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

合集下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2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2

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及目标咱们先聊聊这个项目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所以,这个项目就是要在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目标也很明确,就是在未来五年内,完成对四个主要矿产资源的规划实施方案,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高效利用。

二、矿产资源现状分析先来看看这四种矿产资源的现状。

第一种是铁矿石,我国的铁矿石储量和产量都位居世界前列,但是品位较低,开采难度大。

第二种是铜矿石,我国的铜矿石资源相对匮乏,对外依赖度较高。

第三种是铝土矿,我国铝土矿资源丰富,但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一种是稀土,我国的稀土资源储量世界第一,但长期以来存在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规划实施方案1.铁矿石资源规划2.铜矿石资源规划3.铝土矿资源规划铝土矿资源的规划重点如下:一是提高开采技术,降低资源浪费;二是加强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加大环保力度,确保生态平衡。

4.稀土资源规划稀土资源的规划实施方案:一是严格开采管理,遏制过度开采;二是加强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政策保障与监管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导向。

2.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3.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符合国家政策。

4.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这个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旨在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面的作用,共同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

让我端起这杯咖啡,为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干杯!1.注意事项:资源勘查的精确性一想到勘查,脑海里就浮现出那些深山老林中的勘探队伍,他们肩上的责任重大。

勘查的精确性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开采效率和成本。

如果数据不准确,那就像盲人摸象,效率低下。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本大纲主要适用于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时固体矿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实施方案的编制。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应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及相应矿种的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

水气及地热矿产可参考本大纲进行编制。

一、绪言(一)基本情况探矿权申请人基本情况;勘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申请探矿权类型(新立、延续、变更)、区块位置(图幅号、拐点坐标)、面积、矿种、勘查年度(期限)、矿权历次转让情况;勘查单位及资质情况等。

(二)勘查目的和任务(三)勘查区地理位置、交通及社会经济状况二、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工作程度、地质工作成果、矿产开采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申请延续、变更的项目,须简要介绍自首次登记(受让)探矿权以来地质工作概况,重点反映探矿权人前一勘查期内的工作情况,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地质勘查投入、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三、勘查区地质情况(一)区域地质成矿背景区域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岩、矿产等概况,以及区域物探、化探等地质工作成果。

(二)勘查区地质特征与成矿条件勘查区内与成矿有关(特别是与勘查主矿种有关)的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作用、围岩蚀变、矿化特征、矿体特征、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等情况,以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特征。

四、勘查工作部署(一)总体工作部署工作部署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以及矿床勘查类型、工程布置原则和依据。

涉及多矿种的,要进行综合勘查。

(二)年度工作安排依据总体部署,提出分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量及年度经费预算,第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应详细表述。

五、主要工作方法手段及技术要求根据工作目的任务要求,分别说明所采用各项工作方法手段(测量、地质测量、槽探、井探、坑探、钻探、物化探、采样和样品测试、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和综合评价等)的基本任务及工作量。

具体的技术质量要求参照相应的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对跨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全部活动编制的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第六条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规划期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或十年;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分级编制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新立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的项目;大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应编制专项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二符合我国国情、区情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切实可行;三体现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要求;四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规划调控、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等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工作原则、主要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时间安排、重大专题设置、经费预算及渠道等;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基础工作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做好以下前期基础工作:一对现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一次编制规划的地区应对编制规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环境现状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并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广泛收集规划基础数据;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等规划基础研究,对规划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四完善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五加强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三条规划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总体安排;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五勘查、开采各类规划分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储备布局和结构调整与优化;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第十四条规划成果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基础研究材料、规划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第十五条规划编制论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重要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六条编制单位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编制、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工作业绩或能力;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参加编制的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规划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第十七条经费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章规划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须向国务院报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一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二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务院转来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国务院审批;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保密矿种的重要专项规划;第二十条由省级以下审批的规划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服务;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划审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活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年度计划和出让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采矿权证明时,应加注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类保护区的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划定,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第二十六条规划审查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项目,以及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一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二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调控方向;三是否符合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四是否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其他规划准入条件;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划查询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须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需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规划查询意见;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含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新立探矿权及变更勘查区块范围、新立采矿权时,需附具规划查询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规划落实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应当依据规划指标提出年度计划和调控要求;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应当提出调整方向和量化意见;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数量、时序等,进行分解落实;对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提出具体指标和项目安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及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划评估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规划期结束前,组织对本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编、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可以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第五章规划修编及调整第三十一条规划修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一经评估认为现行规划确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的;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原规划基础上开展修编的;三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重大调整的;四行政区划做出重大调整的;五国家和省区、市重大产业政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调整的;除统一部署修编矿产资源规划外,凡申请修编规划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修编的申请;二规划修编的原因、依据及有关论证或证明材料;三规划修编的方案和内容说明;四规划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修编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十二条规划调整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有重大发现;二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局部发生变化;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纳入规划;四少数矿种的资源需求和市场发生变化或技术经济条件变化;五突发事件导致国内矿产品供应严重短缺,或者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发生改变,拟对规划设定的保护或储备地和限制、禁止开采区进行开发的;六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申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调整备案申请;二规划调整原因、依据及有关论证或证明材料;三规划调整方案和内容说明;四与规划调整有关的矿产采、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技术报告;五国土资源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调整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主体违法责任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擅自修编、调整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及原法废止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苏政发〔2005〕101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我市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6月份开展历时4个多月的平窑复垦活动,对18门以下的简易轮窑和土立窑进行集中整治、拆除复垦,全市共拆除1502座,拆除率达97%。

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承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采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

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

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附件2)。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其他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其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不得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中央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受理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探矿权人应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探矿权人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重新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地质、矿产、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水工环、经费预算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16•【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四)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硐情况;(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六)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

第七条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一)矿山状态,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三)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四)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采义务履行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

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附件2)。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其他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其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不得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中央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受理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探矿权人应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探矿权人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重新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地质、矿产、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水工环、经费预算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资信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为保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参与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评审全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七、探矿权人对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复审。

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未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复审。

经重审或复审认定,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不再委托其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要求组织审查,或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评审通过的,探矿权人可向国土资源部反映,国土资源部责令其改正。

八、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配备和技术队伍建设。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办理延续申请手续。

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标准文本及相关要求另行下发。

十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铀矿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要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十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
附件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本大纲主要适用于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时固体矿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实施方案的编制。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应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及相应矿种的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

水气及地热矿产可参考本大纲进行编制。

一、绪言
(一)基本情况
探矿权申请人基本情况;
勘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申请探矿权类型(新立、延续、变更)、区块位置(图幅号、拐点坐标)、面积、矿种、勘查年度(期限)、矿权历次转让情况;
勘查单位及资质情况等。

(二)勘查目的和任务
(三)勘查区地理位置、交通及社会经济状况
二、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
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工作程度、地质工作成果、矿产开采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申请延续、变更的项目,须简要介绍自首次登记(受让)探矿权以来地质工作概况,重点反映探矿权人前一勘查期内
的工作情况,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地质勘查投入、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三、勘查区地质情况
(一)区域地质成矿背景
区域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岩、矿产等概况,以及区域物探、化探等地质工作成果。

(二)勘查区地质特征与成矿条件
勘查区内与成矿有关(特别是与勘查主矿种有关)的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作用、围岩蚀变、矿化特征、矿体特征、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等情况,以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特征。

四、勘查工作部署
(一)总体工作部署
工作部署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以及矿床勘查类型、工程布置原则和依据。

涉及多矿种的,要进行综合勘查。

(二)年度工作安排
依据总体部署,提出分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量及年度经费预算,第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应详细表述。

五、主要工作方法手段及技术要求
根据工作目的任务要求,分别说明所采用各项工作方法手段(测量、地质测量、槽探、井探、坑探、钻探、物化探、采样和样品测试、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和综合评价等)的基本任务及工作量。

具体的技术质量要求参照相应的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的依据、标准、计算方法。

参照地质大调查预算标准和编制方法,结合市场及项目所在地区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明确各年度经费,附相应表格。

七、预期成果
预期勘查成果(矿产地、资源量、储量)及相应的勘查报告、图件、附表等。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及人员组成分工
(二)经费保障措施
(三)质量保障措施
(四)安全保障措施
九、其它
(一)附图与附表要求
附图(或插图):勘查区交通位置图、区域地质图、物化探异常图、勘查区地形地质图及工程布置图、主要勘探线剖面图(或设计勘探线剖面图)等。

附表(或插表):工作量一览表、经费预算表等。

(二)报送要求
实施方案要求同时报送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采用Word格式,A4幅面;附表采用Excel格式,附图用MapGis
或ArcGis格式,图片用Tif或Jpg格式。

附件2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查工作的地质依据审查
勘查目标是否明确,勘查矿种与成矿地质条件是否相符。

对新申请项目,勘查区以往地质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是否具备成矿地质条件。

对延续、变更申请项目,是否反映探矿权人已投入的主要实物工作量、矿体地质特征、工程控制及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等情况。

二、勘查工作的技术合理性审查
勘查工作总体部署是否合理,年度工作安排是否适当;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工作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明确、技术手段是否可行;多矿种工作区是否设计了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实物工作量投入能否满足勘查阶段的要求;预期成果是否明确,预期提交的地质资料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规范要求。

三、勘查工作的经济合理性审查
经费预算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是否与设计的勘查工作量相符,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区、市)有关规定,各种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有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

四、勘查方案的可操作性审查
组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是否合理;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五、评审意见书格式要求
评审意见书格式参考下表。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评审意见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编制单位:
评审结论:
评审单位(盖章)
二〇年月
项目概况简表
注:此表由申请人填写
评审专家组名单
1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