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模板】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15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居住区是指城市和乡镇的建成区居民生活区域。
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城镇居住区和森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区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野外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综合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模版明火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明火进行生产、经营、办公和居住等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火,是指直接使用明火燃烧物质进行加热、照明、烹饪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明火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网络化监控和信息化服务的模式。
第五条明火的安全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明火使用单位应具备火灾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明火使用单位应进行明火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使用明火的技能和注意事项。
(三)明火使用单位应开展明火使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明火使用单位的责任第六条明火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制定明火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使用的范围、条件和要求,并向明火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二)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明火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加强明火设施的使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乱用明火设备,杜绝电器设备线路过载、短路等安全隐患。
(四)建立明火使用记录,对每次使用明火的日期、时间、地点等进行记录,以备查验。
(五)定期进行明火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七条明火使用单位的明火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掌握使用明火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明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工作状态。
(三)使用明火设施前,应进行功能检查和安全检查,确保其无故障和安全隐患。
(四)发现明火设施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五)事后应及时清理明火设施,确保无任何明火残留,避免火灾隐患。
第三章明火的使用管理第八条明火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火使用计划,明确明火使用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并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确保机构或单位的火灾安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并将其视为日常工作的重要指导。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将火灾风险降至最低。
2. 全员参与:所有员工都应了解火灾安全管理规定,并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3. 预防为主:加强火灾预防,控制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4. 综合防控: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提高整体火灾防护能力。
三、责任与义务1. 上级责任:机构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火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组织实施火灾安全管理,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2.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火灾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需要建立并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
3. 员工责任:所有员工都应对火灾安全负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火灾防范和应急演练。
四、火灾防范措施1. 设施设备:机构或单位应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门、灭火器等必须保证完好有效。
2. 定期检查: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
3. 防火隔离:根据不同的工作区域或场所,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分区,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4. 防火巡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5. 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确保员工知晓预案内容,并进行定期演练。
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报警与疏散: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根据预案进行合理、有序的人员疏散。
2. 灭火与救援:如条件许可,可首先进行初期灭火,协助救援人员进行救援工作,并确保自身安全。
3. 应急通道畅通:保持应急通道的畅通,确保救援人员快速到达火灾现场。
4. 救治与善后: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与转移,同时展开善后工作,对火灾后的损失进行评估和处理。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1. 定期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火灾防范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用火单位。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强化用火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谁使用,谁负责。
用火单位对用火安全负主体责任。
(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用火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管理内容(一)用火许可。
实行用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火源作业。
(二)用火安全措施。
用火单位应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包括火源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应急预案等。
(三)用火安全教育。
对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掌握用火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用火监督检查。
各级消防机构对用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用火许可申请(一)用火单位向所在地消防机构提出用火许可申请。
(二)消防机构对用火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用火许可证。
(三)用火单位凭用火许可证进行火源作业。
第六条用火安全措施(一)火源管理。
用火单位应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和监督。
(二)消防设施设备。
用火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应急预案。
用火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
(四)用火作业人员培训。
用火单位应对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用火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用火监督检查(一)各级消防机构应对用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用火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责。
第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消防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用火管理制度范本

用火管理制度范本(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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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护管理局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模版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发生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对火源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森林法》和《x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及我局相关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期,凡入山人员必须办理入山证,无证不准入山活动,入山证由局防火办办理。
进出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无安全防火装置的禁止行驶,发现私自入山人员或无安全防火装置的进出车辆要按规定处罚。
第三条、防火戒严期内,要做到辖区内见烟就查,违章就罚,成灾就抓,坚持依法治火。
在哪个辖区发现问题,都要追查责任,并按《x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集团公司(林管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命令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森林防火期,管护局与各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护局与所辖功能区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签订防火责任状,划定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人。
第五条、防火期内各检查站、哨卡要坚持入山检查登记,所有入山人员和车辆都必须接受检查,进行登记,火种一律没收。
第六条、凡在局属生态功能区内从事生产作业的用火单位,用火要逐级申报,按照规定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接受防火检查、交纳防火抵押金(每个用火点交纳抵押金2000元,交管护局财务科)、建立防火组织机构、落实防扑火预案、配备扑火工器具等。
野外用火申报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无论是单位、集体、个人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进入x原始林区设点用火的,必须提交有效证件和书面用火申请,用火申请要标明用火原因、用火地点,指明用火责任人,提交管护局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管护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用火申请后,将其用火申请上报林管局森防指进行审批,经林管局森防指批准后,申请人持野外用火申请书和林管局森防指批复手续到管护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时,必须在确定野外用火单位、集体或个人的用火理由明确、建立了防火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了防扑火工器具、缴纳了防火抵押金、管护局森防指安排专人现场核实安全用火条件等情况后,方可为其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的所有人员和设施,包括各类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宿舍等。
第三条管理层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员工安全意识和消防知识的普及,在必要时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条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单位内部认真执行各项防火措施,增强火灾防范能力,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以提高员工防灭火的应急能力。
第二章火灾防控措施第六条管理层应当确定火灾防控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控措施。
第七条管理层应当对单位内火源进行分类,高风险火源严格管理,对易燃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严格控制。
第八条管理层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所有人员应当熟知火灾报警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现火灾或火灾预警信号时,应立即按照预定流程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扑灭火灾。
第十条所有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和卸除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一条管理层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程序,组织定期演练和培训。
第十二条在火灾发生时,所有人员应当迅速组织疏散,按照预定的逃生路线和集合地点集中,并配合消防人员的指挥和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发生后,管理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火势,组织人员查找被困人员并进行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扑灭后,管理层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火源的排查和辨认,排除隐患,做好事故处理工作,重新组织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管理层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单位的火灾防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模版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做好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内进行火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由专业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措施。
第四条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并严格遵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的修订,由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火作业必须制订详细的作业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方案必须明确火作业的目的、范围、方法、工时、人员配置、设备要求等内容,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火作业必须事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火作业现场必须划定明确的安全区域,禁止闲杂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
必要时,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24小时监控,并随时准备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火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指挥,确保作业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火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时进行,严禁超时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火作业,必须立即停止,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火作业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火作业开始前,必须召开安全讲话会,禁止酗酒和吸烟。
第十七条火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现场状况检查和安全讲解,明确火源、火势、火场风向等情况,确保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八条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火作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患病、醉酒或疲劳作业。
第二十一条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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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2018年8月15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
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居住区是指城市和乡镇的建成区居民生活区域。
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城镇居住区和森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区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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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野外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综合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护林人员,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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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业知识。
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
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条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十条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二)焚烧垃圾;
(三)烧野蜂、熏蛇鼠等;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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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十一条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树木、残枝落叶、杂草等;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三)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第十二条本市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除夕等传统民俗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天气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第十三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及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天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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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划定高火险区域,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对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在城镇居住区的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毗邻森林地带划定高火险区域,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
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设置公共祭祀点,组织、引导公民进行集中祭祀。
支持和鼓励公民移风易俗,采用绿色、环保、文明方式祭祀。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经营企业及经营者利用秸秆腐化、氨化等技术综合利用秸秆,并将秸秆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鼓励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收集田基、荒地的草木,进行移除处理和回收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秸秆收储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野外用火管理不落实主体责任,执法不严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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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油菜、花生、甘蔗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植物茎叶。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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