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9.01•【文号】•【施行日期】1983.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准的各种保险。
本条例中的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条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
投保方向保险方申清订立保险合同,负责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第五条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第六条投保方可以与保险方订立预约保险合同。
保险方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方出具预约保险单,以资证明。
预约保险合同应当订明预约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费结算办法等。
在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当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一笔保险,按规定及时向保险方书面申报;保险方对投保方每一笔书面申报,均应当视作预约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汽车的使用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汽车使用者的权益,并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各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一些重要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第一章保险责任的确定1. 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因使用机动车发生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负责,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该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及赔偿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
2. 商业汽车保险商业汽车保险是车主按照自愿原则选择购买的车辆保险,可以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和个人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的变动情况,如车辆的更换、出售或报废等。
2. 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单,并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核赔,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章保险理赔与争议解决1. 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交通法规和事故现场勘查结果来认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分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如果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如果仲裁或调解结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保险欺诈与违法行为处罚1. 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是指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保险信息、虚假证明材料等,以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生效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订立这份保险合同。
第二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乙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甲方应当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用,并开具相应的保险费收据。
第四条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事故负责赔偿,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人身等。
第六条甲方对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
第八条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用的支付第九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支票等。
第十条乙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保险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如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至保险合同解除的日期。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甲方与乙方均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未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故意损坏保险标的等。
第十三条甲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向甲方归还已获得的合法保险金。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甲方与乙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提交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第十七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险合同中添加附加条款,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 费义务
支付保险费
一次支付 分期支付
缴清保费前发生事故是否赔偿,取决于是否有合同 约束(例:是否约定保费缴纳方式,是否允许欠缴)
退费问题:特殊的是人身保险,是否缴足两年保费。
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
提供保险保障,承担风险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林书童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补充案例(三)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 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 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 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 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 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 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 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 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 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 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 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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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
案情:投保人(原告):孟某,1996年11月13日购 买三者险,保费为欠条,保险人出具保单。
1996年11月25日保险人(被告)宣布保单作废,并 要求退回保单。
1997年3月21日,事故发生。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无保费缴纳等事项?
机动车三者条款
(一)有名合同 规定有名称的合同。 由《保险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双务性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负有义务。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一、保险合同对价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费义务 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 四、典型案例
一、保险合同对价与我国《保险法》 的规定
对价: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交换给予另一方当事人 的有价值商品、服务或承诺。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 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第二节 投保
一、投保的概念 二、投保的方式 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 四、典型案例
一、投保
又称:要保。 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保险人作出请求
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投保时:投保人依法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的方式
投保单 口头 电子数据(传真、email等)
注: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亲笔签字!!
结果9月18日乙的车出险全损。乙报案索赔,保 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 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保险法》
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 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 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有偿性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 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 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原则!!!
四、典型案例
案情:矛盾焦点:航行区域
要约与反要约
1、保险公司是否明确提示航行区域的修改? 2、投保单作为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补充案例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 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 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四、典型案例
(一)案情 赠与合同
思考:是否损害其他投保人利益?
是否有效?
保险金运作过程
1、保险费收取 2、资金的积累和运用 3、损失补偿或给付
补充案例(一)
2005年9月17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险 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了 保费收据(记载9月17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 载保险期间自9月18日零时开始)。但因保单专用 章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9月19日去公司盖章。
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 费义务
支付保险费
一次支付 分期支付
缴清保费前发生事故是否赔偿,取决于是否有合同 约束(例:是否约定保费缴纳方式,是否允许欠缴)
退费问题:特殊的是人身保险,是否缴足两年保费。
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
赔偿
提供保险保障,承担风险
给付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
(六)附和性
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 即,不是 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 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林书童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补充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甲的机动车辆保 险,在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 本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多次催甲 支付保费,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 日,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甲向保险公司 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 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向保险公 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费 为由予以拒赔,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 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保险(《保险法》中) 2、准据法 3、保险合同 二、简答 1、保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2、保险合同的性质有哪些? 3、保险基金的运作过程有哪几个阶段?
自测案例
1999年12 提出投保申请 2000年1月26日 签发保单 保险期限:2000.1.1零时至2000.12.31二十四时 附有条款:自保费到账起生效,比例承担责任。 2000年2月21日,业务员送交保单。 2000年2月21日,交保费20000元。 2000年3月16日,交保费23857元。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
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接受 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 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
实践意义:
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
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 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 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 缴到保险公司。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 提出索赔。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 合同,起诉于法院。
(四)非要式性
合同产生效力,不以一定形式的存在为生效前提。
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区分,因为如果是要式合同,保 险合同的成立就必须经过保险人的核保,保单的制 作和生效,在此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五)诺成性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产生法 律效力的合同。
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
补充案例(二)
1996年7月31日,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 险,保额达100万元,纪某当时便填写了投保单, 并于同年8月2日向保险公司交付“预收保费”,保 险公司业务员开出了临时收据,并告知体检后才能 决定是否承保。8月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纪某的体 检通知书,纪某因临时出差,当日便离开了该市。 8月10日,纪某在返回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妻子在 清理遗物时 ,发现了纪某购买保险的“预收保费” 收据,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0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以纪某虽然交了保费,但还没有按保险 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 绝支付该笔保险金,但同意退还预收保费。由于双 方分歧甚大,从而使该案诉请法院解决。
第五节 保险人的行为能力
一、保险人的概念 二、保险人的营业形式与营业许可 三、保险营业的分业经营 四、典型案例
一、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
一、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 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监会 规定的限额。 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三节 承保
一、承保的概念 二、承保的方式 三、典型案例
一、承保的概念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请求表示接受的行为。
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合同才成立。
二、承保的方式
口头、书面或其他明示方式。
有条件承保。(核保)
三、典型案例
案情:保费已交,投保单只有公司公章!
矛盾:是否承保?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对价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险 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