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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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黑政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12日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2004年7月7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分离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职责,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结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在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整体接收、分步实施、分类指导。

哈铁办社会种类较多,情况复杂,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分离的具体形式。

要立足于实现体制创新,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引入市场机制,增强分离单位活力。

(二)坚持规范操作,确保平稳过渡。

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涉及产权变更、债权债务等一系列敏感问题,政策性很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规范操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绩效工资改革方案

绩效工资改革方案

明水一中教师绩效工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优化师资结构,打造一流队伍,提高办学质量,创办一流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发【2008】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5号),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黑教发【2009】9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明水县教师绩效工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明水一中教师绩效工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改善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形成体系完善、评价科学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创办人民满意的高中教育,推动我校和谐、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

优绩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绩效工资改革的全过程,都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依据实绩和贡献,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一线教师和重点岗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

(四)坚持评聘分开的原则。

教师职称评定与聘任相分离,教师职称工资实行动态管理,按聘任岗位(职位)兑现职称工资。

三、范围对象实行绩效工作人员指学校在职在编所有正式教职员工,包括学校管理人员、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特岗教师”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参与所在学校绩效工资考核。

教育局批准的借调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由现工作单位负责。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岗位设置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黑政办发【2002】69号)文件规定,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为1:13,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6%。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23日经省政府第四十四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设立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

(二)论证报告。

关于推进特殊教育及残疾人康复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关于推进特殊教育及残疾人康复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丨管理方略丨关于推进特殊教育及残疾人康复发展的建议与对策文/刘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7处提到残疾 人,这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特别的关心和关注。

目前,中国残 疾人数量有8500万,废大的数字背后,是残疾人事业所面临 的巨大困难,以及亟待解决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 众多问题,而残疾人的“康复和教育”问题是所有问题中的重 中之重。

康复是残疾人事业永恒的主题,也是残疾人事业的第 一环节。

残疾人不以康复为基础,其它权益无从谈起。

在不断 改善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同时,对残疾人的教育也应受到全社 会的广泛关注。

残疾人因自身条件限制,缺少甚至没有受教育 的机会。

然而,我们知道,教育是发展的根本,知识才能改变命 运。

为残疾人创造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 会,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

做好残疾人事业,必须从康复和 教育起步。

国外的残疾人康复和教育事业,多为政府扶持兼有立法 保障。

比如美国,在残疾人的康复和教育事业方面,许多成果 都走在世界前列。

JW O D法案规定了康复机构与政府之间签 订合同,在康复方面做到了有的放矢。

特别是蜚声国内外的 “国立残疾服务中心”,原本是个人创办的康复中心,近年美国 政府接手,改为公办事业。

服务中心进行连贯式、综合特殊教 育和职业康复,不仅康复身体,而且积极培养心理、发展特殊 教育,致力打造残疾人中的人才队伍。

我们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的康复和教育事业,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 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事业得到 了长足发展。

如今,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已由过去以福利救济为 主逐步发展为综合性社会事业。

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大幅度提 高,而且部分残疾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从而使得我国的残疾 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文体生活日益丰富。

但是,就南岗区来 看,如何给予残疾人群体更多的社会保障,为他们提供更加完 备的康复和教育系统,使残疾人群体能够与健全人共同步入 全面小康,更是新征程上南岗区委政府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 向和主要着力点。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二000年三月七日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成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内容包括: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领导职数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当本辖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本辖区内实行省级行政机构垂直管理体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行署)、县(市)、乡(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行政区划和面积等指标进行分类确定。

第七条机构设置和编制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承办机构设置和编制有关事宜,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机构编制信息,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1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编制公开制度,指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执行情况等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众公开,主动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群众举报的制度。

第三条机构编制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个方面。

机关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级别、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系统类别、内设机构设置和具体职责、行政编制数、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机关其他编制数及实有人员情况等。

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单位类别、内部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

公开的实有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职务、所占编制类别、进入单位时间、进入渠道、在编状况等。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实行机构编制公开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机构编制公开工作。

机构编制公开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处(科)负责人分别为机构编制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机构编制公开工作的相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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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

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

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

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条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至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至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

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分别为:城市高中1:12.5,县镇高中1:13,农村高中1:13.5,城市初中1:13.5,县镇初中1:16,农村初中1:18,城市小学1:19,县镇小学1:21,农村小学1:16至20,职业中学1:10,特殊教育学校1:3.1.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高于教职工编制总数5%增加附加编制: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理,不核定事业编制。

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学校内。

第五章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提出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行署、市政府审核,并以行署、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教育部门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情况,核发《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各中小学凭《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编制有关事宜。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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