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韩德培 《国际私法》 第二版 要点笔记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二、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特有方法。
这种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
特有规范。
2)间接调整方法,是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这种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两者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因为:1、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实难统一,不可能对一切社会关系都用实体规范直接加以调整,因此需要间接调整方法。
2、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因此需要直接调整方法。
因此,同时并存是实际情况决定的,而且不会短暂。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一、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又称国际私法法律,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确保各国民商事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和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国际性的组织。
其调整的范围包括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财产权、家庭法、知识产权等。
此外,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破产、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互惠原则和保护原则。
主权原则强调各国自主决定适用本国法律的权力;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平等对待;互惠原则是指各国在相互给予法律地位方面应遵循对等原则;保护原则强调对在本国领域内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四、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外合同:当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或合同的履行地涉及不同国家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合同关系。
2.涉外侵权:涉及跨国侵权行为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侵权责任。
3.跨国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效力、离婚、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这些关系。
4.跨国继承:涉及跨国遗产继承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继承权。
五、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础,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了跨国民商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问题。
六、国际私法的实践与应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国际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解决法律冲突、确定适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国际私法为跨国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读书笔记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读书笔记一、引言在阅读肖永平教授的《国际私法原理》之后,我对国际私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通过丰宿的实例和深入的剖析,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使我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二、主题与结构本书分为五章。
主题分别是国际私法的概述、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冲突法的几个特有概念.法律适用和国际私法关系的客体。
每章都围绕主题展开,结构清晰,逻辑严密。
三、内容分析1.国际私法的概述:在这一部分,肖永平教授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定义、历史发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2.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这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他们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冲突法的几个特有概念:在这一部分,肖永平教授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几个特有概念,如识别、管辖权、外国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这些概念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法律适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选择等。
通过阅读,我了解到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对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
5.国际私法关系的客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客体问题。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客体种类和范围。
以及客体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四、总结与启示通过阅读肖永平教授的《国际私法原理》。
我对国际私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不仅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还通过丰富的实例和深入的剖析,使我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同时,这本书也让我认识到国际私法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的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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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章概论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P1、P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特点,国际性,⼴泛性和冲突性。
2、法律冲突产⽣的原因及解决P7国际私法所称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或法律选择上的⽭盾。
产⽣法律冲突的原因是:1、国家之间进⾏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从⽽产⽣⼤量的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2、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致;3、受案法院所属国在⼀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
具体来说,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包括两种:⼀是间接调整⽅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的权利义务,⽽不直接规定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直接调整的⽅法。
通过统⼀实体法调整的⽅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权利义务,从⽽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3、国际私法的调整⽅法P9国际私法的调整⽅法有两种,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间接调整。
间接调整就是通过⼀种特殊的法律,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规范”或“冲突规则”,来指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的权利义务。
⼆、直接调整。
直接调整就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的权利义务,从⽽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
4、国际私法的渊源P13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式或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只要包括以下⼏类:国内⽴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判例、国际私法的⼀般原则。
第⼆章国际私法历史发展1、各种学说的创始⼈P32⼀、意⼤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物巴托鲁斯。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物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3.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4.住所:就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与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的管辖。
5.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6.法人的国籍:是区别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是判断法人属于哪一个国家的依据。
7.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8.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11.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2.不歧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施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13.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14.1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16.转致:是指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使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17.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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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人身不可侵犯
亲属权
继承权
劳动权
智力成果权
投资经营权
外国人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司法保护权
思考题:
1、分析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2、如何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和住所冲突? 3、评介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取得的各种学说。
4、如何理解法人认可制度?
5、关于国家豁免有哪些理论观点?
6、如何理解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经常居所地:
司法解释一: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 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 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 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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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 人
一、法人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四、法人的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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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国籍
(一)成员国籍主义 (二)设立地主义 (三)住所地主义 (四)准据法主义 (五)实际控制主义
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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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 家P372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
特殊性
二、国家豁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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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14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 特殊性
1.有限性 2.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 3.以国家本身的名义 4.承担无限责任 5.享有豁免权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
普遍优惠待遇
(GSP)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一、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国籍冲突
– 国籍冲突的概念
– 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 国籍冲突的解决
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辨析P155)
2、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三、自然人的民事能力P157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四)自然人人格权
国际私法课件
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 主 体
教学目的、要求:
掌握: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法人国籍和住
所的确定、外国法人认可概念、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
遇制度的内容、国家豁免。
熟悉: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
律地位。
了解: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国际组
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问题、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
二、国家豁免问题
(一)国家豁免的含义和内容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 (三)我国对国家豁免的立场
(一)国家豁免的含义和内容
概念:P372 内容:司法管辖豁免
诉讼程序豁免
强制执行豁免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
A.绝对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B.限制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六)复合标准说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四)成立地说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认可的方式:
1、国际立法认可方式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1)特别认可程序
(2)概括认可程序
(3)一般认可程序
四、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14条(中国):
司法解释一: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 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 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 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 法人的登记地。
Immunity C.废除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D.平等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Equal Immunity
(三)我国对国家豁免的立场: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 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2.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 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坚持绝对豁免论。 3.在对外贸易及司法实践中,我国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 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4.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 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 6.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 外国法院管辖。
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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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1、自然人国籍、住所冲突 1、国家豁免的理论。 的解决。 2、法人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2、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3、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位几种主要制度的作用
4、国家豁免的内容和理论。 3、外国法人认可的理解。 5、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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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自然人 法 人 国 家来自思考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2014-12-29
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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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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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P144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
展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
要制度
三、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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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 封建时期:差别待遇 资本主义时期: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