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2006]73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18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7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3日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加强住房调控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明确供应对象、核定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登记、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轮候等制度。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居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库及年度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划拨方式统一供应。
第十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具体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承担小区以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