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资助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关于成立重庆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关于成立重庆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渝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关于成立重庆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1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0〕52号)精神,为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政府、重庆警备区决定成立重庆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地方法规、政策和安置计划;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全市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总结推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经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马正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盛槐重庆警备区参谋长丁先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涛市民政局局长成员:黄美方市编办副主任吴刚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大卫市财政局副局长赵为粮市教委副主任张泽洲市农委副主任唐建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勇市监察局副局长吴秋鸿市民政局副局长冉隆江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罗聪市国资委副书记廖志贤市国税局副局长廖涛市地税局副局长单衍华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华强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楚龙春人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江波成铁重庆办事处副主任胡军武警重庆总队司令部副参谋长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吴秋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安置处处长李勇、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军务动员处处长邓永毅担任。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国办福利机构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国办福利机构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渝民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国办福利机构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7〕4号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民政局: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06—261)精神,确保国办福利机构中的适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提高孤儿文化素质和生存能力,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起,国办福利机构的孤残学龄儿童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规定资助政策,建立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把国办福利机构的孤残学龄儿童纳入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按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
享受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下同)。
个别国办福利机构孤残儿童较多、一个学校承担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散入学,到相对较近学校就读的办法,具体名额分配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实施。
二、由国办福利机构供养、但送入家庭寄养的孤残学龄儿童,凭国办福利机构出据的家庭寄养合同书及寄养家庭户籍等有效证件,办理就近入学手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三、国办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学龄儿童,因轻度智残不能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正规教育,但能够接受特殊教育的,可由国办福利机构联系,就近送入国办或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接受特殊教育,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四、各级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学龄儿童,因查找不到法定的监护人和赡养人,长期滞留站内的,可按上述规定就近入学,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直至查找到法定监护人、赡养人为止。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警备区动员局•【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渝财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公共事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有关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我们结合重庆市实际,对《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2年8月22日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如下:1.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民办)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退役士兵学生。
2.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3.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方式为每学期发放1500元,全年共3000元。
4.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确保所有退役士兵学生能够按时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5.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能够及时申请到国家助学金。
6.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退役士兵学生的身份证、退役证明、学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审核程序为学校初审、县级复审、市级审核、省级备案。
8.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学校需及时通知学生领取,并要求学生提供领取确认表。
9.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学校需建立退役士兵学生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0.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学校需对受资助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助资金用于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方面。
11.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流程为: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送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12.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学校需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
13. 学校在发放国家助学金时,需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确保资金安全。
14. 学校需对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资助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15. 学校需定期向社会公布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和资助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渝府发[2005]74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5]7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尽快安置应安置而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历年来应安置而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未落实工作岗位或已自谋职业但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予以落实,并完善有关手续。
二、坚决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接收和擅自调整。
凡按计划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按照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制定接收安置方案,应落实工作岗位的,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三、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城镇退役士兵从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3个月内为报到时间,退伍后从第4个月起,凡安排工作岗位的,以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政府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转业士官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应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计发;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在计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另增发6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重庆:贫困生读中职 政府埋单_职教新闻

今年,重庆市将筹集资金2.1亿元,为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户子女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埋单,这项资助工作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在日前举行的重庆市“教育发展态势、政策”新闻发布会上,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表示,今年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约为6万人,“三类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费全额资助,生活费、住宿费包干补助。
学费补助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各校学费标准,每人每学年低于2500元的,按实际标准核算,由学校减免20%,其余由政府资助;每人每学年高于2500元的,由政府资助20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全免。
生活费、住宿费补助按三峡库区贫困移民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2000元、城镇低保人员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执行。
普通移民子女不补助生活费、住宿费。
黄奇帆表示:通过资助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帮助受助者解决学习、生活困难,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二是按户籍管理规定,在受助者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户口从农村向城镇转移;三是扩大受助者的就业率,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5%以上。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X〕24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X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委发〔X〕12号)及《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 府〔X〕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发退役异地安置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差额(一)补差对象:从X区入伍由异地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含不复学或已完成学业,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安置的在校大学生)。
(二)补差标准:按照X区当年度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补发退役后安置地发放的当年度当地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三)发放办法: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领取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相关证明,向X区民政局申请补足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奖励力度(一)补贴奖励对象:从X区入伍,自愿选择自主就业,并由X 区负责安置的失业退役士兵。
(二)职业技能培训方法:退役士兵可于退伍后两年内自行到培训定点机构参加X区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补贴奖励标准:退役士兵按照《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XX政办〔X〕77号)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的,区民政局再按1:1配套给予退役后一次培训生活补贴、培训促进就业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四)补贴奖励发放:退役士兵应于领取配套培训生活补贴或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的一年内,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区民政局办理:1.《退伍证》、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有效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有效复印件;3.领取培训生活补贴或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的相关证明。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教招考[2014]1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机关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关于“每年从全市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的高校招生计划单列指标中,各拿出100个指标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全科教师和全科医生”的总体要求,体现政府对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关爱和扶助,鼓励贫困毕业生面向基层尤其是贫困区县乡镇基层就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全市高中贫困毕业生。
具体指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高中贫困毕业生。
二、培养名额及高校全科医生和全科教师各安排100个本科计划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提前批本科填报,执行重庆市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如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录取。
全科医生100人由重庆医科大学负责培养,全科教师100人分别由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三峡学院五所高校负责培养,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定向就业范围招录的高中贫困毕业生大学毕业后按“实施贫困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名额分配表”(附件1),定向到我市18个(2014年万州区暂不安排)国家级、市级贫困区县(自治县)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