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许多人购买汽车时需要借款,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汽车贷款行为,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汽车贷款的定义汽车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汽车购车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三、汽车贷款的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2.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3.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4. 提供足够的还款担保。
四、汽车贷款的流程1. 填写贷款申请表格;2. 提供相关资料,如联系、收入证明等;3. 银行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5. 贷款放款。
五、汽车贷款的管理1. 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核,确保借款人有还款能力;2. 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问题;3. 定期对贷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提供及时帮助和支持。
六、汽车贷款的风险防范1. 加强对汽车抵押品的审查,确保汽车价值足够覆盖贷款金额;2. 提高借款人的风险意识,加强还款管理,防范逾期风险;3. 与汽车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实施联合管理,共同做好贷款风险控制。
七、汽车贷款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2. 设立贷款服务热线和投诉通道,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问题;3. 加强对汽车贷款合同的法律监督,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八、结语汽车贷款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我们加强管理,确保贷款行为规范、风险可控。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规定,能够为汽车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便是关于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车辆贷款管理制度

车辆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贷款业务管理,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质量,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车辆贷款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车辆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用于购买、租赁、以车辆为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车辆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合法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揽客、变相合法返利或者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车辆贷款业务的监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防范信贷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车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客户利益,注重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揭示,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展车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车辆贷款,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资料,如有虚假资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贷款申请或者追究客户法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核实客户提供的贷款资料真实有效性。
第十一条在审查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流程,确保审批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利率,不得随意提高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结果通知客户时,向客户清晰说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客户对贷款所有条款了解清楚。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批人员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信贷风险。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时还款。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银行、金融机构和车商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重要法规。
下文将从贷款要求、贷款审批、贷款利率、借款人权利等多方面进行阐述。
一、贷款要求1.借款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驾驶资格。
2.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且征信记录良好,没有负面记录。
4.借款人需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拥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还款能力。
5.车辆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管理规定,并具有规范合法的车辆购置手续。
6.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且不得将车辆出售、转让、出租。
二、贷款审批1.借款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征信记录、收入证明、车辆购置手续等。
2.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收入来源和车辆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审慎进行贷款审批。
3.车商可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向贷款机构推荐客户,但贷款机构应对客户进行独立审批。
三、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在国家法定范围内,并应公开透明,不得任意提高。
2.贷款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利率浮动。
3.借款人应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并确保自身还款压力可承受。
四、借款人权利1.借款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要求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2.借款人有权知晓贷款利率、还款计划、未还本金和利息等相关信息。
3.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但需遵守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规定。
4.借款人有权对贷款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投诉,有合法投诉渠道和方式。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贷款机构应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贷款服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汽车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借款。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汽车贷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提高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
2. 贷款申请2.1 申请材料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信息:联系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车辆信息:车型、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其他:保险单、担保人信息等。
2.2 申请审批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
其中,需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购车目的等。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细节。
3. 还款管理3.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但利息逐月减少。
3.2 还款逾期如果借款人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发送提醒通知:金融机构将通过方式、短信或邮件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加收滞纳金:金融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滞纳金;催收措施:若逾期情况严重,金融机构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4. 贷后管理4.1 贷后监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体系,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
4.2 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
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提前还款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利息差额。
5. 争议解决在汽车贷款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国家机构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所有汽车贷款业务。
以上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旨在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所有环节,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催收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贷款业务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应当向贷款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第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调查和评估,检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合理确定借款额度和还款期限。
第七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对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借款人予以列入,加强对这些借款人的监管和控制。
第八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审批程序规范、公正和透明,尽快、高效地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第九条贷款机构应当对贷款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的价值、风险分析等,确保贷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抵押品评估机制,对抵押车辆的价值和性能进行检验,确保抵押品符合贷款要求。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当在审批通过后,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订相关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其他重要条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与贷款机构沟通,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系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预警和防范,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第十五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服务机制,为借款人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帮助借款人解决还款困难和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 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 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 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26.07.2019
VWFC
30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
–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 包括如上所设境外机构
26.07.2019
VWFC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监管目标:
–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 信心。
– 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6.07.2019
VWFC
28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26.07.2019
VWFC
29
一、总则部分
•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 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 “汽车信贷”等字样。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 机制
– 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 负责编制全国统一报表 – 管理银行业自律组织 – 国际交流
26.07.2019
VWFC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 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 活动。
26.07.2019
VWFC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慎经营规则
– 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 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内容。
26.07.2019
VWFC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银监会对审批事项做出书面决定的期限,自收 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 (三)限制资产转让; •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6.07.2019
VWFC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6.07.2019
VWFC
21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6.07.2019
VWFC
22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 管理办法
总则
个人
经销商
机构
风险管理
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
26.07.2019
VWFC
23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总则
• 贷款车辆区分:新车、二手车 • 车辆用途区分:自用车、商用车 •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
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 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
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 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处罚措施:限期整改、暂停业务、 限制股东权利、接管、促成机构重组及撤销机构等。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 审查批准或者备案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 资格管理
26.07.2019
VWFC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 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5. 自用固定资产比例≤资本净额的40%。
•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 整。
26.07.2019
VWFC
34
六、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供经法定代表人 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
• 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 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 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
•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 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 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年 。
26.07.2019
VWFC
25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汽车贷款
• 个人汽车贷款的申请条件: • (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 民及外国人;(资质) • (二) 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能力) • (三)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 个人合法资产;(财产) • (四) 个人信用良好;(信用记录) • (五) 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首付) • (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 查询、冻结帐户
26.07.2019
VWFC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处罚
26.07.2019
VWFC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处罚: • 对机构
– 取缔组织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
• 对个人
–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 – 罚款 – 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 禁止一定期限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银监会监管措施:
– 与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要求对业务活动 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责令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事项信息。
26.07.2019
VWFC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 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 益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3.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4. 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5.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6.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7.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8.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9.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09年)
•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6.07.2019
VWFC
32
四 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
1. 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定期存款; 2. 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3.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4. 从事同业拆借; 5. 向金融机构借款; 6.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7. 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
26.07.2019
VWFC
26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机构汽车贷款
• 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 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 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26.07.2019
VWFC
27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
•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 车价格的80%;
26.07.2019
VWFC
33
五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 资本充足率≥ 8%,核心资本充足率≥ 4%;
2. 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15%;
3.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50%;
4.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的授信余额
– 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 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 重组
– 银监会监管措施:将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 对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银监会负责 人批准: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 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 其他权利
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8.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9. 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10. 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1. 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2. 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13.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银监会监管措施:要求按照规定报送报表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 经营管理资料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6.07.2019
VWFC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银监会监管措施:现场检查
– 进入检查 – 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
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 利为目的的汽车;
•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 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 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26.07.2019
VW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