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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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相关问题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应该没有问题。

但还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意思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某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而合同生效属于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和效力评价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对于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故其不能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且当事人不能依据自由意志对法定生效要件加以变更和解除。

当然,尽管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但由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合同生效领域,仍允许当事人对生效要件进行约定,但其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合同生效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当然也不可能发生效力,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其尚未具备生效要件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情形时开始生效。

 二、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就保险合同的效力与保险费交付的关系而言,本条款明确将投保人交付保费作为合同义务规定下来,保费的交付不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除非当事人将保费交付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保险期间开始后即使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即使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2021)苏13民终83号

(2021)苏13民终83号

(2021)苏13民终83号【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良军刘路路李静【审理法官】魏良军刘路路李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陈从北;张国忠;刘传付【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陈从北张国忠刘传付【当事人-个人】陈从北张国忠刘传付【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继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胡雪峰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继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胡雪峰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继强胡雪峰【代理律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被告】陈从北;张国忠;刘传付【本院观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涉及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即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苏N×××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宿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张国忠垫付医疗费300元,太平洋宿迁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陈从北于2017年12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的张国忠、刘传付、太平洋宿迁支公司支付第一次治疗的剩余医疗费5650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苏1302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书,太平洋宿迁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苏13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国忠与刘传付对陈从北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国忠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太平洋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

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

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1.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商法一般原则中提高经济效率原则的内容?()A.产权保护B.信用的维护C.交易的便捷D.行为效力扩张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决议必须经()。

A.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C.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张文林为格致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1%。

由于意外事件,张文林不幸死亡。

其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张文林的股东资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文林的法定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股东资格B.在公司章程无另外规定时,张文林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C.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否则,张文林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股东资格D.除非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同意,否则就不能继承股东资格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损失。

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5.以下为A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不能合法成立的选项是()。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万科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万科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记载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万科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万科公司曾退回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规部解读】本条主要确定责任主体,公司在诉讼时候,要分析判断案件责任主体的个数,一是申请追加责任主体,二是在赔偿后要向相关的责任主体追偿。

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错即有责,至于责任比例,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九条,按照对事故发生起到作用的大小酌情确定,其主观性较强,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未必一致。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27节-保险法、证券法(5)-李文涛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27节-保险法、证券法(5)-李文涛

(四)责任保险(F65、66)(保险法解释四F14-20)★★★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第三者:侵权1.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对第三者赔(1)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法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A.裁判确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B.协商一致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C.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可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求偿的诉讼时效:自其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算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1)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怠于请求之情形——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赔偿,且在第三者起诉时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的请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判决执行未果的,第三者可继续向保险人求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能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多项选择判断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5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多项选择判断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5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多项选择判断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58)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多项选择判断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58)一、多项选择题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积金的用途包括以下哪几项?()A.弥补亏损B.扩大公司生产经营C.提高公司员工的福利D.增加公司资本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A.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该记载的事项C.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关于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B.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债权人中指定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D.有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4.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包括()。

A.拾得被小偷抛弃的票据B.从黑市高价买的汇票C.蒋某把偷来的支票赠与不知情的吴某D.明知前手以欺诈、盗窃等手段取得票据,但仍接受票据的.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有()。

A.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施救费用B.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勘查、鉴定所支出的费用C.被保险人为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采取的管理、维修等措施所支出的费用D.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用6.在我国,要取得商人这种特殊的主体资格的条件有()。

A.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B.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C.进行工商登记D.以营利为目的7.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A.评估作价B.产权过户C.验资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A.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该记载的事项C.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9.甲购得新车1辆,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沪高法民五[2010]2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五庭。

附: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可以分为补偿性医疗保险(亦称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亦称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补偿性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法院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系争保险是否属于补偿性医疗保险。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以实际支出医疗费作为赔付依据”等内容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为定额给付保险或不适用补偿原则等内容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对是否适用补偿原则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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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 责任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畴,保险 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文义,保 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直接侵权所致 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而连带责任 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并没 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者责任险第 二十四条也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 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 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人只依据 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比 例进行相应的赔偿,所谓责任险应 依据有责任有赔偿, 无责任无赔 偿,多少责任多少赔偿的原则。 连 带责任虽然也是民事赔偿的一种 责任类型,但该处的责任与机动车 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二者 含义并不相同,保险人所应赔偿的 第三者责任险仅对驾驶人在事故 中所负责任而衍生出的赔偿责任
后果, 故对应当由米贤华支付的 116610.15 元赔偿 款 , 张 龙 及 乘龙 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生效后,人保城南支公司履行了支 付赔偿款 116610.15 元的义务。 米 贤华因下落不明,其应承担的赔偿 款 116610.15 元由连带责任人张龙 支付胡四发 、唐义林 89015 元。 张 龙赔款后多次向人保城南支公司 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案号 再审:(2011)芜中民抗字第 0001 号
【案情】
2006 年 4 月 30 日, 张龙将其 皖 B10115 号货车挂靠在安徽省芜 湖市乘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乘龙公司) 从事货运业 务, 该车于 2007 年 5 月在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 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南支 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及 20 万元的 第 三 者 责 任 商 业 险 。 2008 年 5 月 11 日 , 张 龙 驾 驶 该 车 在 314 省 道 与米贤华驾驶的摩托车及胡四发 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米贤 华、胡四发及其车后座人员唐义林 受伤。 经当涂县交警大队认定:张 龙与米贤华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 等责任,胡四发、唐义林无责任。 后 胡四发、 唐义林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乘龙公司、张龙、米贤华及人
案例
08/2011
案例 研究 文/杨良胜 黄 飞(再审审判长 主审法官)
089
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要点提示】 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者损失,若对第三者构成共同侵 权,应判定两机动车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根据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超出被保险车辆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以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有权拒赔。
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并 不导致赔偿义务的扩大。 保险公司 赔偿后有权向米贤华追偿,并且其 能运用职业上的优势,最大限度地 向致害人追偿。
人保城南支公司辩称:(一)保 险公司已履行了赔付义务。 张龙请 求的是其所负的连带责任,该责任 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保险条 款在约定责任免除时,虽未规定连 带责任属于免责范畴,但也不能据 此认定连带责任就包含在保险责 任中。 (三)保险法并未规定连带责 任属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且双方 在保险合同中也未对此进行约定。 (四)保险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保 险条款对保险公司是否担责没有 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 (五)张龙承 担连带责任后,只能通过追偿要求 另一致害人米贤华清偿。
保城南支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产 生的各项损失。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09〕 马 民 一 终 字 第 83 号 终 审 判 决 认 定 :皖 B10115 号 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而米贤华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人保城南支公 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 任限额 122000 元范围内赔偿胡四 发、唐义林的损失;米贤华在其应 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责任限额 122000 元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 胡四发、唐义林的损失数 额 233220.30 元, 未超出两份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额,故无需再 按照事故责任对张龙、米贤华的赔 偿责任进行划分,该损失应由人保 城南支公司和米贤华各自承担 116610.15 元。 胡四发、唐义林因本 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系张龙、 米贤华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审判】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龙和乘龙 公司在人保城南支公司投保了交 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第三者 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保险 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 三者遭案例
08/2011
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 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此条款 已明确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现两原告诉求 的赔偿责任是因连带赔偿责任而 为米贤华支付的赔偿款,因此米贤 华是赔付责任的主体,故人保城南 支公司不应对此承担理赔责任。 两 原告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米 贤华进行追偿。 遂判决:驳回乘龙 公司、张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龙和乘龙公司 并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 。 芜 湖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2010 年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 诉认为,该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 当。 其理由为:(一)人保城南支公 司是否应当赔付张龙、乘龙公司所 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应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 保险条款已约定保险 责任是交通事故中依法应当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在责任免除条款中,也没有连带责 任的免责规定。 被保险人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应包括因共同侵权而 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属一 种赔偿责任形式,同样属责任保险 的范围。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 (二)被保险人投保第三者 责任险的目的是降低和分散风险, 如发生损害结果,则合理期待在保 险限额范围内得到赔偿。 张龙、乘 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同时获得 向米贤华的追偿权和请求保险公 司赔偿的权利,法律没有对该两项 权利如何选择以及选择顺序作出 规定,故张龙、乘龙公司请求保险 公司赔偿没有被法律所禁止。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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