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土地宏观调控体系的制度缺陷、产生原因、可能后果(上)(一)
土地宏观调控机制和差异化管理分析

不断 推进 , 集约 化 、 规模化 的农 业生产 模式 正逐 渐取代 分
散经 营 、 家 庭式 的传统农 业生产 模式 。2 0 1 4年 中央 “ 一 号
文件 ” 首次 提 出 “ 在 落实 农村 土 地集 体所 有 权 的基础 上 ,
差 ,因此 将土地 资产 证券 化才是 解决 这一 风险 的有效 办 法, 它 不仅 能分 散 风险 , 更 能 将社 会 资金 进行 合 理配 置 , 使储 蓄向投 资合 理转 化 。
( 三) 土地税 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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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和结构 两个层 面 :在数 量上表 现为 土地存 量供 给和增 量供给, 由于土地 增 量有 限 , 因此 主要 通 过土 地整 合 、 土 地 置换 、 土地 流转 和重新 利用 等方式 提高 土地使 用效 率 ,
致 紧缩 的土地供 给政 策 , 而经 济萧条 则相 反 。具 体来 说 , 政府 从土 地价格 、 税 收 和贷款等 角度 改变用 地成 本 , 进而 起 到遏制 盲 目投 资或 刺激 经济 的作用 。土地供 给分 为数
向金融机 构抵押 融资 。允许农 村集 体经 营性 建设用 地 出
土地 宏 观 调控 机制 和差 异化 管 理 分析
范静 媛
( 哈 尔滨商 业 大学
【 摘
经济 学 院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2 8 )
要】 宏观 经济的运行错综 复杂 , 任何 独立的调控政 策都 存在 自身的局 限性 , 土地 调控 必须与货 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相互协调配合 , 才能达成最终的调控 目标。土地政策能够从 土地供给 、 土地 税收和土地金 融等方 面参 与 宏观调控 , 只有在 不同 区域 实施 差剐化 的土地政 策才能适应地 区经济发展 。 现行 的土地政 策宏观调控仍存在诸 多障碍 亟需
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缺位与制度建构-2019年文档

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缺位与制度建构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土地整治已经演变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决定了其应当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介入以及不断强化。
然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探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对规范农村土地整治,促进农村土地整治战略目标的实现由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整治与宏观调控法制建设(一)农村土地整治宏观调控法的介入农村土地整治是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决定了土地整理不能由土地权利人自发地完成,需要政府行为介入,由公共决策。
土地是当今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土地整治的公共决策应遵循经济规律,政府应依法对土地利用关系进行间接干预,而非行政命令。
除土地权属变动、土地置换等整治结果受微观的民事法律调整之外,土地整治的发动、过程控制等主要方面因依赖宏观的政府干预而必然受宏观调控法规范。
土地整理目标和功能具有综合性,这也决定了宏观调控法对土地整治的必然介入。
我国农村土地整治已由初期的农用地整治为主发展到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近年农村土地整治更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土地整治以提高耕地综合产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多目标并重,以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为时代责任。
宏观调控法作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经济行政法,其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土地整理与宏观调控法在目标和功能上具有契合性,土地整理需要宏观调控法的介入。
宏观调控法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确土地整治的法律目标、为政府对土地整理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以及规制政府土地整理宏观调控行为。
(二)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宏观调控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和导向,是政府代表社会配置资源的活动。
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有:土地整治规划制度。
试析土地宏观调控体系的制度缺陷、产生原因、可能后果(下)(一)

试析土地宏观调控体系的制度缺陷、产生原因、可能后果(下)(一)(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分权财政体制改革中土地事权和土地财权、审批权不对称,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挥。
人民的生存权和社会的发展权在地方,而作为生存发展载体的基本生产要素土地的审批权和土地收益分配权却集中在中央。
有权的部门不管地方民生,管民生的地方没有土地权。
经济博弈背后掩藏的是政治博弈,这种博弈框架由于不可能实现帕雷托最优,甚至改善,而只能演生为猫捉老鼠的零和游戏。
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由于各自所处的社会位置悬殊太多,所受到的矛盾制约差异很大,所得到的利益激励完全不同,因此,不同的理性必然引致对同一土地经济现象产生不同的实证分析,甚至引致毫无重叠共识的对立判断,从而提出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制度假定,甚至设计出南辕北辙的制度需求。
当然,在这种经济社会转型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激励和约束的环境条件下,如果转型政治体制能够提供各种利益博弈的平台,并能够确保通过各种利益的博弈产生对制度形成的激励和约束,或者能够提供社会先行自发演生制度,然后由中央政府认可的制度创新的路径安排,那应该说可以达成各个利益集团对制度的重叠共识,并产生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供给。
但是,问题正在于集权政治体制既没有社会自发演生制度的政治许可,也没有组织利益集团对制度进行利益博弈的体制安排。
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是产权的公有、国有或私有的所有制安排,属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
因此,首先,一般来讲,集权政治体制总是选择土地制度创新中央集权的原则。
即完全由中央政府部门垄断制度创新并供给制度的路径,而不会准许将土地制度设计的大权旁落地方,以避免引致土地制度为地方服务。
其次,大体讲,在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和转型经济社会权力、权利条件约束下,中央政府土地制度的供给必然受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央政府的控制力、中央政府的权利租金三个原则的激励和约束,而不会主要考虑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制度需求。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土地管理效率息息相关,通过对土地的科学开发和管理,我们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土地管理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关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共性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分析我国土地管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相关专业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一、土地管理和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各地区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土地管理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群众在土地管理项目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有效的宣传方式,向人民群众普及土地管理常识和要点,为土地后续的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提高人民群众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但是,我国一些地方的地方行政部门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普及不够,导致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受影响的人数远远达不到要求,人民群众不了解国家对土地开发的态度和政策。
同时,还有可能因为宣传不当,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土地管理的热情和积极性,这将对我国土地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效果以及社会各界组织和政府部门对土地管理的标准和方法也缺乏有效的沟通,从而导致国家和政府无法有效掌握土地管理的进度和建设效率。
(二)土地管理者专业能力不足土地管理不仅是局限于单一内容的管理工作,也是一项包括水利工程、农业开发、交通规划、土木建筑等专业领域的综合性技术管理的工作,涉及专业广泛,实施内容复杂。
因此,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有严格的专业和综合能力要求。
然而,国内土地管理行业目前正处于严重的人才短缺阶段。
一方面,土地开发行业的员工工资和岗位福利相对较少,工作条件差导致大量专业技术人员流失。
另一方面,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不能满足土地管理的岗位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管理工作的展开,员工很难得到晋升或加薪,因此对自己的工作能力提升逐渐失去热情。
经济学论文试论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五篇)

经济学论文试论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五篇)第一篇:经济学论文试论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试论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摘要]我国土地财政的形成与分税制改革和以GDP及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有关。
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是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土地财政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会引发金融风险。
为此,应加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土地税制,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规划管理,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关系。
[关键词]土地财政;风险;政策建议当前,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以及城市高房价、房地产泡沫等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这些都与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的土地财政政策有关。
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越大,其存在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因此,研究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治理对策,有利于地方财政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财政的成因分析“土地财政”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困境时利用土地换取财政收入这种短期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土地金融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
…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城市和其他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自200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招拍挂”以来,我国的土地价格每年以8.9%的速度快速上涨,高地价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
资料表明,2001~2003年间,土地出让金收入为9100亿元,约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高达5894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5%;2005年,国家开始紧缩“地根”,土地出让金收入为5505亿元;2006年为7677亿元,2007年高达1.2万亿元。
2008年,尽管有近50%的土地出让以底价收场,有10%的土地流标,导致地方政府地价款收入有所下降,但仍获得了9000多亿元不菲的收入。
土地收入已名副其实地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家庭联 产承 包责任制 实行 3 O年 来 。取得 了不错 的成就。但 是新形势下,我 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诸 多问题 。本文主要对我 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 f * l J  ̄ 进行分析 ,并
提 出相 关对策。 ’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 ;主要 问题 ;土地征收 ;对 策分析
建 国以来 , 我国土地制度政策经历 了一
一
、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
( 一 )管理模式 建 国 以来 中国大陆地 区 土地管 理模 式 经历 了统管——分管—— 统管三个 阶段 。第
阶段 ( 1 9 1 9 — 1 9 5 5 ) 统管 时期 。由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央人 民政府 内务 部地政 司 主管 全 国地政 ;第二 阶段 ( 1 9 5 5 — 1 9 8 6 ) 分 管时 期 。土地管理职能分散于农村和城市政府各 级有关用地部门 ,城市用 地由房产局管 理 , 农业 部分 管农村 土地 ,铁 道部 管理 铁路 用 地 ,交通 部管理公路等交通用地 , 林业 部管 理林业用地 , 水利部管理水利工程用地 ,农 垦部管理 国营农 地土地 和荒地 。 ( 二 )管理体 制 根据 《 土地管理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我国土地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中国 各级 政府 在土地 管理 的各 项业 务上都 有 相 对明确的职能配置和分工 。 2 0 0 4 年 国务 院调 整 了省级 以下 国土资源主 管部 门干部 管理 体制 , 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 制 ,目的在 于上收省级以下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 。 进一 步加 强了国家对 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 , 强化 省 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 , 推进依法行 政 进程。 2 0 0 6 年 国务 院建立 国家土地督察制 度, 设立 国家土地总督察 、副总督察 ,向地 方派驻 9 个 国家土地督察 局,代表 国家土地 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强化中央集 中统 管理体制 。 ( 三 )管理制度 根据 《 土地管理法 》 ,国家实行土 地用 途管制制度 。同时建立国土全覆 盖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制度。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 定土地用途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 用地 和 未利用 地。严 格限制 农用地 转为 建设 用 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对耕地 实行特殊保 护。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 和节约用 地 制度 。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与缺陷分析

收稿日期:2017-06-20 作者简介:高春阳(1984—),女,满族,辽宁铁岭人,硕士,工程 师,从事土地管理方面研究。
1.3 公共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矛盾 基于当前的土地制度,地方政府一方面肩负土地
资源公共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也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 有者。虽然在中国法律中规定,国务院是我国土地所有 权的唯一主体,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城镇国有土地所 有权的职能交由相关的人民政府实施。而在城镇中,国 有土地出让的收益中,绝大部分收入当地的财政,对于 中央政府而言,则只是基于法律基础上的国有土地所有 者,在经济方面并没有相关权限。因此,使得相关地方 政府能够“借地生财”。其中最为常见的例子就是地方 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底价征收土地,同时以国有土 地所有权代理者的身份对相关土地加以出让,从中获得 一定的收益投入地方财政,或者是在土地征收之后以极 低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从而获取一定的租金收益。 1.4 其他矛盾
1 土地管理制度实施中的各级矛盾
1.1 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 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工业化合城镇化也在飞速发
展。根据相关专家的预测,假设2020年中国的人口总数 能够控制在14亿,则全国城镇化水平就能够达到55%。 按照这一数据,居住在城镇化的人口总数则会接近8亿, 也就是说,中国在未来的20年,城镇人口每年的增加量 至少为1 000万。虽然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会借助撤乡设县 以及撤乡建镇等方式实现,但绝大多数农村人口的城市 化主要是通过向城镇转移。农村人口在城市的集中,会 使得城镇的住宅紧缺,同时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量也会 有所增加。 1.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
试析土地宏观调控体系的制度缺陷、产生原因、可能后果(上)(一)

试析土地宏观调控体系的制度缺陷、产生原因、可能后果(上)(一)一、引言土地宏观调控制度的供给,不仅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制度的需求,而且必须和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产权制度在内的整个制度系统充分耦合。
(1)否则,不仅很难成为有效率的公平的制度,而且很可能增加各种交易成本。
国务院2006年31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31号文件)和1997年11号、2001年15号、2004年28号三个文件相比,在宏观调控体系框架方面,不仅新增强化督察问责、上收审批权、规定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等刚性约束地方政府的行政手段,在中央政府监管地方政府体制上迈出了重要性一步,而且同时调高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几项土地直接成本,在压缩地方政府土地经济收益驱动空间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因此,从作用看,无疑对整顿土地市场的混乱秩序,改变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起到不小的作用。
但是,从缺陷看,31号文是否能够从土地收益分配的源头上对土地市场的无序和混乱标本兼治,从而有效切断建设用地低成本盲目扩张的利益驱动,初步构建起我国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却可能因为回避了土地调控的基本矛盾而不能完全实现制度的预期。
其实,只要仔细分析错综复杂的土地调控矛盾,就会发现这不是政府管制和禁止就能解决好的。
综上所述,在土地经济运行机制基础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中央政府选择在问责与收权配套下,调升土地成本,改变中央、地方利益分配格局的方式,遏止地方违法用地的利益冲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不仅可能难以达到既定目标,而且可能引发新的利益博弈。
二、政府管制失灵的历史教训如何调控,作为31号文件主要起草人之一的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的甘藏春先生认为“管住管好土地,最关键的是要消除各地扩张用地的经济动因。
”而对策是管制。
即以行政手段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调整中央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来减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纯收益,提高土地的取得和保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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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土地宏观调控体系的制度缺陷、产生原因、可能后果(上)(一)
一、引言
土地宏观调控制度的供给,不仅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制度的需求,而且必须和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产权制度在内的整个制度系统充分耦合。
(1)否则,不仅很难成为有效率的公平的制度,而且很可能增加各种交易成本。
国务院2006年31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31号文件)和1997年11号、2001年15号、2004年28号三个文件相比,在宏观调控体系框架方面,不仅新增强化督察问责、上收审批权、规定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等刚性约束地方政府的行政手段,在中央政府监管地方政府体制上迈出了重要性一步,而且同时调高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几项土地直接成本,在压缩地方政府土地经济收益驱动空间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因此,从作用看,无疑对整顿土地市场的混乱秩序,改变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起到不小的作用。
但是,从缺陷看,31号文是否能够从土地收益分配的源头上对土地市场的无序和混乱标本兼治,从而有效切断建设用地低成本盲目扩张的利益驱动,初步构建起我国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却可能因为回避了土地调控的基本矛盾而不能完全实现制度的预期。
其实,只要仔细分析错综复杂的土地调控矛盾,就会发现这不是政府管制和禁止就能解决好的。
综上所述,在土地经济运行机制基础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中央政府选择在问责与收权配套下,调升土地成本,改变中央、地方利益分配格局的方式,遏止地方违法用地的利益冲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不仅可能难以达到既定目标,而且可能引发新的利益博弈。
二、政府管制失灵的历史教训
如何调控,作为31号文件主要起草人之一的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的甘藏春先生认为“管住管好土地,最关键的是要消除各地扩张用地的经济动因。
”而对策是管制。
即以行政手段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调整中央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来减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纯收益,提高土地的取得和保有成本。
(2)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的易宪容先生则认为:“要解决土地问题,就必须明确界定目前土地的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清楚地界定土地持有者……那样,任何一块土地的征收或转让就能够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互利的条件下进行。
……仅仅对土地进行管制与禁止,短期内会有一定的效果,但长期看,新的问题又会出现。
”“土地分配的利益机制是无法理顺的”。
(3)显然,官员和学者的分歧,是路径的分歧。
治理对策如何是好,有必要回顾历史教训。
我国土地宏观调控自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以来,已经多次进行。
但是,由于始终将政府对土地的统一管理职能和政府垄断市场的职能混为一谈,而没有去围绕土地经济运行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机制基础进行制度创新,因此,一直因为政府自己调控自己,政府自己监管自己而治标不治本。
从1997年土地史上声势和力度最大的一次土地制度创新没有实现预期的实证上,我们事实上已经看到了相似制度创新逻辑和最后结局。
1997年的土地制度改革在“21世纪谁来养活中国”的国际质疑下展开,并同时出台行政的、经济的、组织的、法律的手段试图实现标本兼治的预期,比现在严厉得多。
但是,其结果则是被我国现行的地方分权财政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和市场经济多元社会里的利益集团所化解,从而引致违法用地依旧成为政治、经济难解的顽症。
1997年的土地制度创新的失利证明,我们仅从调整中央地方利益分配上进行改革是不大容易实现预期的。
综观20年的土地制度变迁,作为土地公有制国家,我国改革的初衷一直是试图建立一个国家、集体两种所有制框架下的活而不乱的土地使用权市场。
但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政治体制条件的约束下,所有围绕政府垄断市场权力的上收或下放的管制试验,都没有很好解决中央
与地方的审批权、财权与事权关系,以及国有、集体两种所有制土地相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因此,无论选择取消土地集体所有制(指一些地方曾经尝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单一国家所有制、政府垄断市场的路径,还是选择设定土地国家、集体两种所有制、政府垄断国有土地市场的制度路径,却不仅一直没有构建起活而不乱的好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而且越来越异化为混乱、无序、投机、掠夺的坏的资本主义土地市场。
但是,要就是搞死,要就是混乱,却不是土地制度改革选择的预期。
因此,我们应该跳出政府垄断市场的权力配置框架,换一个思路探讨其他的国有土地新的实现形式。
三、制度设计不能回避的调控矛盾
当今的土地市场,始终存在调控和反调控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
作为土地市场化标志的招标拍卖挂牌被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暗箱操作,作为满足公益需求的土地征用成为地方政府掠夺农民土地财富的“以地生财”工具,作为保障建设用地供给的土地行政目标变成地方政府违法审批、越权审批、乱占滥用、低地价、零地价、负地价出让土地甚至耕地的对抗法律理由。
土地市场混乱的问题确实是严重的。
但是,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制定治本之策却不仅需要暴露问题的存在,而且更要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
利益驱动论认为,造成当前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博弈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大肆敛财的“经济动因”,于是,决定从调整中央、地方利益着手遏止地方政府卖地冲动。
我之所以不完全同意这一观点,就在于这一观点并不能充分解释土地市场的全部混乱现象,并可能因噎废食。
冲动就是动力,地方政府存在发展冲动和经济冲动本身并没有错,而是错在以错误的政府职能,进入私人品市场,充当经济人,并以地生财与民争利的方式处理发展问题、经济问题。
因此,治本之策在于从体制人手,引导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从而退出经济市场,并按照公共政府的职能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努力营造投资环境为发展服务、市场服务。
之所以依法用地审批的闸门关住了,但是实际用地的闸门没有管住,就在于政策假定政府进入市场是理性的判断是错误的。
现行土地市场立脚于政府垄断、管制配置土地资源的所谓市场制度和亚当.斯密推崇的“看不见的手”市场需求脱节,必然引致高交易成本。
显然,政府不是万能的。
市场机制被机制基础异化,正是我国土地多次在宏观调控中失利原因的制度本质。
(一)现行体制对政府行政和市场双主体的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对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实施激励和约束。
制度激励的空间太大太多而体制约束的条件失灵的结果,必然引致在调控中中央政府说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干地方政府的。
按照“权力制衡”的理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其路径:一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二是非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但是,我国土地市场是政府垄断市场,一是市场主体是政府,执法主体是政府、监督主体也是政府。
(4)因此,政府集行政和市场权力于一体,形成了政府在土地市场的绝对权力,从而引致市场监管在政府职能中的缺位。
二是土地财政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第二财政”,事关公务员工资,以及政府公车、接待、出国等的行政经费,以及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形成了五大班子关注“以地生财”的话语格局,从而巩固了政府经济人在地方决策中的支配地位。
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可以监督政府,但不能监督党委。
作为执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受同级党委领导,有权根据土地法、刑法、房地产管理法追究土地违法者法律责任,但不能追究领导自己的党委领导人和解决行政经费的政府领导人的土地违法行为。
作为行政监督的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可以依据相关条例监督行政土地违法行为,但不能监督给自己帽子、经费的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
因此,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地方基本上没有执法主体。
土地法制不能转变为土地法治,从而引致一系列制度异化。
比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被一些地方政府操作为隐形政府垄断的遮羞布;土地储备制度被某些地方政府转化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大干快上的取款机;满足公益需求的土地征用制度被有的地方政府演变为掠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地生财”工具;
公共政府保障建设供给的土地职能被相当地方政府利用为躲避土地监管另立城市建设指挥部、开发区等土地管理机关的用活政策借口。
总之,所有土地制度不同程度的异化现象,几乎都与政府在土地市场的职能不当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