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如何处罚?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了以上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三、爆炸罪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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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2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1、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27、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28、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29、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30、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31、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33、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3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5、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6、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3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38、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3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4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41、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种类性罪名,具体包括很多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安全,那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所侵害的利益客体不同: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
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
具体的罪名不同危害国家安全罪有: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
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
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
包括最后3个罪名。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已取消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8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增加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08、逃汇罪(第190条)109、洗钱罪(第191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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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释义]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为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桥梁、损坏铁路路基等各种损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二、要注意严重后果同行为人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防止客观归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
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
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
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
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二、认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
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
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
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三、处罚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超载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2009年8月8日凌晨5时40分许,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身自重20吨,货物45吨)途经限制重量为10吨的某镇青连大桥(桥头有明示标牌)时,因严重超过该大桥的限制重量,导致大桥桥面下陷,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事后经评估,事件造成损失达400余万元人民币。
陈某后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
对此,陈某觉得很委屈,自己超载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且自己并没有毁坏大桥的故意,属于过失行为,怎么竟然会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该是交通肇事罪啊。
针对陈某的疑惑,检察官向他阐明,虽然没有毁坏大桥的故意,但陈某作为货车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的载重情况有明确的了解,而青连大桥桥头处有明显的限重标示,排除了其不知该大桥限制重量的可能。
由于造成了大桥损害的后果,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因而陈某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案从主观方面分析可知,陈某的心态并非出于过失。
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本案具体的客观情形,桥头有明显的标牌标明桥梁对车限制重量仅为10吨,而陈某所驾驶货车总重量达65吨,比桥梁的限制重量多出55吨,在此种严重超重的情形下,货车在桥上通行会损坏桥梁、危及安全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也是显而易见的。
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和有多年驾龄的司机,不可能不知其危险性,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险的说法显然难以成立。
而且,其也不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为在危险或危害后果的发生概率极高,而行为人也不具有足以产生“过于自信”的合理避险依据和避免条件,仅凭个人自信感觉而盲目实行一种显而易见的危险行为的情况下,一般应成立间接故意而不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前所述,货和车的总重量比桥梁限制重量多出55吨,陈某显然不具备合理的避险依据,也不存在确信危害不会发生的条件,并且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因此,“过于自信”的说法也难以成立。
通过客观行为推断主观心态,足以认定陈某在主观上对损坏桥梁并危及公共安全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
据此,可以认定陈某不存在过失心态,不符合成立交通肇事罪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
而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来看,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的严重后果,均构成既遂。
当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属于危险犯时,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应从行为人对危险发生的心态判定,如果行为人放任此类危险发生,则表明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
就本案而言,陈某已认识到超重通行可能会对大桥的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其出于牟利动机而放任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
在客观方面,其驾驶货车严重超载,导致大桥桥面下陷,对公共交通设施造成严重破坏,足以使过往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客体方面,已侵害到交通运输安全。
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现实生活中,各地超重车违规上桥的现象较为严重,因超载超重车导致桥梁垮塌的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载重车都在夜间上桥,司机基本上是按趟取酬,为了能够多拉快跑,一些载重车司机在明知禁止超重上桥的情况下,甘愿冒着危险,选择在凌晨交通管理相对比较宽松的时候上桥,致使对桥梁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对此,应结合犯罪构成,对那些追求眼前利益而罔顾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来追究责任,行政执法环节亦应严肃查处,以杜绝事故的发生。
肇事司机被以过肇事司机被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刑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刑山东籍货车司机张念东因驾车行驶时装载货物超高而将北京市一个人行过街天桥撞毁,导致天桥主梁断裂,交通严重拥堵的严重后果。
9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张念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悉,该案系首例因货物超高撞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5月12日凌晨1点左右,张念东驾驶装载有21节塔机标准节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从京津塘高速公路东三环分钟寺出口出来,驶入三环主路。
当车由南向北行至东三环主路华威桥南人行过街天桥时,张念东明知车上所装载的货物超过规定高度,仍欲驾车通过该桥,致使半挂车所载货物撞击人行过街天桥,导致过街天桥主梁断裂。
案发后,张念东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封闭了东三环部分主路和出入口,向辅路分流,同时为了防止桥体坍塌,负责桥梁养护的有关单位用支架将桥梁顶起固定,并码放隔离设施。
当天,这起事故造成危桥以南排队3.5公里,交通严重拥堵。
有关部门鉴定,受损过街天桥主梁结构损坏无法修复,必须更换主梁。
5月13日夜间,北京市有关单位将主梁拆除,委托其他单位重新制作T梁,其间该过街天桥停止使用,直至7月14日施工完毕才正式放行。
有关部门证实,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9.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则无法估量。
法官说法野蛮行车亟须打击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董更向媒体解释了判决理由。
董更说,张念东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自己驾驶装有超高物品的机动车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了公共交通设施被损坏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张念东案发后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故对其所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董更还说,驾车撞桥、遗撒等事故近几年屡有发生。
对于这类野蛮行车的行为,过去大多是行政处罚,处罚力度显然远远不够,必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上升到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构成刑事责任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指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同时,如果这种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正在修理或者废弃不用的,则不构成本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