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办〔2008〕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各处室:为了加强公文规范化建设,提高公文质量,便于公文查询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主题词的标引要求,结合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以下简称词表)。
现将词表使用说明(试行)(附件1)、词表(附件2)及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委在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我委行文时,均需按照本文件要求标引主题词。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办公室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陶文捷;电话:23116626)主题词:教育文秘工作公文主题词通知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17日印发(共印320份)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公文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主题词标引工作,便于公文检索和查询,市教委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供市教委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标引主题词使用,同时供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市教委行文时标引主题词使用。
一、词表结构词表共分14类,设类别词32个,类属词595个。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沪教委财[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34号)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沪教委高[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织第二条教指委委员须政治立场坚定、热心人才培养工作、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思想活跃、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作风正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沪教委高〔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68号市属各本科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现将《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
各本科高等学校要深入研究,充分认识审核评估的意义,通过审核评估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2.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安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一、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通知》(教高〔2013〕10号),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办法。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规划发展纲要和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以现代评估理论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2.11
•【字号】沪教委科〔2007〕59号
•【施行日期】200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
育)学科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7〕59号各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在国家重点学科评选的基础上,近日审核批准了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现将《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07〕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
请各入选学科的依托高校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2007-2010)》编写提纲(附件2)逐一制订本校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并请于2007年12月25日前报我委,由我委汇总后统一报送教育部。
附件:1.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略)
2.《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2007-2010)》编写提纲(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教委财[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15号1997年3月13日)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61号、沪财综[1997]第10号《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批复,从1997年3月份起,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二级园所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二、寄宿制二级园所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95元,家长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岁班级(幼小班):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85元,家长自理140元。
四至六周岁班级(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65元,家长自理120元。
三、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寄宿制二级国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科…2007‟3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经费使用等各项工作,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高校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九月五日主题词:教育创新项目管理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共印100份)— 1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为承担更高层次及国家级项目起到培育作用。
第三条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
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2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7‟9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大学等8所普通高校参加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入学
招生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商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有关高校提出的参加上海市2008年普通高校春季入学招生考试改革试点(以下简称“春季高考”)申请,经市教委研究,同意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商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共8所高校参加上海市2008年春季高考。
本次春季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计划1568名,其中本科1020名、高职(专科)548名。
2008年春季高考招生计划,计入各校当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总计划。
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过市教委审批或同意备案的专业。
一、招生对象和报考资格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包括具有同等学力者);
(二)具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包括具有同等学力者);
(三)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一年及以上人员的子女或本人(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包括具有同等学力者);
(四)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省市籍生源2007届毕业生;
(五)父母一方属人才引进并具有本市户籍,其子女为外省市生源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包括具有同等学力者);
(六)父母一方为在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在站人员,其子女为外省市生源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包括具有同等学力者);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读学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2008年春季高考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2007年11月11日至13日,每天9:00—18:00。
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2007年11月16日至17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3:30。
网上已报名的考生须带好相关材料办理信息确认手续,其中具有本市户口的(在职职工在工作单
位)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非本市户口的前往原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三、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一)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
为与2007年秋季高考相衔接,凡参加2008年春季高考的考生都必须参加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综合”),“综合”科目由全市统一命题。
2008年春季高考科目确定为“3+…综合‟+学校选考科目”。
“3”指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每科目为150分,其中数学试卷实行文理合一;外语试卷分设英、俄、日3个语种,由报考学生任选一种,外语设听力考,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
“综合”科目测试内容含6门学科(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知识和能力,该测试文理合一,总分150分,成绩以考分的20%(满分为30分)计入考试总分。
“学校选考科目”由各招生院校根据不同专业要求自主决定,并自行组织考试,考试形式可采用笔试或面试。
(二)考试时间
2007年12月15日-16日举行全市统一考试。
学校选考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招生院校另行公布。
(三)考试成绩与志愿填报资格线的公布时间及方式
2007年12月25日考生可登陆“上海招考热线”(或)查询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成绩。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于当日公布本科和高职
(专科)院校(专业)志愿填报资格线。
四、志愿填报和录取
2008年春季高考招收高职(专科)批次院校的录取办法与本科批次录取办法相同,由市划定统一高职(专科)志愿填报资格线,招生院校不实行自定分数线的录取方式。
(一)报考本科及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4门考试成绩总分必须达到本市划定的本科及高职(专科)报考资格线以上,可选择填报一所或若干所高校,考生若同时被多所高校录取,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所高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二)各招生院校应明确春季高考工作责任人。
认真做好制定招生录取程序并按照学校事先公布的经市教委予以备案的录取办法,在报考本校并达到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的工作。
(三)招生院校按标准录取新生,如未完成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余额可在秋季招生中使用。
(四)录取工作于2008年1月19日前完成。
五、加分政策及分值
凡符合春季高考报名条件的烈士子女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20分,少数民族、归侨青年及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5分,但上述加分分值不累加。
六、收费标准
2008年春季高考招生的收费标准按照2007年秋季招生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加强监督与管理
各级党政纪检、监察部门将对2008年春季高考进行全过程监督。
各招生院校在春季高考改革试点过程中,必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招生工作制度,确保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八、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本文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附件:2008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入学招生考试情况一览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春季高考工作通知
抄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
2008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入学招生考试情况一览表
一、本科层次
二、高职(专科)层次
注:共1568人,其中本科1020人,高职(专科)5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