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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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 孟德斯鸠的这种自然法思想有力地撼动了专制主义的根基,否定了君主专断政权 的合理性。当时的法国推行神权政治,以一种“君权神授”的思想为专制政权的 合法性和正当性作理论诠释。孟德斯鸠对这种神圣辩护进行了釜底抽薪,他用 “法”来取代上帝在世界中的权威地位,并将“法”看做是由一种根本理性决定 的、由事物自身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这种思想使一切与这种必然的 “法”相悖的统治受到质疑,实质上是要求对君主的专制权力进行限制,使君主 不能凭个人意志操控国家,而最终使国家的统治依法律而施行。
➢ 孟德斯鸠将一种必然的规律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且以人类理性为作为桥梁,在 “必然”与“应然”之间,在自然法和人为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将世界的 根本理性作为人间法律的来源和依据,从而为自己的理论大厦奠定了一个较为坚 实的逻辑基点。虽然孟德斯鸠将社会法律等同于某种自然理性或必然规律的做法 是令人质疑的,因为他将法看做先天存在的规定,并且看做是超阶级的东西,而 非看做是对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看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但是,我 们也应看到,孟德斯鸠用理性确证法律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从而为反对封建专制、 推行法治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 27岁的孟德斯鸠担任了波尔多高等法院的庭长。这一职务使孟德斯鸠在学术研 究之外,有机会投身于实际的法律事务,并游走于上流社会。这使得他能够更为 真实地窥视当时法国上流社会的卑污混浊及司法机构中的种种弊病。
➢ 在国家管理上,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危害,这是自西方政治学说 萌芽以来就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时期起,人们就在探寻一种 完善的政体,以期实现最好的治国方略。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并发 展了洛克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详细论证了 三权制衡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使“三权”的范围更加明确,使权力间的关系 更加明晰,由此诞生了作为后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政府组织原则的“三权分 立”学说。而他本人也当之无愧被称为“三权分立学说之父”。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

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

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

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

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

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

普通法的精神庞德读书笔记

普通法的精神庞德读书笔记

普通法的精神庞德读书笔记
1.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庞德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法律的历史发展:庞德回顾了法律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普通法的形成和演变。

他强调法律是适应社会需求而不断发展的。

3. 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庞德认为法律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保证其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变化和新的需求。

4. 法律的道德基础:庞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为基础,并在实践中体现道德价值。

5. 法律的分类:庞德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并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6. 法律的实施:庞德关注法律的实施过程,特别是司法机构在其中的作用。

他认为司法裁判应该公正、透明,并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000,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000,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心得体会】《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

下面是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欢迎阅读参考!篇一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

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

“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论法的精神概要

论法的精神概要

论法的精神概要法律是一个社会群体制定和保护权力的基础,它用以维护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律是正义的根本。

」从古至今,法律的精神始终没有改变。

法律的精神不仅提供了一个社会秩序,也提供了一种道义,可以用来指导人们的个人行为,把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改变成道德行为,最终促进社会进步,社会安定,和谐发展。

法律的精神体现在国家法律制定,行政法律执行,民事法律维权,刑事法律案件审判等方面。

它是一个制定法律的过程,使社会根据不断发展的文明要求制定出最新的法律。

一般而言,法律的精神就是重视国家利益、贯彻正义原则,在关乎全民利益的事情上尊重社会伦理道德准则,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以及追求全民共同发展。

首先,法律的精神是国家利益至上。

一切法律都旨在实现国家的利益,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繁荣发展。

法律的精神侧重于保障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完整性,保护国家的利益,优化国家的管理,有助于实现国家繁荣发展和维护民族团结。

其次,法律的精神是实现正义原则。

法律的精神要求公平正义,实行法制原则,尊重道德规范,坚决反对任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及时发现和防止任何违反正义的行为事实发生,并维护受害者权益。

第三,法律的精神是尊重社会伦理道德准则。

法律的精神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反对任何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

法律的精神要求遵守公德,实行人道主义,尊重公众意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治理和谐,反对任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定的行为。

最后,法律的精神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精神要求公民应受到保护,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被制止,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法律的精神要求社会秩序应该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着眼于公平正义,以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精神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精神,它是一个按照时代要求制定的有机的精神,是以国家的利益为基础的管理思想,是实行正义原则、尊重社会伦理道德、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理念。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精神,是一种社会共识,是一种道德行为指南。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消除社会混乱,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以普遍的原则来规范行为,并以公正、公平、公平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他认为,法律应该包含精神上的因素,以便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私心行事。

孟德斯鸠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包含现实的因素,而且应该包含精神的因素,以此来促进社会的秩序和和谐。

他的观点也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总之,孟德斯鸠主张将精神因素纳入法律体系,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他的观点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法的精神名词解释

法的精神名词解释

法的精神名词解释
法的精神是指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原则和目标。

它是法律的灵魂和核心,旨在引导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以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和秩序。

法的精神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正:法律应该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分贵贱、贫富、种族或性别,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例如,在刑法中,法的精神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定罪和量刑。

2. 公平:法律应该追求公平的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它应该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劳动法中,法的精神要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公平的,保护雇员的权益。

3. 保护权益:法律应该保护个人和集体的权益,包括人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它应该提供一种机制来解决纠纷和保障权益的实现。

例如,在民法中,法的精神要求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侵权行为的追究。

4. 社会秩序:法律应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它应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犯罪和纠纷的发生。

例如,在交通法中,法的精神要求司机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总之,法的精神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导向和社会目标,它对法律的制定、解释和
适用具有指导意义,以确保公正、公平和秩序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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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
学生时代,热衷于政治学,在逻辑与思辨中乐此不彼。

捧一卷《资本论》在蚊帐中如痴如醉地读,竞然被同学反锁在寝室里。

于是自嘲:这是一本激发民粹的书,却被宅男搞成了闭门造车的样子。

后来,在一个偏远的山区,一个政府职员的书架上邂逅了孟德斯鸠的《法意》,是严复译的文言本,那一个秋风萧瑟的黄昏,却有一种震撼的美,把书借来,泡一杯浓茶,直到黎明。

后来自己又买了一本张雁深的译本,反复地玩索。

再后来,严复所译的书、所著的文,若《天演论》《原富》《原强》之类……势在必读。

曾经很长一段时间,专制与民主、人制与法制,在思想中斗争不已。

后来,发现三权分立毕竟还是带了人的影子。

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都是人为地法,而并非自然地法。

虽说分开由不同的人来执行,搞权力的制衡。

毕竟把人当成了机器,想得太高尚、太理想化了些。

不是科学,实是幼稚。

其次还有君主立宪和保护私产的问题,一经和汉律、唐律、宋刑统之类的王朝法典比较,又觉换汤不换药,毕竟孟德斯鸠不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必然有阶级的局限性。

在中国古代,虽没有明确地提出宪法的概念,但周秦之际的宗法伦理制,小宗必然服从于大宗,这大宗的王法,譬如《周礼》,就是实质的宪法。

又譬如:《春秋》经即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曾经,在清华读法学系的四弟,吃惊地告诉我,导师让他们读四子——老子、孟子、韩非子、荀子。

我对他说,老师的路子是对的。

而现在,某些“饱受西学浸淫”的异见人士却强行地认为中国的
古代没有西方意义的法,他们“吃”着出口转内销的精神食粮,反而忘本得很!(主要原因是有外人给他们许愿、给他们利益,所以就混淆是非、指鹿为马了)又加中人从众的心理,便煽动起一些事端,再加看热闹、瞎起哄的流氓,便随大流了,以至于风风火火、激情燃烧起来。

如此,就是民主自由了吗?事实上,得利者早已金蝉脱壳,被盘剥者更会水深火热!如今,马克思与孟德斯鸠不再“吵架”了。

一个冷静的人,只有把政治与行政识透以后,他的世界观才会清晰起来。

至于所谓的“德先生”,其实也可以势利!比之封建的礼法还要“专制独裁”!远的不说,中国的文革就可见一斑——谓之“人民民主专政”。

当今的西方,反而把这一点学得很像。

有人说:“礼是礼,法是法”,自古以来的中国,是专制的国家而并非法制国家。

即使先秦的法家的“法术势”也并非是现代意义的法,而是推销给帝王家的驭人术而已。

不错,这些看法是见到了一些真实,却也是挂一漏万!因他们只看到了法的肤浅表皮,而没有抓住法的精神实质与终极意义——礼。

他们并不懂广义的法,乃就盲目地膜拜于现代法律所弘扬的“科学”“民主”“自由”“公
平”“法制”,这些西式的标签,以为只有西方国家的政治学、法学方才是先进的学说。

这真是“幼稚可爱”“天真无邪”!在哲学常识中,我们知道:即使从概念上对抽象的事物进行严格地划分,也不足以界定事物与事物之间本质的内涵与区别。

这就是康德所谓的“二律背反”。

实际上,中国历代的典章制度都宣示着法的精神。

有人说,中国的法是为立法人服务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要知
道从古到今,所有的人为法,都是专政的工具,并没有纯粹意义上的人为自然法。

这从逻辑上来看,也非常清楚!即使最早的最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不也是在序言中宣称“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么?然而,历史证明:它却是极其残忍、虚伪、罪恶的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的主流思想文化——儒家思想,清醒地透彻这一人类社会的共性,因而强调礼,因而神道设教、乃至提出“无法无天”的真正法的精神——慎独。

这才是高级意义的法的境界!这些,有几人了解?又有几人晓得?所以儒家是深藏于法,绝非不懂法。

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绝非是琐细的法律条文。

再有,中国化的宗教——佛教的戒律和轨仪也是对法的变异与阐扬,是张扬着真正的法治和民主精神的恪守。

因真正意义上的佛教(哲学层面,抛弃了对人格神的崇拜,打灭了任何谄媚的依恃),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

这个法,不强迫你去遵守,只要求你去觉悟。

中国,标榜的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

荀子云:“礼者,法也”,“故非礼是无法也”。

不同的历史时期,礼与法的关系有所变迁、损益。

夏、商、周三代,主要是礼刑并举、互用。

特别是西周时期,礼与刑是法的两翼。

所谓德(礼)主刑辅,又所谓“礼主别异,乐主和同”。

勉强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既要民主,又要集中”。

因此,在中国,不喜欢言说法,而喜欢言说礼,倡导礼乐之制。

司马迁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正如孔子不说“以德报怨”、也不说“以怨抱怨”,
而说“以直报怨”一样。

因之,春秋以前,法律都不公布。

可惜,礼——这一政治的精华却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玩弄——扭曲成所谓
的愚民——自然被受压迫者“栽赃”成“吃人的旧礼教”。

这样的扭曲和诬陷,是把礼搞成了玩具!这,才是真相。

人类进步到今天了,却还有太多的人如此浅薄轻浮、甚或故意糊涂,实在是数典忘祖!须知祖宗的国法、家法,标榜的是仁政和德治,所以偃武行文,口头上并不宣说严刑峻法。

这是中国这个典型的文明国家清醒的政治。

只是后来,礼乐——法律与文化,并没有得到均衡的发展,究其根源,还是在人的根性,千年都不长进。

老子说:“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于社会政治学的立场,老子的话也许不对;但是季札说:“美哉!其细已甚,民弗堪也,是其先亡乎?”却是把郑国先亡的原因断定了。

还是康熙说得好:“治天下者,莫亟于正人心、厚风俗,其道在尚教化以先之”,“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行,是舍本而务末。

”(《清圣祖实录》)“其政简者,其治隆;其政繁者,其治替。

此古今不易之理,虽百世而可知也。

”(《康熙政要》)
人到中年,在很多的场合,都不喜欢说法了,却是爱讨论佛法,抑或是迂阔地恪守于礼。

不喜欢宣说法,决非是抛弃法,就像木工不会抛弃规矩、准绳一样。

于是,才真正懂得“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的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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