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穗建质[2014]965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建质〔2014〕96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发展,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8月5日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建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专项基金按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纳。
关于编制《广东省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材料应用目录》及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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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材 20 年第 1 期 0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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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材料应用 目录》 类别及基本条件(07年度) 20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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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
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
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粤府办[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粤府办[2005]7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不仅能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施工效率、满足住宅业现代化的需要,而且能达到节约能源、保护土地、有效利用资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一件大事。
我省人多地少、资源紧缺,人均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我省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所占比例较低,在全国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这种落后局面必须尽快改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这项工作当作发展先进生产力和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力争到2006年底,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新建建筑在现有水平上实现节能50%的目标。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日益增加,新型墙体材料作为一种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受到了广泛关注和推崇。
为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推广应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推广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选用和施工,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
三、推广措施1.宣传推广(1)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新型墙体材料的环保、节能优势,提高对其认知度和接受度。
(2)在各类建筑展览会上设立新型墙体材料展区,展示其应用效果和特点,吸引更多的建筑业主和设计师参观了解。
(3)通过媒体渠道,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新闻报道和专题文章,提高社会关注度。
2.政策支持(1)鼓励各级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给予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支持,提供科研及技术转化的资金支持。
(2)出台相关政策,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项目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建筑项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3.技术培训(1)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对工程师、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知和应用能力。
4.示范工程(1)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展示其应用效果和成果。
(2)通过评选和表彰优秀示范工程,鼓励更多的建筑项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5.建立监测机制(1)建立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机制,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效果评估,收集使用者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推广目标到2025年,新型墙体材料在各类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30年,新型墙体材料在各类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
五、推广效果评估每年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推广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推广措施。
六、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经费,并纳入相关预算,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材料的市场秩序,保证我市建筑市场采用或选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根据国办发[2005]33号文、建设部143号令、《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37号)、《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1号)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定点企业管理办法》(鄂墙革办[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工程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管理日常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办)组织实施。
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由市墙革办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六条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用能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负责。
广州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在 新型墙 材 的推广 应用 中 。要 严格 执行 新墙材
的确认 认证 及 年审 认定制 度 . 证 优质 的 新墙材 进 保
入 广州 建筑 市场 : 要加 大抽 检覆盖 范 围 。 力争抽 检监 控 遍及 广州 辖 区的所有 建设 工地 。对质 量不 合格 的 新墙材 企业 。 要认 真整 改 。 杜绝 和禁 止 不合格 新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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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伟 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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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推 进 墙 材 革 与 建 筑 节 能
张 红
从 有关 方 面获悉 , 州市确 定 2 0 广 0 6年墙材 革新 与建 筑 节 能 的 目标 是 : 不 断巩 固和加 强 “ 实 ” 在 禁 工 作成 果 的基 础 上 , 建筑 节 能试 点 示范 城 市 为 突破 以
以及 实施 方案 ; 六是 要制 定贯 彻实施 《 广州市 发展 应 用 新型墙 体材 料管 理规 定》 的具体 实施 细则 ; 七是 健 全 完善墙 材革 新与 建筑 节能 工作 联席 会议 制度 。
2 抓好标 准 宣贯
色 照明 。 在城 市 照明 中推广应 用 节能灯 , 要 公共 照明 实 现 自动控制 。努 力降低 建筑 能耗 占社会 能耗 的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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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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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
现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大力发展绿色新型墙材,提升墙材行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水平,促进墙材行业转型升级。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及墙材革新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八条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销售、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的,由生产企业向市节能墙革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和营业执照等资料。
市节能墙革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确认工作。
第九条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
可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砖或其他已被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的墙体工程标准要求以及省、市发布的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施工。
每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规定、标准、设计文件对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所选用的墙体材料,应当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名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市节能墙革办和有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粘土砖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粘土砖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同时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业生态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设计单位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墙体工程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对墙体材料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墙
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墙体材料按照合格签字同意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墙革办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5日颁布的《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和2000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同时废止。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