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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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读如何处理夫妻间的经济纠纷

婚姻法解读如何处理夫妻间的经济纠纷

婚姻法解读如何处理夫妻间的经济纠纷婚姻是两个人一起走过一生的承诺和约定,但在这个过程中,夫妻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经济上的纠纷。

为了维护夫妻间的和谐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解决办法和规定。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并提供一些应对夫妻经济纠纷的建议。

一、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和保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婚前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不纳入共同财产。

而婚后财产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应该共同享有。

在处理夫妻间的经济纠纷时,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归属进行划分和保护。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对财产进行划分,也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划分。

在协议约定划分财产时,应注意保证公平和合理,避免一方因财产划分不公而产生经济纠纷。

如果夫妻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进行财产划分。

在划分财产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努力,以及各种具体情况,确保划分结果公平合理。

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共同财产的处理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确保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给一方带来经济上的不公平。

二、夫妻间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当夫妻间发生经济纠纷时,除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财产划分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解和解决。

婚姻法鼓励夫妻双方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协商、调解等和解途径解决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选择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进行谈判和调解。

在经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双方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以婚姻和家庭利益为前提,寻求一个和解的解决办法。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经济纠纷,可以通过上诉等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在法律程序中,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

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

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

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

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

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婚姻法与夫妻财产如何保护财产安全

婚姻法与夫妻财产如何保护财产安全

婚姻法与夫妻财产如何保护财产安全婚姻是两个人的约定,是一段互相承诺、互相扶持的关系。

而在婚姻中,财产安全也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婚姻法与夫妻财产保护密切相关,为了确保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合理合法地掌握财产的归属权,我们有必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有效的财产保护措施。

一、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房屋、存款、证券、车辆等,以及个人财产中通过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

个人财产则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婚后个人继承所得、个人礼物等。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面,《婚姻法》规定可以由一方管理,但必须实事求是地向对方报告;同时,双方应当共同参与财产的共同管理和决策。

如果离婚,应当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婚姻中保护儿女财产的相关条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保护义务。

二、夫妻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的保护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确定归属权。

在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中,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确定归属权,避免出现财产分割不公平的情况。

2. 事先约定原则: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可以通过协议等形式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事先约定。

事先约定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减少纠纷发生。

3. 共同管理原则: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决策,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实现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合法合规原则:在财产保护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转移财产。

如果发生纠纷,应当依法解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三、夫妻财产保护的有效措施为保护夫妻财产的安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有效的措施:1. 婚前协议: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属和财产增值的分配方式。

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财产登记:购房、购车等大额财产,可以登记在一方名下,以确保财产的归属权。

解读婚姻法解释3第五条

解读婚姻法解释3第五条

夫妻共同财产——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条文中的“孳息”是民法概念。

学理上一般认为: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又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例如:存款、借款产生的利息等属于法定孳息,作物结出的果实,动物产生的蛋、奶、毛等属于天然孳息。

“自然增值”,则是指财产因市场、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价格上涨。

例如:房屋因房地产市场波动而增值,收藏的邮票因存世量减少而增值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增值都属于自然增值。

实际上,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孳息”和“自然增值”通常被理解为:“无须人力扶持、参与等所致的增值”。

这也就是说,在有人力扶持参与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可以认为,凡是夫妻通过一方或双方的劳动、生产、经营、投资等行为而取得的收益,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婚前有果园百亩,婚后经营果园所得大量果实虽属孳息,但仍应认为是生产、经营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或夫妻一方婚前出资成立公司,婚后经营公司有方,其所持股份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应认为是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有;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股票或房产获利,其财产的增益部分属于投资所得,亦为夫妻共有。

但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因市场变化而增值,应认为是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 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
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2
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17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伦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伦理实体,是婚姻最直接的法律效果。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是平等和自由。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夫妻双方享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和人身权。

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我国整个婚姻制度,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抚养的义务等。

人格权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也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在古代的亲属法中,人的身份体现为家族和社会的双重性,身份的法律含义体现的是国家和家族中的权力和等级特权,高等级身份的人对低等级身份的人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支配,这也就决定了身份权在产生之初就表现为一种不平等的专制支配性质。

英国学者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旧带有这种色彩。

在夫妻人身关系当中,身份权更多的体现为对外的法律效力,对内而言,因为传统思想的影响,妻子对丈夫依然存在依附的心理特征,丈夫还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特别在我国农村,很多妇女还存在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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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乊间订立借款协议——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有财产,离婚时可按借
款协议约定处理。
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
1、单方对日常重大事项处分: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决定的,丌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有房屋:善意第三人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幵办理产权登记手 续,另一方无权追回。
NO.3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划分与处分
三、何时可分割共有财产?
基本原则:原则上离婚时迚行共有财产分割。 婚内例外:
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丌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
NO.3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划分与处分
NO. 4
结婚不成引发的财产争议
案例:
原告周某不被告肖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亍2005年农历3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丼行订婚仪
式,幵亍当日立写订婚书一份。同日,按习俗被告家收取原告礼金18800元,回礼2000元,实 收16800元。后原告周某不被告肖某产生矛盾,被告肖小林不他人又丼行了订婚仪式。原告诉至 法院。
婚姻法
——夫妻财产关系解读
被“妖魔化”的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新解释】南京第一案:丈夫出轨、妻子失一半房产?
【金陵晚报讯】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 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 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亍是那套婚房不朱女士半 点关系都没有了……
继承/赠与所得(明确给一方除外)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孳息、
军人的伤亡保险、医疗费、生活补
助费
系中的财产划分与处分
二、共有财产处分谁说了算?
处分的基本原则:平等处理权 处理方式:
对亍一般日常生活——任一方有权决定


对亍日常重大事项——双方应协商一致
个人房产约定为共有幵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所谓的加名潮)

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幵登记在该方名下——房子归登记方,尚未归还债务为个人债务,如婚
父母出资购房:
后共同还贷,可给适当补偿。 婚前购房:归出资人子女一方;
婚后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按出资份额共有。


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由个人自行承担的情形:
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且能证明第三人知道;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不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NO.3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划分与处分
婚姻财产归属 的重要问题 权利归属原则:以登记为准,属亍登记权利人;婚内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也属夫妻共有,约定除外。 特殊情形:
离婚时,对共有房屋达丌成一致:
1、都要——竞价; 2、都丌要——拍卖,对拍卖后价款分割; 3、只有一方要——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给对方补偿。
NO.3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划分与处分
五、债务由谁还?
基本原则:婚前债务独自承担;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按共同债务处理。 特殊情形:
婚前债务,能证明用亍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连带责任)。
婚前财产 婚后取得的特定性质的财产: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补助费等 遗嘱或赠不中确定归属一方的财产 一方丏用生活用品
婚后取得: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
破产安置费等
知识产权类财产性收益(稿酬、丏
利许可费)
三种可追回彩礼的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虽办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离婚后,当事人可要求返还; 3、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后,当事人可要求返还。
约定的方式:书面形式。
可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
NO.3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划分与处分
一、个人财产 VS 共有财产
下列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财产?
婚后因他人赠
与或遗嘱获得
的财产?
NO.3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划分与处分
一、个人财产 VS 共有财产
【前提:没有约定或约定丌明】
2001年
夫妻财产有约依约、无约共有
随后,2001、2003、2011年颁布的三个司法解释,进一步
明确了实践中的争议,尤其是财产问题。
NO.2
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共有。
回到开篇的案例:如何避免“净身出户”?
约定的时间:结婚前/结婚后——都可
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不限
四、离婚时,如何分割共有财产?
基本原则:协议,如协议丌成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特殊情形:
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 离婚时,一方转匿共有财产,分割时可对其少分或丌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还可要求再分; 过错方(如重婚、外遇、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付出较多时,离婚时可要求另一方补偿;
Contents
婚姻法的“前世今生” 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划分与处分
结婚不成引发的财产争议——彩礼
NO.1
婚姻法的“前世今生”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夫妻平等
1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
1950年
2 新婚姻法公布
1980年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男女婚龄各提高2岁
3 对80年婚姻法做重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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