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贪办案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存在问题和立法建议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安全或其他权益的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刑事强制措施过度使用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过度延长强制措施的时间,对被调查的人员形成了过度的压力和限制。
这不仅违背了依法保护人权的原则,而且容易导致被调查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困扰,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健康。
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范围和条件的不明确性也是一个问题。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范围应该明确、具体,并且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常常是模糊的,给了司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个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应该依法进行,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并且需要依法监督。
在实践中,有时候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导致了一些不当的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缺失,也容易产生侵权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优化。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和审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加强监督和审查,防止不当的侵权行为发生。
应该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减少错误判断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开和透明。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应该公正公平,相应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
这有助于增加对刑事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监督和检验,减少不当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保证犯罪案件调查和审判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工具。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法律手段。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过度使用和不合理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为了提高犯罪侦查和证据收集效果,一些执法人员可能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比如过长时间的羁押、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这种过度使用导致了侵犯人权和滥用执法权的问题,对被羁押人员的自由和尊严造成了伤害。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有些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存在漏洞,容易被滥用。
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执行程序的不规范和不透明可能造成无辜者受到不当处罚,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需要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上加强监督和规范,确保执行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和范围需要明确界定。
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对被羁押人员基本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时,需要明确其期限和范围,避免无限期的滥用和扩大化。
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符合法律规范和人权标准。
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尽管被羁押人员的自由受到限制,但他们仍然是享有一定权益的公民。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受到基本生活条件和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侵权行为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刑事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素质,避免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和范围,避免滥用和扩大化,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被羁押人员的保护和权益保障,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被羁押人员享受到基本生活条件和法律援助。
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摘要]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加大反贪工作的力度,如在加强线索排查能力、提高案件分析水平、强化侦查突破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受案管辖范围缩小、少数单位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犯罪的作案手法趋向智能化、隐蔽化、多样化等因素影响,基层反贪工作不容乐观,因此,加强对策研究势在必行。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现状;对策反贪工作是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反贪工作力度、把握反贪工作发展方向,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成效,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队伍处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第一线,他们无私奉献、顽强拼搏、恪尽职守地工作,为履行检察职能、惩治腐败、保障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反贪工作的开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这一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得尤为突出。
笔者通过对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队伍建设方面。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具有隐蔽化、智能化等特征,要想完成这一神圣使命,必须大力加强干警整体素质建设,把反贪干警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为此应从检察事业兴衰的战略高度来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素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而现实是,虽然长期以来,上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对反贪干警的培养,提出了培养专家型侦查人才的要求,但是在基层的反贪队伍中总是出现业务骨干青黄不接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反贪侦查人员少,“过得硬”的更少,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1)受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人员有限,基层检察机关要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有侦查业务能力的骨干被充实到各业务部门,同时有些业务骨干随着人事制度改革走上了其他领导岗位,专业人才分散。
(2)部分反贪干警面对从事侦查工作所必须承受的压力,未能正确调节好自己的心态,在心理压力下选择换岗。
(3)注重政治思想的学习,检察系统很少组织针对县级检察院反贪干警的侦查业务培训,不但年轻干警没有机会系统掌握侦查技能,就是老反贪也无从掌握新的犯罪趋势和侦查技术。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利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侵犯自由、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疏于关怀。
有关部门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重视追求证据,容易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措施。
这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和基本权利的侵犯。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时间被关押,甚至遭受拷打和虐待。
需要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加强人道关怀和保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证据收集不当的问题。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一些执法人员以获取证据为目的,可能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用条件和限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滥用权力,导致出现乱打乱抓、错误扣押等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合法。
刑事强制措施在时间上存在过长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过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需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时间限制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间合理、公正。
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
建立健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查询和复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力量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羁押、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现行的刑事强制措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刑事强制措施中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利用强制措施进行打压、报复或达到个人目的,损害了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护不足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另一个问题,一些被执行对象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羞辱和侵犯。
程序保障不完善也给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带来了隐患,程序不规范、环节不完善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强制措施。
优化程序规定,明确程序环节和要求,加强对被执行对象的权利保护。
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尊重和保障被执行对象的人权,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推动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正文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和确保案件顺利侦办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问题一: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可能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目的,滥用职权对被告人进行非法限制和打压,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问题二:人权保护不足目前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人权保护不足的问题。
一些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面临不当的逼供和刑讯逼供,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一些被监禁的人员在羁押期间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待遇也存在不足的情况,这不符合司法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问题三:程序保障不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保障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一篇: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经过积极的探索与总结,使得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规范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重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尽早建立规范具体的量刑标准,与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情节量刑标准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确定下来。
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制约法院量刑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量刑建议工作推行时间不长,检察机关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其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的基本情况入手,对基层检察院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寻求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方法与路径。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结合具体工作经验及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细则(试行)》,对实行量刑建议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此,该院量刑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随着量刑建议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实施,该院也结合自身情况对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议书模板,统一了量刑建议书的格式,使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完善。
由于该院规范了量刑建议书的提出程序及具体内容,将量刑说理纳入量刑建议书中,承办人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需要将认定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写入,并进行释法说理,对于承办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议,都需要报处长及主管检察长进行双重审批,因此发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层反贪办案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存在问题和立法建议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以我院反贪局20XX年办理的10起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主要有:
1、取保候审均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未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基本上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所在单位的领导。
2、无一件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3、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信息填写、指纹掌印采集、人员送押等执行工作大多有检察办案人员完成。
二、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1、拘传。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均规定:“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对什么是“连续拘传”并无具体的解释,对两次拘传之间间隔的时间也未作明确规定。
立法的模糊性容易导致有些办案机关为了追求效率,将拘传变相为羁押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避免造成拘传错误,不愿采用拘传强制措施。
另外,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拘传,也可以先传唤后拘传。
这种随意性的规定明显有悖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它没有明确哪类人应先传唤后才能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拘传,容易导致有些办案机关一律采用拘传,侵犯自动到案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取保候审。
(1)在期限方面。
《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各自的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
应该说,《刑诉法》的本意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的期限总和不得超过12个月,而司法解释却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扩大解释,实践中难予执行。
(2)在保证方式方面。
《刑诉法》和其他司法解释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一条要求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
一些司法解释规定了保证人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对违反监督义务的保证人规定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本案无牵连”的人基本上不愿意承担这种可能被罚款甚至构成犯罪的责任,导致实践中保证人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是所在单位的领导,保证方式仅靠保证人的人格、信誉来保证;加上职
务犯罪的特殊性,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同时,职务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学历高、社会阅历深、关系复杂、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由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许多人会出现翻供、串供、毁证等情况。
另外,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保证金的数额进行明确规定,只是笼统规定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缺乏可操作性。
导致许多不符和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目的事情的发生:保证金数量太高,一些犯罪嫌疑人无力承担,宁受羁押;保证金太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威慑作用,容易造成他们畏罪逃跑等。
(3)在执行方面。
《刑诉法》等规定:公检法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方面的规定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公安机关在基层都有派出机构,更利于监督。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该类强制措施执行的合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受理,在执行上也不到位。
有的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干脆就没有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这些都给犯罪嫌疑人留下“活动空间”,不利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一致,司法实践中,对那些交不起保证金或提不出保证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采用监视居住。
存在的问题:(1)在场所方面。
《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的场所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住所优先于指定居所。
在实践操作中,有些检察机关为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或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这些都是违法的。
(2)在适用范围方面。
《刑诉法》等均未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混乱现象。
(3)在监督方面。
监视居住是比取保候审强度更大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但取保候审对检察机关来讲有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而监视居住却无任何保证方式,只是与取保候审一样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一些规定。
这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精神。
4、拘留、逮捕。
完整的拘留权和逮捕权也应当包括决定权和执行权。
《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拘留或逮捕的决定权,但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其实就是一种分权制衡的体制,但该体制没有区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的差别。
公安机关办理的是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有利于互相监督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往往背景深、社会关系复杂,假如犯罪嫌疑人是公安干警,再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不利于检察机关办案。
同时,在司法操作中,检察机关决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只是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协助,人员送押、信
息填写、指纹掌印采集等执行工作大多由检察办案人员完成。
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
1、拘传的完善。
首先,立法上应当明确“连续拘传”的含义,对两次拘传之间必须间隔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对传唤和拘传的适用顺序作出规定,明确哪类人可以直接拘传;哪类人应先传唤然后依据一定条件才能拘传。
笔者认为,立法可以明确规定直接拘传的人有:(1)有重大人身危险性,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2)有逃跑、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足以影响办案的。
对那些认罪态度良好,老弱病残的人则应规定先适用传唤,无效时再行拘传。
最后,应明确限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和地点。
2、取保候审的完善。
首先,立法应明确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前后总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禁止公检法重复适用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12个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避免因各自期限过长导致办案人员拖拉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保证方式上,一方面要明确“与本案无牵连”的具体内涵。
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有共同犯罪的作案嫌疑的案件,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所在单位的领导排除在保证人之外。
明确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是指什么能力、应具备什么条件?不能仅靠人格、信誉等虚有的东西做保证。
另一方面,在保证金保证方式上,建议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决定权和收取权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
这样有利于扭转检察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时不愿使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也更加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
明确保证金收取的比例,可以按涉嫌犯罪的金额来计算,避免保证金过高或过低。
最后,在执行方面,建议加强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行的监督力度,明确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执行的协调机构,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具体执行监督职责。
增加对公安机关执行不力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陈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