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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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如何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如何处罚?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了以上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分论第三章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驾驶超重车违规上桥致使桥梁严重损坏应如何定性

驾驶超重车违规上桥致使桥梁严重损坏应如何定性

使 在 行 为 人 已 经 大体 预 见 可 能 会 对 桥
梁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并危 及公 共 安 全 的情 况下, 如果 危 险或 危 害后 果 的 发生 概 率 极高 , 而行 为 人 也 不 具 有 足 以产 生 “ 过
使 过 往 的车 辆 发 生倾 覆 、 坏 危 险 , 毁 已
的 限制 重 量 , 致 大 桥 桥 面 下 陷 . 重 导 严
即 行 为 只 要 足 以 使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倾
覆、 毁坏 危 险 , 无论 是 否造 成 交 通 工 具 倾 覆 的严 重 后果 , 构 成既 遂 。客观 方 均 面 ,其 驾 驶 货 车 严 重 超过 限制 重 量 通 过青 连 大 桥 , 致 大 桥 桥 面 严 重 下 陷 , 导
致使桥梁严 重损坏座如何定 生 叶
文 邓 俊 ◎
的。 陈某 作 为一 个成 年人 和 有 多年 驾 龄 的司机 , 此种 条 件下 行 车 不可 能 不 知 在 其 危 险性 . 因疏 忽 大 意而 没 有预 见 到 危 险 的说 法显 然 是难 以成 立 的 。第 二 , 即
车带 货 总重 达 6 5吨 ,严 重超 过 该 大桥
盗窃时没有真正控制财 u 何定性
文 杨晓林 ◎
[ 情 ]06年 5月 3 日 ,张 某 案 20
( 4 男, 0岁 ) 带钢 锯 、 子 到 本 村石 灰 携 钳
石 厂 . 厂 子 停 产 无 人 之 机 。 该 厂 料 趁 将 仓 通 往 窑 口之 间 的 电 缆 线 剪 断 .并 用
严 重 侵 害交 通运 输 安全 。主 观方 面 , 陈
某 已认 识 到 超 重 通 行 可 能 会对 大 桥 的
于 自信 ” 的合 理避 险依 据 和避 免条 件 . 仅 凭 个 人 自信感 觉 而 盲 目实行 一种 显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已取消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8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增加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08、逃汇罪(第190条)109、洗钱罪(第191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之一)19、资助恐怖活动案(第120条)20、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1、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2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8、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30、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4、走私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5、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6、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8、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9、强奸案(第236条)40、强制狠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3、绑架案(第239条)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4、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6、重婚案(第258条)57、破坏军婚案(第259条第1款)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9、遗弃案(第261条)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1、抢劫案(第263条)62、盗窃案(第264条)63、诈骗案(第266条)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3款)78、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79、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80、伪证案(第305条)8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2、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4、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5、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6、窝藏、包庇案(第310条)8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8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89、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0、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1、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92、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3、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4、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5、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6、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98、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99、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100、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1、倒卖文物案(第326条)102、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推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6、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08、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0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0、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控,保障生产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当然,如果生产企业没有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基本规范,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在这些安全事故中,不少的责任都应该由企业主或管理者承担。

那么,究竟哪些官员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是被惩罚的行为呢?以下是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适用于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

如果他们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导致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重刑。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针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中存在的大面积疫情、大范围超标问题的行为。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企业中的管理者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他们就会受到刑事制裁。

4、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适用于企业货车司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他们在过程中许多恶劣的交通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他们就会被判罪。

5、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适用于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擅自进行危险、有害物质申请、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

6、非法持有、私藏危险物质罪: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使用有害危险而有毒的物质,如果管理者私藏或非法持有,就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7、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伪劣产品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由于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物体损坏、爆炸等。

因此,负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主和经营者,都会面临利益损失。

8、生产、销售伪劣危险产品罪:如果企业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和质量监测,就可能对消费者构成威胁,导致较大的安全事故。

9、过失投毒罪:如果生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非法的方法,使得有害毒素或化学物质污染或死亡的人,就会涉及到过失投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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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

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

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

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

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三、认定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

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
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

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

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四、处罚
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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