然 性 和 严 格 规 它 定 性 的双 重 品格 , 能 实施 其 实 际功 能 。那 种 坚 持 道 德 判 断只 才
分 析 曰常 道 德 语 言 的实 际用 法 , 如” ” ” 该 ” ” 当 ” 善 、应 、正 等价 值 词 ,我 应 该做 什 么 ” 道 德 判 断 的分 析 , 而 揭示 道 德 语 言 的特 ” 等 从
征 , 握 道德 语 言 的 性 质 、 义 和 功 能 。 《 德 语 言 》 黑尔 明 把 意 在 道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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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伦理思想】康德、黑尔与普遍主义杨 松 〔摘要〕 康德和黑尔都是伦理学的杰出代表人物,尽管一个是规范伦理学家,一个是元伦理学家,但是双方都把目光聚集在道德的形式主义研究上,并且着力于普遍主义的落脚点。
两者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同,却依然可以发现两者在理论上的先行后继的关系。
〔关键词〕 康德 黑尔 道德 形式主义 普遍主义〔中图分类号〕B82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539(2009)0120039204 康德和黑尔分别是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杰出代表人物,两者尽管属于不同的时代,但是却在伦理学理论上存在某种共同的地方。
康德的“普遍立法原则”被认为是实践理性的首要原则,在其伦理学理论中具有相当的地位;黑尔因其“普遍规定主义”的立场,在元伦理学界影响深远,闻名至今。
本文旨在比较双方在普遍主义立场上的理论差异和发展,并结合两者的理论,试图考察普遍主义的相关问题。
一、康德的普遍立法形式康德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的特征,道德规范不是因为其实质内容而具有约束力和合法性,而是因为其符合实践理性的三条先天道德律的形式,因为其形式合法而合法。
其中第一条正是本文提到的普遍立法原则。
康德说:“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做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1]需要注意,在康德看来,这条原则本身是不包含内容的,只是表明当理性引导意志进行活动的时候,遵循的原则是“普遍的立法形式”,这个普遍的立法形式仅仅是先天道德律的形式之一。
康德很反对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目的论伦理学,认为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目的论,通过内容得出的规则仅仅是个人的准则。
“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1](21),实践的原理如果只是对个别人在个别条件下才是有效的,那么就是主观的,因而是个人的准则。
只有当它适合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时候,实践原理才是客观的,因而成为道德行为的客观规律。
那么就实践的原理而言,它们是决定意志的,而这种决定要么是通过实践原理的内容来实现,要么是通过其形式来实现。
但是,如果内容是意志规定的根据,那么就如同功利主义那样,把经验中的苦乐变成意志规定的条件,这样的实践原理具有主观性,因而只能是一条准则。
但是在道德实践的领域,康德希望找到的是一系列客观的实践根据,这些依据本身必须是普遍适用的,否则一系列主观的、个别的行为准则只会导致道德领域的混乱。
由此,康德将“普遍立法”作为其实践理性的首要原理,认为决定意志的第一个形式就是普遍的立法形式。
不过,康德提出的这个抽象而空洞的立法形式,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康德举了四个例子说明。
首先,他假设一个人因为心灰意冷而企图自杀,那么需要考虑这条准则能否普遍化成为自然规律。
我们发现,如果每一个生命都能够选择自我毁灭,那么“以通过情感促使生命的提高为职责的自然竟然把毁灭生命作为自己的规律,这是自相矛盾的,从而也就不能作为自然而存在”[2]。
其次,康德认为一个无法兑现的许诺也不能成为普遍的立法,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许诺而不兑现,那么许诺本身就被毁灭,一切诺言和保证将不复存在。
再次,康德认为一个有能力、有机会的人也不能把骄奢淫逸、贪图享受作为一条普遍的立法,理由在于“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必然愿意把自己的才能,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发挥出来”[2](41242)。
最后,面对他人的痛苦袖手旁观、拒绝帮助他人也不能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因为我们自己也有需要别人的帮93助和同情的意志,如果上面的准则成为一条自然规律,那么我们将一无所得。
康德通过这四个例子来说明普遍立法原则,以告诉我们“有一些行为,除非限于矛盾,人们就不能把它的准则当作普遍规律,更不能够意愿它应该这样”[2]。
但是康德的四个例子却一直以来颇叫人费解。
我们知道,康德提出的普遍立法原则是一条纯形式,就是不包含任何内容的抽象框架,因而一个准则如果不能通过普遍立法的形式检验,出现的矛盾就不能是内容上的矛盾,而是在形式上出现了问题。
在康德提出的四个例子中,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形式矛盾。
我们仔细看这四种情况,在第一、三、四的例子中:自杀和生命的生存有违,懒惰和人的理性矛盾,拒绝帮助他人和自己个人的愿望矛盾。
在这三个例子中,矛盾的完全不是形式,而仅仅是同自然、社会和生命的良善相矛盾。
我们知道,站在严格的形式主义的立场上,一种形式上的矛盾就是一种逻辑上的矛盾,是A 和非A 之间的矛盾。
也就是说,当我们将上面三个例子进行普遍化后得到的自然律和自杀、懒惰和漠视他人在逻辑上是自我矛盾的结果,而不是同所谓理性的意志矛盾。
在笔者看来,唯一和事物自身矛盾有点靠边的就是关于诺言的例子。
因为通过普遍化的过程,得到的结果是和诺言本身的成立相矛盾。
我违背诺言使之普遍化,结果就是整个世界遍地谎言,根本就没有诺言可言,因而我做出诺言的行为也是不可能的。
这样,违背诺言导致的结果就是诺言本身的崩塌。
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即使在这个例子中也依然不是纯粹的逻辑矛盾,不过这个例子却可以使得康德逃脱一个更加严重的责难,其余三个例子则没有那么幸运。
因为,普遍立法既然是一种先天形式,那么就没必要包含任何内容,而是纯粹在形式逻辑上的矛盾律的反映。
但是在上面除了信守诺言的三个例子中,康德似乎在考虑具体社会现象的问题时,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形式主义的立场。
为什么我们不要维持自己的生命?理性的完善是必要的吗?帮助他人是为了满足自己对他人帮助的需要吗?通过这三个例子,康德仿佛从另一个层面输入了某种实质性的内容,把生命和社会的良善作为行为的一种目的,从而显现出其一贯反对的目的论的倾向。
二、黑尔:价值词的可普遍化黑尔从分析描述语的逻辑特征开始,认为一个描述词,例如红色,除了描述事物的某种特征以外,本身还可以普遍化。
当我们称这一辆汽车是红色的时候,我们无论如何也应该在相同的条件下,称与该辆汽车在各方面都相同的汽车是红色。
我们很难想像,如果我们称A 是一辆红色的汽车,却不把和它具有相同颜色外观的B 称为红色的,除非我们在滥用语言或者根本不明白“红色”一词的意义。
由此,黑尔认为,在价值词中,我们依然可以找到这样的逻辑特征。
我们可以给“好的”、“应该”这样的价值词设立标准,这条标准具有普遍性,正如同“红色”一样,在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对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不使用相同的价值评价词,除非我们根本搞不清楚“好的”、“应该”这样的价值词的标准是什么。
在《道德语言》中,黑尔说:“‘好的’标准和‘红色’的意义一样,通常是某种公开的和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东西。
当我对某人解释‘红色的汽车’是什么意思时,除非大家都知道我脾气非常古怪,否则他就会希望自己能够发现别人也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这个词语。
同样,他也会期望至少就汽车来说有一种为大家普遍接受的标准,在他从我这里弄清楚了好汽车的标准后,他就会期待自己能够通过使用‘好汽车’这一词语,毫无混淆地向他人提供信息,或从他人那里获取信息。
”[3]不仅仅是在把价值词用于“汽车”这样的非道德语境时存在可普遍化意义,而且在道德语境中,对事物的评价和义务的阐明,“好的”和“应该”同样具有这样的逻辑特征。
黑尔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理论。
假设A 、B 和C 三个人有这样的关系,B 欠C 的钱,A 欠B 的钱,倘若B 说:“我应该把A 投入监狱以获取债务。
”黑尔认为,如果B 是在正常的道德语境中正常地使用“应该”一词,那么在B 和C 之间也当然地存在这样的义务:“C 应该把B 投入监狱以获取债务。
”黑尔说:“在具体的道德情景中,当我们试图决定应该做什么的时候,我们在给自己赋予一个行为的义务,同时我们也打算把它作为一条可普遍化的原则,规定他人在类似的条件下也有此相同的义务。
”[4]但是,黑尔另一方面对于可普遍化的反思又是严格限定的。
正如上面所说的例子一般,当B 在考虑自己和A 的关系的时候,他需要考虑:“如果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我处于A 的位置上,我可能会被别人投入监狱,那么我会对此有何评价?”实际上也就是等于在考虑如果存在一个B 和C 之间关系的例子的时候,B 的立场是什么。
黑尔特别强调不能考虑称:“如果我是A 的4 2009年第1期话,我会怎么看?”因为面对一个单独的、没有经过普遍化的例子,B的选择可以是任意的,他可能说:“如果我是A,我就不愿意被送到监狱,但是现在我是债权人,我还是应该把A送到监狱。
”也就是说,黑尔可普遍化针对的是一种普遍情况的考虑,而不是在特定例子中的角色互换,这也是为什么上面看似极其简单的例子中一定要设置三个人的原因。
不过我们要知道,尽管黑尔自称是一位康德式的普遍主义者,但是他的方法和观点同康德是不同的。
黑尔所说的可普遍化不是行为道德的标准,而是道德语言的形式特征。
从形式化角度而言,康德和黑尔尽管都坚持普遍性的要求,但是康德是从先验的角度将普遍立法作为道德行为的框架予以抽象出来,认为我们的行为应该用这个框架再加上质料才能得出意志行为的法则,才能告诉人们究竟应该做什么,但是黑尔是要考察道德语言的内在逻辑意义,他的普遍形式实质上是一种语言形式,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是道德语言本身的特征。
他认为,可普遍化不是一个道德教条和道德原则,不是说满足可普遍化的原则的行为就是道德行为。
黑尔是一个元伦理学家,他所做的仅仅是对道德语言进行逻辑意义的澄清,告诉我们“善的”、“应该”这样的价值词究竟是什么意思,这点正是他和康德最大的不同,也是元伦理学家和传统规范伦理学家的最大区别。
黑尔认为:“一些伦理学家把道德原则视为‘金科玉律’,康德的‘普遍道德律’即是如此。
表面看来,这种道德原则及根据这种道德原则所作出的道德判断确乎享有‘可普遍化性’,但实质上它们不是一种逻辑的推理,而毋宁是一先验的实体性假设。
由此看来,对于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的可普遍化性有必要作出必要的限制,这就是:道德原则‘仅仅是一种逻辑原则,从这种原则中不可能推出任何道德实体’。
”[5]但是黑尔并非和康德绝对不同,用黑尔自己的话说,其实他也从康德那里得到了很多启示。
“从康德那里,我学到了道德思想中先验成分的重要性的观点;排除先验成分我们就不能思想,因此我们必须研究逻辑。
”[6]黑尔认为,我们进行道德思考的时候会受到概念的逻辑限制,这概念的内在逻辑也包括康德所谓的普遍化,因而黑尔在这个意义上继承了康德,分析道德语言的逻辑意义问题。
三、普遍主义分析我们看到,尽管康德和黑尔都可以算是普遍主义者,但是在“普遍性”的内在含义上却多有不同。
同为形式主义的普遍主义,康德考虑道德法则的先天形式,而黑尔却分析道德语言的逻辑形式,澄清价值词的逻辑意义。
就康德的普遍立法原则而言,人们常常提出这样的责难,是否普遍的立法形式就能保证一个行为是道德准则呢?康德给出的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